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分税体制 完善财政职能(论文文献综述)
贺冠勇[1](2021)在《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设计 ——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文中提出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式分权下的财政激励和政治激励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制度保障,创造了“中国经济奇迹”,但中国式分权下的双重激励也衍生出了地方政府“重投资,轻民生”的财政支出偏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生改善尤其成为当下的焦点和重要议题。为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研究中国式分权下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何种形式的激励机制更有利于中央政府激励地方政府规范其财政支出结构呢?又或者说,中央政府如何激励地方政府努力供给基本公共服务呢?首先,本文对中国式分权、基本公共服务和激励机制进行概念界定,进而对涉及到的财政分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展开简要介绍。第二,对中国式分权下的两种重要激励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展开现状描述。第三,作为激励机制设计的重要内容,本文立足中国实际,构建中国式分权下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并在分析中国式分权下的税收分成激励和官员晋升激励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激励作用的基础上,提出理论研究假说。第四,运用2007-2016年省级面板数据构建了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发现:税收分成激励与官员晋升激励都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负向激励作用。第五,结合两种激励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负向激励作用,本文进一步对税收分成激励和官员晋升激励本身存在的缺陷展开了问题分析。最后,以“集分平衡”为机制设计原则,以完善分税制作为财政激励机制的设计主线,以完善政绩考核制作为政治激励机制的设计主线,本文提出了财政与政治两方面的激励机制设计的改进方案,以及健全约束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议。本文的创新首先在于运用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研究中国式分权背景下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其次,首次研究了税收分成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联系;第三,聚焦于税收分成激励以及官员晋升激励两大激励机制,并通过计量模型具体考察税收分成激励和官员晋升激励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
冯杰[2](2019)在《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税权分配,究其本质,实则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配置,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分配关系。在我国,存在漫长的央地财政关系的调整实践,目的就是探索集权与分权的最优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收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对此,我国愈发对税权分配有着迫切的制度需求,由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相继三次提出明确要求可见一斑。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税权分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法经济学源起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就是关注法律问题在经济学与法学两种语境下的差异与统一,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找完美契合点。法律在其视野中,如同其他制度一样,具有经济学属性,对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税权分配作为制度表现,其内涵中既具有法学理念,也具备经济学意义,因此论文选择法经济学作为研究税权分配的视角和方法,这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相符的。从当前的研究现状看,在法经济学领域中有关税权分配体制的研究甚显薄弱,因而本论文就此所做的学术尝试是具有创新性的。本文在研究时,基本沿袭了法经济学上“由经济到法律、再由法律到经济”的研究路径,以税权分配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引下,以效率与公平为指标,定性、定量地分析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由税权分配所产生的行为差异及其后果,以此来评判税权分配制度对政府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同时,通过考察分税制在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寻找当前分权制度中不合理的症结,据此来重塑和完善与税权分配有关的制度体系。主要形成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税权之“权”蕴含了权力与权利,其客体形态决定了分税制的三种不同制度模式。从理论上看,理想的分税制制度,应当既能够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激励,使得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既定的合理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果。但是我国的分税制实践存在现实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地方税权以及地方税系都十分薄弱,究其成因,主要是存在法律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权力分配模式失衡。(2)为了剖析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效应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需要明确税权分配的理论前提和评价标准。按照理性选择理论,假设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及信息偏在的前提,用效率与公平为标准来评价税权分配制度。通过实证验证,税权分配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我国的现实是由于分权的程度不够,导致税权分配不利于经济增长。同时,分税制可以激发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但其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返还制度的激励,这种激励最终在结果上会造成区域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形成公平的损失。此外,还有特定阶段出现的异常税收弹性指数,证明地方政府征税行为存在扭曲,这种扭曲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有关公平的考察上,按照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等具体要求进行。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均存在起点不公平的情况;地方政府缺少具有强大财政意义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益比例上的分配方式也无法弥补由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而导致的税收收入缺口;现行的税收收益权分配格局很难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公平的结果。(3)针对上述税权分配中的制度缺陷,在借鉴国际及历史经验的前提下,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向导,在对税权配置的制度格局进行优化时,要厘清税权分配在价值理念、形式与实质标准、制度保证等制度要素的理论逻辑。据此设计优化方案时,一方面要发挥宪法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借此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税权分配制度得以重塑。本论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1)历史研究法。