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杀人碎尸案现场法医学勘验的指导思想(论文文献综述)
向静,高滢[1](2020)在《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文中研究指明通过查阅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犯罪人进行面谈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量表测试,剖析犯罪人人格特征、社会家庭环境、应对方式、心理认知特征对犯罪行为的交互影响。在辨析样本案例犯罪嫌疑人与变态杀人者犯罪行为异同的基础上,揭示其从犯罪预谋、犯罪实施到犯罪完成后,逃避刑事责任相关行为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特征和转化规律,并提出需关注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及性工作者的管理措施、强化对民众危机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等建议,为预防同类案件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
张振华,王丽[2](2020)在《这些“世纪悬案”为何20多年才告破》文中提出一件封尘28年的案件终于大白于天下,Y-DNA检测及相关信息化技术在这起案件的侦破中当"记一大功"9月16日,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医学院(现南京医科大学)女学生被杀案"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被告人麻继钢提起公诉。1992年3月,原南京医学院女学生林某在学校上晚自习时被强奸、杀害,凶手一直未被查到,直到今年2月21日,警方通过DNA数据库技术,终于抓获嫌疑人麻继钢。
朱娟[3](2019)在《21世纪美国罪案剧类型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伴随着思想的革新以及科技的创新,美国罪案剧的创作和制作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21世纪的美国罪案剧在思想主题、人物设置、叙事特色、以及视听风格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新的类型规范体系。同时近几年,很大一部分伴随着广大影迷一路走来的经典美国罪案剧正在陆续完结中,因此,本文写作的出发点既是为了总结21世纪美国罪案剧的类型特征,也是为了探索21世纪以后美国罪案剧的发展之路。不同类型剧的划分依据于它呈现出来的不同类型特征,对电视剧进行类型特征的确认有助于明晰该类电视剧与其他类型剧的区别。本文以21世纪美国罪案剧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约翰·卡威尔提的“程式”理论和贾森·米特尔的电视类型分析法,从类型学延伸至叙事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多个理论维度。同时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具体案例,从时间的前后和罪案剧与其他类型剧的区别两方面对21世纪的美国罪案剧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进而对其类型特征进行定位:21世纪美国罪案剧之所以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就是在于其蕴涵的主题是多元的,人物是多样的,同时拥有着一整套成熟的叙事范式和视听语言。中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员,这给中国的影视剧行业带来的不仅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本文将21世纪美国罪案剧放置于思想主题、人物设置、叙事特色、视听风格四个维度中,对它的类型特征进行分析,归根到底是为了总结其发展经验,以便中国同类电视剧能借鉴其可取之处,并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
皮之云[4](2019)在《压迫颈部室息死亡案例的损伤特征及相关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 的]研究缢死、勒死及扼死等压迫颈部窒息死亡案例的相关因素及其与尸体颈部损伤的关系,且探讨缢死与勒死、勒死与扼死之间的主要区别,为压迫颈部所致窒息案例中死亡原因及案件性质的判定提供科学依据。[方 法]对2000年-2018年间昆明及曲靖地区所发生的97例缢死、56例勒死及72例扼死等压迫颈部窒息死亡案例资料经spss23.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K-S检验及t检验对年龄分布进行分析,采用多元无序logistic回归方程对尸体颈部损伤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缢死与勒死、勒死与扼死之间各相关因素的组间比较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及χ2检验。[结 果](1)对225例压迫颈部所致窒息死亡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基本特征为:本组缢死案例97例,男性多见,41-50岁多见,好发于3-5月,案发地点以居住地卧室多见,均无附加死因,最常使用的缢索为尼龙绳;本组勒死案例56例,女性多见,21-30岁多见,好发于9-11月,案发地点以居住地卧室及案犯居住地多见,常伴附加手段如捂堵口鼻部,最常使用的勒索为尼龙绳;本组扼死案例72例,女性多见,21-30岁多见,好发于12-2月,案发地点以居住地卧室及案犯居住地多见,常伴附加手段如捂堵口鼻部。(2)尸体颈部损伤及其相关因素:本组97例缢死案例,不同缢索所致不同索沟周围损伤的发生率不同,软缢索及硬缢索以皮下出血为主,半坚硬缢索以表皮剥脱为主,当缢沟位于甲状软骨水平时更易发生舌骨骨折,发生喉舌骨骨折的缢死人员多≥40岁;本组56例勒死案例,不同勒索所致皮下出血、喉舌骨骨折的发生率不同,硬质条索物所致皮下出血、甲状软骨骨折及舌骨骨折的发生率最高,当勒沟位于甲状软骨上方时更易发生舌骨骨折;本组72例扼死案例,男性扼死者甲状软骨骨折率高于女性。(3)缢死与勒死的区别:男性缢死者多于女性,女性勒死者多于男性,缢死者平均年龄大于勒死者;缢沟多位于甲状软骨上方,勒沟多位于甲状软骨水平;索沟周围损伤在缢死者中更常见;缢死者部分颈深部损伤及部分窒息征象的检出率高于勒死者,勒死者舌骨骨折率高于缢死者。(4)勒死与扼死的区别:扼死者部分颈深部损伤及部分窒息征象的检出率高于勒死者,扼死者甲状软骨骨折率高于勒死者。[结 论](1)本组压迫颈部所致窒息死亡案例的基本特征:缢死者中年男性多见,勒死及扼死者青年女性多见;缢死案例均无附加死因,勒死及扼死案例常伴附加手段;最常用的缢索及勒索均为尼龙绳。(2)死者性别及年龄分布、索沟水平位置、索沟周围损伤检出率、舌骨骨折率有助于区别缢死与勒死。(3)男性扼死者甲状软骨骨折率高于女性;甲状软骨骨折率有助于区别勒死与扼死。
