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信息网络冷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伏佩宣[1](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王熙婷[2](2020)在《智慧城市发展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智慧城市是依托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希望用更加智慧、便捷、综合的方式,优化城市治理,更好地回应公民需求的一种新型城市治理理念。其建设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城市病、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大战略规划。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正在从火热的建设期中抽离,进入调整优化阶段。通过回顾我国一些典型智慧城市建设经历的阶段,对智慧城市的结构进行分析,从构成智慧城市的多个层面思考智慧城市发展应如何改进,智慧城市的未来需要有明确的顶层设计、强大的数据中心、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以及不可或缺的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周超逸[3](2020)在《网络反腐发展演变与制度化的反思》文中提出腐败会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进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动摇党的执政根基。网络反腐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反腐形式,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遏制腐败,是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至今,随着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倡廉的重视,网络反腐进入制度化新阶段,从无序向有序演变。但是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和网络治理对民间网络反腐的冲击,导致网络反腐日渐式微。保留网络反腐的特性与活力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对网络反腐制度化的现状进行回顾和反思,提出适应互联网时代国家治理需求的制度调适路径,更好地发挥网络反腐在反腐倡廉体系内的独特功能。本文共有七章。第一章是绪论,该部分论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等。第二章明确了网络反腐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阐述了功能主义冲突论和制度变迁理论。第三章梳理了我国反腐模式和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根据241个案例分析网络反腐的主要特征,归纳网络反腐的最新趋势,探究官方、传媒和公众在网络反腐中的多元互动行为。第四章分析网络反腐制度化的必要性及其现状,网络反腐存在信息失真、群体极化和偶然性等内在局限,但是能够发挥社会安全阀功能,是传统反腐体系的有效补充。纳入制度化轨道是网络反腐的必然途径,从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层面归纳网络反腐的制度现状。第五章总结网络反腐制度化的新问题并进行反思。目前网络反腐制度建设出现失衡和偏差,部分特性和活力逐渐消亡,对社会的整合作用下降,需要对引发新问题的原因展开探究。第六章提出了网络反腐制度的调适路径,从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层面进行治理调适。在正式规则层面,加强立法的体系化和专门化,确立网络反腐主体的权力界限,规范网络反腐司法行为;在非正式规则层面,树立公职人员的正确网络反腐观,加强传媒的自律意识和柔性监管,提升公民意识和网络素质;在实施机制层面,完善信息公开、网络举报、舆情引导、反腐对接等机制。第七章是结论与展望,希望更好地将网络反腐纳入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发挥网络反腐的独特优势,探索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刘家麟[4](2020)在《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创作研究 ——兼谈毕业设计作品《筹码》》文中认为电影题材的遴选是剧本创作的核心,电影改编也是重要的创作方式。电影创作可以从戏剧、文学、音乐、舞台剧等艺术形式中寻找创作的源泉。将新闻事件改编而成的影片受到了创作者的青睐,也备受受众和市场的关注,近年来,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电影作品。以呈现违法犯罪内容的新闻报道改编而成的电影作品,由于其强烈的戏剧冲突和悬念设置,又由于其以真实为本位,影片上映后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从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到电影作品的过渡,在不破坏原新闻事件的真实性的基础上,需要创作者对原新闻事件中的有效信息进行提炼,从而进一步艺术化和影像化的改编,突显出犯罪悬疑片中紧张跌宕的情节,强烈的戏剧冲突和悬念设置,以及耐人寻味的反转结果。近年来,中国电影中也涌现出许多新闻事件改编的犯罪悬疑题材的作品,既实现了艺术审美,又获得了票房的丰收。本研究以中国大陆上映的部分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为例,并结合毕业设计影片《筹码》,从四个方面对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宏观上梳理了新闻事件改编电影的概念界定和此类电影在我国的发展概况,然后细化到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概述。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研究重点论述的部分,分别从剧本创作和影像创作两大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剧本创作是从剧作的角度进行分析新闻事件如何改编成影片,包括情节的设定、叙事结构的重塑、人物及其关系的构建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结合具体的电影文本以及毕业设计《筹码》的文学剧本,对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剧本的创作方法和特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影像创作从视觉语言和听觉语言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其中视觉语言从不规则构图营造紧张氛围、特写镜头强化犯罪细节、运动镜头模拟悬疑视点以及色彩光线塑造叙事环境四个方面进行设置。而听觉语言则从音乐音响传达人物情绪和音效音响制造悬疑气氛两个方面进行设置。第四部分探讨了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创作的冷思考,从改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创作的优化路径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和总结。本研究通过分析多部中国大陆上映的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案例,梳理和总结了这种类型电影的创作策略,并通过这些相关的影视作品,指导实践创作和拍摄了毕业设计作品《筹码》。