一、我国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田钝夫[1](2021)在《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文中研究表明推进黄河保护立法,构建"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格局,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意义。黄河保护立法要吸收古代治河的历史经验,并借鉴《长江保护法》和域外流域立法成果,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总安排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黄河保护立法中,要明确法律适用的"流域"范围,完善黄河治理体制,健全流域规划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从整体上构建黄河流域统一监管、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推动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朱艳丽[2](2021)在《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创新性落实的法律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流域水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和功能丰富而多样,跨界流域带来的诸多效益更是超越了不同行政界限。流域水生态系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应该由流域内所有利益关联主体共享。利益共享内在地包涵了标准、责任、评价、共享和可持续性等要素,它们的关联与耦合需要一种结构性框架的支撑,而协调机制即是流域利益共享和治理责任分担的制度保障。《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流域协调机制的框架。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依赖于流域协调机制的创新性落实。构建以流域资源为基础的网络型协调机制框架、以政府为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律硬约束机制,能够突破传统行政区划障碍,促进流域协调发展。溯源流域协调理论的历史,论证国际流域治理协调机制的客观理性,分析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供给性约束和体制性约束,对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落实的法律路径进行探索性思考。
何艳梅[3](2018)在《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变革探索》文中指出我国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经历了区域管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流域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改革等不同阶段的演变,目前仍然处于变革之中。流域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分散化、行政化、粗放化等诸多弊端,造成了政府失灵和集体行动的困境,流域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形势严峻。我国应当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框架下,适当借鉴国外流域环境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通过明确流域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基本原则、整合水事立法、加强流域综合立法、改革流域管理机构、优化流域管理机制、运用市场调整手段、重视社会治理力量等,继续对流域环境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陈新明[4](2018)在《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及实现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将“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作为本次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协同”、“绩效”已成为当前政府治理领域的热点问题,理论研究应结合治理实践予以回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付出巨大努力,各大流域、主要湖库以及功能区水质状况有所好转;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基本解决,城市饮水问题由保证安全向提高品质转变。不过,我国具有“人口多、发展相对落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及具有“水资源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水资源时空部分不均”的基本水情,加之过往高耗能、粗放式的发展和管理方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各大流域水资源治理形势依然严峻: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时空分布不均使问题更加尖锐;水污染已经形成了从内陆水体向近海地区、从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的趋势,流域地下水水质污染严重;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水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OECD流域治理研究项目指出,水危机实质上是治理危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的主要症结是政府协同治理能力亟需提高。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实践中,公众参与受政府力量主导,存在公众参与异化、公民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市场力量也有待进一步发展,政府在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当前,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行政区域分段节制与流域水资源地理整体性、生态系统性的矛盾日渐突出,各部门分割管理愈难满足流域水资源功能多重性、效用外溢性的要求,“九龙治水”难以扭转流域水资源治理的严峻形势,部门间治理协调性尚要提升;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流域与区域治理同步性亟待加强,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成为检验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试金石”。可见,提炼流域水资源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并在理论整合的基础上建立周全的理论框架用以描述、解释和预测,是当前我国流域治理研究的着力点。本研究的思路是:将流域水资源治理效果置于绩效的语境中,结合治理的制度环境,凝炼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的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是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即流域水资源治理效果如何;二是“怎样实现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即流域治理协同绩效的实现机制是什么。通过构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模型,从理论层面描述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影响因素、效应机理和实现机制;通过构建包含流域水足迹和财政支出协同度等指标的指标评价体系、运用组态视角的QCA方法,基于2001-2015年我国重点流域的相关数据,从实证层面对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进行评价、对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实现机制量化分析。根据实证结果,结合我国流域水资源战略环境的类型学划分,给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实现路径及优化建议。本研究认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是指,政府协同治理流域水资源的效果,是政府通过内部管理、优化结构、改进运作方式和流程等行为,促进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和协同联动,提升治理协调性和同步性,从而提高流域水资源治理能力的过程。基于分析框架和逻辑思路,通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证分析之后,得到以下结论:理论层面:第一,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分析表明,目标嵌入、组织支撑、机制协调和监控合作是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影响因素。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实质是,将流域治理效果置于绩效的语境下,以协同治理为核心内容,探寻如何实现流域有效治理的问题。借鉴波特价值链的核心理念,将政府协同治理行为类比供应、生产、发运、销售等企业经营活动,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可视为政府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价值”,在环境推力、内生压力和外部拉力的协同治理动力场中,随着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延伸而不断“增值”。目标嵌入是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的“指挥棒”,引领“弦乐”“器乐”等治理主体的“琴瑟和鸣”。目标嵌入类似于“纵向嵌入式治理”行为,中央或省级政府不是流域水资源治理的“主宰者”,也不是流域与行政区域结合的“旁观者”,而是促使部门或地方政府间协同合作的“激活者”,通过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条例规章等依托层级权威整合价值碎片,政策法规制定同时也是部门协同联动的结果;组织支撑是流域水资源治理活动的“接棒员”,实现协同治理“接力赛”的环环相扣。