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检察机关的先进文化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韩晓真[1](2020)在《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是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创新性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等多项职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旨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产生于检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办案活动,后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山东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参与制度试运行、全面实行、改革试点、新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等全部发展阶段的省份之一,经过16年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逐步过渡,由自我监督发展为外部监督,为监督司法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新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本篇论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知识,围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改革实践探索为背景,首先介绍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文献梳理,并访谈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人民监督员,深入研究发掘、精准定位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在选任范围、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考核评价、法律及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通过借鉴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先进管理经验,和英国、美国、日本在相似制度构建完善,就如何发展和完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从鼓励群众参与、打造选任程序、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履责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直面新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为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下坚实的基础。
胡裕岭[2](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提出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哈斯格日勒[3](2020)在《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评价的规范体系,既是检察机关组织性、行政化管理以及检察权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检察工作朝着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目标发展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对于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以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为研究主题,确立了研究思路以及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等研究方法。论文研读了国内外关于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的研究文献,在理论层面对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文回顾了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发展脉络,以Z省为具体案例,梳理分析了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发展历程。通过对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进行横向对比,对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进行纵向对比,分析当前检察机关对下绩效考评优劣势,指出存在的考评定位认识不清、考评手段过度行政化和考评指标不合理等共性问题,以及Z省存在的考评标准“一刀切”造成公平缺失、过于追求宏观理念忽视具体适用性、注重指标完成度忽略反向不利影响、部门内部平衡博弈缺乏整体“一盘棋”、奖惩手段单一激励效果有限等特性问题,分析了影响制约Z省检察院对下绩效考评实施与结果运用的目标动态性与考评稳定性、阶段发展与能力差异、上级评价与自我及社会评价三方面主要冲突因素。笔者结合新时代新要求和Z省实际情况,引入“检察产品”“三重改革”“四大检察”优化考评理念,运用分层次管理和标杆管理理论,提出从考评主体、对象和方法分层优化考评模式,以分层次树立标杆和差异化目标管理为切入点优化考评维度,建立综合业务双指标体系优化考评指标,通过动态调整和资源配置优化结果运用等政策建议,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王莹[4](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骆珺[5](2020)在《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类型日趋复杂,案件量逐年递增,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今,检察机关正处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浪潮之中,必须重新审视并重视发展检察新技术。本文尝试以研究基层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的视角,对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管理问题和对外综合治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尝试找到解决方法,以探讨今后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展。运用文献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选取了武汉市内比较有代表性的基层检察院——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研究对象,阅读智慧检务相关的文献以及国家与政府治理理论和激励理论,通过访谈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内主要部门负责人和骨干,实地两个月走访了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内各个业务、综合部门,得到了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的相关资料,构建出了建设框架,深入指出了传统的检察发展模式的弊端,并尝试探索运用智慧检务建设来突破基层检察院的发展瓶颈。本文认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技术资金投入不足;第二,智慧检务建设机制不健全;第三,人力资源匮乏;第四,技术支撑能力有限;第五,思想认识不到位。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政府财力不足;第二,智慧检务建设基础较薄弱;第三,建设主体单一;第四,实际需求与技术供给不匹配;第五,观念陈旧。本文认为,要真正从根本上突破基层检察院的发展难题,必须打破对基层检察院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以检察新技术发展为突破口,积极建设好基层检察院的智慧检务工作。提出的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优化路径有:一是加大经费投入;二是健全智慧检务建设相关机制;三是夯实人才队伍建设根基;四是加强技术支撑;五是注重“互联网+检察”思维引领。“科学技术是第一发展力”,只有重视智慧检务的建设,合理运用适应当代检察机关发展的新技术,并在今后注重智慧检务相关项目的预测、警示功能的开发,才能让检察机关突破传统发展模式,实现检察工作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换道超越”。