在影片的编创的过程中,对相关理论有了深入的研究,也对创作策略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陈翔宇[5](2020)在《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型犯罪应运而生,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难题,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色情直播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色情犯罪。通过列举包含有网络色情直播情节的判决,明晰刑法对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定性,及以刑法规制该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网络色情直播犯罪主体而言,其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从淫秽色情直播行为的性质出发,分析各罪的犯罪构成,以此找到归罪依据,最终得出色情主播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直播平台据其分类和主观方面的不同可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两种行为主体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通过对网络色情直播刑事犯罪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我国法律在色情直播认定标准上存在模糊性、处罚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对此,我国当前无需专门立法规制,可结合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健全网络色情直播处罚方式,如推进资格刑的适用,并适当扩大入罪范围,以此规范网络色情直播犯罪。
朱潇然[6](2020)在《寻衅滋事罪的刑法限定》文中研究指明寻衅滋事罪肇始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后流氓罪解体,寻衅滋事罪从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新的罪名规定于1997年《刑法》中。然而,由于该罪名继承了流氓罪的主观动机及所保护法益等方面,且设立之初也是作为其所隶属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兜底罪名,因而一直被诟病为现行刑法中的“口袋罪”之一。虽然该罪名在维护社会治安、惩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法条设置中存在大量模糊不清、抽象化的表述,且经过多次司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扩大了该罪名的规制范畴,使得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被不断扩大化适用,从而导致该罪名“口袋化”趋势愈发明显。笔者通过研习相关判例,对现有关于寻衅滋事罪罪名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分析,剖析该罪名被滥用的原因与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相关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适用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外,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传统的寻衅滋事类型与新型的寻衅滋事类型。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法条客观上设置了四种具体行为类型。从法条对这四种客观表现形式的罗列可看出,立法者在设立本罪时,有意将本罪的犯罪动机设置为与其前身流氓罪相同的“流氓动机”。总体而言,行为人犯罪动机的萌生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即主观上行为人内在的某种渴望和客观上外界的诱因。回到法条设置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形式上,前三种行为侵害的法益均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而第四种起哄闹事型则明文规定了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尔后,寻衅滋事罪在信息网络范围内的适用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空间也可以成为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围。但究其根本,在网络上进行辱骂、恐吓和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对现实社会的秩序造成破坏,对网络秩序本身并无影响。此行为只是将传统型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以网络为手段呈现出来,最终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网络空间广泛,公民可以随意评论任何时事新闻,表达自己的看法,其中不乏有较为偏颇的观点,这就导致因为网络言论而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日益增多。第二部分主要探究了寻衅滋事罪司法扩张的表现与后果。通过对大量判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近年来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软暴力”作为一种由行为人实施精神暴力或者对施暴者提供帮助的行为方式,近年来在各种犯罪类型中逐渐增多。而由于此种犯罪行为多表现为聚众闹事、哄闹滋扰他人,故行为人最终多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故司法部门在司法过程中容易出现“乱归罪”现象,从而使寻衅滋事罪名被广泛使用。第二,公民在信息网络上的发表过激评论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因为网络言论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显着增加,这也是寻衅滋事罪司法扩张的又一表现。第三,地方司法机关为了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这本无可厚非,但是部分规定已然超出上位法应有之义,不仅降低了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甚至增加了犯罪的法定刑,这使得寻衅滋事罪“口袋化”趋势愈发严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现象必然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刑法谦抑性的精神,而且会降低法律及司法部门在公众心中的威信和公信力。第三部分主要从司法层面论述了应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张现象的建议与措施。如若想要立竿见影遏制住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趋势,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司法层面进行限定。