组织支撑是目标嵌入的执行载体,通过流域管理机构、中心政策小组、专项任务小组等“跨部门、跨区域”的组织机构搭建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的“骨架”,架接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结合的桥梁;机制协调是流域水资源协同绩效的“催化剂”,通过协商决策、信息沟通、职能协调的机制性、程序性安排或技术手段,加速目标嵌入和组织支撑这些“反应物”的“化学反应”,从而更好地产生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这种“生成物”。监控合作是流域水资源治理节奏的“节拍器”,通过设计出“提档”、“踩油门”的激励措施,制定“降档”、“踩刹车”的约束监管制度,为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链前段环节提供保障,确保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能够落地、生效。第二,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揭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实现机制。围绕部门间的治理协调性和流域、区域间的治理同步性,基于Thomson&Perry(2006)、Bryson(2006)和Ansell(2008)的理论模型,结合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的制度背景,提炼出价值共识、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三个维度,刻画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效应机理:目标嵌入通过作用价值共识,影响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组织支撑和组织性机制协调通过优化部门间的沟通协商,促进治理协调性从而影响治理协同绩效;市场性机制协调通过利益激励效用,监控合作通过约束控制效应,对治理同步性提供保障,从而影响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实证层面:第一,根据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评价指标。基于2001-2015年我国重点流域水资源相关数据的评价发现,专项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时间与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波折点一定程度上存在吻合现象;较高治理协同绩效往往伴随较好的组织支撑、机制协调和监控合作;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地域差异性较明显,八大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较好的珠江流域(0.753)、太湖流域(0.747)、长江流域(0.714)等南方水系;中间层级的松花江流域(0.624)、黄河流域(0.618)、辽河流域(0.603)、淮河流域(0.599)等北方水系;流经人口密集京津冀地区的海河流域(0.477),尚待加快改善。第二,fsQCA的必要条件模糊集分析表明,目标嵌入、组织支撑、机制协调和监控合作均能提升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其中,目标嵌入和机制协调影响力较其他因素更强,组织支撑影响力弱于其他因素。根据fsQCA条件组态分析,基于影响因素的功能定位,得到4种有效条件组合:组合1,中央目标嵌入效力和组织性机制协调协力发挥效能,监控合作并力和组织支撑能力较高;组合2,地方目标嵌入效力和组织性机制协调协力发挥效能,组织支撑能力缺失、监控合作并力存在;组合3,目标嵌入效力和机制协调协力主导,组织支撑和监控合作均缺失;组合4,组织支撑存在,监控合作缺失。基于以上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存在四条实现路径:(1)四措并举型协同治理路径,目标嵌入、组织支撑、机制协调和监控合作同时具备;(2)“协调-激励”型协同治理路径,强调目标嵌入、组织支撑和机制协调的作用;(3)机制调节型协同治理路径,具备较强的目标嵌入效力和较高的机制协调协力;(4)“协调-约束”型协同治理路径,该路径更应突出地方自主性,加强监控合作。综上,我国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和优化建议应具备差异化特点:(1)大中型流域,处于流域水资源跨域性较高、流域管理机构掌控力较强的战略环境中,可选择四措并举型协同治理路径,并通过成立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委员会等措施加以优化;(2)区域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流域,处于流域水资源跨域性较低、流域管理机构掌控力较强的战略环境中,可选择“协同-激励”型协同治理路径,并通过推动流域市场化治理加以优化;(3)主要流经一个省级行政单位的中小型流域,处于流域水资源跨域性较低、流域管理机构掌控力较低的战略环境中,可选择机制调节型协同治理路径,并通过建立“省-市-级”三级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加以优化;(4)西部地区的流域,往往处于流域水资源跨域性较高、流域管理机构掌控力较低的战略环境之中,可选择“协调-约束”型协同治理路径,并通过强化监控合作加以优化。本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或贡献在于:第一,研究选题层面,尝试凝练核心问题。本研究从政府治理视角出发,将流域水资源治理主要症结凝炼为流域水资源协同治理问题,并从绩效和实现机制为切入点,尝试对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进行评价、对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实现机制进行量化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实现路径和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第二,理论研究层面,试图构建形式理论。本研究借助企业管理中价值链的思维,构建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分析框架,探讨影响因素和实现机制,围绕目标嵌入、组织支撑、机制协调、监控合作等4个层面提出8个假设,并尝试予以验证,具有一定的理论贡献意义。第三,研究方法层面。目前流域水资源治理领域,理论论述文献较多,实证角度研究较少。本研究实证方法可能有的创新之处:一是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运用水足迹、协同度等理论,构建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动态评价模型;二是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分析政府治理问题。QCA是从组态出发分析问题的新视角,是近十年来发展和应用较快的定性和定量研究交叉方法。目前,国内的国际政治、企业战略管理等研究领域开始引入该方法。本研究尝试运用QCA方法分析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问题,具有一定的价值。
王俊燕[5](2017)在《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过去的30多年,我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较快的经济体之一,并在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由于绝大多的贫困人口生活在自然资源匮乏、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社区、小流域和流域生态功能区,使资源环境压力和资源权属、生计、贫困等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不仅拉大了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了不同群体在资源分配、社会参与和利益表达上的不平衡。制度性的障碍是流域内社区和农户不能参与资源管理决策的主要因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研究关注点放在了流域资源和生态管理中农村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和支撑制度运转的机制、存在障碍和可能的参与路径方面。研究首先梳理评价了我国过去和当前流域管理的范式及存在问题;剖析了当前的制度环境下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障碍(资源产权和法律法规),制度障碍的具体体现和影响贯穿于第四、五章的实证调查和案例分析中;通过实证调查呈现了在现有流域管理体制下的社区和农户的参与现状、存在问题和进行了原因分析;在利益界面的视角下,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对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社区和农P在小流域资源管理"利益冲突典型事件"的参与行为特点、与小流域资源管理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参与机制以及现有制度环境对参与机制的制约。在此基础上,为建立包括社区和农户及其利益代表在内的多利益群体参与的流域管理机制提出构想。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限制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制度性障碍。社区和农户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和小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分别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研究具体得出如下结论:(1)产权制度。在流域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社区和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不清晰,权利界定不完整,国家所有权对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和控制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配置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权的惯性越位和对农村集体和农民用益物权的挤压。(2)法律法规框架。在现有的流域资源法律法规框架下,表现为行政权的强势与社区和农户资源物权的弱势。在社区和农户缺乏参与机制的条件下,政府行使的资源使用和保护的公权力对小流域内社区和农户资源使用权利造成过度限制,使资源使用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补偿。