朱晓菲[6](2020)在《绍兴市S区人民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研究》文中认为建设一支结构优化、分工合理、素质高超的检察队伍,是检察工作的核心和根本。近年来绍兴市S区检察院招录了大量的青年干部,他们接受高等教育,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思维活跃,拥有创新的激情与活力;精力充沛,有着绝不服输的干劲和永不言败的决心。但同时他们办案经验不足、目标不够明确。在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实背景下,要落实好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就必须配置好青年干部这一重要的新生力量,建设一支忠诚清廉、敢于担当的“虞检青年铁军”。目前,学术界已经对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各地基层检察院也在实践中探索出了多项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举措。但是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理论支撑不足,体系构造不健全。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与检察实践中的考核制度、遴选晋升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检察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匹配的情况。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德鲁克的“目标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是现代队伍建设的理论依据,对于解释、分析、解决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各地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结合需求层次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和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个人的需求和检察机关的客观需要,构建科学、高效的绍兴市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绪论。是本文的前提和基础,包括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的内容、方法、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第二章:理论分析。对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及其队伍建设进行概念和特点剖析,阐述需求层次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和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在队伍建设中的理解和适用。第三章:现状分析。对绍兴市S区检察院机构设置、人员结构和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对绍兴市S区检察院检察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展示了检察人员在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培训、薪酬制度、遴选晋升、绩效考核、检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观点和理念。第四章:问题和原因分析。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分析绍兴市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背后的原因,共总结出对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认识不足、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停留在纸面上、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遴选、晋升、对外交流通道不畅、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备、检察文化建设匮乏六方面的问题。并从管理模式、领导体制、配套制度建设和观念上寻找原因。第五章:对策建议。通过上述研究,提出绍兴市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制定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落实;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青年干部遴选、晋升、对外交流制度;构建新型教育培训机制;营造浓厚检察文化氛围,强化青年干部归属感。
范国潮[7](2019)在《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既承担着法治职责,也担负着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经历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双重改革后,如何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值得深入研究。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守望正义群众最满意的基层检察院,人均办案量和年办案总量均居全国前列。因地处“一带一路”节点城市,全国百强县前十的国际商贸名城,社会治理难度大,问题新,如何融入党委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全面践行检察职能,精准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是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一直努力的方向,近些年在社会治理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本文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为例,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运用SWOT分析法,通过不同因素的组合形成的策略汇集成分析矩阵,对矩阵中不同的策略进行分析,结合义乌检察实际,借助改革契机,适应外部威胁,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策略,分别是探索建立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着力打造义乌版“枫桥经验”,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着眼问题导向,优化检察监督方式。
金重阳[8](2019)在《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检察官日趋专业化、文职化,而作为维护检察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了检察工作新内涵,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的管理,汇聚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优势,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创新发展,为各项检察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发展慢,整体水平离检察工作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特别是各项管理工作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尚未步入正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严重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研究从当前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和警务保障、司法警察的履职等实际管理情况入手,通过查阅大量海内外关于司法警察管理的着作、文献,运用公共管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整体治理理论来思考、研究、探索司法警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岗位设置、队伍结构、履职情况、警务保障和司法警察职权等问题,并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找出当前C市司法警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领导重视不足、考核机制不完善、警务保障不到位和司法警察职能界定不科学,进而明确提出改进C市司法警察管理工作的四个方向: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绩效考核、夯实警务保障、明确职能定位。本文研究旨在有效推动C市司法警察队伍履职能力与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司法警察管理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本文除摘要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研究综述和国外研究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辨析介绍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含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以及编队管理的概念,同时也引出“新公共管理理论”、“整体治理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等本文研究需要涉及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 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方面介绍了岗位设置、警力分布、警务保障培训情况以及履职情况;第二方面介绍了当前存在的岗位设置不合理、绩效考核与法警工作目标不一致、警务保障和培训不足、职权狭窄模糊等主要问题;第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概括其形成原因,主要有重视不足,队伍建设机制不明细、绩效考核体系不完整、职能界定不科学等。第四部分是对国内其他地区和境外司法警察管理经验的借鉴。第五部分提出了对策分析。主要对策有:健全组织机构,建设过硬的队伍;改进司法警察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抓好警务保障工作;明细化司法警察职能定位。
