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杨强[1](2020)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着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着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着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着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着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着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着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着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着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着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着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着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着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姚叶[2](2020)在《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文中指出人工智能算法是人工智能的“灵魂”,企业在研发过程的时间投入与资本投入是算法获得保护的现实基础。然而,人工智能算法在运行中却可能产生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技术风险,威胁社会伦理、司法公正及人类健康。故而,使用何种制度既可发挥人工智能算法在刺激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又可规避上述风险已成为关键。在专利法中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保护虽然符合“技术之法”的本质,却也对理论基础、法律规则产生强大的冲击。本文将“人工智能算法”作为研究对象,参照域外规范,探讨其作为专利客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同时,对劳动理论、人格价值论与公共政策理论进行延伸性解释以适用人工智能时代中“人类”地位之变革。以上述研究为基础,预设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困境,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应对的可行性建议。具体展开思路如下:第一章探究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特点与法律特征。第一节主要包括算法概念与历史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算法与传统算法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旨在通过对于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原理的探讨与解释,寻求适合知识产权法的合理分类,探究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价值背后的法律价值。第三节则将人工智能算法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概念进行对比,以推知其法律属性并寻求其在法律上的合理规制路径。第二章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第一节概括了人工智能护算法保护的几条可能性路径,尔后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下使用专利法对人工智能算法进行保护是一种保护范围最大,最符合专利法制度本意的路径。第二节对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化的学理基础进行梳理,探究人工智能算法的需求与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功能是否契合,并判断二者的冲突可否被克服。第三章对比美国、欧盟诸国、日本对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的相关制度,对人工智能算法的审查规则,总结有用经验并发现现存问题。第一节具体探讨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与人工智能算法的共通性。第二节进行比较法分析,发现美国、欧盟、日本将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等作为专利客体的历史突破,更对这些国家或地区对人工智能算法专利的判断标准进行详细的总结。最后,总结经验,提出中国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建议。第四章揭示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困境。第一节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专利的公开难题,人工智能算法作为一种专利权客体需要以公开为代价换得短暂的垄断权益,算法的“不可解释性”会导致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然而,算法公开的也具有技术阻碍、人为阻碍。第二节探讨人工智能算法的专利主体问题。由于人工智能算法的生成过程十分复杂,故而涉及相关主体利益较多,专利权归属主体尚待厘清。第三节研究人工智能算法在专利实质性审查中遭遇的“专利三性”审查问题。第五章是全文制度设计部分。第一节确定专利确权规则。对《专利法》中专利客体、专利授权主体的规则进行细化。第二节对专利审查规则进行制度细化。提出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三性”审查策略。第三节进一步细化专利客体的排除范围,对有悖公共秩序、伦理道德的算法发明,某些领域的算法方案,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马少兢[3](2020)在《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探究》文中指出由于早期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导致人们对于发明定义的理解往往偏向于机械领域这种刻板的印象,以知识产权强国美国为例,美国专利局早期将商业方法视为一种经验或营销技巧,甚至一度确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随着美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单纯的软件着作权保护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创新主体对于智力成果保护的需求了。美国专利法101条对于发明专利客体以及授权条件的极大推动,再加之美国州街银行商业方法专利案的巨大影响,商业方法可专利自从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虽然具体审查规则一波三折,但无疑极大地推动了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进程。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可专利并没有明确规定,更多采用反向限制,如否决了某几类客体可专利的资格,再加上审查员对于智力规则认知的差异,导致实务中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量以及授权率都较低。目前,我国的产业正处于升级换代以及工业4.0的关键时期,国务院也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建立起配套的法律保护措施,但是对于专利法来说,盲目扩大可专利的客体是违反立法初衷的。商业方法到底是否能成为可专利客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审查规则,国外哪些比较好的制度措施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好好思考与研究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其能够将文章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商业方法专利相关法律概念界定”,此章主要是评述各学者对于商业方法概念的理解,以及各国官方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并且对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商业模式、商业秘密”进行对比辨析。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并对商业方法专利授权的基础逻辑进行分析,能够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全面的认识。第二部分为“国外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现状分析”,对世界知识产权强国与区域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发展进程进行分析,得出美国、日本、欧盟三个国家与区域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要求与审查标准,分析这些国家专利制度的优缺点,为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的构建可学习的参照物。