研究还发现,现有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不同用水者的取水权、用水的优先顺序和补偿等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农户和社区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3)流域管理体制。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难以充分保障社区和农户的利益;在权力配置结构上,表现为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和职能交叉重叠,缺乏包括社区和农户在内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排斥了他们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4)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实证研究。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以流域资源管理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例发现,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参与程度相对最低。在流域资源管理现有参与中,公众缺乏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主体和有效的参与渠道;流域政策制定过程中以政府和专家决策为主导;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和公众参与结果反馈不完善等问题。我国流域资源管理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同层次的资源使用者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微妙的利益界面。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以利益界面为分析视角,分析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总体而言,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利益被各方忽视。需要在社区和小流域层面建立相应的民主机制,给予社区和农户参与社区和小流域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和分配的权利,使博弈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合作解决争端。建立流域区域内、小流域内的社区和农户参与是解决流域跨行政区外部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还需要建立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博弈机制,确保各级政府都能够从流域的公共利益出发行使公权力。在社区和农户参与条件下,流域不同区位间利益主体间的磋商谈判机制,是克服"外部性"矛盾冲突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实现上述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参与式治理机制。尤其是代表流域周边民众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参与流域资源管理的决策过程,在利益博弈中确保社区利益的最优化。(5)案例分析。从社区和农户在小流域的资源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典型事件分析得出,产权制度不明确影响了对受影响社区和农户水土资源的补偿,案例呈现的是对农户的自然资源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基层缺乏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使农民有效地参与到社区集体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中。案例中社区和农户在资源使用和管理中的参与方式更多以各种抗争和冲突的群体事件呈现出来。在这些事件中,案例中涉及的那些社区组织,在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博弈中,并没有在帮助社区居民在社区资源的规划和分配、表达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诉求发挥积极作用。社区和社区内的农户参与也缺乏外部社会力量的支持。农民参与的程序性权利的缺失。农民参与的渠道还十分缺乏,基本上仅限于行政村这一基层社区。对于对于更高层次的参与,很多时候采取上访或者群体抗争的方式。类似的事件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各级政府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共协商机制和程序规则,应有法律性或者政策性的制度化参与规定,形成制度化的可持续参与渠道。从"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个案分析得出,该项目以"项目为载体",为社区和农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展示了农户和社区代表在社区、小流域管理中的参与。但是,以"项目为载体"搭建的社区和农户参与存在制度困境,现有制度安排对项目参与的运行存在制约。从社区和农户的角度而言,外部发展资源自上而下的输入,决定了项目资源的争取和使用过程,嵌套在现有的流域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内。在从社区和小流域的资源管理进阶到高层次的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缺乏相应的组织实体或者机制实现与国家高层政府的互动和沟通。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包括社区和农户利益代表在内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总之,根据制度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发现,本文对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进行了制度设计。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流域管理的整个制度设计构想包括制度建构、机制设计、启动条件和动力机制。在参与的机制设计方面,根据流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空间范围,分别从流域层面、中小流域层面、社区层面这三个层次,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渠道和工具进行了系统的设计。按照辅助原则由低到高逐步推行,并据此选择最应当承担该项责任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来执行和处理对应于不同流域尺度的事务。
张一鸣[6](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张颖[7](2013)在《中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水是生命之源,是整个国民经济建设的命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水资源的开发需求越来越旺盛,无限度地挖掘水资源的潜力和不合理地使用水资源,造成了大量的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流域是属于水资源的自然特性的单元,流域水资源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所以本文用流域的视角来研究流域水污染的规制问题。在我国流域水污染中跨行政区划的流域污染是当前水危机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长期流域水污染治理并没有让流域整体水质有大的改观,随着各行政区划经济发展对水资源依赖性的增加,跨行政区划的流域水污染问题反而日益激化,突发事件频出,这让环保部门处于被严厉问责的尴尬状态,社会公众因自身利益被动受损而处于“用水担忧”的状态。流域水污染是一种跨行政区划的外部性,外部性的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地靠环境污染治理技术或者控制模型来解决,需要从造成外部性原因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出发,对流域水污染的内在原因和现行的规制方案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在尊重客观存在的各类制度禀赋的约束下去完善流域水污染规制中的规制原则、改革流域水污染规制结构和创新流域水污染规制工具,实现流域水污染规制效率的提高。本文从考察我国流域水污染基本状况出发,利用2001-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建立“最优污染规模”模型来对其的规制现状进行了的实证研究,探究流域水污染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表明:省级政府对本区域的污染有显着影响,地理区位会影响省级政府的规制效率,因为上游地区规制强度低,所以有通过“搭便车”将污染转嫁给下游地区的倾向。随后,本文试图运用制度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管理学、外部性理论和博弈论等相关理论来解析目前严重的流域水污染问题。以经济学中外部性理论和管理学中的科层制理论来分析流域水污染中规制主体内部的外部关系是如何形成、规制主体的外部效益是如何产生,规制客体内部的外部关系是如何形成,规制客体之间外部效益是如何产生。用博弈论工具来分析流域水污染中规制主体之间、规制客体之间、规制主体和规制客体之间是怎样根据现有政策来进行策略选择从而形成博弈后的稳定结果来解释流域水污染总是处于规制困境的原因。接着,本文研究了西方发达国家流域水污染的规制经验。流域水污染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严重的流域水污染问题,在治理过程中他们积累了大量政府规制污染的成功经验,借鉴其中符合我国现实的有益经验,可以缩短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探索的过程,节省规制成本,提高规制效益。美国、德国和日本都是在流域水污染中有着成功规制经验的国家,本文简明研究了三国的规制法律体系、规制结构、规制工具和规制改革,汲取他们成功的规制思路和规制模式为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提出相应的建议。最后,本文根据上述的分析提出了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改革的建议。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将外部关系和外部效益内部化的建议,提出实行垂直管理、建立绿色GDP核算考核指标,实行环境问责制来内部化规制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外部效益;通过科层型协调机制、市场型协调机制、府际治理协调机制三种途径来实现府际间横向协调来消除地方政府间外部效益;通过界定权责、重塑组织结构来内部化职能部门的外部关系;通过企业自我规制来消除用水企业和用水个人之间的外部效益。通过从管理学角度而言,提出要吸取传统科层制的“价值理性”、西方现代科层制的“法理性”和后科层制的“善治”目标来构建适合我国规制结构依托的公共行政体制。从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角度而言,提出要完善法律体系保障规制原则的实现。从行政学的角度,提出在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试点,并推行“大环保部”的建立,设立流域水环境委员会和流域法院。