在研究税权分配问题时,有必要运用发展的眼光进行理论溯源。基于现实,回顾并评价税权分配的发展历程,只有揭示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趋势,才能辨清其本质。同时,要解决当下在税权分配中存在的弊端,也需对其成因追本求源,以从根本上寻找应对之道。(2)比较研究法。论文将与税权分配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期为实现其制度重塑寻找可靠的理论支撑;将税权的内容进行类比,考察它们在制度中运行轨迹及其关联性,探寻税权分配发挥作用的机制;将分税制以及税权分配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以发现可供我国借鉴的国际案例参考。(3)实证研究方法。论文论证了将效率与公平作为税权分配效应衡量标准的合理性,以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分析方法,通过数据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税权分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4)规范分析方法。该方法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税权分配提供优化建议的内容中,在充分理解税权分配的本质后,通过对其发展现状结合现有理论进行逻辑推演,找出影响税权分配效果的成因,以明确税权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方向。(5)文献调查法。通过大量研读法经济学、政治经济学、法学、财政学、税收学等相关学科已有的文献资料,认真梳理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果,既为论文研究开阔了视野,也为研究的框架及结论的提出,尽可能地探寻相对丰厚的理论依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论文运用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研究税权分配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在我国仅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在现有的文献资料中,对于税权分配的研究大多散见于财政学、税收学、经济学、法学等各自的领域中,鲜有基于法经济学进行税权分配研究的成果,更遑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税权分配提供研究思路。本论文尝试从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中探求二者的共振点,以期为税权分配的改革给予理论助益。第二,论文以效率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并研究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多将税权分配问题与财政分权问题结合在一起讨论,甚少单独针对税权分配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更少见对税权从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上,做出有关效率与公平的测评。本论文确立了评价税权分配制度应当以效率与公平为标准,尝试突破原有法学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以期能更有效地评估税权分配制度的效果。第三,论文按照效率标准与公平标准,对税权分配制度的现状不仅进行定性分析,还从实证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从现有的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来看,在以往的法经济学研究中,对研究对象的计量分析并未构成研究的主要内容。本论文在探究税权分配制度的理论本相时,尝试响应经济学中对经济研究工具科学性的追求,在对税权分配制度进行定性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定量的实证分析,增加了对选题研究的科学性,使得研究结论更加真实、可靠。第四,论文在有关税权分配的优化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论文不仅针对通过理论评估与实证测量之后发现的税权分配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在构建优化路径时,还提出了优化设计思路的理论逻辑,通过对这种理论逻辑的厘清,打造税权分配制度在法经济学视野下的理论通路。同时,从理念设计到评价法则直至制度重塑的过程中,始终都以转型中国作为研究情境来讨论,据此而来的进路设计框架,有创新意义。
周强[3](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将时代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凝练到一个规范的体系中。治理现代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现代化又有三个内在要求:一是政策科学化,二是政策民主化,三是执政法治化。治理现代化最终将体现为“人”的现代化。本文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央地财政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财税制度是国家政权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放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央地财政关系是财政制度的核心,它同国家结构密不可分,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对应不同的央地财政关系,财政权力的集中程度各有不同,各有优劣。当今世界的趋势是不同国家结构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有趋同的倾向,即原先财政集权的国家逐渐分权,原先分权的财政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财权有扩大趋势。在我国,对于“集权与分权”的思考长期存在着模糊而二元对立的思考。本文在分析“集权-分权”背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适度分权的思路。20世纪70年代,由蒂伯特、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学者开创形成了经典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兴起,在结合了经济全球化和大批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其中包括用来描述解释中国经验的多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本文认为中国式联邦主义有其合理性,但也有部分特性只具有过渡期特征。本文梳理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央地财政关系,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先秦分封建土的契约领主制(准财政邦联制),二是秦至晚清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三是从民国开始形成的现代国家财政制度。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阶段,存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央地财政关系困局。本文论述了分析央地财政关系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如国家结构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转移支付效应理论等。借用这些理论,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当代央地财政关系的现状。包括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系、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分析了央地财政关系中尚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权事权界定不清、财政自主权的二元结构、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财政集权与分权背后的考量因素,用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可有效界定最优的“集权-分权”程度与范围,进而避免“治乱循环”的窠臼。在已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指标,再运用现有最优财政分权度方法,可以更接近对全社会发展最有利的财政分权程度。对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分档分类分区域”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事权财权划分方案,本文提出了按“人均实际获得公共服务”为指标,按国家基准进行与各省逐个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本文对现有分税制的负面效应进行了总结,并且对宏观税负进行了测量,对国际上提出的税收痛苦指数进行了修正。