徐佳琦[5](2019)在《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呼格吉勒图、聂树斌、陈满等冤假错案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环节,司法不公引发的冤假错案无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在其着作《论司法》中写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违法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却如同污染了水源。”1司法错案的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也将“错案追责”这一命题推至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刑事错案的后续解决问题之核心,公众对于刑事错案的后续司法追责问题尤为关注,这也使得如何完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紧迫。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除第一章的绪论外,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困境”,主要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和实践方面阐述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运行障碍。正是由于这些障碍的存在,才使得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制度价值。探索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分析原因是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第二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域外考察”,该部分结合了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选取了域外国家值得我国借鉴的几点经验进行阐述。主要从“域外刑事错案发现机制”、“域外法官惩戒主体构成”、“域外法官惩戒之事由”、“域外法官追责的程序设计”这四个方面来对域外先进的法治经验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出共性和规律,来为我国法官的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建构”,同样也是从理论方面、法律方面、实践方面来提出建议。在理论方面,建立明确而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法官是否需要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准界定,构建积极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是承担错案责任的前提,保障审判独立则是贯穿错案追责全过程需要坚持的原则。在法律层面,在《法官法》中加入“法官的惩戒与保障”一章,以法律的形式将司法实践成果固定下来,并提升立法技术,减少相关条文的矛盾。在实践方面,深化落实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在追责期限、追责程序上予以明确,深化追责效果,避免追责结果形式化、轻型化。此外,规范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制度有利于保存追责证据,保证追责的公正。第四部分为“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追责与豁免是责任承担的两个方面,两者对立而统一,缺一不可。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运行现状,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其次介绍了域外国家司法责任豁免制度可以为我国所用的优秀经验,最后有针对性的根据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目前正处于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作为司法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有着重要意义,必须予以重视。此外,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完善还关系着我国一线办案法官能否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保持审判独立与公正,对司法实践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
安方琦[6](2017)在《网络媒体语境下的谣言语篇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从各大网络平台以及网络客户终端收集的100例网络谣言语篇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比分析法、描述性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探究网络媒体语境下谣言语篇的类型与特点、语篇衔接方式与篇际性及其从生成到理解的过程,并针对网络谣言肆虐现象的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全文一共分成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谣言、网络谣言、网络谣言语篇的研究现状,介绍论文的创新之处并明确了语料及其来源。第二部分在界定网络谣言语篇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从语篇语体、语篇意图和语篇模式三个方面对网络谣言语篇进行了分类,并将网络谣言语篇与传统谣言语篇进行对比,总结其新的语篇特点。最后阐述了网络谣言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从语篇衔接、篇际性两个角度对网络谣言语篇进行文本分析。归纳了网络谣言语篇常用的衔接手段,并解读了网络谣言语篇与其他语篇之间的内在关系。第四部分使用语篇语用学的相关理论对网络谣言语篇的生成与理解过程进行了研究。语用顺应理论与语用关联理论分别解释了造谣者在谣言语篇生成时所做出的心智努力以及受传者在接纳谣言语篇时的认知因素。然后使用认知语言学中的概念合成理论,以图片的形式分析了网络谣言语篇与受传者发生共鸣的动态过程。除此之外,言语行为理论阐释了网络谣言语篇所展现出的意图性及其驱使语力。第五部分是提出对网络谣言治理的相关建议以及分析在谣言事件中,研究辟谣语篇与网络谣言语篇的相互对话过程。第六部分是结语。这一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明晰本文研究成果,并指出本文存在的不足。
