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中的行政赔偿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研究说明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邱悦[2](2021)在《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际社会在此共识上不断将生育权理论纵深发展,不仅关注到传统婚姻关系中夫妻的生殖健康、医疗保健等权利,还对服刑人员这一特殊权利主体的生育权保障做出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与宣言以保障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为了确保这一从宽泛的人权能够具化为明确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典》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贯穿全文,并通过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使生育权具有了权利属性和救济途径,在此基础上生育权保障有法可依。但我国有关服刑人员的生育权保障制度构建滞后,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长期处于未丧失、不能行使的“休眠”状态。理论层面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冲突的是具体实践层面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但无法实现行使自由,权利架空成为常态。因此本文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进行预设,使服刑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生育自由,以提高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水平,将具体民事权利落到实处。本论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首部为绪论,对比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简要阐述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重点。第一章介绍了生育权的权利内涵与外延,梳理生育行为的法律性质找寻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依据,并从中提炼出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层面介绍了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为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体系提供完备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阐述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的行使障碍,多角度分析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的成因。第四章对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制度进行预设,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保障原则、基础条件、限制条件做出初步设想。第五章则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流程进行规定,与现有制度进行衔接并不断完善,同时对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救济途径进行制度构建,以期形成完备可行的制度体系。
于冬梅[3](2021)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不当出生是指妇女在怀孕期间到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方在产前诊断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胎儿父母计划外生产先天残障的胎儿的情况。不当出生诉讼自出现开始各国均存在争议,为此,本文拟从分析不当出生之诉的实践争议入手,结合比较法考察,提出个人浅薄观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简单对相近概念间逻辑关系进行梳理。使用案例分析法,类比实践中的100个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案例,对不当出生诉讼中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后文分拆前述争议焦点进行分述。第二部分:通过分析请求权基础混乱中的问题,肯定了在不当出生案件中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适用的正当性及二者各自的适用条件。在违约之诉中需满足有效合同的存续和合同相对方存在过错两个要件方可适用。而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适用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的四要件说,并进一步对各要件进行明晰。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存在的争议进行剖析,即父亲是否有资格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胎儿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就该两点争议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在违约之诉中,应适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赋予父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胎儿不属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救济主体的范畴。第四部分:本部分对不当出生案件中被侵害的权益进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若医疗机构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检测出先天疾病而未检测出)而导致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侵害;若医疗机构因过于自信过失(虽检测出先天疾病但轻信父母不会因此放弃生育而未将疾病信息告知父母)或未履行劝告转诊义务而导致父母在期待之外生育先天残障的孩子视为医疗机构对父母知情选择权的侵害。第五部分:该部分主要讨论损害赔偿的范围及确定准则。明确损害赔偿范围应涵盖特殊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应包含一般抚养费,并明确了医生的免责事由。
张建文,高完成[4](2020)在《司法裁判视域中的优生选择权:性质、主体及救济》文中指出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自由,不仅彰显个人自治的宪法价值,而且具备私法层面的救济效力。司法裁判领域新兴权利诉求的优生选择权在性质上宜界定为一项人格利益,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中负有诊断及告知义务,我国现行法上存在请求权基础规范。优生选择权的主体是指孕妇及其配偶,不包括缺陷婴儿在内。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应考量其对损害结果的过错参与度和可预见性。优生选择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合理预见的具有极大发生可能性的预期损失,主要是指缺陷婴儿的后续医疗费、特殊护理费和特殊教育费。