用OLS面板回归模型,对我国过去20年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效应进行测算。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影响;二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人均收入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效应不显着,对人均收入提高效果显着,对不发达地区人均所得提高的效应要大于对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所得的提高效应比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明显。此结果也为精准扶贫提供了佐证和思路。第五章选取了七个国家分析其央地财政关系,其中涵盖了发达国家(英、美、德、法、日)、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印度)、东方儒家文化国家(日本)、转型国家(俄罗斯)、人口大国(印度)等。在五个发达国家中,各自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央地财政关系又各有侧重。英国有着悠久的地方分权历史,美国有标准的现代财政联邦主义,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单一制国家的代表,德国因其历史原因,呈现一种高度合作的财政联邦制,日本在高度财政集权的框架下实践着清晰的央地财政分权。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央地财政关系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套方案,而必须是结合本国政治传统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的设计。第六章对我国的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
陈雷[4](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5](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吴睿[6](2019)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文中认为财税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核心,关键在于处理好央地财税关系。央地财税关系的本质是财政管理权限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处理是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我国经济体制运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属于“全能型”政府;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政府在很多领域中逐步退出,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赶超型”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进一步退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由“赶超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央地财税关系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纵观我国央地财税关系改革的路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模式,二是过渡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模式,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模式。其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国现代财税体制的框架和雏形。在分类别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逐步成为拥有相对独立财政权利的行政主体。探寻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起点和渊源,其设计初衷的指向是有偏向性的,即更多的考量是如何应对当时两个迫在眉睫的难题:即“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渐降低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分税制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的,快速扭转了中央政府在财政话语权上的弱势局面,极大地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但是分税制改革毕竟是中国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一个初步探索,还存在着颇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所造成的央地财税关系的异化,典型表现为央地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有多方面的经济表象,如政府失灵、畸形的土地财政、过低的财政透明度、市场分割、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等,央地财税关系异化严重抑制了中国经济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此外,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应该更多地从“有为政府”转向“有效市场”,而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捋顺央地财政关系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必备条件。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如何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本研究在对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进行历史检视的基础上,首先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对央地财税关系调整进行了效率检验,分别对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和上收事权进行了效率检验,从而实证了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再次,对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源构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最后,探究了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路径。最终形成以下主要结论:1.目前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呈现出异化状态。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有:政府失灵、地方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出、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财政透明度低等方面。央地财政关呈异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划分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政府职能不明晰导致地方财力困难,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跑部钱进”、“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问题等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扭曲现象。2.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本质上是中央和地方博弈的结果。本研究基于博弈论分析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行动的次序不同,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就不同,而地方政府总会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行动策略,但如果达不到这种策略,地方政府则会通过懈怠的方式迫使中央政府作出相应的权益让步。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经济主体责任,但却呈现出严重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的发行城投债、税收竞争等一系列财政关系异化的现象。3.