沈立国[7](2014)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文中认为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在证明事实的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避免了以口供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缺陷,具有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和事实疑点的能力,在防止错案发生上有滤错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起保证模式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办法,确立适用规则,从制度上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李锦华[8](2014)在《论自白任意性规则》文中研究说明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对证明案件事实和保护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缺乏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正确认识,实践中过度依赖口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屡禁不止,为解决问题甚至出现“零口供”规则,但是仍未能解决问题的症结。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本文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涵进行厘清,立足我国实际,指出看待自白任意性的正确态度,并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例,提出具体确立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本思路。本文共分成四章对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涵、相关范畴、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进行探讨研究。第二章是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实践概况及反思。首先,以实践中案例进行分析,尝试找出问题的原因;其次,对我国历史发展中对待自白的态度进行回顾并获得启示;最后,对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立法进行解读和评价,提出在立法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的重要性。第三章围绕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域外的立法例进行研究。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阐述影响自白任意性的重要因素,指出我国立法可借鉴的地方,为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提供依据。第四章提出确立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本思路。主要指出在立法应明确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并确保自白任意性规则在实践中有效运行,在运用规范、证明规则和配套制度等方面提供建议。
王琳[9](2014)在《补充侦查案件心理测试技术实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心理测试技术是建立在心理学、生理学和电子学科等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安学科并紧密联系中国人的个性心理特点的一门符合中国国情的年轻技术,并以认知唤醒理论为原理。该技术区别于美式“测谎”,是一项分析、判断被测试人与案件之间的确切关系,进而帮助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辨别知情人、无辜者和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测真”技术。在补充侦查的侦查与审理过程中采用心理测试技术是近年来日益兴起的一种新型手段,可以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补充侦查存在于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程序不完备等案件之中,是一项诉讼程序补救措施。及时、合理地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疏漏,及时纠错,保证法律与程序的正确运行。但是笔者通过实地调研之后发现,在实际的诉讼环节中时常出现补充侦查率尤其是退补率及二次退查率较高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正常诉讼活动的有序、顺畅进行,并且引发了一些其他弊端。因此,我们需要在保证补充侦查程序合理运行的情况下,用新型侦查手段心理测试技术致力于降低补充侦查所占比率本文首先有针对性地对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案件作详细分析,通过三起实际案例对此类案件如何科学适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做细致的阐述。其次,通过从心理痕迹分析、编题、实测操作与讯问等环节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总结补充侦查案件科学应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共性规律,进而为日后的补充侦查工作科学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提供理论参考。再次,从侦查办案人员的无意错误、罪犯的特殊性、程序正当性以及证据收集等方面探寻、分析、总结导致补充侦查程序出现的各种原因。最后,通过原因查找降低补充侦查率的防控机制,以预防为主、因证施策、坚持无罪推定与重视侦查制度建设方面为依据,着重从四轮驱动侦查手段、提高侦查员心理素质与心理健康水平、促进侦查领域的沟通与协作、培养侦查人员正确的程序意识与证据意识以及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考核制度等方面系统阐述有效的防控措施。