第三部分为“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现存问题与改进措施”,通过专利年度数据报告的挖掘,与实务困境两个维度,重点说明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存在立法不足、中小企业保护困境、企业维权困难、专利审查团队素质欠缺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针对性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企业的商业利益。第四部分为“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完善建议”,对企业而言,应该将对商业方法的重视与保护态度提升到企业战略的高度;对政府而言,应该推动行政引导措施的构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来说,应该细化专利优先审查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进一步细化专利审查细则,提升审查团队的人员素质,其他一些辅助措施如专利管理运营制度的搭建和短期商业专利制度的实施等,多维度多层面完善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创新主体服务。
刘彬彬[4](2020)在《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开源软件对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打破了软件技术垄断的壁垒,而且增加了开发人员的交流机会。开源许可协议对于开源软件极其重要,它是判定开源软件的重要标志、推动开源软件有效运用的动力。开源软件是否享有着作权是判定开源许可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域外法下,开源软件具有着作权,开源许可协议是非独占着作权许可合同。然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开源软件是否具有着作权、开源许可协议的域外规定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未给予正面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同时,计算机软件结构复杂、类型多样,实践中常呈现出嵌套结构、组合状态,这容易引发开源许可协议继受问题、兼容问题。这些问题通常会涉及合同的解释,而相较于一般合同,开源许可协议的条款复杂、技术性强、解释难度大。鉴于技术难度,学界对上述问题研究不足,造成相关纠纷解决缺乏理论指导,相似情况各地法院作出了不同判决,甚至同一案件前后出现矛盾判决。本文从现有理论出发,结合开源软件的数据通信原理,对开源许可协议展开深入研究,不仅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而且可以提升司法确定性,具有理论与实际意义。本文从两个典型的开源许可协议纠纷案出发,对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成立过程、继受认定、兼容问题展开分析。第一,通过简要介绍案情并分析案件中涉及的争议焦点,从而引出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对开源许可协议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结合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第三,介绍域外经验,总结可行性借鉴措施;第四,针对我国相关法律现有不足,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张奕婕[5](2020)在《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文中提出技术保护措施是着作权人用于其受着作权法保护作品及其复制件的技术性手段,其已成为现代着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着作权人解决网络时代着作权保护困境的重要手段。着作权人借技术保护措施打造多样化的作品授权许可模式,甚至有望成为未来网络时代其他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基础,故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具备被纳入着作权制度的必要性。然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赋予着作权人的强控制力使着作权法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原本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变相扩张了专有权范围,并对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存在不良影响。通过对目前国内相关规定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立法者已经形成一套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化且存在不合理之处。这给相关条款的法律适用带来麻烦,且不利于我国着作权法体系的科学性。此外,我国立法者将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限定为保护着作权,但技术保护措施体系与传统的权利保护体系并不兼容,而是彼此独立的两套作品保护体系。这一认知偏差也部分程度上加重了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者的争议。然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技术保护措施条款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参照意义的共识,这些先进经验应被汲取并运用于法律研究和制度构建中。因而现阶段应扬弃有关技术保护措施的理论学说与国内外的法律实践成果,基于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对象将其分为权利保护措施和接触控制措施,分别明确其在着作权法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及保护边界,并完善限制与例外条款,并建立起一套合乎实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以使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与着作权法体系的其他部分保持同等的保护水准,恢复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确保着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至于侵犯他人正当权益。论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技术保护措施条款存在必要性的论述,通过评析对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与限制论的两方学说,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加以分析,得出技术保护措施应当平衡着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态度。论文的第二部分是对目前我国技术保护措施运用、立法和司法实践加以研究,从中发现法律实践中的先进经验与尚有待于厘清的概念和尚未被解决的问题,并用以在第四部分探求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可能。论文的第三部分是基于对定义技术保护措施相关学说和国内外法律实践的分析,在比较和分析中发现国外的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的逻辑自洽性以及相关规定的深层原因,借以探寻我国技术保护措施内涵的合理定位。论文的第四部分是基于前文的学说辨析和法律实践分析,提出完善技术保护措施条款、乃至完善技术保护措施配套制度的建议。