首先可以使该罪名类型化,对寻衅滋事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更应该严格限制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明确区分罪与非罪,减少刑事处罚的运用。另外,在确定该行为触犯刑法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限定寻衅滋事者的犯罪动机。其次,应该构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裁判规则,将各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和其保护法益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犯罪区分开,逐个分析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的各犯罪,以一套详实的司法裁判规则来限定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另外,还应通过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进行限制。对此,可以借鉴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对于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不得肆意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应在合理范围内做出文义解释。第四部分是从立法层面讨论了限定寻衅滋事罪适用的办法。首先应当明确寻衅滋事罪名的立法本意。寻衅滋事罪的设立,应侧重于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预防目的,明确罪名内涵,将本罪保护的法益具象化以减少罪名的适用范围。另外,在本罪的立法形式上,应规范具体表述内容,规范用词,减少抽象、模糊不清、指代不明的词语,还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来对法律规定中不甚细微之处进行补充和说明,避免司法机关进行扩大解释。
毕庆[7](2019)在《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直播是新媒体时代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泛娱乐化的网络形态,网络直播迅速发展,大学生逐渐成为参与网络直播的重要群体。网络直播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大学生的精神生活需要,对拓宽大学生兼职就业渠道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网络直播对部分大学生心理、行为、价值倾向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如何消减网络直播对大学生群体的负面影响,引导大学生正确对待和参与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重要社会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网络直播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探索网络直播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互关系;其次,从网络直播的现状分析出发,论述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并对负面影响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提出消减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面影响的对策与建议。本文的主要观点:第一,网络直播为大学生提供了娱乐休闲空间,为个别大学生提供了兼职就业机会,有利于引导大学生个性发展,树立创新意识,但对部分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消费观、幸福观、学业观与就业观,以及身心健康与人际关系等多方面已经形成或者潜在较多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了一定的的危害。第二,形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网络直播自身的自主性与随意性、多样性与丰富性、便捷性与交互性、即时性与互动性、娱乐化与低俗化,导致网络直播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难以监管,容易产生负面影响;二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与追逐,容易滋生庸俗、低俗、媚俗现象;三是相关法律政策与监管机制不完善;四是学校的管理教育不够到位,部分大学生素质不高、缺乏自我约束。第三,分别从社会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网络直播平台层面、学校层面以及大学生个人层面提出消减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面影响的对策与建议。一是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净化社会环境尤其是网络环境,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及网络监管机制,建立审查准入和分级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加大处罚整改力度;三是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审查准入与分级制度,提升直播的文化品位,改进运作方式;四是加强大学生校园管理,丰富校园文化,重视心理疏导和兼职就业指导;五是强化大学生自我管理和教育,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自律意识,加强自我修养,正确看待和参与网络直播。
白玉龙[8](2019)在《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作为21世纪人类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标志,将网络互联信息之间的传递模式进行了颠覆式的创新和拓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表达诉求,了解社会的最直接的方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大后进一步强调:“公众通过网络进行实时信息交互,群众意见也就随之在网络上进行展示,我们的领导干部要紧紧跟随着群众的脚步,要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一定要不断提高这项本领”。随着网络技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蓬勃态势,互联网的形式与内容也在进行着颠覆式的改变与创新,衍生出了许多依靠互联网技术而变化的新的形式与内涵。“网络直播”就是一种汇集多元文化与网络内涵的传播展示平台,并逐渐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普通个人风格、生活展示的平台与新颖交际方式,以及投资者与社会资本的新的“挖掘点”。凭借其强大的功能,我们有理由相信,创造新兴媒介行业的新时代是完全可能的,但是行业非标准化是目前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所有这些都需要用系统和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以保护它。