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器官移植从神话到医学治疗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王吉宇[1](2020)在《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研究》文中指出政治生态学思想作为高兹的代表性理论思想,对于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文明理论,分析在资本主义后工业时代的生态危机,深思后现代处境下的人的存在方式,都是重要的文化焦点与理论窗口。高兹思想理论渊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其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独特性与坚定性,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的继承性与发展性,都显示出研究其政治生态学思想的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形成既与其存在主义的哲学根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更与其所处时代生态科学的发展、生态危机的加重有着重要关系。所以从萨特那里继承来的存在主义观点构成其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积淀,环境污染问题所带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与生态科学的勃兴又成为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现实之维。申言之,二战以后弥漫于社会之中的存在主义焦虑使高兹看到了“后工业社会”需求幻象下的存在危机与虚假欲望下分裂且异化的存在方式,所以他力求在存在主义的逻辑下对时代问题进行原初意义上的回应,以便为处于生态危机之中的人们如何更好地生活,成为更有意义的存在找寻出路。基于此,生态学就不得不进入并成为高兹重要的理论视野。在面对这样充满焦虑的生存处境并反思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时,高兹一方面坚持与继承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进行了吸收与创新;另一方面又在萨特的影响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方法,坚持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武器分析资本主义生态危机,探索实现人的自由发展的现实路径,构筑理想化的生态社会主义图景。可见,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逻辑是从存在主义、生态学与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交织中勾勒出来的。沿着这样的理论逻辑进发,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蕴涵逐渐丰富与显现出来。他将经济理性、科技理性与生态理性作为自身的批判靶向与理论焦点,逐渐完整地建构起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内涵。其将经济理性的全面批揭作为自身的批判基点,深刻澄清了经济理性统治下人的存在变成了单向度的、无法完整发展的“经济人”;将不断被赋予意识形态功能的科学技术视为政治座架,揭示了科技在执行意识形态的宰制功能与同质化手段时所释放出的政治导向力与“法西斯主义”性质。基于此,高兹指出,只有合理利用政治学的分析视角,重筑生态理性的社会基石,才能具有走向生态社会主义的希望与可能。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质,即对作为生态发展的自由政治权利的关注、对生态危机的政治经济学诱因分析以及对救赎生态危机的政治主体的重新判定。从对资本主义自由不自由的批判来看,高兹分析了资本逻辑与逐利本性使其走向了发展道路的自我背反;发现了通过“他治”到“自治”,能够实现生态政治社会管理的新转变;明细了将“自给自足”引向“自我设限”,将是治理生态政治方案的新谋划。从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发生诱因来看,高兹强调它从生产领域快速转移到消费一段,这与“制造匮乏”、“丰裕的贫困”、“受控”、“消费异化”等行为现象是紧密相关的。从对重新判定生态危机的社会主体来看,高兹认为工人阶级即将告别历史舞台而退场,新的“非阶级—非主体”正在成为建设生态社会主义的最佳选择。面对这样的存在处境与主体消亡困境,高兹提出实现生态社会主义的战略蓝图与实践构想。支撑这一蓝图的是劳工战略、教育变革与生态理性重塑。高兹试图将陷于劳动与科技宰制的工人解救出来,尝试对资本主义异化教育与生活世界殖民化加以重塑,提醒工人的教育应当进行激烈变革,敞开自由全面的实践,最终在生态理性的构筑与高扬中建构起生态社会主义。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既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也暴露出理论局限。一方面,高兹以政治视角分析了作为社会问题的生态问题,以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坚持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阵营中开辟出独特的生态危机分析路向;一方面其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误读导致其没有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析与阶级分析方法,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马克思主义脱离实践、“高开低走”的理论作风。在此意义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以其高远的顶层设计、深刻全面的社会实践以及具有人类性、时代性、现代性的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完成了对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现实超越。