刘奕[6](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杨雪[7](2020)在《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文中提出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作为一种中性化的技术行为已经很早出现在社会视野当中,它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将投入市场的软件产品反编译成为其最初的设计状态——软件源代码。而技术人员通过对于源代码的阅读可以获取该软件的大量有效信息,甚至包括软件原创者的设计思想、各类算法与结构设计。软件着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软件不希望他人对其软件进行反向工程,而其他技术人员为了获知他人更加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技术措施而希望软件反向工程行为合法化。这也就导致,反向工程技术是否符合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标准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文章结合反向工程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明确反向工程运行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基础性技术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介绍和学习美国以及欧洲国家针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问题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建议从两个层面来解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问题,即:一、学习美国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于《着作权法》中补充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的四项原则性判断标准:(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部分占总体的比例;(4)利用作品将对作品所在潜在市场与商业价值造成何种影响。有了四项原则性判断标准软件反向工程便不会因为无法纳入我国着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而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二、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1)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需要为该软件的合法授权使用用户;(2)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出于正当目的实施该项技术;(3)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为了获取该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4)实施这项技术所获取的技术信息仅限于个人使用;(5)实施反向工程行为不得损害原软件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提供有力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这样就能够在立法层面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问题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
孙奕莞凝[8](2019)在《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初期,版权意识尚未在我国扎下根系,盗版横行,人们对此也司空见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着作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国际通行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在着作权的私权属性基础上,通过赋予着作权人民事诉权予以救济。但在版权意识淡薄、无讼文化观念强烈的中国,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开始对着作权提供行政保护。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着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盗版现象的治理,有关着作权行政保护之正当性的讨论出现了“去留之争”。“去留之争”尚未解决,传统着作权又耦合网络空间,催生出网络着作权这一新型着作权形式。网络着作权侵权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着作权的行政保护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先后确立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深度链接、网络公共平台等技术促成了新型网络着作权侵权,原本建立在互联网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回应新问题上已经渐显无力和混乱。因此,应当对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全面观察和分析,以期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本文正是向这个方向作出的一种努力与尝试。本文导言部分提出了发端于网络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无力回应新一轮的网络着作侵权现象这一问题,并交代了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本文第一章在厘清了有关概念(如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等)的基础上,介绍了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组建的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并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行政方式的目的为标准,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划分为服务型保护方式、管理型保护方式、查处型保护方式和救济型保护方式,全面呈现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本文第三章从规范依据领域供给、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行政法与民法保护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四个方面分析和归纳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完善思路:通过健全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的行政保护提供支撑。明确公共利益要件内涵,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建立区分责任,增加“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改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本文结论部分在肯定网络着作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义务,并将网络平台的公法义务作为未竟的问题,呼吁学界予以关注。
程智慧[9](2019)在《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数字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版权产业的普遍应用对传统版权的产生和传播有了根本性的升级和变化。现行法律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规定已经不能再满足当下版权产业发展的需求和版权使用者的需求,需要运用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来调整新技术与版权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与现有版权产业发展和着作权理论不协调的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界定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含义,明确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存在的法律前提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所处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加有针对性的在现有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前提下提出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的完善。其次,梳理我国《着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现有法律规定以及《着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规定,并总结现有规定以及《着作权法》(送审稿)中存在的不足。探析云储存、大数据、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对作品等客体的严密保护,使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无法实际实现、使付费使用者的权利被限制,造成着作权相关权利人的着作权相关利益不断扩大。剖析版权的过度保护造成用户信息获取权、合理使用制度被限制,付费使用者的物权被侵害。最后,本着践行国际条约的相关义务和满足版权产业化的现实需求、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比较研究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发现美国一般例外制度与临时例外结合的灵活模式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可以为我国借鉴。因此,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设置可以是:第一,明确立法模式为一般例外与临时例外相结合,由法律规定一般例外,并由国家版权局依法定期发布临时例外。第二,规定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多元化衡量标准,以供国家版权局在发布临时例外情形时遵守。第三,增加更多的合理使用情形、智能设备便利操作情形、阅读障碍人士便利阅读的有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法定情形,并将上述措施落实到《着作权法》中,将现有的规定改进,增加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一般情形,并将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纳入法律,同时为协调与《着作权法》的一致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应法条也作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张弛[10](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认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中国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原因 |