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职能监督,确保责任落实,打破传统监管的固有模式,加强对直播平台的监管审查,促进直播行业以优良、健康步伐稳步推进,所以对于网络直播的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监管建议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总共五章节分为三部分。一二章作为第一部分主要说明了论文的选题研究成因、背景及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现阶段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研究进行综述,提出本次研究具体的研究内容、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并且对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基础进行概述。三四章作为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方面进行具体论述并陈述总结。同时借鉴了国内外现阶段先进的网络直播平台运作机制,对现阶段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管经验。第五章是最后一部分论述了对网络直播平台完善其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的具体举措,以及针对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尝试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意在使我国互联网大环境下的自媒体网络直播平台能更加规范化、有序化进行,促进其发展的可持续性。
蓝嘉华[9](2018)在《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网络直播产业迎来了快速增长阶段,无论是网络直播平台数量还是播出内容的种类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直播内容繁荣的背后也衍生出低俗化、价值导向偏差、信息虚假、色情淫秽信息泛滥等一系列问题,针对网络直播内容乱象,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规管,但仍未能有效遏制网络直播中不良违法内容的出现。本文拟对目前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特点和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指出政府管理部门对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从管理对象、管理主体、现有法律法规、管理流程、行业自律方面进一步对目前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监管现状进行归纳描述,再结合访谈法,剖析政府部门在直播内容监管领域存在违规内容划分标准模糊、监管主体多样却未能遏制内容乱象、事中监管缺位、未能发挥行业组织和群众参与的监督作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问题,深挖问题背后存在着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支撑不足、监管主体缺乏统筹机制、技术监管发展滞后和应用不足、对行业自律和群众参与体系建设的引导不足的原因,进而建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管主体建设,提升技术监管水平和促进行业自律和群众参与四个主要方面,逐步完善针对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政府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把握监管的主动权并引导网络直播内容走向良性发展。
潘庆华[10](2018)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意识形态的主战场也悄然转移到网络空间。网络不仅作为各种意识形态的载体而存在,而且网络空间本身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如何夺取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本文通过对网络意识形态的概念分析,结合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复杂形势,以及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新特点,本文提出:作为状态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指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感召力竞争力在网络空间中不被削弱、消解和丧失的存在形态;作为能力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具备的使其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不受威胁的能力。通过对网络意识形态话语的逻辑结构、解释框架和表达形式的分析,揭示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的感性化、碎片化、日常生活化和通俗化等特征,并从从众心理、选择性注意和群体极化三方面探究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的认知机理。从媒体格局、舆论主体和舆论环境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舆论生态。从网络意识形态舆论生成机制、舆论操控机制和舆论引导机制等三个方面,探讨了网络意识形态传播的运行机制和内在规律,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管理、引导、操控网络意识形态舆论的策略和方法。本文对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对策进行了深度思考。从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完善领导管理体制、加强网军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力度;从做强主流媒体、管控新兴媒体和促进媒体融合等方面提出重构舆论生态;从加强正面引导、提高网民素质和提升媒介素养等方面提出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从优化传播话语、完善政治话语和创新网络话语等方面提出建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从更新思维理念、管控特殊人群、靶向调控媒体等方面提出智能宣传新策略新战法;从构建云服务应用体系、研发部署网络舆情研判指挥平台、发展信息传播技术等方面提出创新先进技术方法手段的对策建议。
二、公安信息网络冷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安信息网络冷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智慧城市发展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智慧城市的结构分析 |
二、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典型城市发展路径分析 |
(一)上海:顶层设计、密集政策落实智慧城市 |
(二)杭州: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成就智慧城市 |
(三)北京:智慧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智慧首都 |
三、对于我国智慧城市发展路径的建议 |
(一)顶层设计层面 |
