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论文文献综述)
任文岱,杨光,曹红坤[1](2021)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专业分工的细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理难度也不断加大。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披露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并对案件中“重大损失”等相关证据的审查工作作出提示。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入职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
韩雨露[2](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在认定"重大损失"时,法院采取"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商业秘密研发成本""许可使用费"来确定"重大损失"数额,实证研究表明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多元且混乱,适用顺序不明确,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裁判结果多样。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危害行为,域外将其作为行为犯,应当对侵权行为方式进行分类,并在不同行为下确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不正当获取行为对应许可费,非法获取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对应许可费和销售利润损失较高者,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导致其价值完全丧失对应商业秘密价值。
常智礼[3](2021)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文中认为犯罪数额作为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但对其认定缺乏唯一性标准,刑事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类案不同罚的问题凸显。数额标准适用不一致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司法解释的不完备。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但现行刑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缺乏确定性,而学界对数额标准也存在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观点,法官可以引用不同的刑法理论解释犯罪数额、计算犯罪数额进而做出裁判。犯罪数额标准体现了立法层面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是犯罪结果的货币化计量,天然与会计学理论密切相关,现有的数额标准理论研究跨专业融合不足,使用一般用语或法律语言解读数额标准,缺乏专业性支撑,反而引起歧义或疑惑。本文引入会计学相关概念,从两个维度研究犯罪数额标准,第一个维度是数额的认定标准,数额的认定标准是刑法或司法解释对数额的性质、内涵和外延做出的规范;第二个维度是数额的计算方法,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在会计准则标准下对金额计算做出的规范,在此基础上运用会计学概念精确定义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销售金额指销售产品(服务)后收取的对方为取得该产品(服务)而支付的总金额(不包括价外税),当拥有收取对价的权利时确认销售收入;非法经营数额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侵权产品的价值,侵权产品包含完工的侵权产品以及有确定证据证明属于侵权产品加工过程中生成的过程产品;违法所得是指销售收入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直接的合理成本的净额,直接的合理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变动制造费用、变动销售和管理费用;损失数额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经济利益的直接减少和为弥补损失而支出的额外费用两部分。并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非法经营数额计算的证据标准,明确采样市场并赋予线上价和线下价相应权重以完善市场中间价的认定,以会计学为基点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孙杰[4](2021)在《数据爬取的刑法规制》文中指出以网络爬虫为代表的现代网络技术在带来数据分享与利用的公开性与便捷性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技术滥用的风险。对此,"技术中立"的口号亦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从刑事法的角度,对于爬取数据行为需要从行为的"非法性"与对象的"层次性"两个维度进行规制。对于爬取行为的非法性,需要结合技术原理合理划定计算机的访问权限,并应注意反爬机制的规范目的与善意访问的除罪化;对于爬取数据的层次性,则需要注意数据与信息的层次区分与法益归属,厘清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的法益内涵,并对针对复数法益的一次性侵害行为适用想象竞合的原则予以处理。
丁卫红,曹虎[5](2021)在《涉网络科技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认定——黄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文中研究表明如何准确认定科技类商业秘密犯罪以厘清民刑界限,是亟待解决的类型化问题。涉网络科技类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同一性认定,面临专业性、复杂性、排除因素多等困境,鉴定意见需要通过跨学科的分析方法和标准保障证据能力、证明力,法院应着重审核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维度分析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以智能终端软件"源代码"侵权的功能鉴定考量部分侵权如何整体认定的问题,并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侵权行为的有责性、违法性以及可罚性。
贾宇[6](2021)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文中研究表明在刑事治理领域,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始终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透过司法实践视角,该类犯罪具有涉案罪名集中,企业内部处理普遍、经营风险集聚、小微企业居多、行为样态趋同、涉案人员庞杂等突出特点,客观反映出当前立法、司法等存在的问题短板及治理必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转变立法观念,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值得肯定。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也迎来了良好契机。为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巩固《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法成果,应当树立系统观念,从构建平等友善的司法环境、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培植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加强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
谭滨[7](2020)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德国和日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较为成熟,在侵犯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及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共通之处,但在立法模式、罪名设置、犯罪主观方面、刑事救济目的及与TRIPS协议的衔接等方面存在差别。域外保护模式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启示在于:一是保持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二是区分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罚金数额;三是从行为、结果两个方面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定标准;四是明确"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判定规则。
李谦[8](2021)在《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汉军,李文凯[9](2021)在《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市场交易的日趋频繁,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在主体、对象、行为手段等方面出现新问题和新特点。现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而保护力度也由民事、行政手段提升至刑事手段,三者构成梯次保护体系,故应将之进行系统理解。1997年《刑法》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在当前,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尚有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廓清,商业秘密的定性、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事项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故应依循刑法条文教义及立法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给出体系化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课题组[10](2020)在《论责任重合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文中研究表明基于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合,会涉及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问题,不同法院处理方式以及不同案件的处理和理由各不相同,做法不一。本文立足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以重构程序设计为基点,明确中止程序所依据的边界,提出依事实认定方式划分法域边界,依利益衡量界定中止程序。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论文提纲范文)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法官说法: |
链接 |
法条释义 |
(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分析:“重大损失”的认定多元化 |