一、探究着作权法制在过去时期演变规律的需要 |
二、为未来着作权法制之演变提供经验和教训的需要 |
第二节 既有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一、按照社会性质的类型分期 |
二、按照世界着作权历史发展的特点分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 |
一、既有历史分期概况 |
二、本文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三、本文历史分期的具体情况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及演进 |
第一节 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较为片面化: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二节 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节 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自发性及全面化: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之价值标准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三、我国对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应秉持的立场 |
第二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形式及路径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三、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路径 |
第三节 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应用 |
一、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可能性分析 |
二、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路径分析 |
三、着作权法制国际化之后的实施机制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人工智能算法及其可专利性概述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概述 |
一、算法的技术概念 |
二、算法的发展历史 |
三、人工智能算法与算法的区别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原理 |
一、基础层 |
二、技术层 |
三、应用层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定义 |
一、人工智能算法与知识产品的多元共通 |
二、人工智能算法与相关客体的概念界分 |
第二章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着作权保护路径 |
二、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
三、行业自律保护途径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学理基础 |
一、来源于人的“劳动”与“意志” |
二、创新、公开、商业化需求 |
三、社会风险治理需求 |
第三章 制度对比: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对人工智能算法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计算机程序算法/商业方法与人工智能算法共通性之辨 |
一、计算机程序算法/商业方法专利与人工智能算法的研究概念混同 |
二、计算机程序算法/商业方法专利与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本质联系 |
第二节 “抽象思想/具体应用”审查标准的横向比较与历史沿革 |
一、突破:成为专利客体的人工智能算法 |
二、发展: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审查标准具化 |
第三节 人工智能算法审查标准的经验与问题 |
一、人工智能算法审查标准的经验 |
二、人工智能算法审查标准的问题 |
第四章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困境揭示 |
第一节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的公开问题 |
一、“算法黑箱”的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二、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公开的技术障碍 |
三、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公开的人为阻碍 |
第二节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的主体问题 |
一、算法所涉多方主体的利益纠纷 |
二、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
第三节 算法专利的法律要件障碍 |
一、新颖性审查 |
二、创造性审查 |
三、实用性审查 |
第五章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权保护的制度设想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规则的完善 |
一、专利客体的移除、保留、补充 |
二、授权主体 |
第二节 专利审查规则的细化 |
一、新颖性审查 |
二、创造性审查 |
三、实用性审查 |
第三节 专利客体例外规则的细化 |
一、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授权范围 |
二、人工智能算法专利排除领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动态和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商业方法专利相关法律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商业方法内涵与分类 |
一、商业方法的定义 |
二、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 |
第二节 商业方法与近似概念辨析 |
一、商业方法与商业模式概念辨析 |
二、商业方法专利与商业秘密概念辨析 |
第三节 商业方法转化为专利保护的必备条件 |
第三章 国外商业方法专利保护进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发展进程 |
一、“机器或转换”审查原则的确立 |
二、纠正“实际应用”原则的应用误区 |
三、明确了“整体审查”的逻辑思路 |
四、State Street银行案后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 |
第二节 日本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发展进程 |
一、早期可专利客体局限在软件专利 |
二、两步测试审查标准的建立 |
三、欧盟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发展进程 |
第三节 美日欧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带来的启示 |
一、承认商业方法专利对智力成果的补充保护作用 |
二、行政引导与审查规则的冲突 |
三、谨防低质量流氓专利的损害 |
第四章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专利法历次修订内容对商业方法的侧面支撑 |
第二节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配套修订 |
一、正面肯定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
二、初步建立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原则 |
三、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实务现存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企业思维与行政引导协同作用 |