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本研究采用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方法定量分析了中央政府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中央上收事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556%,而中央下放财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336%。由此验证了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所以,财税改革的下一步在于中央政府应基于“财力、财权与事权相配”的原则上适度上收事权,同时也下放一定的财权给地方政府以重新匹配央地间财权与事权。4.“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证明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财政分权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镇化建设。地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地方财源建设,这些都为进一步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分析还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能为将来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提供更多的空间。这个发现为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明确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就是更加重视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
陈思瑞[7](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张春宇[8](2017)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三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三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三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三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余红艳[9](2015)在《中国税收制度的演进及其经济增长绩效研究 ——基于分税制改革二十年实证分析》文中认为20年前,中国做出了分税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初步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税收制度,实现了中国财税改革的历史性飞跃。伴随着税收制度的演进,“效率型”税收制度一方面将“增长主义”为先的经济理念发挥到了极致;另一方面以税收收入为主要形式的政府收入总量高度累积,“扩大规模”的财政哲学长期占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在市场化改革推进中广泛形成。然而,经历了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我国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原有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偏离。2008年后,中国错失了税收制度调整的最佳契机,经济发展对体制负面效应的融合度渐进饱和,税收制度的经济绩效由原有的“激励变量”逆转为真实的“经济约束”。鉴于此,税收制度面临重新的评价与权衡。本文即是从广义税收制度的视角出发,从宏观税负、税收结构以及税收管理体制动态演进的三个维度,遵循分税制改革的初始背景与逻辑路径,用辩证的观点系统衡量中国税收制度的经济增长绩效。具体研究涉及以下问题:首先,宏观税负的经济增长绩效。本章在现行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架构下,探讨三个口径宏观税负率与边际宏观税负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检验结果表明:在分阶段演进中,具有“增收”特征的税收制度直接带来三大口径宏观税负的攀升,在税收制度形成期(1994—1997),多数变量均不显着;在制度发展期(1998—2002),宏观税负的经济增长绩效开始释放;在税收制度的弱势转变期(2003—2007),两者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变得尤为显着,宏观税负的经济增长绩效达到高峰;在税收制度的强势转变期(2008—2013),经济转型所需要的税收制度强势供给与创新并未得到满足,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关系出现逆转,宏观税负的经济增长负效应愈发突出,且强度也大于前面三个阶段。边际宏观税负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经历了从消极向积极态势的转变过程。不同口径的分析结论显示:随着口径的变大,前期大量非税收入的存在及其较低的管理水平降低了经济增长绩效,得益于预算改革的推进,非税收收入的负面效应有所弱化但依旧强劲。在总体制度绩效释放期,宏观税负率的经济增长效应显着为负。区域实证结果反映:在整个税收制度红利的释放期,地区宏观税负率制约经济增长,边际宏观税负率的影响相对较小,东部地区由于宏观税负上升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小于中、西部地区。其次,税收结构的经济增长绩效。税收结构的经济增长绩效则更加侧重税收制度的结构演进视角。从总体演进结果来看,我国直接税税收制度的经济增长绩效令人担忧,由于直接税比重较低,税种不健全,直接税的总量及其经济调节功能不足显着降低了经济增长的绩效。从分阶段演进的情况来看,在税收制度的强势转变期(2008—2013),税收结构的消极作用极为突出,经济增长绩效损失远远大于间接税税收制度完善中所带来的正向经济增长绩效。之所以在制度演进的弱势转变期矛盾并不突出,原因在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符合中国分税制改革后税收安排的内在要求,显着促进了经济增长,且正向绩效持续为继,在改革的前期掩盖了直接税的调节不足,但间接税的正向经济增长效应在最后阶段出现了大幅度减弱,也使得税收结构的劣势凸显。相比之下,区域视角分析中,税收结构的经济绩效在东部地区的负面效应累积显着,中部地区的负增长效应次之,西部地区税收结构演进较慢。最后,分税制的经济增长绩效。本章通过构建分税制制度绩效衡量指标,从省级与区域层面展开经济增长绩效分析。在制度合理方面,总体来看,政府支出的经济增长绩效并未全面实现,政府收入扩张的负效应凸显,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看,收入的扩张根源于政府职能的不规范与支出责任的界定不清。分阶段演进中,分税制的体制框架下政府支出的与政府收入的经济增长效应出现了阶段性波动,以2003年所得税分享机制改革为分割点,政府收支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形成鲜明对比,在制度强势转变期,政府收入规模对经济增长的负面效应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在制度规范方面,总体上,税收分权激励作用不足,收支不对称矛盾突出,转移支付制度的经济绩效有待释放。分阶段演进中,税收结构在税收“分成”的财政激励下逐渐阻碍经济增长绩效的释放;税收分权的经济激励自制度形成后经历了绩效释放到逐渐衰弱的过程;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偏离经济增长目标,也强化了税收之外的收入扩张惯性。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收支调节作用尤显不足。在管理科学方面,无论是总体还是分阶段分析都证实:预算内收支的规范度提升有利于经济增长。区域分析中,分税制整体绩效的负面效应在东、中和西部地区骤然显现。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研究,本文分析了税收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经济增长绩效。结论认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理性之举,我们既要肯定其贡献,又要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其修正的必要性。在分税制改革后的很长时期内,税收制度与经济增长的路径是相匹配的,但在制度演进的后期,分税制体制背景下税收制度的经济增长绩效业已衰竭。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形成的税收制度框架正阻碍着中国经济增长的路径转换,基于原有税收制度的固化与些许的制度微调无异于“饮鸩止渴”,在经济体制改革渐进“深入区”之际,只有“断臂求生”,走向否定之否定,全面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优化税收结构,重塑政府间税收分权的有效激励框架,释放中国供给管理约束,启动新一轮经济增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高培勇,杨志勇[10](2014)在《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文中指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促进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提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分税制距离全面规范仍有较长的路要走。今后,政府间财政关系改革需要继续坚守"分税制"的方向,构建与完善地方税系应以共享税为主,最终应建立分税、分租与分利相结合的政府收入划分体系。要取消税收返还,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