马生军[8](2011)在《我国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文中认为流域自然天成,人类择水而居,农牧业临水而兴,工业沿水而建,环境问题因此而生。西部地区是我国生态系统聚集区,是国家生态战略基地。保护流域内生态系统对于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制是保护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良性运行的基本理性工具。本论文以系统流域观(流域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系统权利观(公民生态环境权、公民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相互制衡)为视角,立足于前辈学术成果力争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设方面有所推进。论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基本理论。第一节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之流域模式。一般来说,生态环境保护共有三种模式:一是区域模式;二是流域模式;三是区域与流域并用模式。流域系统是一种自然、社会和经济综合系统。笔者认为对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采取流域模式。为此,在该节分别论述了西部地区流域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以及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系统中经济活动的物质源泉和作用对象等命题。在流域生态系统中,河流生态系统是度量流域生态系统功能的标尺。河流生态系统,尤其是水资源流量及走势的变化,决定着流域生态系统的繁衍与演化。本节还探讨了生态环境的概念框架。笔者认为生态环境具有相对性、系统性,是环绕于某生态系统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在设定本论文研究视角和概念框架基础上,本章第二节从唯物史论角度考察采集和狩猎文明、农业文明、游牧文明、工业文明与流域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试图发现流域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规律。通过考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文明的关系史,使本论文建立在较为丰富的环保规律基础之匕,并使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第三节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论基础。流域生态阀值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根据。流域生态系统以生态阀值为根据,具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公民生态环境权来源于流域生态阀值和生态规律对于公民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限制,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法律制度及运行机制完善均应建于此权利框架之内。对于生态环境权与生存权、经济发展权的制度安排,立法不可偏执一端。尊重流域生态阀值和生态规律,是解决公民生存权、经济发展权与生态环境权之间矛盾的根本途径。第二章是西部地区河流生态系统污染与现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是西部地区流域产业规划制度缺失。传统国民生产总值考核重经济、轻环保。在传统国民生产总值考核制度和非均衡趋利行政机制主导下,政府公务人员选择了有利于自身升迁的牺牲生态环境而发展经济的模式,而不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从而导致了高污染企业沿岸建厂。同时,饮用水水源区规划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流域产业布局具有规范作用,但该制度设计未考虑流域的系统性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第二节是西部地区流域污染防治制度反思。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流域有毒有害物质监管制度滞后、流域污染防治标准制度效力弱化、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二元分割。第三章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破坏与现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是反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笔者通过研究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认为该制度在适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如下五个问题:流域环评立法理念错位、流域规划环评非系统性、水电开发环评程序立法冲突、流域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滞后、环评筛选机制倒挂。第二节是流域生态保护经济调控制度滞后。本节以公民生态环境权、公民生存权和公民经济发展权为理论基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进行新的、因果阐释。笔者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实质是为保障公民生态环境权而剥夺公民生存权的行政行为,并提出在此理论基础上构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本节还提出了当前流域生态税制度缺失问题。第三节是流域水资源分配与生态保护。当前紊乱的水资源分配价值体系导致水资源分配机制错位,并进而导致流域生态系统衰败。对于水资源分配来说,如何建构高效、公平的水资源分配制度,不但是一个对于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优化选择的问题,更是一个以公民生存权、经济发展权和生态环境权为基础的价值判断过程。第四节是流域地质变动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本节举例说明了流域内地质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第四章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现行制度运行机制。第节是流域环保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其主要表现在:行政监督效率低、环保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第二节是流域环保司法体制和队伍有待深化建设。流域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有待立法规定。此外,西部地区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第三节是流域环保主体守法机制缺失。这主要是因为:公民环保意识淡薄和趋利性、环保行政主体和企业的趋利性;政府官员受传统国民生产总值考核制度约束以及其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等。第五章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完善立法应该建立以系统权利观为基础的法制运行机制;以系统流域发展观为基础的利益协调和规划制度;以系统保护观为基础的预防制度;以公民生存权和生态环境权有效平衡为核心的经济调控制度。同时还要考量西部地区流域经济发展模式中,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农牧文明对于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立法以及法律实施的影响。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流域生态阀值,是设定其它制度的基础和根据。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主体、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流域生态环境标准性质。生态系统规划与产业禁限制度是在宏观层面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污染的制度,其设定既要重点考虑对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同时还要考虑对公民生存权和经济发展权的保护,二者契合点在于流域生态环境标准。流域生态和产业规划制度主要包括流域生态规划制度、流域产业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根据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对政府、企业和公民开发、利用生态系统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估的程序性约束。其首先考虑是否符合流域生态系统规划和产业规划,然后再考虑经济活动会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何种后果,并据此对流域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对于流域生态环境预防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扩大流域环评范围、完善流域环评筛选机制、理顺水电环评程序。流域河流生态系统污染防治制度是根据生态环境标准保护河流生态系统免遭工业和农业污染的制度。河流生态系统污染治理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完善流域工业污染物治理制度和强化流域农业污染物治理制度。流域内农业污染物治理应该推行行政指导与生态农业经济激励机制。流域生态保护经济调控制度以及水资源分配制度是以保护流域生态系统免遭破坏为宗旨,经济调控制度以禁限制度为前提,禁限制度必须有经济调控制度配合才能取得良好实效。