一、将商业方法保护提升为企业战略层次 |
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责 |
第二节 倾斜专利审查与司法资源 |
一、加大商业方法专利优先审查比例 |
二、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三节 提升专利审查技术水平 |
一、完善新颖性判定筛选数据库 |
二、谨慎放开创造性的评价尺度 |
三、组建专门的审查团队 |
第四节 其他辅助改进措施 |
一、提升专利运营综合管理水平 |
二、适当缩短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期限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开源软件着作权案例及其焦点概括 |
第一节 典型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数字公司诉柚子公司着作权侵权案 |
二、某公司诉离职员工着作权侵权案 |
第二节 案例焦点概括及问题体现 |
一、案例焦点概括 |
二、案例焦点背后的问题体现 |
第二章 案例焦点及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 |
一、开源许可协议的概述 |
二、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 |
三、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后果 |
四、案件被告能否在我国行使开源抗辩 |
第二节 开源许可协议的成立途径 |
一、开源许可协议成立途径的理论梳理 |
二、据网上达成协议规定分析涉案协议成立过程 |
第三节 开源许可协议的继受 |
一、继受的内涵与继受义务的认定 |
二、涉案软件是否有继受义务 |
第四节 开源许可协议的兼容问题 |
一、许可协议兼容及其处理规则 |
二、案例中许可协议的兼容性分析 |
第三章 国外解决开源纠纷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关于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规定 |
一、对开源许可协议法律属性的认定 |
二、对开源演绎行为的认定 |
三、对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救济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涉及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规范 |
一、对开源许可协议法律属性的认定 |
二、对开源许可协议成立途径与兼容的规定 |
第三节 国外保护开源软件的制度政策 |
第四节 国外经验对我国解决开源许可协议纠纷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解决开源许可协议争议的建议 |
第一节 开源许可协议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在立法中明确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 |
二、增加关于开源许可协议成立过程的条款 |
三、增加解释开源许可协议的条款 |
四、完善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救济 |
第二节 制定激励和规范开源许可的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价值论:技术保护措施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
一、技术保护措施强化论 |
(一)运用产权理论的分析 |
(二)私人复制遏制论 |
二、技术保护措施限制论 |
(一)运用波斯纳定理的分析 |
(二)权利穷竭论 |
(三)使用者权保护论 |
三、技术保护措施有限保护论 |
(一)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分析 |
(二)对合理使用冲突论的辨析 |
第二章 问题论:技术保护措施的现实困境 |
一、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现状 |
(一)着作权人对技术保护措施存在认知错误 |
(二)相关技术的开发升级存在滞后现象 |
(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缺位 |
二、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规范现状 |
(一)技术保护措施条款法律规范体系 |
(二)破坏规避行为法律定位有误 |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行政规范现状 |
三、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现状 |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认定未综合判断 |
(二)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认定应坚持当前低标准 |
(三)实施破坏行为的证明应沿用当前的过错推定责任 |
(四)破坏行为的举证责任有特殊性 |
(五)对破坏、规避行为侵权性的认定不统一 |
第三章 本体论:“技术保护措施”探析 |
一、“技术保护措施”定义分歧之辨析 |
(一)间接定义法 |
(二)目的功能法 |
(三)分类定义法 |
二、技术保护措施分类方法之评析 |
(一)广义分类法 |
(二)狭义分类法 |
(三)适用狭义“二分法”的分类 |
三、着作权法中“技术保护措施”之合理定位 |
(一)主体适格:技术保护措施的主体是着作权人和相关权人 |
(二)客体正当:技术保护措施应当用于着作权法客体 |
(三)措施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应当具有“有效性” |
(四)目的合法:技术保护措施仅为维护正当性利益 |
四、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的对象 |
(一)对权利说的评析 |
(二)对手段说的评析 |
(三)对法益说的评析 |
第四章 方法论:技术保护措施体系的重构 |
一、技术保护措施概念的重定义 |
(一)分类定义技术保护措施 |
(二)明确合理的“有效性”标准 |
(三)技术保护措施条款禁止的行为 |
二、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 |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限制 |
(二)合法规避的抗辩事由 |
(三)技术保护措施使用者的义务 |
三、建立相关机制配合条款实施 |
(一)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 |
(二)优化版权保护中心的服务内容 |
(三)丰富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7)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
2 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 |
2.1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概述 |
2.1.1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概念与原理 |
2.1.2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争议 |
2.1.3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性质分析 |
2.2 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2.1 着作权法规制软件反向工程的合理性分析 |
2.2.2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与合理使用 |
2.3 我国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 |
2.3.1 《着作权法》关于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3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争议 |
3.1 法官因法律条款的缺失而规避软件反向工程问题 |
3.2 法官采用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四个判断标准 |
3.3 法官采用针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三个判断标准 |
3.4 我国司法实践中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归纳与总结 |
4 国外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4.1 美国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4.1.1 “Sega案”首次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
4.1.2 “Sony案”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
4.2 欧盟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4.3 俄罗斯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5 健全我国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5.1 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在《着作权法》中作补充规定 |