余萍[9](2019)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文中认为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许多国家或地区开展了这一问题的研究,并建构了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就是一个典型。我国大陆地区少年违法犯罪日益严重,但却一直没有建构独立的少年法体系,整个少年司法制度依托与成人刑法体系,少年司法处遇以刑事处罚为主,先前适用的未成人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由于历史原因,处于萎缩、适用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少年司法处遇缺乏早期干预、以及后期追踪辅导,未形成一体化的罪错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大陆地区存有一脉相承的道德传统、人文风俗、家庭观念,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但法律又根植于民族历史、社会传统、道德规范,相近成分的社会因素土壤必然适应同类法律植物的生长,剖析台湾地区少年刑事政策,借鉴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运行机制无疑是我国大陆地区建立与完善少年司法的一条可靠捷径。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制定,标志着少年法体系脱离了成人刑法体系的束缚,逐渐形成了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中心圆点,并以“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件”等一系列的少年福利性质的法为支撑,共同形成以“保护主义优先”“儿童最大利益为根本”的独立少年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从制定到其后多次修改,无不契合了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少年刑事政策是反应国家或地区预防少年犯罪的一面镜子,它客观回应了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对于社会防卫的诉求,提出一系列针对防止少年犯罪的手段与策略。世界少年刑事政策在经过报应―惩罚性、保护―矫正性阶段之发展,到现在的保护―惩罚二元之刑事政策的摇摆,而台湾地区仍保持保护-矫正之少年刑事政策,并朝着少年福利保护方向发展,又出于保护双向原则的考虑,也加强对少年被害人的保护。“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初衷,始终围绕着着解救陷入囫囵的少年,避免其受到非人道、残酷的刑罚,以及预防少年犯罪这两个终极目标而进行。为此,“少年事件处理法”将适用对象扩展为触法少年、触法儿童、虞犯少年。当然,由于虞犯少年在适用范围、存在的正当性、管控的适度、价值取舍等方面,均受到少年刑事政策的影响,为此,其处遇引发了少年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的争议,特别以逃学逃家少年处遇的争议尤甚,到底是纳入儿童福利保护中去还是继续保留在少年司法管辖之内?而我国大陆地区以传统刑罚观念为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与虞犯少年被排除在司法管辖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主要在于家庭、其次在于政府的收容教养机构,但这部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且收容教养处分的适用率极低,因此,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基本处于空白,所以,建议将低龄触法未成年人纳入司法管辖。其次,严重不良行为已被证明是少年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源之一,治疗少年犯罪的最根本措施为提前预防,因此,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应采取提前预防。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长,调整其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少年法院在少年事件处理中占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通过不起诉决定的提起,表明其具有协力保护少年的权力。少年警察队处于处理少年非行事件的第一线,具有前沿预防的职责。纵观我国少年司法组织存在资源有限、力量不足、独立性不够、配套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台湾地区少年司法机构建设的经验上,我国大陆应当以少年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对罪错少年采用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二元处遇机制,并以保护处分为主,刑事处分为辅。保护处分从弱到强的严厉程度排序为训诫、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安置辅导、感化教育。对于罪错少年处分之决定不能只评价“非行”,而应主要评价“需保护性”因素。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之抉择在于权衡犯罪少年有责性后,再归于“需保护性”因素的评价。由于,我国大陆对犯罪少年只存在单一刑事处分机制,其弊病显而易见,有必要增设保护处分。设立保护处分应尽量限缩拘禁性措施的适用,扩展社区型矫治措施的运用,并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和多元化保护处分措施,实现对罪错少年教育矫治措施的无缝衔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了保护罪错少年的最佳利益,制定了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全案移送、审前调查、先议权、审理、观护、逆移送制度。在少年事件审理过程中,少年法院对于被审理的少年采取急速辅导、交付观察等保护措施。对比台湾地区的少年审前调查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调查主体混乱问题一直存在,建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由检察院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多次修订为少年司法福利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具有社会法与权益保障等特点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制定,无疑为预防少年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社会福利支持。此外,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弱化了保护罪错少年与保障被害人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了由少年司法制度与防卫社会之间所产生的价值取向差异。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未建立独立未成年人法体系,调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仍沿用普通刑事法律制度,但其理念与“保护优先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冲突,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落实。具体梳理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弹性有余、未成年人刑罚结构和种类设置的不适宜等问题;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触法行为犯罪化、处遇程序简单化、矫治手段单一化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对办案人员专业化的要求无实质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预设功能过于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阶段中的保护矫正措施缺失等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化、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规定不足、未成年犯奖惩制度缺失;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不良行为设置不科学、罚则不足、预防再犯罪措施缺失、政府保护组织机构缺位、家庭、学校、社会保护不到位、强制通报缺失、强制力不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空洞、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通过对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制定的价值取向、原则、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与借鉴,提出我国大陆地区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调整罪错少年行为的法律,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切入:第一,该法核心在于体现未成人最佳利益,围绕该核心,重点调整不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第二,该法重点在于设立分层次未成年人二元处遇机制,设置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第三,该法保障在于建立观护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观护职责。第四,该法目标在于层级化预防模式建立,形成以家庭教育为重心,社会力量为支撑,司法机关为最后防线的预防体系。