张宏明[5](2020)在《A Guide in Support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汉译句式结构变通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次翻译实践选取联合国人口基金会2019年3月发布的电子版调研报告——A Guide in Support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Country Assessments and National Inquirie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Well-being为翻译对象,探讨了句式变通手法在英译汉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该调研报告所用词汇正式、专有名词与专业术语繁多;句子结构复杂,语句层次繁冗,与汉语句式结构相比,呈现出较大差异;语言风格严谨客观、准确详实、覆盖的知识面广泛,具有跨学科特点。针对初译审校发现的翻译问题,采取相关翻译策略作为解决方案进行改译。由于翻译问题大多是由于英汉句式结构差异所导致的,经过分析归纳,将翻译问题界定为:英译汉时句式结构的改换与调整、英译汉时语句层次繁冗的解决、英译汉时语言逻辑转化,以及英译汉时语态表达的转化。针对英译汉时句式结构的改换与调整,采用包孕法、倒置法和静动变通作为解决方案;针对英译汉时语句层次较繁冗的解决,采用重组法和拆译法作为解决方案;针对英译汉时语言逻辑的转化,采用语言逻辑显化,和语言逻辑融合作为解决方案;针对英译汉时语态表达的转化,采用被动句翻译成主动句、被动句仍译为被动句,以及被动句译为无主句作为解决方案。案例分析与实践总结表明:所选句式变通策略对相关翻译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效力,改译译文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耿姗姗[6](2020)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如今生育年龄普遍推迟,再加之二孩政策的施行,高龄产妇数量愈多,导致产下高危婴儿概率升高。此外,经济跨越式发展却使得人们精神压力增大、城乡环境污染加剧,致使不孕不育证更为常见,甚或成为全球第三大疾病。而公众的健康认知水平与科技文化素养日益提升,新生代父母愈发关注利用新兴科技实现优生优育,盼望能在“源头”降低、甚至完全杜绝后代罹患严重疾病之可能。故而,迎合大众需求的生殖和遗传健康产业热度高涨,科技已向“预防性”“个性化”发展,使得一切从“娃娃”抓起可提前至“胚胎”阶段,基因检测发展潜力无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又称为“移植前基因检测”(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主要是通过人工方法,使精子、卵子于体外结合形成受精卵,发育成早期胚胎,再通过检测,以筛选出符合预先要求之胚胎植入母体子宫。因此,该技术并不限于“检测”,其暗含“筛查”“诊断”行为。本文主张,适用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是以主体双方自愿为基础的医疗服务行为,应定性为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在商业利润与扩张性社会需求的双重诱导下,极易被滥用。如进行个人偏好的性别选择等超出“健康”目的之挑选,引发诸多法律乱象。为使辅助生殖基因检测技术的适用回归本初,避免行为异化。国家应居于法律规制的主导地位,彰显其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之责任。然而,我国配套法规存在着效力等级较低、零星分散、规定模糊滞后等情形。例如,对该技术的适用条件、伦理审查、监管权责等规制内容存在疏漏,难以应对技术商业化、普及化之发展进程。应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以规制最为严格的德国、开放许可的英国,伦理规范模式的美国为典型,去芜求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制建议。具体而言,法律规制需秉承预防性原则、尊重原则与人类福祉原则。既需促进科技创新,更应防控不合理的技术适用。规制界限方面,绝对禁止非医疗目的检测,并严格限定医疗目的检测,明晰技术适用人群。强调胚胎筛选之范围仅限于严重疾病(无法维持生命至十八周岁或极度影响生活质量),且需为有效治疗疾病之终极手段。规制依据方面,应在既有规范基础上,实行多层次规制。以法律规定为主,辅之以行政指导与行业自律。规制模式上,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实行严格准入与分级监管。同时,鉴于社会治理创新之大背景,强调行业协会的作用。使其接受公权力的委托,处理相关事项,增强伦理监督;推进行业宣传的广深度,培育大众科学理念。还应强制实施知情同意程序化控制,建立遗传咨询制度,并采用新型规制手段,提升法律规制之效能。此外,若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造成损害,受害者有权获得救济,建议引入第三方保证保险,并完善追责机制。
刘淑颖[7](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以中部省份为例》文中提出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混乱,各地政府如何保持财政可持续问题亟待解决。文献表明同时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大口径宏观税负区间是[22.48%,33.3%),且下限相对上限对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更为有效。基于上述,本文将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作为研究前提,以中部省份作为研究对象,对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理论层面划分,深入研究全口径财政支出规模变化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提出具体调整优化方案。在文献综述基础上,首先对我国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进行现状分析,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险基金四本预算经费依次开展研究,结果发现我国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央地政府共同事务交叉重叠度高和地方政府支出超负荷等问题;其次厘清政府与市场合理边界,以外部性、信息复杂度、激励相容和公平性四原则对我国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理论层面的划分;接着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利用熵值法量化可持续发展水平,基于2009-2018年面板数据,采用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同时控制省份固定效应和时间效应,研究中部省份不同财政支出的规模变化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省情差异性。最后结合理论划分方案和实证影响路径,尝试提出中部省份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方案。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一是研究视角创新。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研究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二是采用全口径的财政收支进行研究,得出较具科学合理性、可操作性的中部省份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调整方案。