汤晓江[2](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李东洋[3](2015)在《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德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道德,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医德教育的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当前,中国医疗体制改革进程缓慢,医疗问题层出不穷,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和医疗腐败事件频发,甚至出现伤医杀医等恶劣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医德缺失是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塌方式”的医德缺失充分暴露了中国医德教育体制的缺陷和医德教育相关研究的滞后。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医德教育发展的相关文献,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目前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的发展现状,论述了制约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第一章绪论介绍医德教育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分析了国外医德教育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价值和创新点。第二章论述了医德的内涵既医德的定义和特征,介绍了东西方医德观念的思想基础,阐述了医德教育的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第三章介绍了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途径,分析了中国医德教育的社会目标、成就和发展趋势。第四章通过对上一章节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发展情况的论述,总结出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长期制约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发展的原因。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详细提出了解决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对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途径,师资队伍专业化,医德教育体系化、社会化、终身化发展提出建议。
樊民胜,李久辉[4](2012)在《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器官移植近10年来有了发展,无论从技术层面、移植数量和质量、临床管理以及法规建设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我们在开展器官移植方面的先天不足,例如从事器官移植的技术队伍主要是来自海外学成归来的专家;技术主要靠引进西方的临床技术,在基础研究和创新方面相对薄弱;在法律和管理制度的建设方面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个从制度上保证器官移植健康开展的系统,使得在器官供体来源和器官的公正分配上存在许多欠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器官移植历史进行回顾和总结,对我国在器官移植中存在的错误观念和伦理困境进行剖析,寻找适合我国开展器官移植的正确途径,促进我国的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
张雯[5](2011)在《身体的囚禁,精神的逃离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长篇小说研究》文中提出玛格丽特·阿特伍德的小说作品主题丰富、艺术纯熟,而且这些作品之间有着内在的基调和主题上的应和,很值得做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本文选取从“囚禁的身体”和“精神的逃离”两个方面,以文本细读的方法来研究阿特伍德的小说,并在这个过程中探讨她对包括福柯、罗兰·巴特和梅洛—庞蒂等的思想在内的当代西方哲学和后现代理论(特别是女性主义理论)的吸收和反叛,旨在挖掘阿特伍德通过反复出现的“身体”、“囚禁”和“逃离”主题试图告诉读者什么。所以本文分别从“囚禁的身体”、“身体的囚禁”、“精神的逃离”和“身心之悖论”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第一章“囚禁的身体"研究阿特伍德小说里“身体的隐喻”,其中头发暗含格林童话《拉普索》(《长发姑娘》)的原型象征意义,阿特伍德笔下的女主人公一袭华美的长发与拉普索一样是连接囚室内外两个世界的逃离象征,而“手”是连接女性之间身体与情感的纽带,“左手”则隐喻不同于传统男性主流的“右手书写”的女性书写。本章的第二部分探讨男性借助现代科学和医学器械对女性原本神秘生育过程的介入,阿特伍德站在生态女性主义者的立场,认为这是对女性自然力的野蛮干预和破坏。而望远镜、摄影机和摄像机等工具使得男性“注视”女性的手段得到了现代化的升级,将女性身体置于更加严酷的男性“看”的目光之下。但更可怕的是女性自己将这种他者的眼光内化成了自己内心的标准并以此来要求自己。阿特伍德小说的女主人公们不但自己的身体被他者囚禁,有时候身体本身也会成为自我的囚禁。身体如茧和潘朵拉之盒的隐喻说明阿特伍德将身体看成是蕴含无数神秘能量的容器。这说明阿特伍德与以尼采为代表的当代西方哲学家一样,反对理性主义把意识与身体的关系看成“主动/被动”的二元对立模式,而是认为身体也是具有精神内核的会反叛的主体。第二章“身体的囚禁”关注的是阿特伍德小说中的“囚禁”主题。本章分析了阿特伍德作品中运用的童话或神话原型,包括格林童话中的《拉普索》和《蓝胡子的蛋》、丁尼生的《夏洛特姑娘》等,这些文本都含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即囚禁。特别是蓝胡子的城堡的原型以不同的变体在不同的小说中出现,象征着实施对女性进行控制和囚禁的男性权力空间。另外,阿特伍德的“囚禁”主题不仅仅是指空间上的,也包括时间上的,《使女的故事》主人公奥芙弗雷德被囚于现在,她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有人听到她录下的磁带而将她从“现在”中解放出来,而《猫眼》里的科迪莉亚禁在过去,伊莱恩回到故乡苦苦寻觅却只发现过去连同科迪莉亚一起被锁在了另一个时空。这种特殊的身体与空间的关系可以用梅洛一庞蒂的“身体图式”来解释,即身体与所处的空间和时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相互牵制的关系,形成一个统一的存在。第三章“精神的逃离"首先探讨阿特伍德早期三部小说《可以吃的女人》、《浮现》和《肉体伤害》中的女性是如何逃离“受害性”的,这部分主要结合阿特伍德的文论《生存:加拿大文学指南》中的提出的受害性四阶段理论和阿诺德·凡·根纳普的“通过仪式"来分析。早期小说的女主人公们都因为目睹其它的受害者或弱者(比如动物、残疾人)而产生受害认同,进而意识到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后通过象征性的“潜入地下”的行为达到自我认识的深化。虽然阿特伍德的笔下的女性们以各种方式来逃避自我和女性身份,但是她们无论如何都逃不出最初的梦魇和恐惧。本章的后面部分是关于“第三种人”和男性拯救者的讨论。