流域生态环境经济调控制度主要包括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税以及绿色金融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涉及制度的性质、法律关系、补偿义务主体、补偿范围、补偿额度、补偿救济、适用范围等方面。本部分还认为,生态补偿致贫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通货膨胀。生态税和环境污染税是抑制流域生态系统污染和破坏的两种重要经济调控手段。其设定既要考虑流域生态阀值,既又要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流域开发绿色金融政策应该纳入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以提高法律层级、增强法律效力。流域水资源分配制度是通过对水资源利用价值的考量,进行理性利用的规则体系。立法应该建立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相辅相成的流域水资源分配体制。其中,流域水资源一级分配,依靠行政机制来调节;二级分配则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第六章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运行机制完善。第一节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建设。这主要包括确立绿色国民生产总值考核制度、建立垂真流域环保管理体制。第二节是两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建设。笔者提出建立流域环保法院和派出法庭、提高流域司法人员素质。第三节是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守法建设。笔者提出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普法机制和建立流域环保守法激励机制。第四节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民参与制度。笔者认为,立法应该根据公民生态环境权,以非政府环保组织为载体,建立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通过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在流域环保行政和流域司法行政中实现流域公民参与制度。
曾文忠[9](2010)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的天然短缺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提出了非常严峻的考验。而水资源保护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环保管理体制,而我国现行水环境管理体制的设置却难以承担,因此,要解决日益严重的水环境问题,应构建完善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水环保协调机构,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构建区域性、流域性执法机构并实行垂直领导等。本文以我国近年来重大水(资源)环境污染问题为背景,全面分析了我国水质问题及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实现我国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做出深入探讨。
吴楠[10](2010)在《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研究 ——体制创新与法制化》文中提出流域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现今众多工业区、经济带也都沿河傍水而建,仰赖流域的滋养和孕育而繁荣兴旺。然而,随着人们对流域环境资源的肆意掠夺和无情盘剥,目前世界许多江河流域生态系统日趋退化,资源衰竭、环境污染,己经成为制约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近几十年来,国内外流域管理取得了长足进展,在促进流域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流域管理的实践证明,对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1968年,欧洲议会通过《欧洲水宪章》,提出水资源管理应以自然流域为基础,而不应以行政区域为基础,流域应建立适当的流域机构。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全世界102个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通过并签署的《21世纪议程》中,要求按照流域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全面阐述了流域水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公认的科学原则。本文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论述了该论题。第一部分对论题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了释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简要分析,首先是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然后找出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包括流域管理机构设置的问题、尚未建立相关制度的配合的问题及现行立法等问题,以期在下文的论述中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第三部分是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创新与法制化的思路的整理,主要是参照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与模式促进我国的制度创新,并且需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最后试图总结出对我国流域管理和立法方面带来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流域管理立法上的构建,在前几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在立法上构建我国的流域管理体制。在分析了我国流域管理机构几种发展模式后,首先需要建立流域的综合管理机构,包括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其次是流域管理立法体系的建构,包括现有的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的完善、制定专门的流域管理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最后是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公众参与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等。
二、我国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 |
(一)黄河保护的历史经验 |
(二)流域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
(三)黄河保护立法的提出与争议 |
二、黄河保护立法的重大意义 |
(一)强化保护治理顶层设计,确保国家战略部署落地 |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
(三)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协同 |
(五)传承黄河文化,守护中华民族精神家园 |
三、黄河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综合治理原则 |
(二)生态优先原则 |
(三)绿色发展原则 |
四、黄河保护立法的主要任务 |
(一)明确流域范围 |
(二)完善治理体制 |
(三)健全规划制度 |
(四)激活市场机制 |
(五)保障公众参与 |
结语 |
(2)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创新性落实的法律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流域协调理论的历史溯源 |
(一)博弈论:催生流域协调理论的源泉 |
(二)流域管理在我国发展中出现的变异 |
第一,流域管理机构虽被寄予厚望却不得不在夹缝中生存。 |
第二,集权化的流域管理难以支撑各种利益统筹兼顾的局面。 |
二、国际流域协调机制作用的客观理性 |
(一)国际跨界流域协调机制实例 |
(二)国际跨界流域协调机制的特质 |
(1)综合性的管理手段。 |
(2)多样化的法律实施环境。 |
(3)重视流域协调机构的作用。 |
三、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供给性和体制性约束 |
(一)河湖流域协调机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
(二)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供给性约束——回应社会需求的政府治理 |
(三)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体制性约束——回应社会需求的法律治理 |
四、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落实的法律路径 |
(一)建立以流域资源为基础的网络型法律协调机制框架 |
(二)建构以政府为主导的利益分配机制 |
1.政府主导政策利益分配方式 |
2.政府主导经济利益分配制度 |
3.政府主导社会利益分配法治模式 |
(三)建构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律硬约束机制 |
第一,重构全要素法律制度体系。 |
第二,形塑市场化立法协作制度。 |
第三,优化全流域完整性管理视角下的行政与司法衔接制度。 |
(3)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变革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的演变 |
(一)第一阶段:分级、分部门的行政区域管理体制(1949-1997) |
(二)第二阶段: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1998-2010) |
1. 防洪: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2. 水资源保护: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3. 水污染防治:行政区域管理体制 |
4. 水土保持:行政区域管理体制 |
(三)第三阶段:流域管理机构与政府机构改革(2011-现在) |
1. 流域管理机构改革:强化流域管理 |
2. 河长制的实施:强化区域管理与科层协调 |
3. 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在生态环保部门建立流域管理机构 |