邓嘉伟[8](2020)在《配偶权立法的理论研究》文中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享有的综合性权利,作为规范和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权利,我国配偶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阐述配偶权的权利性质及效力范围,配偶权立法具有其自身的法理内涵,立法完善配偶权可促进婚姻和谐和权利保障,为人们导向一种互相尊重的权利模式。配偶权立法的法理基础,首先是婚姻与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伦理价值相关,公权力适度干预婚姻关系的理想手段是立法,配偶权符合立法层面的必要性。其次借鉴国外的配偶权侵权责任规制,联系国内立法侵权责任的不足之处,立法完善能够为侵犯配偶权提供救济措施。再者通过婚姻关系的契约性,婚姻契约视角下的配偶权促进婚姻共同体价值实现,立法完善可以促进婚姻和谐长久。最后妇女人权是人权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立法是实现妇女人权的重要途径,解决反家庭暴力和妇女生育的问题。配偶权拥有上升为立法规定的理论土壤,国外多数国家立法对配偶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完善配偶权立法不仅具完善立法体系的法律价值,而且具有促进婚姻和谐的社会价值。针对我国缺乏配偶权婚内救济的空白,提出婚内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立法应赋予配偶权利受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渠道。针对破裂主义离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对弱势一方离婚救济的立法完善,通过一定补偿减少离婚对当事人的损害。
顾婧[9](2020)在《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没有将卵子冷冻纳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并且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向单身女性提供卵子采集服务。因此,越来越多的单身女性选择远赴国外进行卵子冷冻。近年来,社会上关于建议放开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呼声越来越高,媒体也多次报导地下卵子黑市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部分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建议国家放开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准许符合生育政策的单身女性可以自主决定卵子冷冻。本文结合法学、医学、社会学等多种学科以及文献和数据等多种方式获取素材,从权力来源正当性、历史发展必然性以及社会发展前进性的角度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主体地位,从法学角度思考冷冻卵子的性质和目标,分析冷冻卵子在我国单身女性群体中适用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而引出对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主体地位和方式选择的思辨。本文对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现状及相关立法,指出卵子冷冻产生的社会背景、卵子冷冻在我国面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相关立法现状。引入两例我国关于卵子冷冻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裁判理由进行分析指出了案件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分别从单身女性能否独立享有并行使生育权和卵子的法律属性两个角度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论证说明我们可以把脱离人体的卵子认定为民法上物,并且按照其特殊的属性应当将其归入伦理物。把卵子归入民法中的物,按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单身女性作为卵子这个物的所有权人就有权主张相关权利,包括提出卵子冷冻的申请。进而从立法层面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就如何保障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提出具体的建议。
张钰莹[10](2020)在《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我国开始实施生育政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问题,同时在计划生育中融合了优生优育的理念,使得我国人口素质在控制数量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还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为了能够让生育政策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落实,生育政策被写入《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在42年来的立法实践中,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提高了计划生育的权威性,同时为生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良好互动。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注重形式合法性,实质法治在形式法治基础上融入了基本人权等价值,二者的统一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可以说我国生育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从国家政策向法律制度的形式性转变,在法治建设的推动下,生育政策展开了实质法治化的转变,将奖励扶助机制、技术服务、权利救济等内容都纳入到法律中,确认了公民生育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使得计划生育不再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开始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有助于实现人口事业发展和保护公民生育自由的双赢局面,优化我国人口结构,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但是在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与生育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生育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仍有以强制性行政手段为主的情况,对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利用不足;奖励扶助政策未能充分缓解公民的生育压力;公民生育权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较少。正是因为这些问题,使得公民在生育选择时需要顾虑的因素过多,因而不敢生、不想生。面对生育率逐渐降低、老龄化不断深化,我国也许后期会选择放开在生育数量上的限制,但这并不代表会取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推动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更加全面地维护好公民权益,为公民生育提供支持。