(一)“重大损失”是入罪条件 |
(二)实践中“重大损失”计算方式多样 |
1. 权利人损失的计算 |
2. 侵权人获益的计算 |
3. 研发成本 |
4. 许可费 |
二、以侵权行为方式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 |
(一)域外以行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
(二)不同侵权行为下的“重大损失”的认定 |
1. 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费 |
2. 非法获取并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许可费和销售利润损失 |
3. 许可他人使用:许可费或销售利润损失 |
4.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价值 |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概述 |
2.1 犯罪数额在知识产权犯罪认定中的作用 |
2.1.1 作为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 |
2.1.2 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
2.2 立法层面数额标准的确立 |
2.3 司法解释数额标准的调整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适用现状 |
3.1 基于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司法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 司法适用疑难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争议及评析 |
4.1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理论争议及评析 |
4.1.1 应当以实际销售数额认定销售金额 |
4.1.2 应当以原材料及产品流向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
4.1.3 应当以获利额认定违法所得数额 |
4.1.4 应当以直接损失认定损失数额 |
4.2 犯罪数额计算方法理论争议及评析 |
4.2.1 应当按销售价格、标价和市场中间价顺序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
4.2.2 应当按损失、获利、研发成本和市场价值顺序计算损失数额 |
第五章 完善犯罪数额标准认定的具体建议 |
5.1 精确定义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5.2 明确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标准 |
5.3 完善市场中间价的认定方法 |
5.4 以会计学为基点构建计算方法 |
5.4.1 区分交易情形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
5.4.2 依据行为结果类型计算损失数额 |
附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据爬取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爬取的技术风险及刑法规制的必要 |
二、爬取行为的不法内涵在于“非法访问” |
(一)安全认证系统的突破 |
(二)实质授权范围的超越 |
(三)爬取行为的善意出罪 |
三、数据安全法益与爬取行为的罪质界定 |
(一)数据与信息的相对区分 |
(二)数据公开与爬取行为的定性 |
四、数据分层原理与爬取行为的罪数认定 |
(一)数据分层的基本原理 |
(二)数据分层与想象竞合原则的适用 |
五、结论 |
(5)涉网络科技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认定——黄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论文提纲范文)
【案件索引】 |
【基本案情】 |
【裁判结果】 |
【裁判理由】 |
【案例注解】 |
一、从构成特征角度审查涉网络科技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
二、以刑事裁判证据标准综合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
三、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
【相关法条】 |
(6)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特征呈现:当前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实践观测 |
(一)涉案罪名集中,企业内部处理普遍 |
(二)经营风险集聚,小微企业居多 |
(三)行为样态趋同,涉案人员庞杂 |
三、成因分析: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刑事治理的不足 |
(一)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立法不足 |
(二)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司法困境 |
四、刚性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及相关修改 |
(一)刑事立法所呈现的最新面貌 |
(二)趋向平等的立法观念转向 |
(三)相关刑事立法修改的体系性思考 |
五、柔性应对:构筑遏制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法治生态系统 |
(一)构建平等友善的司法环境 |
(二)完善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 |
(三)培植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
六、结语 |
(9)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文本规范 |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征 |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心态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部门梯度衔接 |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
1.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 |
2.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3.与侵犯着作权罪的区别 |
4.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别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现实考察 |
(一)主体日趋多元 |
(二)对象范围不断延展 |
(三)犯罪手段多样 |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 |
(一)基本要件 |
1.不为公众知悉。 |
2.价值性。 |
3.保密性。 |
(二)特殊商业秘密的认定 |
1. App数据与商业秘密。 |
2.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 |
五、关于侵犯行为的认定 |
(一)获取型 |
(二)披露型 |
(三)使用型 |
六、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 |
(一)认定标准 |
(二)认定方法 |
七、结语 |
(10)论责任重合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引入 |
二、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法院处理顺序的实践检视 |
(一)宏观层面:不同类型法院的不同模式 |
1. 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法院的处理模式 |
2. 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处理模式 |
3. 其他法院的一般处理模式 |
(二)微观层面:不同审判组织类型的处理模式 |
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模式 |
2. 单独民事诉讼的裁判模式 |
三、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顺序中的问题 |
(一)涉及不同审级法院的统一管辖问题 |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存在结构差异 |
(三)符合起诉条件和中止诉讼处理结果不一 |
四、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顺序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清 |
(二)专门管辖尚未实现统一化 |
(三)民事侵权与构成犯罪的递进关系认定不一 |
(四)适用诉讼中止程序未考量利益衡量原则 |
五、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顺序之设计 |
(一)重构程序设计 |
1. 不宜将知识产权案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2. 深化“三审合一”改革制度 |
(二)明确中止程序依据边界:以法律事实为标准 |
1. 依事实认定方式划分法域边界 |
2. 依利益衡量原则界定中止程序 |
四、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论文参考文献)
-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如何认定[N]. 任文岱,杨光,曹红坤.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
- [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以100个案例为实证研究[A]. 韩雨露.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D]. 常智礼.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4]数据爬取的刑法规制[J]. 孙杰. 政法论丛, 2021(03)
- [5]涉网络科技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司法认定——黄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J]. 丁卫红,曹虎. 法治论坛, 2021(01)
- [6]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J]. 贾宇. 法学, 2021(05)
- [7]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比较法研究[J]. 谭滨. 经济刑法, 2020(00)
- [8]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D]. 李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9]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J]. 李汉军,李文凯.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1)
- [10]论责任重合下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顺序[J]. 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课题组. 中国应用法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