4. 国务院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优化多部门区域管理 |
(四)结论 |
二、我国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的缺陷 |
(一)分散化甚至碎片化 |
1. 立法分散 |
2. 管理部门分散 |
3. 管理职能分散 |
4. 管理制度分散 |
(二)行政化 |
1. 立法行政化 |
2. 管理部门行政化 |
3. 管理方式行政化 |
(三)粗放化 |
1. 立法粗放 |
2. 职能配置粗放 |
3. 管理目标粗放 |
4. 管理制度粗放 |
三、国外流域环境管理体制的考察与镜鉴 |
(一)集中化 |
1. 立法集中 |
2. 部门和职能集中 |
(二)综合化 |
1. 管理职能综合 |
2. 管理制度综合 |
3. 管理方式综合 |
(三)精细化 |
1. 立法精细 |
2. 部门分工协作精细 |
四、健全我国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的设想和建议 |
(一)明确总体方向和基本原则 |
1. 绿色原则 |
2. 协同原则 |
3. 开放原则 |
4. 渐进原则 |
(二)强化流域管理立法 |
1. 全国性水事立法的整合和协同 |
2. 跨省流域的综合性立法 |
3. 小流域的综合性立法 |
(三)健全流域环境管理体制 |
1. 总体设想 |
2. 流域管理机构改革 |
五、结语 |
(4)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及实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我国流域水资源的基本情况 |
1.1.2 我国流域水资源的治理环境:体制与制度框架 |
1.1.3 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的主要症结 |
1.2 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流域水资源 |
1.3.2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
1.4.1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
2.研究现状与相关理论述评 |
2.1 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研究现状 |
2.1.1 CiteSpace分析原理与数据来源 |
2.1.2 文献总体特征分析 |
2.1.3 知识生产特征分析 |
2.1.4 研究脉络与结论 |
2.2 公共事务治理理论述评 |
2.3 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部门协同治理述评 |
2.4 跨域治理理论述评 |
2.5 本章小结 |
3.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3.1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理论基础 |
3.1.1 绩效管理: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逻辑起点 |
3.1.2 价值链: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主要理念 |
3.1.3 公共价值: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核心使命 |
3.2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治理链、动力层和效应机理 |
3.2.1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内涵 |
3.2.2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主要内容 |
3.2.3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链的效应机理 |
3.3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影响因素 |
3.3.1 目标嵌入:协同治理的“指挥棒” |
3.3.2 组织支撑:协同活动的“接棒员” |
3.3.3 机制协同:协同绩效的“催化剂” |
3.3.4 监控合作:治理节奏的“节拍器” |
3.4 本章小结 |
4.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评价 |
4.1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评价思路 |
4.1.1 政府绩效评估 |
4.1.2 流域水资源公共价值 |
4.2 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
4.2.1 评价标准与方法选择 |
4.2.2 模型构建 |
4.3 指标体系与变量描述 |
4.3.1 评价指标体系与样本选择 |
4.3.2 水足迹的测算 |
4.3.3 绿色社会发展指数 |
4.3.4 流域水利财政支出协同度 |
4.4 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评价结果与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实现机制的量化分析:组态视角和fsQCA方法 |
5.1 研究方法的原理、假设与适配性 |
5.1.1 整体论与组态 |
5.1.2 QCA原理、多重并发因果性与基本分析过程 |
5.1.3 研究方法的适配性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筛选 |
5.2.2 变量设置 |
5.3 变量赋值与校准 |
5.3.1 目标嵌入效力 |
5.3.2 组织支撑能力 |
5.3.3 机制协调协力 |
5.3.4 监控合作并力 |
5.4 实证分析 |
5.4.1 必要条件的模糊集分析 |
5.4.2 条件组态分析 |
5.5 结果讨论 |
5.5.1 影响因素的功能定位 |
5.5.2 实现路径的差异性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的路径选择 |
6.1 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战略环境的类型学划分 |
6.2 基于战略环境的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路径选择 |
6.2.1 四措并举型协同治理路径 |
6.2.2 “协调-激励”型协同治理路径 |
6.2.3 机制调节型协同治理路径 |
6.2.4 “协调-约束”型协同治理路径 |
6.3 路径优化的政策建议 |
6.3.1 成立流域“河长制”协同治理委员会,优化四措并举型路径 |
6.3.2 推动流域市场化治理,优化“协调-激励”型路径 |
6.3.3 建立“省-市-县”三级信息化平台,优化机制调节型路径 |
6.3.4 强化监控合作,优化“协调-约束”型路径 |
6.4 本章小结 |
7.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发展的失衡 |
1.1.2 对发展的反思 |
1.1.3 现实的问题 |
1.2 研究背景 |
1.2.1 流域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1.2.2 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的历史回顾 |
1.2.3 对不同时期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的评价 |
1.2.4 当前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的必要性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框架 |
1.4.4 相关概念和术语 |
1.4.5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6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参与相关理论综述 |
2.1.1 参与的理论来源 |
2.1.2 治理理论 |
2.1.3 自然资源产权理论 |
2.1.4 外部性理论 |
2.2 参与相关文献综述 |
2.2.1 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宏观制度背景反思综述 |
2.2.2 公共政策领域中的参与研究 |
2.2.3 流域管理中的参与研究 |
2.2.4 发展干预中的参与研究 |
2.3 相关研究评述 |
第三章 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资源管理的制度环境分析 |
3.1 我国流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
3.1.1 我国流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现状 |
3.1.2 社区和农户视角下,我国流域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3.2.1 我国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3.2.2 社区和农户视角下,对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评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流域管理架构下的社区和农户参与分析 |
4.1 我国现行流域管理体制 |
4.1.1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之组织机构设置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2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之权力配置结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 现有流域资源管理体制下社区和农户参与分析 |
4.2.1 现有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要素简介 |
4.2.2 流域资源管理参与者参与的实证调查和分析 |
4.2.3 流域资源管理中社区和农户现有参与存在的问题 |
4.2.4 社区和农户现有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 利益界面视角下,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分析-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 |
4.3.1 漳河流域资源使用存在的外部性问题 |
4.3.2 社区层面的农户之间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参与和合作困境 |
4.3.3 社区和农户对小流域外部性的解决缺乏合适的参与主体和渠道 |
4.3.4 流域不同区位间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缺乏对社区和农户利益的考量 |