(二)信息网络构建层面 |
(三)智慧服务平台层面 |
(四)智慧公民层面 |
(3)网络反腐发展演变与制度化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腐败 |
2.1.2 网络反腐 |
2.1.3 制度与制度化 |
2.1.4 网络反腐制度化 |
2.2 相关基础理论 |
2.2.1 功能主义冲突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章 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与主要特征 |
3.1 反腐的治理模式 |
3.1.1 运动反腐 |
3.1.2 权力反腐 |
3.1.3 制度反腐 |
3.1.4 法治反腐 |
3.2 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 |
3.2.1 萌芽阶段(2000-2007年) |
3.2.2 高速发展阶段(2008-2012年) |
3.2.3 制度化新阶段(2013年至今) |
3.3 网络反腐的主要特征:基于241个网络反腐案例的分析 |
3.3.1 网络反腐案例的主要特征分析 |
3.3.2 网络反腐的参与者分析 |
第四章 网络反腐制度化的必要性及其现状 |
4.1 网络反腐的内在局限 |
4.1.1 网络信息失真加剧冲突情绪 |
4.1.2 群体极化现象破坏社会秩序 |
4.1.3 偶然性和选择性降低反腐效力 |
4.2 网络反腐纳入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 |
4.2.1 网络反腐冲突的社会调节功能 |
4.2.2 网络反腐的社会安全阀功能 |
4.2.3 网络反腐是传统反腐体系的有效补充 |
4.3 网络反腐制度化的现状 |
4.3.1 正式规则层面 |
4.3.2 非正式规则层面 |
4.3.3 实施机制层面 |
第五章 网络反腐制度化的新问题与反思 |
5.1 网络反腐演变中制度化产生的新问题 |
5.1.1 制度建设失衡和执行偏差 |
5.1.2 网络反腐的特性逐渐消亡 |
5.1.3 网络反腐活力的部分丧失 |
5.1.4 网络反腐的社会整合功能下降 |
5.2 网络反腐制度化新问题的原因 |
5.2.1 制度反腐的局限和公共权力异化 |
5.2.2 网络反腐冲突强度的调节与引导 |
5.2.3 网络反腐中话语权的争夺与控制 |
5.2.4 网络治理对民间网络反腐的冲击 |
第六章 网络反腐制度的调适路径 |
6.1 完善正式规则,强化网络反腐特色定位 |
6.1.1 加强立法的体系化和专门化 |
6.1.2 确立网络反腐参与者的权力界限 |
6.1.3 规范网络反腐司法行为 |
6.2 培育非正式规则,激发网络反腐活力 |
6.2.1 树立公职人员的正确网络反腐观 |
6.2.2 加强传媒的自律意识和柔性监管 |
6.2.3 提升公民意识和网络素质 |
6.3 健全实施机制,发挥社会整合功能 |
6.3.1 改善信息公开机制 |
6.3.2 完善网络举报机制 |
6.3.3 健全舆情引导机制 |
6.3.4 完善反腐对接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创作研究 ——兼谈毕业设计作品《筹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新闻事件改编电影概述 |
(一)新闻事件改编电影概念界定 |
(二)我国新闻事件改编电影发展概况 |
(三)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概述 |
二、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剧本创作 |
(一)情节的设定 |
1.改编题材关注热点案件 |
2.多重视角推动悬疑升级 |
(二)叙事结构的重建 |
1.调整叙事结构,隐蔽事实真相 |
2.设置戏剧冲突,强化故事悬念 |
3.重塑时空结构,把握悬疑节奏 |
(三)人物及其关系的构建 |
1.提炼真实鲜明的人物形象 |
2.强化矛盾对立的人物关系 |
3.设计符合身份的人物语言 |
三、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影像表达 |
(一)视觉语言的设置 |
1.不规则构图营造紧张氛围 |
2.特写镜头强化犯罪细节 |
3.运动镜头模拟悬疑视点 |
4.色彩和光线营造叙事环境 |
(二)听觉语言的设置 |
1.音乐音响传达人物情绪 |
2.音效音响制造悬疑气氛 |
四、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创作的冷思考 |
(一)改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1.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和电影的商业性的不平衡 |
2.电影改编对新闻当事人的伤害 |
3.视听语言缺乏灵活运用 |
(二)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创作的优化路径 |
1.尊重改编规则,推动“虚”“实”融合 |
2.摆脱新闻视点,扩大改编空间 |
3.做好选材工作,规避负面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筹码》作品策划案 |
附录B:《筹码》分镜头剧本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与判决 |
第一节 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 |
一、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 |
二、网络色情直播的社会危害性 |
第二节 网络色情直播相关的有罪判决 |
第二章 网络色情直播的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网络色情直播性质界定 |
第二节 网络色情直播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网络色情直播涉及的法律规定 |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二、行政法规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第四节 网络色情直播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网络色情直播中刑事责任主体划分 |
第一节 网络主播的刑事责任范围 |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 |
三、聚众淫乱罪 |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的刑事责任范围 |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三节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成立共同犯罪分析 |
第四节 司法实例研析 |
第四章 对我国网络色情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规制网络色情直播的法律法规 |
一、明确网络色情直播认定标准 |
二、健全网络色情直播处罚方式 |
三、适当扩大入罪范围 |
第二节 健全直播行业综合管理机制 |
一、确立直播行业自律机制 |
二、建立网络直播巡查系统 |
第三节 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进行预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寻衅滋事罪的刑法限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
第一节 传统寻衅滋事行为类型 |
一、“随意殴打他人”型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 |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
第二节 新型寻衅滋事行为类型 |
一、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 |