徐清[10](2016)在《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文中指出西方学者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历史由来已久,在这些研究中,有学者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视角对法官和司法活动进行了极具启发性的研究;法律人类学以微观视角就文化、社会与基层法院、村落纠纷解决的相互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法社会学对基层刑事法院法院组织以及法官所处政治、社会和法律生态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上述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并提供了比较法上的方法论视角和理论资源,但这些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但并不能完全照搬。国内学界有关基层法院组织的研究主要表现为三种二元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在传统司法制度研究的三种二元范式中,“制度——过程”分析模式一个从静态维度填补了制度史上知识和理论的空白,一个从动态维度理解司法过程和法律的意义,然而均难免走入传统结构主义“结构——行动”的二分模式,忽略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以及结构中其他诉讼主体的行动;“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模式诠释了我国法律建构的基本逻辑,以此逻辑产出的无论是“规划的知识”亦或是“策略的知识”都是站在“局外人”的视角,而非“局内人”的视角解读,故看似具有针对性,却仍然难以具有改革之实效意义;“国家——社会”模式来自于对自上而下的“国家”范式的批判,意图把市民社会或社会的观念引入到国家法治发展的研究中,然而追求抽象化与普遍化的理论往往导致忽略对具体制度和细节的追索。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三种超越二元范式的—元研究路径,“语境论”的核心要义要求研究者进入制度和规范发生的那个语境,但总体上缺乏“概念化”的理论总结和概括;“相对合理主义”的价值在于强调我国司法改革必须遵循渐进性、较好论与累积性,然而依旧没能真正走入司法改革主体的生活世界中去;“当事人中心模式”表达了法律人类学理论在司法制度研究中的空间与价值,然受该模式的理论所限,未能揭示群体的集合: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为解决当前基层法院组织研究中的上述理论困境,本研究主张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研究模式,即回到问题的中心“主体”上,围绕“主体”中所欲解决的问题选择方法论,以此模式才能整合作为技术与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沟通社会、文化与制度,进而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循此进路,本文以我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个案,从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被忽略的过程”、“被忽略的主体”和“被忽略的关系”三个层面详细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组织结构中的法庭、法官和法院这三个主体分别面临的实践困境,结合静态与动态,结构与行动,纵向与横向这三个维度,系统地阐释了基层法院“权力型”组织结构内部与外部的运作过程、特点和策略,最后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当前架构予以概括总结,并进行可能的制度重构。具体就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内容来看,本文分为导论、正文与结论。正文由四章构成。导论部分从基层法院立案庭中的一个个案说起,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司法的特殊性,法制现代化的“边疆——中心”模式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研究薄弱这三个方面说明了本文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作为个案的原因。提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以结构和行动、空间和制度视角,对基层法院组织结构加以“类型化”研究,以此探寻我国基层法院组织的真实图景,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反思和重构。该部分系统梳理了有关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的不同理论范式,针对既有研究的三种二元对立范式和三种一元研究路径可能存在的局限,倡导迈向一种“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进而强调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范式下应扩大对“主体”的理论研究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保持包容性与开放性,研究路径上保持一种“关联——阐释”观,最终在研究方向上倡导从法教义学出发,最终回到法教义学中去。此外,本部分还具体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材料来源。第一章以扩展个案的研究方法考察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运作过程,强调法院组织运作过程中的多重逻辑及其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旨在深描出当下中国基层法院组织日常运作的真实图景。从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中梳理出构建其内部组织结构的三种逻辑:技术逻辑、社会逻辑和权力逻辑。在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运作中,当三重逻辑与主体的行动相互遭遇时,组织风格表现为权力逻辑偏好主导下的控制方式,进而形成了当下我国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三种悖论,即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的人缘化以及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第二章通过对法院组织结构内部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首先勾勒出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作为法律人的基层法官仅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作为社会人的法官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作为公务员的法官则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进而文章指出,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第三章从职能脱离和地方性抽离这两个组织现象详细阐释了W市人民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困境。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成立起,各省从高级法院至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立案二庭。研究发现自其成立以来,预期职能与实践职能间产生了极大的脱离。立案二庭的预期职能主要是涉诉信访、再审立案与判后释明。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对诉前咨询有巨大的社会需求空间,导致立案二庭的职责模糊,其职能逐渐转变为提供诉前指导与咨询。未来立案二庭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明确其定位,厘清其职能并下放再审立案管辖权。对派出法庭的研究主要表现为“制度——过程”,“自上而下的知识规划——自下而上的知识策略”和“国家——社会”三种二元对立范式,有必要坚持“以主体为中心”并在“生活世界——派出法庭——诉讼参与者”的共在视角下整合上述范式和多元方法论的冲突。处于“基层中的基层”的派出法庭在时空的脉络中形成并发展了其基本职能与延伸职能,受组织结构所限,不断被边缘并表现出反结构化行动,进而在总体上表现出一种“地方性抽离”的组织特征。在此意义上,未来司法改革的方向是重构派出法庭在基层中的初审职能,重视物质设置及精神文化建设并关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派出法庭的独特性。第四章重点分析了W市人民法院在外部组织场域中与基层政法委员会和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文章首先从建构论与结构主义的视角,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展现在与各政法部门的互动中,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组织结构的建构历程。随后基于时空要素的分析,归纳了这一组织结构的内部与外部构造及表达方式。本章的研究表明,基层政法委员会并不必然会干预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其行为空间并非没有边界,行为效果也会受到来自国家正式制度和来自法院组织“反结构性”能动行为的双重束缚和限制。当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合谋格局”已经成为公检法三机关的一种制度化的非正式行动,本章由“合谋格局”的外观呈像至现实表现逐步进行剖析,发掘其长期存在的时空环境与结构基础。公检法三机关间“合谋格局”的本质是法院外部组织场域的结构化,镶嵌其中的基层法院改革是一种全方位、多主体的整体规划和设计,进而从组织互动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新的视角。结论部分再次对本文论证的“基层法院组织结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了回顾,并指出当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组织是一种“权力型”组织结构,其形成有着深厚的传统、社会与文化原因。“权力型”法院组织结构的特点表现为权力主体的同一性,权力关系的依赖性,权力运作的个体性和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进而指出未来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是在交往沟通的运行逻辑基础上回归“审判型”法院组织结构,其核心要义包括在法院组织的行动主体中以法官为中心,在内部组织部门的构架中以审判组织为中心及在法院组织的外部关系上以审判为中心。