闫召华[10](2012)在《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文中指出没有哪一种证据形式能像口供一样,深刻地反映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紧张关系,折射出一国的民主、文明、法治状况,并制造出如此多的学术争论。我国古代就存在“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诉讼文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直都是被恫吓、刑讯的对象。新中国建立以来,口供的法律地位虽然发生了一些理性的转变,但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仍具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多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及(短期内的)高效处理,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并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不断,进而侵犯个体权利,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口供规则实施状况的关注,对口供中心主义存在及其成因、利弊的客观解释,对具有中国特色现代性的口供规则的思索,都将助益于解决我国口供规则的“失灵”问题,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刑讯逼供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以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稳步推进的宏大背景下,对口供中心主义刨根问底式的研究无疑具有更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史论部分,系统地归纳了我国口供规则的历史变迁,以及1949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运用实践,探寻了口供主义传统的各种发展形式及这些形式间的内在联系。自夏商至明清,我国古代口供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四个特点:“据供定罪”原则贯穿始终;由重多方供词到重被告人单方“辞服”;作为例外的无供定罪在范围上随各朝对口供的依赖程度不同而变动不居;主旋律是对刑讯的依赖与限制。而在古代的“推鞫”或“听狱”实践中,口供更是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地,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就其成因而言,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而非专业知识的司法、以核查招状为主的覆审制度、刑事科学技术的不受重视、片言折狱的司法理想、深入“官”心的酷吏文化和贱民意识等也都在巩固口供至上的地位上发挥了或显或隐、或大或小的影响。从清末到民国,虽然刑讯逐渐丧失了合法性,口供的法律地位也被降低,但顽固的法律传统、不彻底的立法、混乱的社会状况决定了,口供“证据之王”的角色并未受到撼动。第二章为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围绕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1979年口供法则的形成及其思想来源、现行口供法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等三个方面对党的口供政策和新中国的口供法则作了图景式的勾勒。“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党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适应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特殊时局和司法形势而做出的重要决策,在打击敌对分子,团结革命力量,惩罚犯罪,维护政权稳定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强烈的时代印记也同时注定了这些政策无法克服的深刻局限,更何况,这些政策在执行上也总是出现或左或右的错误。1979年口供法则是对党的口供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当然,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的法律文化以及革命主义政治文化对于我国口供法则的形成均发挥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和塑造力,我们不应该从单一的角度理解这一复杂过程。20世纪90年代后,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我国的口供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1996年大幅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几乎在口供立法上未做任何改动。为了弥补立法不足,最高人民法院等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对口供法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筑起来的口供规则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即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对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及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第三章旨在通过实证,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内外口供获取与运用的真实面相。为此,笔者以问卷调查、卷宗分析、小规模座谈等方式对口供法则的实施状况进行了为期五个月的调研。调研结果表明:首先,在侦查阶段,口供负载着多重功能。在印证证明模式和客观真实观之下,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方式,已经习惯于将拿下口供作为案件侦破的标志,因此,讯问成为了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和核心,认罪案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即使对个别拒不“交代罪行”的嫌疑人,侦查人员也不会轻易放弃直接获取口供或者实现“由证到供”的努力,为此,会尝试各种讯问辅助方法,乃至刑讯、欺骗、诱导等直接或间接强制手段;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检察人员对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普遍抱有信任的态度,多数检察官甚至不怀疑刑讯逼取的口供的可靠性,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中以核查讯问笔录和提审被追诉者为中心,把口供作为决定逮捕或起诉与否的主要依据,没有口供决定逮捕或起诉的案件以及有口供而不捕不诉的案件比例极低。再次,在审判阶段,法官习惯于将侦查阶段获取的供述直接转化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没有口供不敢定罪。被告人翻供的案件虽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但翻供很少被法庭采信。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的保障,非法供述的排除也难以实现。此外,口供依赖在我国不仅是一种刑事司法现象,更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心理。普通民众对被告人的口供也有一种潜在的偏爱和信赖,对刑讯逼供和非法供述有很高的容忍度。第四章重在研讨口供运用实践背离口供规则的原因,深入揭示作为口供中心主义支撑的逻辑与经验。