二、虚假信息(传谣)型寻衅滋事 |
第二章 寻衅滋事罪的扩张表现及其后果 |
第一节 扩张的表现形式 |
一、软暴力与寻衅滋事 |
二、网络舆论控制 |
三、地方规定对上位法的扩张 |
第二节 扩张的后果 |
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二、违背刑法谦抑性精神 |
三、有损刑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限定路径 |
第一节 通过犯罪类型化进行限定 |
一、明确区分罪与非罪 |
二、严格限定犯罪动机 |
第二节 通过构建司法裁判规则进行限定 |
一、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 |
二、辱骂型、网络辱骂型寻衅滋事与侮辱罪 |
三、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罪 |
第四章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限制措施 |
第一节 明确立法原意 |
一、明确罪名内涵 |
二、避免保护法益抽象化 |
第二节 规范立法形式 |
一、细化具体罪名表述 |
二、出台刑法修正案对罪名进行合理的限制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基本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基本思路 |
1.4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1.5 相关理论基础 |
1.5.1 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1.5.2 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论 |
1.5.3 传播学理论 |
2 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2.1 网络直播的定义、发展历程、种类、特性及现状 |
2.1.1 网络直播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
2.1.2 网络直播的种类与特性 |
2.1.3 网络直播的现状 |
2.2 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正面影响 |
2.2.1 满足了部分大学生的精神生活需求 |
2.2.2 创造了新兴的兼职就业与创业机会 |
2.2.3 促进个性发展与创新思维 |
2.3 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负面影响 |
2.3.1 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负面影响 |
2.3.2 对大学生道德观与荣辱观的负面影响 |
2.3.3 对大学生法律观的负面影响 |
2.3.4 对大学生消费观的负面影响 |
2.3.5 对大学生幸福观与苦乐观的负面影响 |
2.3.6 对大学生婚姻观与恋爱观的负面影响 |
2.3.7 对大学生学业观与就业观的负面影响 |
2.3.8 对大学生身心健康与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 |
3 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 |
3.1 网络直播的自身特性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1.1 网络直播的自主性与随意性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1.2 网络直播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1.3 网络直播的便捷性与交互性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1.4 网络直播的即时性与互动性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1.5 网络直播的娱乐化与通俗化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
3.2 错误思想的侵蚀 |
3.2.1 拜金主义的侵蚀 |
3.2.2 享乐主义的侵蚀 |
3.2.3 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 |
3.3 网红经济和宅经济的冲击 |
3.3.1 网红经济的冲击 |
3.3.2 宅经济的冲击 |
3.4 相关法律政策与监管机制不完善 |
3.4.1 违法边界模糊难以判断 |
3.4.2 监督与处罚力度不够 |
3.5 对大学生教育与管理不到位 |
3.5.1 学校教育管理措施不力 |
3.5.2 部分大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意识不强 |
4 消减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负面影响的对策 |
4.1 形成向上向善的价值取向 |
4.1.1 规范引导网络直播价值取向 |
4.1.2 抵制错误腐朽文化侵蚀 |
4.2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及监管机制 |
4.2.1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 |
4.2.2 净化网络环境 |
4.2.3 建立审查分级制度 |
4.2.4 鼓励群众举报 |
4.2.5 加大处罚整改力度 |
4.3 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加强自身管理 |
4.3.1 落实双向实名制 |
4.3.2 严格执行分级制度 |
4.3.3 提升直播文化内涵 |
4.3.4 提高网络直播参与者的综合素养 |
4.3.5 完善用户监督举报机制 |
4.3.6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
4.3.7 改进运作方式 |
4.4 强化学校教育管理 |
4.4.1 强化校园网络管理 |
4.4.2 切实加强思想武装 |
4.4.3 丰富大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
4.4.4 注重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 |
4.4.5 重视对大学生的兼职就业指导 |
4.5 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管理 |
4.5.1 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
4.5.2 提高大学生个人修养 |
4.5.3 强化大学生自律意识 |
5 结语 |
5.1 基本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8)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1.3.1 研究的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2 研究的方法 |
1.3.3 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自媒体 |
2.1.2 网络直播平台 |
2.1.3 政府监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监管理论 |
2.2.2 责任政府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第3章 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政府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现状 |
3.1.1 自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历程 |