二、浅谈检察机关的先进文化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检察机关的先进文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 |
1.4 研究框架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民监督员 |
2.1.2 人民监督员选任 |
2.1.3 人民监督员管理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管理监督理论 |
2.2.2 公共权力制约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
3.1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2003年9月-2010年9月) |
3.1.2 全面发展阶段(2010年10月-2016年12月) |
3.1.3 新监察体制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3.2 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到“外部监督”的实践探索 |
3.2.1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选任管理制度 |
3.2.2 “外部监督”的选任管理制度 |
3.3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
3.3.1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
3.3.2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化 |
3.3.3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持续发挥作用 |
第4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性”缺失 |
4.1.1 人民监督员的“人民”属性缺失 |
4.1.2 以群众为核心的选任工作执行不力 |
4.2 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效果性”缺失 |
4.2.1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缺陷 |
4.2.2 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缺陷 |
4.2.3 司法行政机关疏于管理 |
4.3 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缺失 |
4.3.1 人民监督员综合素质不足 |
4.3.2 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培训 |
4.4 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不足 |
4.4.1 没有独立的考核评价标准 |
4.4.2 “照搬式”的考核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 |
4.5 法律及制度的“支撑性”不足 |
4.5.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5.2 制度建设不到位 |
4.6 新监察体制改革下“应对性”不足 |
4.6.1 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不明确 |
4.6.2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应对不足 |
第5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选任范围模糊且易受主观影响 |
5.1.1 选任范围模糊 |
5.1.2 司法行政机关约束力不强 |
5.2 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1 选任程序顶层设计缺失 |
5.2.2 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3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性职能弱化 |
5.3 人民监督员培训体系不健全 |
5.3.1 责任意识不强 |
5.3.2 对法律知识缺乏专业系统培训 |
5.3.3 业务技能锻练不足 |
5.4 考核评价机制多为“走过场” |
5.4.1 考核评价缺乏刚性约束 |
5.4.2 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
5.5 法律制度不完善 |
5.5.1 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 |
5.5.2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
5.6 思想意识落后 |
5.6.1 对制度发展缺乏长远谋划 |
5.6.2 对制度建设缺乏调研分析 |
5.6.3 对制度变革缺乏积极应对 |
第6章 国内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
6.1 国外相近制度的经验借鉴 |
6.1.1 英国“集体负责制”的陪审团制度 |
6.1.2 美国“监督政治民主”的大陪审团制度 |
6.1.3 日本“外部监督民主化”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
6.2 国内各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经验借鉴 |
6.2.1 江苏省首创“一人一档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 |
6.2.2 内蒙古开拓人民监督员“法制直播间”选任方式 |
6.3 对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启示 |
6.3.1 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
6.3.2 设计科学的选任管理体系 |
6.3.3 加强人民监督员“案件纠错”能力提升 |
第7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
7.1 制定对策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
7.1.1 依法管理原则 |
7.1.2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7.1.3 专业化评价原则 |
7.2 实现科学选任管理的目标体系 |
7.2.1 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依法治理能力 |
7.2.2 构建更加严密的选任管理体系 |
7.2.3 提高选任管理政策性保障能力 |
7.2.4 提高选任管理评价效能 |
7.3 对策建议 |
7.3.1 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基础 |
7.3.2 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 |
7.3.3 夯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 |
7.3.4 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责评价反馈体系 |
7.3.5 完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及选任管理制度 |
7.3.6 积极应对新监察体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绩效及绩效考评 |
2.1.2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 |
2.1.3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分类 |
2.2 相关概念区别与联系 |
2.2.1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政府绩效考评的区别 |
2.2.2 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与公安、法院绩效考评的联系 |
2.3 理论基础 |
2.3.1 分层次管理 |
2.3.2 标杆管理 |
第三章 Z省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探索实践 |
3.1 检察机关对下级绩效考评发展脉络 |
3.1.1 我国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发展脉络 |
3.1.2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发展历程 |
3.2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对比分析 |
3.2.1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横向对比 |