一方面我们需要了解生育政策法治化的进程,搜索我国目前发布的与生育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这些规定对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对公民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对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分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国家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路径,同时也要结合公民在生育时实际遇到的困难去思考如何在法治化过程中能够为公民解决生育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推动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向以家庭为主导的计划生育转变,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更好地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同时督促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充分发挥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凝聚多方力量,为生育的女性提供良好的保健服务,为女性减少失业风险,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育儿过程,为双职工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多样化的生育服务来减轻公民在生育上的负担,引导公民们负责任地做出生育选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每个人前进的一小步汇聚成国家前进的一大步,只有对我国生育事业的方方面面重视起来,才能优化人口结构,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推动国家长远的进步和发展。
二、计划生育中的行政赔偿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计划生育中的行政赔偿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 |
二、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之意 |
三、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重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服刑人员生育权概述 |
第一节 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
一、生育权是重要的基本人权 |
二、生育权是我国一项宪法性权利 |
三、生育权是我国一项民事权利 |
第二节 保障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法律依据 |
一、国际法依据 |
二、国内法依据 |
第二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 |
第一节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人权、宪法基本权利保护 |
二、基于刑罚的有限性 |
三、基于人格权的权利外延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的必要性 |
一、人权保障的具体化体现 |
二、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需要 |
第三章 我国服刑人员生育权实现障碍 |
第一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休眠” |
第二节 法律规定不充分 |
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不明确 |
二、私法保护欠缺 |
三、法规零散不系统 |
第三节 监禁行刑条件限制 |
一、监狱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有限 |
二、监狱专项财政经费不足 |
第四节 服刑人员抚育子女困难 |
一、政府部门帮扶层次过浅 |
二、民间组织帮扶不规范 |
第四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条件与限制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法定原则 |
三、适度限制原则 |
四、损害最小化原则 |
第二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
一、登记结婚为前提 |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 |
三、服刑人员及配偶具有生育意愿 |
第三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限制规定 |
一、年龄限制 |
二、生理机能限制 |
三、刑罚种类限制 |
四、人身危险性限制 |
五、抚养条件限制 |
第五章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与监督救济 |
第一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程序 |
一、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审批程序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机会的提供方式 |
三、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服刑方式的变更 |
四、女性服刑人员生育期间与刑期的计算衔接 |
第二节 服刑人员行使生育权的监督管理 |
一、监狱机关的执法与监督 |
二、服刑人员生育期的狱外服刑监督 |
三、服刑人员的申诉制度 |
第三节 服刑人员生育权的救济途径 |
一、生育机会救济 |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救助 |
三、生育权的侵权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 |
(一)不当出生的概念 |
1.不当出生之界定 |
2.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 |
3.不当出生与不当怀孕 |
4.不当出生与医疗事故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
1.罗耀阳、林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
2.谭英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3.尚某、逯海英等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1.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混乱 |
2.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问题 |
3.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
4.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混乱问题 |
1.违约侵权同时混用 |
2.以侵权的思路论证违约的错谬 |
(二)不当出生请求权基础的比较法考察 |
1.英国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 |
2.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契约为请求权基础 |
3.法国既可以适用违约也可以适用侵权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适用 |
1.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
2.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主张损害赔偿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
(一)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1.患儿是否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 |
2.患儿父亲是否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比较法考察 |
1.英国不支持患儿作为请求权主体 |
2.法国以立法的形式否定了患儿请求权主体资格 |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1.患儿父亲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
2.患儿不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 |