3.1.2 自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现状 |
3.2 自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 |
3.2.1 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法律缺失 |
3.2.2 网络直播政府监管主体权责不明 |
3.2.3 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
3.2.4 网络直播行业政府监管幅度欠缺 |
3.2.5 网络直播平台公众监督积极性与参与度低 |
3.3 自媒体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现状的原因分析 |
3.3.1 监管网络直播平台的立法和内容标准不完善 |
3.3.2 网络监管部门责任体系未全面建立 |
3.3.3 政府监管惩罚机制与执法力度相对欠缺 |
3.3.4 现有网络直播监管技术落后 |
3.3.5 网络平台监管成本耗费较高 |
第4章 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
4.1 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国外经验借鉴 |
4.1.1 美国亚马逊“Twitch”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4.1.2 德国“Piet Smiet TV”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经验借鉴 |
4.2 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国内经验借鉴 |
4.2.1 “斗鱼”直播平台监管经验借鉴 |
4.2.2 “熊猫TV”直播平台监管经验借鉴 |
第5章 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
5.1 完善网络直播平台政府监管的基础 |
5.1.1 明确政府监管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主体 |
5.1.2 整合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法规形成统一体系 |
5.2 建立监管部门间协同机制的手段 |
5.2.1 建立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程序 |
5.2.2 提高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
5.3 引导行业自律规范的发展 |
5.3.1 引导网络直播行业建立自律机制 |
5.3.2 政府重视网络素质培养与法制教育 |
5.4 明确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和内容标准 |
5.4.1 完善网络直播法律法规与执法漏洞 |
5.4.2 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管控内容标准和策略 |
5.5 完善网络监管部门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 |
5.5.1 完善监管部门监管机制与监管体系 |
5.5.2 理清政府监管部门的权力主体和主体责任 |
5.6 增强执法力度、处罚力度以规制行业乱象 |
5.6.1 革新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技术与手段 |
5.6.2 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力度与处罚力度 |
5.7 加强监管部门横纵向之间的合作与沟通 |
5.7.1 重视横向间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
5.7.2 重视纵向间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
5.8 重视公众监督以及网络素质培养和法制教育 |
5.8.1 提升公众自主监督与社会参与度 |
5.8.2 重视受众媒介素养的自我提升与法制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主要研究思路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存在的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存在的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政府监管背景 |
一、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含义、特点和发展 |
(一)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含义 |
(二)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特点 |
(三)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的发展 |
二、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存在的消极影响 |
(一)低俗有害信息污染舆论空间 |
(二)造假炒作行为扰乱公共秩序 |
(三)未成年人禁忌泛滥,危害身心健康 |
三、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
(一)净化网络舆论环境,传播正能量 |
(二)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
(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四)引导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健康发展 |
第三章 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现状 |
(一)管理对象数量庞大,呈年轻化趋势 |
(二)规范性文件连续出台,仍缺实质性突破 |
(三)多部门管理执法已成常态 |
(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初步建立 |
(五)强监管助推行业自律雏形初现 |
二、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违规内容划分标准模糊,可操作性低 |
(二)多部门管理却未能遏制内容乱象 |
(三)事中实时监控缺位,责任下放企业存风险 |
(四)未能发挥行业组织和群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
第四章 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现有法律法规提供支撑不足 |
(一)“法”少“规”多,管理条文分散 |
(二)缺少统一明确的违规内容划分标准 |
二、多主体管理缺乏统筹、主体定位不清 |
(一)多个管理主体之间缺乏统筹机制 |
(二)管理主体定位不清 |
三、技术监管水平发展滞后、应用不足 |
(一)单一的人工监管模式不适应内容监管新需求 |
(二)技术防控应用领域单一 |
四、对行业自律和群众参与体系建设的引导不足 |
(一)行业组织建设缺乏引导 |
(二)行业自律规范缺乏规范标准指引 |
(三)群众举报机制设置粗糙,缺乏激励措施 |
第五章 加强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
一、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
(一)提高立法层次,出台专门的网络直播行政法规 |
(二)明确违规内容划分标准,加入道德标准评价 |
二、强化主体作用,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
(一)完善管理部门联动日常体系 |