3.2.2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模式纵向对比 |
3.3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优势分析 |
3.3.1 考评内容上注重培养创新意识 |
3.3.2 指标设置上凸显正确质效导向 |
3.3.3 权重分布上促进发展更为均衡 |
3.3.4 结果运用上拓展评价广度深度 |
第四章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基于文献研究与比较分析的共性问题 |
4.1.1 考评定位认识不清趋向功利性 |
4.1.2 考评手段过度行政化忽略差异性 |
4.1.3 考评指标不合理影响司法公信力 |
4.2 基于实证研究与访谈分析的特性问题 |
4.2.1 目标导向维度:考评标准“一刀切”造成公平缺失 |
4.2.2 考评理念维度:过于追求宏观理念忽视具体适用性 |
4.2.3 指标体系维度:注重指标完成度忽略反向不利影响 |
4.2.4 组织实施维度:部门内部平衡博弈缺乏整体“一盘棋” |
4.2.5 结果运用维度:奖惩手段单一激励效果有限 |
4.3 Z省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问题原因分析 |
4.3.1 检察工作内容和目标发展的动态性与对下绩效考评稳定性的冲突 |
4.3.2 检察工作阶段性发展水平与Z省各市能力层次差异的冲突 |
4.3.3 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与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的冲突 |
第五章 优化省级检察院对下级绩效考评的政策建议 |
5.1 树立新时代绩效考评理念优化考评理念 |
5.1.1 “检察产品”新理念之于“以办案质量为中心”的质效理念 |
5.1.2 “三重改革”新挑战之于“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
5.1.3 “四大检察”新格局之于“全面协调充分”的发展理念 |
5.2 实施分层次管理优化考评模式 |
5.2.1 绩效考评主体分层 |
5.2.2 绩效考评对象分层 |
5.2.3 绩效考评方法分层 |
5.3 采取差异化标杆式管理优化考评维度 |
5.3.1 分层次树立标杆 |
5.3.2 差异化目标管理 |
5.4 实施综合业务双指标体系优化考评指标 |
5.4.1 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5.4.2 检察综合管理指标体系 |
5.5 建立奖罚分明激励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
5.5.1 能上能下动态调整 |
5.5.2 检力资源合理配置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2 年度考评指标 |
附录2 2015 年度通报指标 |
附录3 2018 年度考评指标 |
附录4 访谈提纲 |
致谢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与文化 |
(二)法治文化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5)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1.选题的缘起 |
2.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状况述评 |
1.国外研究状况综述 |
2.国内研究状况综述 |
3.简要评价 |
(三) 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主要创新点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电子政务 |
2.智慧检务 |
(二) 相关理论基础 |
1.技术与政府治理理论 |
2.激励理论 |
三、调查研究设计 |
(一) 访谈地点介绍 |
(二) 访谈目的 |
(三) 访谈方法介绍 |
(四) 访谈内容与结构 |
四、武汉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现状 |
(一) 样本构成 |
(二) 现状分析 |
1.“全业务智慧办案”的现状 |
2.“全要素智慧管理”的现状 |
3.“全方位智慧服务”的建设现状 |
4.“全领域智慧支撑”的现状 |
五、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 技术资金投入不足 |
(二) 智慧检务建设机制不健全 |
(三) 人力资源储备匮乏 |
(四) 技术支撑能力有限 |
(五) 思想认识不到位 |
六、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政府财力不足 |
(二) 智慧检务建设基础较薄弱 |
(三) 建设主体单一 |
(四) 实际需求与技术供给不匹配 |
(五) 观念陈旧 |
七、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的优化路径 |
(一) 加大经费投入 |
(二) 健全智慧检务建设相关机制 |
(三) 夯实人才队伍建设根基 |
(四) 加强技术支撑 |
(五) 注重“互联网+检察”思维引领 |
附录: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绍兴市S区人民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创新性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性 |
1.3.4 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 |
2.1.2 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 |
2.2 基层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相关理论 |
2.2.1 需求层次理论 |
2.2.2 目标管理理论 |
2.2.3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第3章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调查 |
3.1 S区检察院机构概况 |
3.1.1 组织结构与职能 |
3.1.2 干部队伍现状 |
3.1.3 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做法 |
3.2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问卷调查 |
3.2.1 问卷设计 |
3.2.2 问卷发放与回收 |
3.2.3 问卷调查结果统计 |
第4章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
4.1.1 对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认识不足 |
4.1.2 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停留在纸面上 |
4.1.3 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 |
4.1.4 遴选、晋升、对外交流通道不畅 |
4.1.5 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备 |
4.1.6 检察文化建设匮乏 |
4.2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管理模式的影响 |
4.2.2 领导体制的影响 |
4.2.3 配套制度缺失的影响 |
4.2.4 观念滞后的影响 |
第5章 S区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应对策略 |
5.1 制定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落实 |
5.1.1 制定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
5.1.2 推动青年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落实 |
5.2 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 |
5.2.1 提高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
5.2.2 建立公平、公正的员额检察官选任模式 |
5.2.3 加强司法行政人员的动态管理 |
5.3 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 |
5.3.1 对考核目标进行准确定位 |
5.3.2 制定科学的量化考核标准 |
5.3.3 考核结果拉开差距 |
5.4 完善青年干部遴选、晋升、对外交流制度 |
5.4.1 落实青年干部逐级遴选制度 |
5.4.2 制定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晋升机制 |
5.4.3 加强青年干部对外交流 |
5.5 构建新型教育培训机制 |
5.5.1 探索检校合作新模式 |
5.5.2 探索“互联网+法网”培训新路径 |
5.5.3 推进青年干部“一岗多能综训”机制 |
5.6 营造浓厚检察文化氛围,强化青年干部归属感 |
5.6.1 以守正连心为主题,推动内部文化建设 |
5.6.2 以比超赶学为载体,树立干事创业导向 |
5.6.3 以文化共享为理念,促进文化反哺社会 |
5.6.4 以严管厚爱为抓手,加强人员日常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第2章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相关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会治理 |
2.1.2 法律监督 |
2.1.3 检察机关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3章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
3.1 “三检并行”助推公益诉讼 |
3.2 创造性运用社会治理检察白皮书 |
3.3 践行绿色司法,精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 |
3.4 践行枫桥经验,维护社会稳定 |