4.3.5 跨流域的外部性传递中,超越"外部性"冲突之外的上一级政府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利益协商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区和农户在小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案例研究 |
5.1 社区和农户在小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利益冲突"案例分析 |
5.1.1 近年来发生在小流域资源管理中典型群体事件/集体行动 |
5.1.2 小流域资源管理典型群体事件中的参与分析 |
5.2 社区和农户在"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背景下的参与案例 |
5.2.1 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简介 |
5.2.2 "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下的参与 |
5.3 对"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参与的分析和评价 |
5.3.1 参与的制度困境:从社区和农户的角度 |
5.3.2 参与的制度困境:从政府的角度 |
5.4 延伸讨论:从社区、小流域到流域的资源管理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社区/农户制度化参与流域管理的条件和制度设计 |
6.1 概述 |
6.2 制度建构 |
6.2.1 流域资源产权制度 |
6.2.2 流域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
6.2.3 流域管理体制 |
6.3 程序和机制设计 |
6.3.1 流域层面的参与机制设计 |
6.3.2 中/小流域层面的参与机制设计 |
6.3.3 社区层面的参与机制设计 |
6.4 参与平台和启动条件 |
6.5 参与机制的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机构访谈 |
附录2: 问卷调查 |
附录3: 英赠项目问卷调查——户级调查问卷 |
个人简介 |
(6)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 |
1.3.2 案例分析 |
1.3.3 博弈分析 |
1.3.4 比较分析 |
1.4 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之点和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流域水污染规制与环境外部性理论 |
2.1.2 流域水污染规制与环境规制的分权和集权 |
2.1.3 流域水污染规制与环境公共物品供给 |
2.1.4 流域水污染规制与环境治理协议 |
2.1.5 流域水污染规制与庇古税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流域水污染规制法律体系的研究 |
2.2.2 流域水污染规制体制的研究 |
第3章 中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相关理论 |
3.1 流域水污染激励性规制理论 |
3.1.1 产生的理论背景 |
3.1.2 激励性规制理论 |
3.2 流域水污染规制的外部性理论 |
3.2.1 外部性理论 |
3.2.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外部关系分析 |
3.2.3 中央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外部关系分析 |
3.2.4 地方政府间的外部效应分析 |
3.2.5 规制客体间的外部关系分析 |
3.2.6 规制客体间的外部效应分析 |
3.3 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相关方的博弈分析 |
3.3.1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
3.3.2 地方政府间的博弈 |
3.3.3 企业间的博弈 |
3.3.4 职能部门和企业间的博弈 |
3.3.5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间的博弈 |
第4章 中国流域水污染现状及规制现状 |
4.1 中国流域水污染现状 |
4.1.1 中国流域水资源概况 |
4.1.2 中国流域水污染概况 |
4.2 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现状 |
4.2.1 流域水污染规制环境现状 |
4.2.2 流域水污染规制体制 |
第5章 我国流域水污染规制实证分析及案例分析 |
5.1 建模的基本思路 |
5.2 流域水污染的环境供给与需求函数 |
5.2.1 环境需求函数(ED) |
5.2.2 环境供给函数(ES) |
5.2.3 数据来源与计量方法 |
5.2.4 计量回归结果 |
5.2.5 主要结论 |
5.3 流域水污染规制案例分析 |
5.3.1 浊漳河及天脊集团基本情况 |
5.3.2 苯胺泄露事故始末 |
5.3.3 苯胺泄露事故的原因 |
5.3.4 苯胺泄露事故处理情况 |
5.3.5 苯胺泄露事故的影响 |
5.3.6 流域水污染政府规制问题 |
5.3.7 流域水污染的主要特征 |
第6章 主要国家流域水污染规制比较研究 |
6.1 主要国家流域水污染规制主要做法 |
6.1.1 美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
6.1.2 德国流域水污染规制主要做法和经验 |
6.1.3 日本流域水污染规制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
6.2 主要国家流域水污染规制比较 |
6.2.1 流域水污染规制的理念从单一的污染控制转向综合治理 |
6.2.2 建立以整个流域为单位的综合规制体制 |
6.2.3 重视流域规制中的依法治水 |
6.2.4 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流域水资源规制体制 |
6.2.5 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参与流域规制的经济性 |
6.2.6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施流域水污染规制 |
第7章 深化中国流域水污染规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 |
7.1 规制主体外部关系内部化 |
7.1.1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外部关系内部化 |
7.1.2 地方政府府际间外部效益内部化建议 |
7.1.3 职能部门外部关系内部化建议 |
7.2 规制客体外部效益内部化 |
7.2.1 用水企业的自我规制 |
7.2.2 用水个人的自我努力 |
7.3 构建流域水污染规制的理性公共行政体制 |
7.4 完善法律体系保障规制原则 |
7.5 规制体制体系的分步改革 |
7.5.1 规制职能部门改革—垂直管理 |
7.5.2 环保执法改革—设立环保警察 |
7.5.3 规制机构重组—“大环保部” |
7.5.4 建立流域机关实现流域规制 |
7.5.5 改革规制体系—提高排污标准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我国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之流域模式 |
一、西部地区流域系统 |
二、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 |
三、生态环境内涵析 |
第二节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历史观 |
一、采集、狩猎文明与生态环境保护 |
二、农业文明与生态环境保护 |
三、游牧文明与生态环境保护 |
四、工业文明与生态环境保护 |
第三节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论基础 |
一、流域生态阀值 |
二、公民生态环境权 |
三、公民生态环境权与生存权、经济发展权 |
第二章 西部地区河流生态系统污染与现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西部地区流域产业规划制度缺失 |
一、传统国民生产总值考核重经济、轻环保 |
二、高污染企业沿岸建厂 |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之局限 |
第二节 西部地区流域污染防治制度反思 |
一、流域有毒有害物质监管制度滞后 |
二、流域污染防治标准制度效力弱化 |
三、流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二元分割 |
第三章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破坏与现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反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一、流域环评立法理念错位 |
二、流域规划环评非系统性 |
三、水电开发环评程序立法冲突 |
四、流域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滞后 |
五、环评筛选机制倒挂 |
第二节 流域生态保护经济调控制度滞后 |
一、流域生态补偿的困窘 |
二、流域生态税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流域水资源分配与生态保护 |
一、水资源分配价值扭曲 |
二、水资源分配机制不健全 |
第四节 流域地质变动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
一、泥石流是地质变动引发的水土流失极端形式 |
二、流域特殊地质地区保护力度较弱 |
第四章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现行制度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流域环保行政执法机制不完善 |
一、行政监督效率低 |
二、环保行政管理条块分割 |
第二节 流域环保司法体制和队伍有待深化建设 |
一、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 |
二、西部地区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 |
第三节 流域环保主体守法机制缺失 |
一、公民环保意识淡薄和趋利性 |
二、环保行政主体和企业的趋利性 |
第五章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 |
第一节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度 |
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依据 |
二、流域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主体 |
三、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 |
四、流域生态环境标准性质 |
第二节 流域生态和产业规划制度 |
一、流域生态规划制度 |
二、流域产业规划制度 |
第三节 流域生态环境预防制度 |
一、扩大流域环评范围 |
二、完善流域环评筛选机制 |
三、理顺水电环评程序 |
第四节 河流生态系统污染治理制度 |
一、完善流域工业污染物治理制度 |
二、强化流域农业污染物治理制度 |
第五节 流域生态经济调控制度 |