“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口供必须补强”以及“无供可以定案”等规则之所以被规避或搁置,的确有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降低口供地位的立法努力,以及理论界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口诛笔伐”,都没有触动口供中心主义背后根深蒂固的实践逻辑。其一,有罪推定作为封建法律思想的遗毒依然存在。有罪推定强化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意义,滋生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现象,并构成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观念障碍。其二,口供中心主义的办案方式直接形成于公安司法人员的如下办案经验:“拿下口供,突破案件”,“不打不招,打了必招”,“否认就是抗拒,辩解就是狡辩”,“不怕只有口供,就怕没有口供”等。其三,口供中心主义背后功利主义的结果主义价值论和“公共利益”优位观仍然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口供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个体之间以及其与现存的法律、政策、道德、惯例等因素综合博弈的结果,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该特定情境中的“帕累托最优解”。其四,对侦查机关而言,口供中心也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一方面是过高的证明要求、“命案必破”的目标和限期破案、挂牌督办以及将破案率同奖惩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另一方面则是证据(线索)获取能力的不足、有限的侦查资源、和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如果不能改变上述实践逻辑,就不能企盼轻易实现口供中心主义的转变。最后,口供中心主义办案方式的长期存在与刑讯作为取供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以及异化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刑讯逼供,口供中心主义不可能长期存在,而如果存在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侦查取证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就不可能延续到审判阶段。第五章是对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及办案方式弊端重重,招致了学界如潮的诘责和批判,口供中心主义几乎已成刑讯、冤狱、有罪推定等诸多刑事诉讼中恶陋观念与问题的代名词,“口供中心主义害死人”在人云亦云之下也已成通说定论。但笔者认为,口供中心主义之所以在“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排除非法供述”等已被确立为法律原则的背景下仍然“阴魂不散”,在口供运用领域以“同情掩盖违法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公开的秘密和不正常的常态”,就是因为口供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对刑事诉讼功能的合理期许,真实记载和反映了当下人们的共同价值和利益理念及整个社会对口供问题的主流信念。口供中心主义虽然导致冤假错案不断,但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虽然会增加错误成本,忽略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但却可以节约直接诉讼成本;虽然会限制被追诉者的个体权利,但却利于保护“集体人权”。当然,整体上看,不管在法律效果还是在社会效果上口供中心主义都是弊大于利。第六章为策论部分,主要反思在目前的“国情、民心和理念”之下,要克服口供中心主义的弊害,我们在做什么?我们应做什么?我们能做什么?转变口供中心主义的理念和方式,首先应当明确“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基本立场,即不因刑讯逼供的泛滥和口供可能的虚伪性就否定口供特殊的证明价值,而应该思考,如何在文明、合法的前提下,更为有效地获取与使用口供,充分发挥其在认定案件事实、推进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选择改革路径时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即注重实效,尊重规律和符合实际。尤其是第三项原则,直接关乎改革的成败。就口供制度的改革而言,最大的“实际”体现在:国家权力结构等体制性因素的制约,口供中心主义的深层逻辑难以在短期内改变,证据获取能力及侦查水平的提高也需要一个缓慢的过程。最后,应从程序法、证据法及配套制度上整体推进口供制度的变革,即在程序法上从鼓励如实回答、遏制非法取供、激励自愿供述等三个方面逐步构建激励型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上以确保不轻信口供为主旨,通过完善口供补强、自愿性的审查判断、非法供述的排除、无供案件的证明模式、庭审翻供的处理等规则逐步规范口供的运用,并以转变刑事司法政策的价值导向为中心采取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
二、试论杀人碎尸案现场法医学勘验的指导思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杀人碎尸案现场法医学勘验的指导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1)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样本案例基本情况 |
2.1 简要案情 |
2.2 讯问犯罪人情况 |
2.3 询问目击者情况 |
2.4 现场勘查情况及法医检验结果 |
2.5 其他相关痕迹物证 |
2.6 犯罪人背景 |
2.7 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
3 犯罪行为特征分析 |
3.1 案前行为表现 |
3.2 案后行为表现 |
(1)具有明显的反侦查行为。 |
(2)放走第一目击证人。 |
(3)选择老家作为埋尸地点。 |
(4)对作案情景有明显回避。 |
3.3 案中行为表现 |
3.3.1 一般行为特点 |
3.3.2 与变态心理杀人行为的鉴别比较 |
4 犯罪心理分析 |
4.1 犯罪动机 |
4.2 人格特征与行为模式 |
4.2.1 人格特征 |
4.2.2 简单应对方式问卷(SCTQ)测试结果 |
4.3 犯罪心理成因 |
4.3.1 童年经历与家庭环境的影响 |
4.3.2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
4.3.3 恋爱因素 |
4.3.4 个人因素 |
5 犯罪预防建议 |
5.1 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关注 |