四、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所保护的民事权益 |
(一)受侵害的民事权益认定不一 |
1.身体健康权说 |
2.生育自由权说 |
3.知情同意权说 |
4.优生优育选择权说 |
(二)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受侵害的民事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
1.美国认为不当出生侵害的是知情同意权 |
2.我国台湾地区认为没有侵害民事权益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保护的法益 |
五、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 |
(一)赔偿范围尚未统一 |
1.是否包括一般抚养费的赔偿存在争议 |
2.是否包括特殊抚养费赔偿存在争议 |
3.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 |
(二)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
1.我国台湾地区否定一般抚养费的赔偿 |
2.英国支持特殊教育费的请求 |
3.德国支持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
(三)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的明确及限制 |
1.损害赔偿的范围 |
2.医疗机构的抗辩事由 |
3.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
4.与有过失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4)司法裁判视域中的优生选择权:性质、主体及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司法裁判中优生选择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 |
二 权利性质界定:优生选择权是否应为一项民事权利 |
(一)司法裁判的分歧 |
1.民事权利否定说 |
2.民事权利肯定说 |
(二)优生选择权作为一项民事权益的正当性法律基础 |
1.生育权的基本人权位阶与私法保护层面 |
2.优生选择权的人格利益性质 |
3.优生选择权在我国现行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规范 |
三 权利主体归属:孕妇配偶、缺陷婴儿是否享有优生选择权 |
(一)孕妇配偶是否享有优生选择权 |
(二)缺陷婴儿是否享有优生选择权 |
四 权利如何救济:优生选择权受到侵害后的责任赔偿范围 |
(一)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 |
1.过错参与度规则 |
2.损害可预见性规则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三)财产损害赔偿 |
1.受到何种财产损害 |
2.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
(1)应予支持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
(2)不予支持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
五 结语 |
(5)A Guide in Support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汉译句式结构变通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任务描述 |
(一)任务来源 |
(二)任务简介 |
二、任务过程 |
(一)译前准备 |
1.译前资料准备 |
2.文本特征分析 |
3.翻译策略选择 |
(二)翻译过程的实施 |
1.初译与审校 |
2.翻译问题的界定 |
3.解决方案的提出 |
4.改译 |
三、翻译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英译汉时句式结构的改换与调整 |
1.包孕法 |
2.倒置法 |
3.静动变通 |
(二)英译汉时语句层次繁冗的解决 |
1.重组法 |
2.拆译法 |
(三)英译汉时语言逻辑转化 |
1.语言逻辑显化 |
2.语言逻辑融合 |
(四)英译汉时语态的转化 |
1.被动句翻译成主动句 |
2.被动句仍译为被动句 |
3.被动句译为无主句 |
四、翻译实践总结 |
(一)翻译实践的收获与价值 |
(二)翻译实践的局限和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探源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 |
(一)技术特征 |
(二)法律性质 |
(三)应用领域 |
二、文献综述 |
(一)法学界的探讨 |
(二)其他领域的争论 |
三、研究意义及思路 |
第一章 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对法律的挑战 |
一、存在弱化人性尊严的风险 |
二、违反正义价值之可能 |
(一)不利社会公平 |
(二)有损代际公正 |
三、突破生育权保障范畴 |
(一)背离辅助生殖制度初衷的危险 |
(二)存在复辟优生学之危机 |
四、增加知情同意的难度 |
第二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规制的不可替代性 |
(一)国家负有对生命健康权与生育权保障的责任 |
(二)法律在基因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二、我国法律规制历史进程 |
(一)萌芽期 |
(二)发展期 |
(三)成熟期 |
三、现有规制体系存在的不足 |
(一)效力等级较低 |
(二)适用条件的模糊性 |
(三)监督管理的滞后性 |
(四)患者权益保障弱化 |
第三章 中西方规制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径路 |
一、规制界限的差异 |
(一)界限的区别表征 |
(二)差异原因性分析 |
二、规制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三、规制依据与手段的多元性 |
(一)成文法规与典型判例 |
(二)行政软法与公共治理 |
第四章 我国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议 |
一、规制原则 |
(一)规制前提:预防性原则 |
(二)技术底线:尊重原则 |
(三)最高纲领:人类福祉原则 |
二、检测行为的界限 |
(一)非医疗目的:绝对禁止 |
(二)医疗目的:有条件限制 |
三、规制模式与手段 |
(一)硬法为主,软法为辅 |
(二)法定许可的监管方式 |
(三)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度 |
(四)新型规制方法 |
四、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
(一)提高法律责任的刚性 |
(二)完善诉讼赔偿项目与第三方救济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以中部省份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案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可持续发展定义 |
2.2 宏观税负定义 |
2.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综述 |
2.4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定义 |
2.5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关系 |
2.6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综述 |
2.7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分析 |
3.1 一般公共预算现状分析 |
3.2 政府性基金现状分析 |
3.3 国有资本经营现状分析 |
3.4 社会保险基金现状分析 |
第四章 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机制研究 |
4.1 政府与市场 |
4.2 财政分权理论 |
4.3 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理论层面划分调整 |
4.3.1 一般公共预算理论划分方案 |