5.2 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定 |
5.2.1 反向工程技术的实施者需为该软件的合法授权使用用户 |
5.2.2 反向工程技术的实施目的具有正当性 |
5.2.3 反向工程实施者为了获取该软件相关技术信息 |
5.2.4 反向工程实施者所获取的技术信息仅限个人使用 |
5.2.5 实施反向工程行为不得损害软件以及着作权人权益 |
结语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着作权及其保护制度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含义及内容 |
一、网络作品 |
二、网络着作权内涵和外延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侵权 |
一、网络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着作权侵权的特点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 |
一、民法保护制度 |
二、刑法保护制度 |
三、行政法保护制度 |
第四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作用和价值 |
一、民刑保护路径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困境 |
二、网络着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要求行政保护 |
三、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优越性以及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现状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主体 |
一、规范层面上的行政保护实施主体 |
二、主管+辅助模式的缺陷 |
第三节 行政保护方式 |
一、服务型保护方式 |
二、管理型保护方式 |
三、查处型保护方式 |
四、救济型保护方式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规范依据领域供给不足 |
一、现有实体法不充分 |
二、程序法缺位,取证难问题突出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我国保护现状 |
二、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边界问题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模糊 |
二、行政调解效力未明,与民事诉讼缺少衔接机制 |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 |
一、完善相关实体法律规范 |
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
第二节 完善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采用单行立法模式 |
二、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视野下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界分 |
一、公共利益条款的再检讨 |
二、建立网络着作权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
第四节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度 |
一、根据网络服务类型,分别建立责任制度 |
二、明确“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的不足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及与新技术冲突 |
2.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相关概念梳理 |
2.1.1 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
2.1.2 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
2.1.3 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 |
2.1.4 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 |
2.2 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规定的现状 |
2.2.1 《着作权法》的规定 |
2.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 |
2.2.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 |
2.2.4 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 |
2.3 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规定的局限性 |
2.4 《着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规定及局限性 |
2.5 新技术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冲击 |
2.5.1 云储存、大数据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冲击 |
2.5.2 区块链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冲击 |
第3章 拓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范围的依据 |
3.1 拓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范围的必要性 |
3.1.1 版权产业化的需要 |
3.1.2 适应国际规则的需要 |
3.2 拓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范围的合理性 |
3.2.1 用户信息获取的合理权利 |
3.2.2 用户的合理使用利益 |
3.2.3 付费使用者权益 |
第4章 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
4.1 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模式 |
4.1.1 美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模式 |
4.1.2 美国与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比较 |
4.1.3 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模式 |
4.2 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 |
4.2.1 美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 |
4.2.2 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 |
4.3 增加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形 |
4.3.1 《着作权法》中相关法条的改进 |
4.3.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相关法条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我国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D]. 杨强.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研究[D]. 姚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探究[D]. 马少兢.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4]开源许可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彬彬. 兰州大学, 2020(01)
- [5]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研究[D]. 张奕婕.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6]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7]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D]. 杨雪.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8]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D]. 孙奕莞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D]. 程智慧. 湘潭大学, 2019(02)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标签:法律论文; 反向工程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人工智能技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