5.2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归属感 |
5.3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危险性排查 |
5.4 加强对性工作者的管理 |
5.5 强化对民众危机自救技能的宣传教育 |
6 结语 |
(2)这些“世纪悬案”为何20多年才告破(论文提纲范文)
命案积案被集中突破 |
DNA检测当“记一大功” |
信息化时代的指纹应用技术更为精准 |
整容脸也逃不过人脸识别术 |
检察机关严把命案积案证据关 |
案发多年后还能再追诉吗 |
积案办理在哪些证据环节容易遇到问题 |
鉴定书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
物证处置不规范 |
主观与客观证据方面印证不充分 |
(3)21世纪美国罪案剧类型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21世纪美国罪案剧多元化的思想主题 |
2.1 直接表述的创作主题 |
2.1.1 邪不胜正的常青话题 |
2.1.2 善恶有报的人性诉求 |
2.1.3 法律至上的终极主题 |
2.2 深度探究的文本主题 |
2.2.1 倡导尊重少数族裔 |
2.2.2 重视女性独立自主 |
2.2.3 提倡职业无分贵贱 |
2.3 全新发掘的接受主题 |
2.3.1 强调艺术源于生活 |
2.3.2 推崇科学探求真理 |
2.3.3 技术还原细节真实 |
第3章 21世纪美国罪案剧多样化的人物设置 |
3.1 人物设定的多重特征 |
3.1.1 正反两派的二元对立 |
3.1.2 个人英雄的形象塑造 |
3.1.3 不同角色的人设担当 |
3.2 人物性格的多面呈现 |
3.2.1 核心人物圆形化处理 |
3.2.2 注重个体独立和奋斗 |
3.2.3 全力维护个人的尊严 |
3.3 人物组合的多种模式 |
3.3.1 单人主角的人物模式 |
3.3.2 双人搭档的组合模式 |
3.3.3 团队合作的组合模式 |
第4章 21世纪美国罪案剧个性化的叙事特色 |
4.1 序列式的叙事结构 |
4.1.1 四幕式的情节结构 |
4.1.2 循环式的情节发展 |
4.1.3 扩大化的叙事空间 |
4.2 网状式的叙事手法 |
4.2.1 并进式的弹性叙事 |
4.2.2 叠加式的悬念设置 |
4.2.3 多重叙事元素杂糅 |
4.3 商业性的叙事策略 |
4.3.1 系列为王的叙事机制 |
4.3.2 叙事中巧妙植入广告 |
4.3.3 借助网络剧进行叙事 |
第5章 21世纪美国罪案剧奇观化的视听风格 |
5.1 直观奇特的画面呈现 |
5.1.1 暗黑色调制造悬疑氛围 |
5.1.2 昏暗光线引发不安情绪 |
5.1.3 奇特构图强化视觉效果 |
5.2 饱满独特的声音元素 |
5.2.1 象征性音乐增强代入感 |
5.2.2 夸张的音响提升感染力 |
5.2.3 解说性旁白加深认同感 |
5.3 蒙太奇式的剪辑手法 |
5.3.1 频繁使用重复蒙太奇 |
5.3.2 普遍应用交叉蒙太奇 |
5.3.3 创新运用颠倒蒙太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2000 年以来美国罪案剧的主要作品清单 |
附录 C 21世纪美国罪案剧获奖清单 |
致谢 |
(4)压迫颈部室息死亡案例的损伤特征及相关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材料与方法 |
结果 |
讨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已刊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相关研究状况 |
二、域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理论困境 |
一、错案认定标准模糊 |
二、错案发现机制存在不足 |
三、错案责任划分困难 |
四、审判独立与司法责任存在矛盾 |
第二节 法律困境 |
第三节 实践困境 |
一、追责主体的不足 |
二、追责证据缺损严重 |
三、追责时限不清 |
四、追责效果形式化 |
五、追责程序不明确 |
第三章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刑事错案发现机制 |
一、DNA技术的发展 |
二、无辜者计划 |
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 |
第二节 域外法官惩戒主体构成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德国 |
第三节 域外法官惩戒之事由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第四节 域外法官追责的程序设计 |
一、域外法官的弹劾程序 |
二、域外法官的一般惩戒程序 |
第四章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建构 |
第一节 理论方面的建构 |
一、建立明确而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 |
二、明确审判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构建积极主动的错案发现机制 |
四、保障审判独立 |
第二节 法律方面的建构 |
第三节 实践方面的建构 |
一、进一步推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工作 |
二、规范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制度 |
三、明确追责期限 |
四、深化追责效果 |
五、构建明确合理的追责程序 |
第五章 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现状 |
一、理论层面 |
二、法律层面 |
三、实践层面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地区)司法责任豁免制度之经验 |
一、法官的司法豁免权的确立 |
二、行使法官豁免权的机构 |
三、法官豁免权的行使界限 |
第三节 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豁免制度之完善 |
一、明确法官豁免权的法律地位 |
二、合理界定法官豁免权的内容 |
三、确立行使法官豁免权的机构 |
四、更新司法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媒体语境下的谣言语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五、语料来源 |
第一章 网络谣言语篇的类型和特点 |
第一节 网络谣言语篇概念的界定 |
一、什么是“网络谣言” |
二、什么是“语篇” |
三、什么是“网络谣言语篇” |
第二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类型 |
一、按语篇语体分类 |
二、按语篇模式分类 |
三、按语篇意图分类 |
第三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新特点 |
一、语篇与图片、视频融合 |
二、语篇篇幅较长 |
三、语篇信息得以保真 |
第四节 网络谣言的影响 |
一、网络谣言扰乱个人生活秩序 |
二、网络谣言影响社会企业组织发展 |
三、网络谣言影响政府公信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谣言语篇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衔接分析 |