4.3.2 政府性基金理论调整方案 |
4.3.3 国有资本经营理论调整方案 |
4.3.4 社会保险基金理论划分方案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规模关系实证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水平 |
5.1.1 指标体系构建 |
5.1.2 熵值法权重确定 |
5.2 实证分析与检验 |
5.2.1 模型构建、解释变量选择 |
5.2.2 中部省份基准模型多方案回归 |
5.2.3 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
5.3 中部省份分区域差异性实证分析 |
5.3.1 分区域方案1回归 |
5.3.2 分区域方案2回归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具体调整方案 |
6.1 第Ⅰ类省份调整优化方案 |
6.1.1 河南省调整优化方案 |
6.2 第Ⅱ类省份调整优化方案 |
6.2.1 湖南省调整优化方案 |
6.3 第Ⅲ类省份调整优化方案 |
6.3.1 黑龙江省调整优化方案 |
第七章 结论、政策建议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配偶权立法的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配偶权研究的意义 |
(二)配偶权研究的现状 |
二、配偶权的概述 |
(一)配偶权的权利性质 |
(二)配偶权的效力范围 |
(三)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
三、配偶权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法律制度视角 |
(二)侵权责任视角 |
(三)婚姻契约视角 |
(四)妇女人权视角 |
四、我国配偶权的立法完善 |
(一)婚内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现状及相关立法 |
第一节 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成因及发展 |
一、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成因 |
二、单身女性卵子冷冻发展情况 |
第二节 单身女性卵子冷冻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与生育政策的冲突 |
二、与传统价值观念的冲突 |
三、单身女性为生育而选择闪婚 |
四、催生海外卵子冷冻产业链 |
第三节 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立法现状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不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 |
二、单身女性不能通过冻卵行使生育权 |
第二章 我国卵子冷冻典型案例及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例概述 |
第二节 案例所涉争议焦点 |
一、对“单身女性”的身份认定存在分歧 |
二、单身女性能否独立行使生育权存在的分歧 |
第三章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与卵子属性 |
第一节 生育权的权利属性 |
一、身份权说 |
二、人格权说 |
第二节 卵子的法律属性 |
一、卵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
二、卵子作为物的属性 |
第四章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生育权是宪法权利 |
第二节 明确冻卵的法律属性 |
一、明确冻卵法律属性的必要性 |
二、确立冻卵是民法上的物 |
第三节 确立伦理物这一概念 |
一、确立伦理物的法律意义 |
二、将冻卵纳入伦理物的范畴 |
三、将冻卵确立为伦理物具有重要意义 |
第四节 确立冻卵的权利规则 |
一、冻卵权利人的决定权 |
二、储存的冻卵所有权及享有主体 |
三、捐赠的冻卵所有权及享有主体 |
四、权利人对冻卵的支配权 |
五、冻卵的物权保护规则 |
第五节 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应合理规制 |
一、应当遵从计划生育政策 |
二、建立健全单身女性生育管控机制 |
三、建立单身女性生育社会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一、生育、生育权与生育政策的联系 |
二、生育政策与法治的关系 |
三、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实质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 |
一、现实基础 |
二、价值取向 |
第二章 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与法治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一、我国生育政策的产生 |
二、我国生育政策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
一、生育政策形式法治化的发展 |
二、生育政策实质法治化的发展 |
第三章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一、国家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二、地方层面生育政策法治化现状 |
第二节 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不足 |
二、生育行政部门以强制性手段为主 |
三、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不完善 |
第四章 对生育政策法治化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条文 |
二、完善生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
三、明确法律主导地位 |
四、统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
第二节 探索新型生育治理方式 |
一、建立指导性生育治理模式 |
二、计划生育以家庭计划为主 |
三、规范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
第三节 推动生育保障制度与措施的完善 |
一、拓宽生育权利的救济途径 |
二、调整完善奖励扶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计划生育中的行政赔偿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服刑人员生育权保障制度研究[D]. 邱悦. 兰州大学, 2021(02)
- [3]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于冬梅.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司法裁判视域中的优生选择权:性质、主体及救济[J]. 张建文,高完成. 人权研究(辑刊), 2020(01)
- [5]A Guide in Support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汉译句式结构变通实践报告[D]. 张宏明.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6]辅助生殖基因检测行为的法律规制[D]. 耿姗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7]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以中部省份为例[D]. 刘淑颖.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8]配偶权立法的理论研究[D]. 邓嘉伟. 广州大学, 2020(07)
- [9]我国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法律问题研究[D]. 顾婧.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我国生育政策法治化研究[D]. 张钰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