二、健全分税体制 完善财政职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健全分税体制 完善财政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设计 ——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财政分权与公共服务供给 |
1.2.2 激励机制与公共服务供给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中国式分权 |
2.1.2 基本公共服务 |
2.1.3 激励机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式分权激励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现状分析 |
3.1 中国式分权激励:税收分成与官员晋升 |
3.1.1 税收分成激励 |
3.1.2 官员晋升激励 |
3.2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基于财政支出的视角 |
3.2.1 全国财政支出视角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
3.2.2 央地政府间财政支出对比视角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分析:一个理论模型 |
4.1 模型基础 |
4.1.1 中国政府间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 |
4.1.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标函数 |
4.2 模型设计 |
4.2.1 模型基本假定 |
4.2.2 模型基本过程 |
4.2.3 模型基本求解 |
4.3 模型分析与研究假说 |
4.3.1 对最优激励机制的一般性讨论 |
4.3.2 财政激励机制分析与研究假说 |
4.3.3 政治激励机制分析与研究假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效应:实证检验 |
5.1 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说明 |
5.2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5.3 实证结果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更换被解释变量 |
5.4.2 分地区回归 |
5.4.3 内生性处理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效应扭曲:问题分析 |
6.1 税收分成激励的扭曲 |
6.1.1 激励扭曲之一:共享税的“分成”为主与税基流动 |
6.1.2 激励扭曲之二:地方税体系规模不足及其主体税种缺失 |
6.1.3 配套制度扭曲:政府间纵向财政“非对称”与横向财政失衡 |
6.2 官员晋升激励的扭曲 |
6.2.1 激励扭曲之一:“向下”的人事任免与“向上”的行为导向 |
6.2.2 激励扭曲之二:“弹性”官员任期与多任务的选择性履行 |
6.2.3 自我激励扭曲:机会主义倾向下的官员腐败与“为官不为” |
6.3 中国式分权下激励机制扭曲的综合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实现:机制设计 |
7.1 激励机制设计的原则与主线 |
7.1.1 一个原则:激励机制设计的“集分平衡”原则 |
7.1.2 两条主线: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与优化政绩考核制 |
7.2 财政激励机制设计 |
7.2.1 转变税收分成模式:由“分成”为主到“分税”为主 |
7.2.2 构建合理的地方税体系:以受益税为主体税 |
7.2.3 配套机制设计之一:优化财政转移支付设计 |
7.2.4 配套机制设计之二:调整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
7.2.5 配套机制设计之三: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 |
7.3 政治激励机制设计 |
7.3.1 优化绩效考核内容:由“为增长而竞争”到“为和谐而竞争” |
7.3.2 构建合意的政绩考核制:兼顾包容性与区域性 |
7.3.3 配套机制设计之一:转变政府治理理念 |
7.3.4 配套机制设计之二:减少政府管理层级 |
7.3.5 配套机制设计之三:引入民众评价机制 |
7.4 健全约束机制与其他配套措施 |
7.4.1 健全财政约束机制:提高财政透明度 |
7.4.2 健全政治约束机制:完善行政诉讼法 |
7.4.3 配套措施之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
7.4.4 配套措施之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税权的文献综述 |
1.2.2 税权分配影响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税权分配的基础理论概述 |
2.1 税权的基本内涵 |
2.1.1 税权的概念 |
2.1.2 税权的划分 |
2.2 税权分配的理论渊源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国家治理理论 |
2.2.4 财政分配理论 |
2.3 税权分配的制度来源:分税制 |
2.3.1 税权分配的逻辑起点:以分税制厘清税权的权力关系 |
2.3.2 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分税制的理论设定 |
2.3.3 税权分配的实现:分税制的模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理论分析 |
3.1 分析的前提:三个理论假设 |
3.1.1 行为主体存在有限理性 |
3.1.2 主体行为存在机会主义 |
3.1.3 存在信息偏在 |
3.2 税权分配的标准:效率与公平 |
3.2.1 税权分配中的效率 |
3.2.2 税权分配中的公平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税权分配现实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 |
4.1 我国分税制的制度变迁及其影响 |
4.1.1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轨迹 |
4.1.2 我国分税制的变迁产生的影响 |
4.2 效率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2.1 测评的度量标准 |
4.2.2 税权分配与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研究 |
4.2.3 税权分配对地方政府征税积极性的影响考察 |
4.3 公平标准下对税权分配现状的考察 |
4.3.1 对起点公平的分析 |
4.3.2 对过程公平的分析 |
4.3.3 对结果公平的分析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税权分配中的实际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5.1 税权分配制度存在供需失衡及其成因 |
5.1.1 失衡的表现 |
5.1.2 失衡的原因 |
5.2 税权分配中的现实障碍及其成因 |
5.2.1 税收立法权中存在制度障碍 |
5.2.2 税收征管权分配失衡 |
5.2.3 税收收益权设置不合理 |
5.2.4 税权分配现实障碍的失范成因 |
5.3 小结 |
第6章 优化我国税权分配的路径选择 |
6.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6.1.1 分税制的域外实践 |
6.1.2 域外分权实践的启示 |
6.2 厘清税权分配的理论逻辑 |
6.2.1 建构设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收正义 |
6.2.2 明晰税权分配的形式标准:税收法定 |
6.2.3 确认税权分配的实质标准:税收公平 |
6.2.4 实现税权分配的制度保证:税收宪政 |
6.3 优化税权分配的制度框架 |
6.3.1 税收宪政的规范化运作 |
6.3.2 实体规范制度的构建 |
6.3.3 程序控制机制的生成 |
6.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比较归纳法 |
1.3.3 规范分析法 |
1.3.4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和论文整体结构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国家治理 |
2.1.2 央地财政关系 |
2.1.3 财政分权 |
2.2 国家结构理论 |
2.2.1 两种类型的国家结构与权力分配 |
2.2.2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异同 |
2.2.3 集权与分权的比较 |
2.3 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1 分权制衡理论 |
2.3.2 “AMS视角”的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3 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 |