一、篇内衔接手段 |
二、篇外衔接手段 |
第二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篇际性 |
一、网络谣言语篇与其他语篇的篇际关系 |
二、网络谣言语篇彼此间的篇际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谣言语篇的语用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关联-顺应模式分析 |
一、网络谣言语篇的生成 |
二、网络谣言语篇的理解 |
第二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 |
一、网络谣言语篇中的言语行为类型 |
二、网络谣言语篇中的间接言语行为 |
三、网络谣言语篇的语力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谣言语篇的治理分析 |
第一节 网络谣言语篇的治理建议 |
一、重视辟谣语篇的重要作用 |
二、使网络语用教育成为必修课程 |
三、开辟网刊文章的媒体互评板块 |
第二节 网络谣言语篇与辟谣语篇的相互对话 |
一、网络谣言语篇与辟谣语篇的语力对抗 |
二、网络媒体在网络谣言-辟谣语篇博弈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
(一) 证据分类中的客观性证据及其特点 |
(二) 两种审查模式对比下的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滤错机制 |
(一) 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滤错功能 |
(二) 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功用机制 |
⒈发现案件矛盾、疑点的审查反应机制。 |
⒉实行证据间关联性内容分析论证的事实认定机制。 |
3. 构建结构性证明体系的验证机制。 |
(三) 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运行规则 |
1. 客观性证据为关键证据的优先运用规则。 |
2. 客观性证据为检验标准的全面验证规则。 |
3. 客观性证据为证明核心的关联性印证规则。 |
⒋客观性证据为论证先导的推理判断规则。 |
三、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适用方法 |
(一) 确立规范载体, 赋予应用模式对审查证据的约束力 |
(二) 建立配套制度, 保障应用模式对证据的基本需要 |
(三) 实行证据评议管理, 确保审查遵守证据规则 |
(四) 采用主辅统一证明方法, 保证模式证明的效果 |
(五) 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避免严格证明下疑案丛生 |
(8)论自白任意性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问题探究 |
第一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具体内涵 |
一、 自白的含义 |
二、 任意性的内涵 |
三、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含义 |
第二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与相关范畴的甄别 |
一、 自白与自认 |
二、 自白与有罪答辩 |
三、 共犯的自白 |
四、 自白任意性规则与口供 |
五、 自白任意性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 |
第三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虚伪排除说 |
二、 人权维护说 |
三、 混合说 |
四、 违法排除说 |
五、 小结 |
第四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 |
一、 实体法价值 |
二、 程序法价值 |
第二章 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之状况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之实践透析 |
一、 实践中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若干案例 |
二、 案例问题归纳 |
三、 自白任意性规则之实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关于自白证据任意性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一、 古代的依法刑讯取供 |
二、 近代的废止刑讯 |
三、 现代的“不轻信口供” |
第三节 对“零口供”规则的质疑与思考 |
一、 “零口供”规则的简介 |
二、 “零口供”规则与沉默权 |
三、 “零口供”规则与自白任意性规则 |
第四节 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立法评价 |
一、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立法介绍 |
二、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立法缺陷 |
三、 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域外考察与分析 |
第一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在英国的确立 |
一、 废除职权宣誓和刑讯 |
二、 自白任意性规则明确立法 |
三、 沉默权受到限制 |
第二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在美国的重大发展 |
一、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
二、 “毒树之果”原则 |
三、 米兰达规则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规定 |
一、 德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
二、 日本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自白任意性规则 |
第四节 两大法系自白任意性规则之比较分析 |
一、 不同之处 |
二、 相同之处 |
第四章 构建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在立法上明确自白任意性规则 |
一、 删除“如实回答义务”并确定沉默权 |
二、 丰富“非任意性”的内容 |
三、 区分庭内自白和庭外自白 |
四、 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 |
第二节 运用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规范 |
一、 诉讼权利告知 |
二、 讯问方法规范 |
三、 全程连续录音录像 |
第三节 自白任意性的证明规则 |
一、 证明责任的分配 |
二、 证明标准的选择 |
三、 证明任意性的操作程序 |
第四节 自白任意性规则与其他制度的契合 |
一、 补强证据制度 |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制度 |