《可以吃的女人》中的邓肯是处于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第三性”,《浮现》里的乔则在文明与自然之间徘徊。“第三种人”正是阿特伍德所提倡的介于“男性施害者”与“女性被害者”的二元对立之间的人。但“第三种人”并不能真正充当女性的救世主。阿特伍德想要说的是:在男性从施害者变成第三种人的同时,女性也必须停止扮演受害者的角色,也变成第三种人。“男性拯救者”是指犹如童话故事里拯救公主于危难的王子,阿特伍德从她一贯的激进女性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没有多少实体”的男性拯救者其实并不能真正将女性从被囚禁的环境中拯救出来,公主被王子从邪恶后母手里拯救出来以后又被关在王子的城堡。第四章“身心之悖论”与前三章偏重于文本分析略有不同,而是从更加抽象的高度从总体上把握阿特伍德的作品.相对来说理论性也更强一些。本章主要从身体与精神的矛盾来考察阿特伍德对当代加拿大女性问题的态度和她的后现代主义创作观。第一节“自我的分裂与回归”讨论女性主客体分裂问题。女性自我分裂的根本原因是身为女性的客体性,女性的被看、被害、被吃、被消费、被物化和被表现归根到底都是一种受制于主体的、被支配的“客体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她们自己也开始部分地变成看者、施害者、吃者、消费者和表现者(艺术家)。这样便造成了女性的自我分裂,她同时是主体和客体,她是自我客体的主体,也是自我主体的客体。第二节“化身的疏离与融合”分别以《盲刺客》、《别名格雷斯》和《强盗新娘》三部作品来讨论阿特伍德的“化身”(double)主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玛丽对于格雷斯、劳拉对于艾丽丝还是泽尼亚对于托尼、艾丽丝和洛兹,其实后者都是前者的另一个被压抑的黑暗自我。第三节“作者的死亡与复活”研究的是阿特伍德的一重要的创作理念:即作家与作品的分离。阿特伍德同意罗兰·巴特关于“作者之死”的理论:文本一旦形成,便挣脱作者之手而成为自足的独立的作品,作家个人的生活与作品本身毫无关系。但是阿特伍德对于“作者死亡”观点的立场是矛盾的,一方面她希望去除作家对作品的限制性而使作品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她又不愿意自己作为“加拿大女性”的独特声音淹没在巴特所提倡的匿名文本的海洋里。
二、器官移植从神话到医学治疗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器官移植从神话到医学治疗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1)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理论背景 |
(二) 现实背景 |
(三)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及可能创新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不足 |
(三) 可能创新 |
第一章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逻辑 |
一、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产生的时代反思:存在主义的焦虑 |
(一) “后工业社会”需求幻象下的存在危机 |
(二) 存在主义逻辑下对时代问题的原初回应 |
(三) 虚假欲望下分裂且异化的存在方式 |
二、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现实参照:生态学方案与政治学分析的视域融合 |
(一) 生态危机的频繁发生与生态政治运动勃兴 |
(二) 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生态问题的反思与探索 |
(三) 高兹对生态危机批判性发展的政治学视角 |
三、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主义思路及方法 |
(一)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思想方法 |
(二) 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现实诉求 |
(三) 生态社会主义的构想与向往 |
第二章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思想内涵 |
一、 批判基点:经济理性与生态危机的全面批揭 |
(一) 启蒙的自我背反:理性神话的降临与自然生态的退场 |
(二) 理性神话的坍塌:经济理性走入穷途与生态灾难发生 |
(三) “单向度的人”:经济理性统治下人与自然双重异化 |
二、 重构基石:在政治学话语中出场的生态理性 |
(一) 生态文明的前提反思:现代化进程的再度审查 |
(二) 生态问题的深入探讨:何以成为一种政治问题 |
(三) 生态文明的重要出路:生态理性的政治化重建 |
三、 型塑基架: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功能与生态危机社会化 |
(一) 软技术还是硬技术: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功能 |
(二) 科技运用带来生态危机的“新法西斯主义”倾向 |
(三) 科技意识形态功能执行与生态危机的政治学再释 |
第三章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理论特质 |
一、 生态危机的政治权利审思:资本主义自由背反的解救道路 |
(一) 从不自由到自由:政治生态社会的自由解放之路 |
(二) 从“他治”到“自治”:政治生态社会的管理转变 |
(三) 从“自给自足”到“自我设限”:政治生态方案的治理谋划 |
二、 生态危机的政治经济学诱因剖视:从生产批评导向消费批判 |
(一) 从制造“匮乏”到消费异化 |
(二) “丰裕的贫困”与虚假的需求 |
(三) “受控”的消费何以造成生态危机 |
三、 生态危机的政治主体研判:从告别工人阶级到“非工人—非阶级” |
(一) “更多”神话的发生与主体的迷失跌落 |
(二) 旧主体的黯然退场:工人阶级的告别 |
(三) 新主体的诞生:“非工人—非阶级”的历史出场 |
第四章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实现路径 |
一、 政治生态主体的重塑:关于劳动战略的再度探索 |
(一) 劳动分工与“工人”异化 |
(二) 科技发展与“劳动”异化 |
(三) 政治生态学思想中的“劳工战略” |
二、 政治生态思想的变革:从教育反思到自由实践 |
(一) 沉思资本逻辑下的异化教育 |
(二) 走出生活世界殖民化的牢笼 |
(三) 完成个体自由实践的解放 |
三、 政治生态生活的解放:扭转系统化的日常生活 |
(一) 从经济理性的规制中释放出闲暇劳动 |
(二) 经济理性服从于生态理性的道德设想 |
(三) 政治生态生活是一场文化性社会运动 |
第五章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思想效应及研判 |
一、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生态思想 |
(一)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生态思想的主要论题与内容 |