2.4 公共选择理论 |
2.4.1 财政集权下的公共福利损失 |
2.4.2 财政分权下公共产品提供不足 |
2.5 委托-代理理论 |
2.6 转移支付效应理论 |
第3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建国后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历程与评价 |
3.2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现状 |
3.2.1 中国当代财政分权现状 |
3.2.2 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二元体制 |
3.2.3 财政单一制的三种模式 |
3.2.4 碎片化权威和事实联邦主义 |
3.2.5 分税制现状与国地税合作 |
3.2.6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
3.3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界定不清 |
3.3.2 央地财政关系中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3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乏,地区差异扩大 |
3.3.4 政府层级过多,税种规范划分难度大 |
3.3.5 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
第4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分析与实证 |
4.1 中国式财政分权与“集权-分权”底线的思考 |
4.2 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
4.2.1 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度衡量方法 |
4.2.2 最优财政分权度的衡量 |
4.2.3 事权财权划分效果评价方法 |
4.2.4 事权财权匹配度指标 |
4.2.5 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下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 |
4.3 分税制、宏观税负与税收痛苦指数 |
4.4 我国转移支付效应的实证分析 |
4.4.1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的影响 |
4.4.1.1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 |
4.4.1.2 描述性统计与计量分析 |
4.4.1.3 建立回归模型 |
4.4.1.4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4.2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人均收入的影响 |
4.4.2.1 数据选取与描述 |
4.4.2.2 建立模型 |
4.4.2.3 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央地财政关系的国际借鉴 |
5.1 现代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几种模式 |
5.2 英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2.1 英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2.2 英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2.3 英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2.4 英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3 美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3.1 美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3.2 美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3.3 美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3.4 美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4 俄罗斯的央地财政关系 |
5.4.1 俄罗斯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4.2 俄罗斯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4.3 俄罗斯联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4.4 俄罗斯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5 德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5.1 德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5.2 德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5.3 德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
5.5.4 德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6 法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6.1 法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6.2 法国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6.3 法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6.4 法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7 日本的央地财政关系 |
5.7.1 日本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7.2 日本央地税收划分 |
5.7.3 日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7.4 日本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8 印度的央地财政关系 |
5.8.1 印度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8.2 印度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8.3 印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8.4 印度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9 国际央地财政关系总结与借鉴 |
第6章 中国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建议 |
6.1 完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破解财权二元结构 |
6.2 加快财政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
6.3 完善分税制,增加地方主体税种 |
6.4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5 加强“基层反馈”和主观偏好表达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全能政府 |
1.2.2 有限政府 |
1.2.3 财政分权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理论概述与文献述评 |
2.1 理论概述 |
2.1.1 有限政府理论 |
2.1.2 财政分权理论 |
2.2 文献研究述评 |
2.2.1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述评 |
2.2.2 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述评 |
3.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的历史检视 |
3.1 全能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2 赶超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3 有限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分析 |
4.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1.1 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合理标准的历史演进 |
4.1.2 新时代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表现及原因 |
4.2.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 |