三、 被告人认罪量刑制度 |
四、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补充侦查案件心理测试技术实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心理测试技术概述 |
第一节 心理测试技术的涵义 |
第二节 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补充侦查案件的背景与作用 |
第二章 心理测试技术在退回补充侦查个案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吉林省Y市郑某被抢劫致死案 |
第二节 海南省C县符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
第三节 河南省C县张某被害案 |
第三章 补充侦查案件心理测试技术实测共性规律特点研究 |
第一节 以心理痕迹为视角重新分析补充侦查案件 |
第二节 补充侦查案件实测编题与操作技巧研究 |
第三节 测后谈话与讯问技术实测研究 |
第四章 补充侦查案件的成因与防控机制应用研究 |
第一节 补充侦查案件形成原因分析研究 |
第二节 降低补充侦查率的防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口供的实践历史 |
第一节 据供定罪:制度变迁中的变与不变 |
一、 朝代更替中的口供制度沿革 |
二、 我国古代口供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1949 年以前的口供主义:案例与观念 |
一、 以口供为中心的事实认定 |
二、 以刑讯为中心的取供方式 |
三、 抹不去的传统:清末修律后的口供实践 |
第三节 口供何以中心:一些初步解释 |
一、 有限的可知论 |
二、 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 |
三、 反逻辑的自由心证 |
四、 非对抗的刑事司法 |
第二章 “重视而不轻信”:我国口供角色的政策立法 |
第一节 革命及“继续革命时代”的口供政策 |
一、 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
二、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
第二节 1979 年口供规则的形成及思想来源 |
一、 西方法律文化的形塑 |
二、 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三、 革命主义政治文化的改造 |
第三节 现行口供规则的基本内容及评价 |
一、 以强制为主的取供机制 |
二、 非法供述的绝对排除 |
三、 口供证明力的模糊限制 |
四、 口供相对自由的审查判断 |
第三章 口供中心主义:我国口供运用的客观现实 |
第一节 研究方法与资料 |
一、 问卷调查 |
二、 卷宗分析及其他方法 |
三、 研究所限 |
第二节 侦查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比例 |
二、 如何实现高认罪率 |
三、 为何片面追求口供 |
第三节 刑事检察与口供 |
一、 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 |
二、 翻供、拒供、漏供及其影响 |
三、 审查意见书中的证据种类 |
第四节 审判与口供 |
一、 当庭认罪、辩解与翻供 |
二、 非法供述的排除 |
三、 口供对判决的实际影响 |
第五节 民众的口供依赖 |
一、 作为社会心理的口供依赖 |
二、 民众眼中的刑讯逼供 |
三、 非法供述的社会容忍度 |
第四章 实践反对立法:口供中心主义背后的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
一、 有罪推定、推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
二、 有罪推定观念的“思想考古” |
三、 有罪推定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二节 经验主义司法 |
一、 经验主义司法:两种进路 |
二、 经验主义司法与口供中心主义 |
第三节 功利主义与自利行为 |
一、 “口供中心”的功利主义逻辑 |
二、 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自利行为 |
第四节 客观真实观与证据获取能力 |
一、 客观真实:口供中心主义中的证明理想 |
二、 证据(线索)获取能力:口供中心主义的一种现实解释 |
第五节 从口供制度到司法体制 |
一、 刑讯逼供的制度基础 |
二、 异化的司法体制 |
第五章 得失之间:口供中心主义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实体正义 |
一、 导致冤假错案不断 |
二、 不影响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 |
第二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诉讼效益 |
一、 节约直接诉讼成本 |
二、 增加错误成本 |
三、 忽视“道德成本”和“过程利益” |
第三节 口供中心主义与人权保障 |
一、 “眷恋”集体人权 |
二、 限制或剥夺被追诉者权利 |
第六章 理想与现实之间:口供中心主义之变革 |
第一节 实务部门的实践努力及效果 |
一、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二、 讯问方式的完善和内外监督 |
三、 “零口供”规则 |
四、 地方性口供规则 |
第二节 学界的改革方案及立法选择 |
一、 口供定位之争 |
二、 学界的立法建议稿及其论证 |
三、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口供制度 |
第三节 可能的出路 |
一、 应有立场 |
二、 改革面临的现实制约 |
三、 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杀人碎尸案现场法医学勘验的指导思想(论文参考文献)
- [1]一起杀人碎尸案的犯罪行为与心理剖析[J]. 向静,高滢.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0(06)
- [2]这些“世纪悬案”为何20多年才告破[J]. 张振华,王丽. 方圆, 2020(18)
- [3]21世纪美国罪案剧类型特征研究[D]. 朱娟. 湖南大学, 2019(07)
- [4]压迫颈部室息死亡案例的损伤特征及相关因素研究[D]. 皮之云. 昆明医科大学, 2019(06)
- [5]我国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研究[D]. 徐佳琦.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6]网络媒体语境下的谣言语篇研究[D]. 安方琦. 江苏师范大学, 2017(10)
- [7]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J]. 沈立国. 行政与法, 2014(11)
- [8]论自白任意性规则[D]. 李锦华. 广东财经大学, 2014(02)
- [9]补充侦查案件心理测试技术实测研究[D]. 王琳. 甘肃政法学院, 2014(05)
- [10]口供中心主义评析 ——以我国口供规则实施问题为视角[D]. 闫召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