(二)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深入思考与再度检省 |
(三)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 |
二、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主要内容与超越意义 |
(一) 马克思主义生态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
(二)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深入检视 |
(三)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对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超越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超越与引领 |
(一) 新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愈显任重而道远 |
(二) 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参照 |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对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的超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意义、价值和创新点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医德教育理论概述 |
2.1 医德的内涵 |
2.1.1 医德的定义 |
2.1.2 医德的特征 |
2.2 医德教育的思想基础 |
2.2.1 中国传统医德教育的思想基础 |
2.2.2 西方医学医德教育的思想基础 |
2.3 医德教育的功能分析 |
2.3.1 医德教育的个体功能 |
2.3.2 医德教育的社会功能 |
第3章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途径及成就 |
3.1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和途径 |
3.1.1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 |
3.1.2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途径 |
3.2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成就 |
3.2.1 逐步完善的医学院校医德教育体系 |
3.2.2 医德教育呈现社会化、终身化的发展趋势 |
第4章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
4.1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内容及途径问题 |
4.1.1 医德教育内容单调,忽视人文素质培养 |
4.1.2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途径单一 |
4.2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师资建设问题 |
4.2.1 缺乏专门从事医德教育的师资力量 |
4.2.2 医德教育教师忽视教学手段多样化 |
4.3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体系化建设问题 |
4.3.1 医学院校医德教育体系不健全,协调性差 |
4.3.2 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缺少开放性、连续性 |
第5章 解决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的措施 |
5.1 丰富医德教育内容,拓展医德教育途径 |
5.1.1 结合人文素质培养,丰富医德教育内容 |
5.1.2 以人为本,拓展医德教育途径 |
5.2 增强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师资力量 |
5.2.1 加强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
5.2.2 实现医德教育教师教学手段多样化 |
5.3 加强医学院校医德教育体系化建设 |
5.3.1 构建健全、协调的医德教育体系 |
5.3.2 促进医学院校医德教育开放性和连续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器官移植的历史回顾 |
2 我国器官移植的伦理困境 |
2.1 困境之一, 器官来源 |
2.1.1 捐献 |
2.1.2 器官作为商品 |
2.1.3 推定同意 |
2.2 困境之二, 器官分配 |
2.3 困境之三, 有效管理 |
2.4 困境之四, 科研滞后 |
3 我国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途径 |
(5)身体的囚禁,精神的逃离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长篇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致谢 |
绪论 |
1.女性主义批评主流地位的确定 |
2.女性主义批评对其它批评方式的渗透 |
1 被囚禁的身体 |
1.1 身体的隐喻 |
1.2 现代科技与身体 |
1.3 被身体囚禁 |
2 身体的囚禁 |
2.1 《神谕女士》:童话里的囚禁 |
2.2 蓝胡子城堡的囚禁象征 |
2.3 时间与空间的双重囚禁 |
本章结语 |
3 精神的逃离 |
3.1 逃避女性气质,逃离男性迫害 |
3.2 “第三种人”与男性拯救者 |
3.3 逃离之不可能 |
4 身心之悖论 |
4.1 自我的分裂与回归 |
4.2 化身的疏离与融合 |
4.3 作者的死亡与复活 |
本章结语 |
结语 |
参考书目 |
附录一: 国内大陆地区阿特伍德研究现状概况 |
附录二: 国外阿特伍德研究中较为重要的专着及简介 |
附录三: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作品发表年表 |
附录四: 获奖情况 |
附录五: 图片 |
后记 |
作者简介 |
四、器官移植从神话到医学治疗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 [1]高兹政治生态学思想研究[D]. 王吉宇.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3]中国医学院校医德教育问题探析[D]. 李东洋. 吉林大学, 2015(08)
- [4]我国器官移植中的伦理困境及解决思路[J]. 樊民胜,李久辉. 生命科学, 2012(11)
- [5]身体的囚禁,精神的逃离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长篇小说研究[D]. 张雯. 浙江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