3.5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第4章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SWOT因素分析 |
4.1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
4.1.1 独特的职能定位 |
4.1.2 高素质人才队伍 |
4.1.3 专门的线索来源渠道 |
4.1.4 专业化的分工 |
4.1.5 健全的组织体系 |
4.2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劣势 |
4.2.1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
4.2.2 部分专业人才缺乏 |
4.2.3 独立执法权的缺失 |
4.2.4 社会治理手段匮乏 |
4.3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 |
4.3.1 地处改革前沿,为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提供平台 |
4.3.2 司法责任制改革,突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
4.3.3 内设机构改革,促进专业化分工 |
4.3.4 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法律监督 |
4.4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威胁 |
4.4.1 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监督保障缺失 |
4.4.2 义乌复杂的人员结构造成社会问题突出 |
4.4.3 公益诉讼制度带来的挑战 |
第5章 基于SWOT分析的对策研究 |
5.1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SWOT矩阵分析 |
5.1.1 SWOT各因素分析 |
5.1.2 组合分析 |
5.1.3 综合分析 |
5.2 SO策略:探索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模式 |
5.3 ST策略:立足义乌实际,打造义乌版“枫桥经验” |
5.3.1 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新格局 |
5.3.2 降低刑事发案量 |
5.4 SO+WO策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5.4.1 大力提升检察队伍政治素质 |
5.4.2 全面提高检察队伍业务素质 |
5.5 ST+WT策略:着眼问题导向,优化检察监督方式 |
5.5.1 提升检察建议能力,彰显检察监督权威 |
5.5.2 用好社会治理检察白皮书,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
5.5.3 用活公益诉讼制度,打造检察监督品牌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 |
2.1.2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 |
2.1.3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整体治理理论 |
2.2.3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3 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现状 |
3.1.1 司法警察岗位设置及警力分布情况 |
3.1.2 司法警察培训及警务保障情况 |
3.1.3 司法警察的警务履职情况 |
3.2 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岗位设置不合理 |
3.2.2 绩效考核与法警工作目标不统一 |
3.2.3 警务培训和保障不足 |
3.2.4 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编队管理制度不完善 |
3.3.2 绩效考核体系不完整 |
3.3.3 领导重视不够 |
3.3.4 职能界定不科学 |
4 国内及国外其它地区司法警察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司法警察管理举措 |
4.1.1 美国:法律支持授予警探管理主体地位 |
4.1.2 法国:先进理念促进警务管理的更新转变 |
4.1.3 英国:警务保障为警队管理提供强大后援 |
4.2 国内其它地区司法警察管理举措 |
4.2.1 上海:推进新时代警务保障工作创新发展 |
4.2.2 山东:促进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 |
4.2.3 天津:检察分类管理给法警工作带来机遇和挑战 |
4.3 经验启示 |
4.3.1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规范化建设 |
4.3.2 更新警务理念和释放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内在潜能 |
4.3.3 加强警务保障为司法警察管理提供强大后援 |
4.3.4 细化司法警察职能定位从而建立良好的检警关系 |
5 进一步加强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的对策分析 |
5.1 健全组织机构和建设过硬队伍 |
5.1.1 优化队伍设置 |
5.1.2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 |
5.1.3 强化警务理论教育 |
5.2 改进司法警察的绩效考核 |
5.2.1 明确考核指标 |
5.2.2 完善考核形式 |
5.2.3 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
5.3 切实抓好警务保障工作 |
5.3.1 完善现代化警务装备 |
5.3.2 落实从优待警的保障 |
5.3.3 加强司法警察警务技能培训 |
5.4 明细化司法警察职能定位 |
5.4.1 补充完善现有工作制度 |
5.4.2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
5.4.3 建立适应检察需要的结构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言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清末少年司法理念的萌起 |
一、历史背景 |
二、少年司法机构的初设 |
三、清末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初显 |
第二节 民初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
一、少年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 |
二、少年刑事处分执行的特别规定 |
三、少年审判制度的初设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形成与发展 |
一、第一阶段(1955 年―1970年“少年事件处理法”形成) |
二、第二阶段(1971-1996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 |
三、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少年事件处理法”全面修订)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刑事政策背景 |
第一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概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 |
二、少年刑事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少年刑事政策之演化 |
一、“惩罚―报应”少年刑事政策 |
二、“保护―矫正”少年刑事政策 |
三、“保护-惩罚”二元少年刑事政策 |
第三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发展的启示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实践偏差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应然取向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动态发展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一节 “少年事件处理法”适用对象的分类 |
一、触法儿童 |
二、触法少年 |
三、虞犯少年 |
第二节 虞犯少年适用对象范围之争议 |
一、争议之由来 |
二、争议焦点之博弈 |
第三节 对扩大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适用对象之启示 |
一、低龄触法未成年人应纳入司法管辖 |
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应提前预防 第四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主导保护 |
一、少年法院(庭)建立的必要性 |
二、少年法院(庭)的组织 |
第二节 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力保护与前沿预防 |
一、检察机关的协力保护 |
二、少年警察局(队)的前沿预防 |
第三节 其他机构(个人)的广泛参与保护 |
一、社会福利、教养机构的参与与福利保护 |
二、少年法定代理人参与与强制亲职教育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建构独立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启示 |
一、以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为抓手 |
二、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的推动作用 |
三、全面推进未成年人警务中心建设 |
四、整体谋划未成年人司法队伍建设 第五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实体处遇 |
第一节 少年事件的实体处分 |
一、实体处分的裁定基础 |