4.2.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原因 |
4.3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分析 |
4.4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4.1 效率测度方法 |
4.4.2 指标设定与数据来源 |
4.4.3 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效率检验 |
5.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效率检验 |
5.1.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1.2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范围与程度 |
5.1.3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效率检验 |
5.2.1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范围与程度 |
5.2.3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财源建设 |
6.1 理论分析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居民最优化问题 |
6.2.2 企业最优化问题 |
6.2.3 政府最优化问题 |
6.3 计量模型构建 |
6.3.1 影响因素、变量设置及数据说明 |
6.3.2 计量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4.1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的优化路径 |
7.1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原则 |
7.1.1 坚持完善分税制的原则 |
7.1.2 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
7.1.3 坚持财力划分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 |
7.1.4 坚持地区间财力均衡配置的原则 |
7.1.5 坚持地方财源建设为重要抓手原则 |
7.2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具体路径 |
7.2.1 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7.2.2 合理分配财力,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系 |
7.2.3 规范转移支付,均衡区域分配 |
7.2.4 建设地方财源,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
7.3 本章小结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8)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畴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研究综述 |
1.3.2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3 税制结构研究综述 |
1.3.4 税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5 地方税体系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
2.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渊源 |
2.1.1 公共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基本理论支撑 |
2.1.2 财政分权理论奠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基石 |
2.1.3 契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4 委托代理理论为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理论参考 |
2.1.5 最优及次优税制理论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
2.1.6 博弈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提供理论支持 |
2.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 |
2.2.2 事权、支出责任与政府间税收关系 |
2.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收制度 |
2.3.1 税制结构与政府间税收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
2.3.2 具体税制影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合理构建 |
2.3.3 税收政策促进政府间税收关系的良性运转 |
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税权划分 |
2.4.1 税权综述 |
2.4.2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重要体现 |
2.4.3 税收立法权是政府税权的逻辑起点 |
2.4.4 税收行政权决定政府税权的良性运转 |
2.4.5 税收司法权是政府税权的内在保障 |
2.4.6 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的税权划分 |
2.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两级税收收入体系 |
2.5.1 税收收入体系具有层级性 |
2.5.2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制衡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 |
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分析 |
3.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
3.1.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无谓损失 |
3.1.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最优税率 |
3.1.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弹性 |
3.2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3.2.1 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国家治理 |
3.2.2 税权划分影响国家治理的认识误区 |
3.2.3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3.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3.3.1 理论分析 |
3.3.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就业增长的影响 |
3.4.1 理论分析 |
3.4.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4.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
3.5.1 理论分析 |
3.5.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5.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析 |
4.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
4.1.1 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1.2 事权与支出责任交叉错位 |
4.2 税收制度的现状 |
4.2.1 营改增之后税制更加简化 |
4.2.2 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 |
4.2.3 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待改进 |
4.3 税权划分的现状 |
4.3.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过于集中 |
4.3.2 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存在交叉 |
4.3.3 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偏离分税轨道 |
4.4 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 |
4.4.1 中央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充盈 |
4.4.2 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匮乏 |
4.4.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有待改进 |