(二)丰富管理手段,强化引导和服务角色 |
三、以技术监管为驱动,提高内容监管质量 |
(一)引进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充实实时监测力量 |
(二)推动技术创新与监管领域紧密结合 |
四、引导推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
(一)加快行业协会建设进程 |
(二)联动完善行业自律规范标准 |
(三)完善不良内容群众监督举报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小结及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概念分析 |
2.1 意识形态 |
2.1.1 意识形态的内涵 |
2.1.2 意识形态的特征 |
2.1.3 意识形态的功能 |
2.2 网络意识形态 |
2.2.1 网络意识形态的兴起 |
2.2.2 网络意识形态的内涵 |
2.2.3 网络意识形态的功能 |
2.3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
2.3.1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本质 |
2.3.2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意义 |
第三章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话语解析 |
3.1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构成 |
3.1.1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主客体构成 |
3.1.2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文本构成 |
3.1.3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资源构成 |
3.2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表达 |
3.2.1 多模态话语的感性表达 |
3.2.2 微碎话语的浅散表达 |
3.2.3 惯习话语的语境表达 |
3.2.4 社会话语的通俗表达 |
3.3 网络意识形态话语认知 |
3.3.1 从众跟随与众从权威 |
3.3.2 惊悚猎奇和选择性注意 |
3.3.3 责任分散与群体极化 |
第四章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舆论生态分析 |
4.1 媒体格局 |
4.1.1 新媒体日益成为媒体格局中的主导力量 |
4.1.2 新媒体的资本化、市场化倾向明显 |
4.1.3 中西媒体不对称格局短期难以逆转 |
4.2 舆论主体 |
4.2.1 网络舆论主体的构成 |
4.2.2 网络舆论主体的特点 |
4.2.3 网络舆论主体影响意识形态的机制解读 |
4.3 舆论环境 |
4.3.1 技术环境 |
4.3.2 社会环境 |
4.3.3 制度环境 |
第五章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舆论传播机理 |
5.1 网络意识形态舆论生成 |
5.1.1 以网络媒体议题设置为起点 |
5.1.2 以网络媒体交互聚集为辅助 |
5.1.3 以网络媒体受众参与为推手 |
5.2 网络意识形态舆论传播 |
5.2.1 通过信息筛选改变舆论走向 |
5.2.2 通过信息推荐吸引网民关注 |
5.2.3 通过信息植入实现潜在渗透 |
5.3 网络意识形态舆论引导 |
5.3.1 下好“先手棋”加强研判分析 |
5.3.2 把握“时度效”争取最佳效果 |
5.3.3 突出“差异化”提升引导水平 |
第六章 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形势 |
6.1 近年来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成效显着 |
6.1.1 网民参与意识极大增强 |
6.1.2 网络正向能量广泛传播 |
6.1.3 网民整体情绪渐趋理性 |
6.2 当前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
6.2.1 网络成为西方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破坏的“首要渠道” |
6.2.2 网络信息传播特点使其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首要威胁” |
6.2.3 军队成为西方对我进行网络意识形态攻击的“首选对象” |
6.3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威胁的主要特点 |
6.3.1 将歪曲党的领导作为攻击重点 |
6.3.2 将炒作热点问题作为重要手段 |
6.3.3 将诱导网络舆论作为主要途径 |
第七章 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对策 |
7.1 政府层面:持续加大网络空间治理力度 |
7.1.1 加强党对网络意识形态的领导管理 |
7.1.2 制定实施网络空间战略 |
7.1.3 加强网军队伍建设使用 |
7.1.4 切实发挥网络正向功能 |
7.2 媒体层面:积极支持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
7.2.1 做强主流媒体 |
7.2.2 管控新兴媒体 |
7.2.3 推动媒体融合 |
7.3 公众层面:消弭非理性情绪非理性行为 |
7.3.1 加强正面引导 |
7.3.2 强固道德素质 |
7.3.3 提升媒介素养 |
7.4 话语层面:着力构建主流意识形态话语 |
7.4.1 优化传播话语 |
7.4.2 完善政治话语 |
7.4.3 创新文化话语 |
7.5 策略层面:创新智能宣传新战法 |
7.5.1 更新思想观念 |
7.5.2 管控特殊人群 |
7.5.3 靶向调控媒体 |
7.6 技术层面:发展先进技术方法手段 |
7.6.1 构建云服务应用体系 |
7.6.2 研发部署网络舆情研判指挥平台 |
7.6.3 发展信息传播技术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四、公安信息网络冷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2]智慧城市发展路径研究[J]. 王熙婷.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9)
- [3]网络反腐发展演变与制度化的反思[D]. 周超逸.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4]新闻事件改编犯罪悬疑片的创作研究 ——兼谈毕业设计作品《筹码》[D]. 刘家麟. 河南大学, 2020(02)
- [5]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D]. 陈翔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寻衅滋事罪的刑法限定[D]. 朱潇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网络直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D]. 毕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8]自媒体背景下网络直播平台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白玉龙.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7)
- [9]网络直播平台播出内容政府监管研究[D]. 蓝嘉华. 暨南大学, 2018(02)
- [10]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研究[D]. 潘庆华. 国防科技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