二、少年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抉择 |
三、保护处分适用的比例原则 |
第二节 保护处分 |
一、训诫辅以假日生活辅导 |
二、保护管束 |
三、安置辅导 |
四、感化教育 |
第三节 刑事处分 |
一、少年免刑及免刑后处分的特殊性 |
二、少年适用刑事处分种类的特殊性 |
三、缓刑、假释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四、刑事处分执行方式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对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启示 |
一、未成人保护处分设置的必要性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保护处分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少年非行的发现与受理 |
一、少年非行的发现 |
二、少年法院的受理 |
第二节 审前调查 |
一、审前调查概述 |
二、审前调查的开展 |
三、审前调查结论的运用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一、审理方式之独特性 |
二、审理过程之开展 |
三、审理过程之保护措施 |
第四节 刑事案件逆移送制度 |
一、先议权的产生及作用 |
二、逆移送启动侦查程序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启示 |
一、问题提出 |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的状况 |
三、由检察院主导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建议 第七章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支持体系 |
第一节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 |
二、福利制度支持下的儿童及少年权益保障 |
三、儿童及少年的福利保护 |
第二节 儿童及少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
一、少年及儿童犯罪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校园被霸凌人的保护 |
三、少年恢复性司法的开展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未成年人制度完善的启示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福利保护 |
二、“问题”未成年少女的福利保护 |
三、未成年人身份权、家庭生长权的福利保护 |
四、未成年犯罪被害人的福利保护 第八章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借鉴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一、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治安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大陆地区以“未成年人”命名的专门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梳理与借鉴 |
一、儿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下的福利性保护 |
二、需保护必要性调查下的行为科学配合 |
三、少年观护制度下的更生保护 |
四、层级化少年保护圈下的全面预防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法方略 |
一、修法总体思路的提出 |
二、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法”的立法建议 |
三、对我国大陆地区罪错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修订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致谢 |
(10)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 |
(二) 为何是基层法院 |
(三) 为何是法院组织结构 |
二、核心观点与论文框架 |
三、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范式及理论困境 |
(一) 传统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二元范式 |
(二) 超越二元范式的一元研究路径 |
(三) 迈向“以主体为中心”的第三条道路 |
四、方法与材料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材料来源:Y省W市人民法院及其辖区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分庭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时空交集下W市人民法院分庭结构的变迁 |
二、三重逻辑中分庭结构的构建和变迁 |
(一) 技术逻辑 |
(二) 社会逻辑 |
(三) 权力逻辑 |
三、权力逻辑主导下分庭组织结构运行的三种悖论 |
(一) 庭室规模的扩大化与运行效果的内卷化 |
(二) 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与组织关系人缘化 |
(三) 空间的层次化与权力的混同化 |
四、小结 |
第二章 三重场域中基层法官的角色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层法官为何离职 |
(一) 历时的流出和共时的嵌入 |
(二) 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的三重场域 |
三、权力场域主导下基层法官的三种角色 |
(一) 权力持有型法官 |
(二) 权力依附型法官 |
(三) 权力边缘型法官 |
四、小结 |
第三章 基层法院内部两个典型组织结构的运行分析 |
一、职能脱离:立案二庭的运行现状及其改革 |
(一) 研究对象:历史变迁中的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
(二) 职能脱离:W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试点现状 |
(三)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改革方向 |
二、地方性抽离:派出法庭的运作困境及其出路 |
(一) 实证的问题与背景 |
(二) 基层中的派出法庭 |
(三) 派出法庭的组织角色 |
(四) 派出法庭的组织结构 |
(五) 认真对待派出法庭 |
第四章 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外部互动 |
一、基层法院与基层政法委员会的关系 |
(一) 调查对象与调查的开展 |
(二) 协调、监督或是干预的“案件” |
(三) 由“案件”到“结构” |
(四) 由“结构”及“人” |
(五) 小结 |
二、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间的“合谋格局” |
(一) 格局呈现:基于数据的观察 |
(二) “合谋”表现:基于经验的分析 |
(三) “合谋格局”的时空环境和结构基础 |
(四) 小结 |
结论 走出个案: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现实架构和运行路径选择 |
一、问题回溯 |
二、“权力型”组织结构的评析 |
(一)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成因 |
(二) “权力型”组织结构的特点 |
三、交往沟通逻辑下“审判型”组织结构的回归 |
(一) 交往沟通逻辑与法院组织结构的构建 |
(二) 路径选择:回归“审判型”组织结构 |
附录一:对W市人民法院55位法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对进入诉讼阶段的120个诉讼当事人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W市人民法院制度(选登)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浅谈检察机关的先进文化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D]. 韩晓真. 山东大学, 2020(10)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省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绩效考评研究 ——以Z省为例[D]. 哈斯格日勒.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3)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王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务建设研究[D]. 骆珺.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6]绍兴市S区人民检察院青年干部队伍建设研究[D]. 朱晓菲.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基于SWOT分析的义乌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策略改进研究[D]. 范国潮.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8]C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研究[D]. 金重阳.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9]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研究[D]. 余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法社会学视野基层法院组织结构的运行逻辑 ——来自Y省W市人民法院的个案[D]. 徐清. 云南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