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1 政府职能有待重新界定 |
5.1.2 税收制度有待更新完善 |
5.1.3 税收权限有待合理配置 |
5.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失衡 |
5.2.1 分税制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持续失衡 |
5.2.2 营改增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加重 |
5.2.3 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 |
5.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的综合分析 |
5.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共享税问题 |
5.3.1 问题表现之一:共享税种过多 |
5.3.2 问题表现之二:共享方式繁杂 |
5.3.3 问题表现之三:共享比重过大 |
5.3.4 共享税问题的综合分析 |
5.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二:地方税体系问题 |
5.4.1 地方税的概念界定模糊 |
5.4.2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表现 |
5.4.3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及建议 |
6.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 |
6.1.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 |
6.1.2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 |
6.1.3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要原则 |
6.1.4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整体布局 |
6.2 具体建议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
6.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2 处理好政府与政府的关系 |
6.3 具体建议二:完善税收制度、夯实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 |
6.3.1 综合考虑多元化目标 |
6.3.2 合理构建复合税制 |
6.3.3 优化税制结构 |
6.3.4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
6.4 具体建议三:合理配置税权、释放各级政府的活力和创造力 |
6.4.1 纵横摆布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 |
6.4.2 多方考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
6.4.3 双管齐下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
6.5 具体建议四:重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均衡配置政府财力 |
6.5.1 逐步改革共享税是重回分税制的根本途径 |
6.5.2 重建地方税体系是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关键 |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税收制度的演进及其经济增长绩效研究 ——基于分税制改革二十年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
第三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评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第二节 文献回顾与评述 |
第三章 经济增长阶段转换与税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的经济背景与成效 |
第二节 分税制改革后税收制度的演进历程 |
第三节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进特征 |
第四章 税收制度与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 |
第一节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 |
第二节 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 |
第三节 分税制与经济增长 |
第五章 宏观税负的经济增长绩效 |
第一节 理论标准与衡量指标 |
第二节 基于省级面板的检验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区域视角的检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税收结构的经济增长绩效 |
第一节 影响税收结构的因素分析 |
第二节 理论模型与省级实证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区域视角的检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分税制的经济增长绩效 |
第一节 分税制制度绩效的衡量指标 |
第二节 基于省级面板的检验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区域视角的检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我国税收制度的优化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税收制度优化的目标与逻辑路径 |
第二节 现代税收制度构建的政策体系 |
外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税制改革是怎么开始的?① |
( 一) 分税制是什么? |
( 二) 分税制改革方案是针对“财政包干制”弊病提出的。 |
( 三) 分税制怎么实施? |
( 四) 分级财政: 改革的目标模式。 |
二、事权与财权关系界定的五大难点问题分析 |
( 一) 事权与财权关系问题的提出② |
( 二) 事权与财权的匹配的五大难点问题分析。 |
( 三) 关于未来改革的展望: 形成真正的分级财政。② |
三、构建与完善地方税系的路径选择:以共享税为主的方向 |
( 一) 分级财政呼唤地方税系。 |
( 二) 地方税系构建与完善中的主要问题。 |
( 三) 地方税系构建与完善之路径选择。 |
( 四) 地方税系构建与完善: 结合具体税种的分析。 |
( 五) 关于地方税系构建与完善的对策思路。 |
四、取消税收返还, 规范转移支付 |
( 一) 取消税收返还。 |
( 二) 构建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
( 三) 尽可能压缩转移支付规模。 |
( 四) 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 |
( 五) 构建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 六) 增强透明度是专项转移支付改革成功的关键。 |
五、赋予地方发债权, 规范地方债务管理制度 |
( 一) 地方政府性债务何去何从? |
( 二) 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分类整理。 |
六、稳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
( 一) 三种类型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
( 二) 财政的省直管县改革存在的问题。 |
( 三) 对策与建议。 |
专栏1 |
专栏2 |
专栏3 |
四、健全分税体制 完善财政职能(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式分权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设计 ——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D]. 贺冠勇.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分税制下税权分配的法经济学分析[D]. 冯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D]. 周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4]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D]. 吴睿. 武汉大学, 2019(06)
- [7]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6)
- [9]中国税收制度的演进及其经济增长绩效研究 ——基于分税制改革二十年实证分析[D]. 余红艳. 南京大学, 2015(01)
- [10]推进政府间财政关系调整[J].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课题组,高培勇,杨志勇. 经济研究参考, 2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