一、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二、规定流域生态税与环境污染税 |
三、规定流域开发绿色金融制度 |
第六章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运行机制完善 |
第一节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建设 |
一、确立绿色国民生产总值考核制度 |
二、建立垂直环保管理体制 |
第二节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建设 |
一、建立流域环保法院和派出法庭 |
二、提高流域司法人员素质 |
第三节 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守法建设 |
一、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普法机制 |
二、建立流域环保守法激励机制 |
第四节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民参与制度 |
一、公民参与制度的内涵与渊源 |
二、非政府环保组织是流域公民参与环保的载体 |
三、完善环保信息公开制度是流域公民参与环保的保障 |
四、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是流域公民参与环保的基本途径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报纸、期刊、论文类 |
三、调研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一、参与申报和研究的课题 |
二、学术论文 |
致谢与追忆 |
(9)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
(一) 我国对水资源管理体制相关规定 |
1、法律规定 |
2、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
3、其他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
(二) 我国水资源的管理模式 |
1、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发展 |
2、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模式 |
(三) 水资源管理机构相应职责 |
1、机构设置 |
2、各机构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责 |
三、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水资源管理情况堪忧 |
1、水污染状况依然严重 |
2、“十一五”规划没有按时完成 |
3、水资源缺乏、水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
(二)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1、管理体制不完善 |
2、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3、公众参与机制的欠缺 |
4、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
四、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完善途径 |
(一)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 |
1、效率原则 |
2、协调原则 |
3、民主决策原则 |
(二) 完善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
1、协调解决现行水资源管理法律冲突问题 |
2、制定专门的流域管理法 |
3、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框架 |
(三) 水资源管理具体管理制度构建 |
1、国家一级设立国家水资源管理委员会 |
2、地方级确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
(四) 完善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
1、具体落实公众监督权 |
2、明确公众参与决策权 |
3、保证公众知情权 |
(五) 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信息沟通与协商机制 |
1、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披露机制 |
2、共同协商、调处纠纷 |
(六) 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 |
(七) 完善水资源管理保障机制 |
1、发挥市场机制 |
2、建立水资源补偿机制 |
3、科技支持,培育人才 |
4、责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研究 ——体制创新与法制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目的和意义 |
2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 |
2.1 国内研究现状 |
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释义 |
1.1 流域及流域管理的概念 |
1.1.1 流域的概念 |
1.1.2 流域管理的概念 |
1.2 流域管理体制 |
1.2.1 流域管理体制的内涵剖析 |
1.2.2 体制与制度的关系 |
第二章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浅析 |
2.1 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
2.1.1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的变迁 |
2.1.2 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 |
2.1.3 我国主要流域的流域管理模式 |
2.2 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
2.2.1 流域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权责不清 |
2.2.2 缺少相关制度的配合 |
2.2.3 立法滞后 |
第三章 国外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3.1 国外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简述 |
3.1.1 美国的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 |
3.1.2 法国的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 |
3.1.3 澳大利亚的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 |
3.1.4 日本的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 |
3.2 国外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3.2.1 国外在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方面形成的共识 |
3.2.2 国外流域管理体制及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立法上的构建 |
4.1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几种发展模式的分析 |
4.1.1 建立隶属于国务院的超区域权威的流域管理实体 |
4.1.2 建立流域协调机构的流域与区域协同管理模式 |
4.1.3 建立国家授权统管全局并垂直管理的综合流域管理机构 |
4.2 建立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的法律构想 |
4.2.1 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 |
4.2.2 流域综合管理机构的运行 |
4.3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立法体系的构建 |
4.3.1 现有的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的完善 |
4.3.2 制定专门的流域管理法 |
4.3.3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 |
4.4 我国流域管理体制需建立的配套法律制度 |
4.4.1 公众参与制度 |
4.4.2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4.4.3 建立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 |
4.4.4 强化流域水资源规划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我国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黄河保护立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任务[J]. 田钝夫. 西部法学评论, 2021(05)
- [2]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创新性落实的法律路径研究[J]. 朱艳丽. 中国软科学, 2021(06)
- [3]流域环境管理法律体制变革探索[A]. 何艳梅. 新时代环境法的新发展——流域(区域)环境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201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制度编), 2018
- [4]我国流域水资源治理协同绩效及实现机制研究[D]. 陈新明.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5]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D]. 王俊燕. 中国农业大学, 2017(07)
- [6]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中国流域水污染规制研究[D]. 张颖. 辽宁大学, 2013(05)
- [8]我国西部地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研究[D]. 马生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9]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曾文忠. 苏州大学, 2010(06)
- [10]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研究 ——体制创新与法制化[D]. 吴楠. 西北民族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