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经贸委发出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郭东[1](2020)在《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过去依靠投资加杠杆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弊端逐渐显现,实体经济部门杠杆率过高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化债转股作为供给侧改革中“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举措,在“降杠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市场化债转股自2016年推行以来,一直处于签约多落地少的尴尬境地,许多企业对其依然保持着观望的态度,对是否要进行市场化债转股、如何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颇有困惑。本文以近期成功实施了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基建龙头企业——中国中铁为案例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影响以及风险,为化解当前我国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难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也为其它企业决定是否实施和如何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提供参考。文章以创新性的视角研究了中国中铁的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将以往模糊的“两步走”转股模式细化为“混合三步走”模式,系统地剖析了中国中铁债转股的实施过程,主要阐述了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如何实施”的问题。在阐明实施路径之后,文章接着从市场效应、财务影响、治理结构影响、企业价值影响四个维度分析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对企业自身构成的影响。一是运用事件研究法对中国中铁债转股过程中两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市场反应进行了分析,二是运用财务指标评价法和雷达图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分析了债转股对企业短期财务状况的改善程度,三从股权结构、管理层、公司章程等方面分析市场化债转股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四是运用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分析债转股对企业价值形成的影响。通过这四个维度的比较分析,旨在剖析市场化债转股“值不值得实施”的问题。最后,文章分阶段探讨了中国中铁在实施市场化债转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转股阶段风险、股权管理阶段风险、股权退出阶段风险,通过对债转股中的八个具体风险点深入剖析,重点解读了市场化债转股“存在哪些实施风险”的问题。在对案例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后,文章得出了以下三点结论:一是中国中铁“混合三步走”的新债转股模式切实可行,可以有效解决债转股资金“落地难”的问题,值得其它转股企业借鉴。二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效果明显但存在局限性,企业在决定是否实施债转股时需多方权衡。三是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风险较政策性债转股高,但总体风险可控。本文在对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条建议,为市场化债转股各方参与者提供借鉴。
丁月蓉[2](2019)在《市场化债转股的运作方式和绩效研究 ——以云锡集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来,我国很多企业的债务规模增长迅速、杠杆率水平过高、债务负担不断加重。在国际经济形势一直较为低迷,我国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的背景下,不少企业盈利水平又在下降,债务风险进一步上升。去杠杆作为供给侧改革的五大任务之一,其主要的内容就是降低企业的杠杆率。我国政府在2016年10月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引导和提倡银行与企业进行法制化、市场化的债转股,旨在为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其债务水平和杠杆率,防范和化解其债务风险,提高经营能力,助推供给侧改革。在此背景下,2016年10月,自债转股《指导意见》一出台,云锡集团与建设银行很快就签订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协议,投资总额达到100亿元。这也是全国首个地方国企债转股项目。本文以此债转股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动因、运作内容和绩效与风险进行分析性后发现:此次债转股是在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红利下,建设银行和云锡集团双方均有需求的情况下下开始的;在运作方式方面,云锡集团的运作内容各个方面都充分体现出此轮债转股的政策指引中的市场化特征,同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设计;在绩效方面,此次债转股的短期绩效和长期绩效均比较明显,云锡集团优化了资本结构,实现了扭亏为盈的阶段性目标,但是长期发展仍需要发力;此外,由于在运作设计中设定了投资条件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债转股的风险得到控制和降低。本文发现在本次市场化债转股的背景下,企业设计了新型的市场化债转股运作方式进行债转股,起到了去杠杆的作用,降低了债务风险,提高了盈利能力;最后通过对此债转股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对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有意为其他企业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提供参考。
谢跃文[3](2018)在《“债转股”退出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底,我国开始实施“去杠杆”,并将其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五大核心任务之一,市场化债权转股权是“去杠杆”的重要举措。根据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布的《2017: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债转股”共签约项目56个,涉及金额7095亿元,但成功落地的项目仅有10个,涉及金额734.5亿元,约占签约规模的10%。造成“债转股”落地慢的最主要原因是“债转股”的退出存在困难,具体体现在可选退出方式少、退出周期长、政府行政干预多三个方面,而上述问题的成因在于市场化退出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妥善解决这些障碍将加速完成“去杠杆”任务,对供给侧改革的整体进程起到推动作用。自90年代末我国首次实施“债转股”开始,“债转股”的退出就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宏观障碍为政策取代立法,银行持股行为与《商业银行法》冲突。微观障碍体现在各退出方式的实施上,在股权回购方式下,有五个问题:与公司限制回购股份的规定冲突、与公司减资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协议签订与公司股东决议程序冲突、“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冲突、回购协议违约与履约冲突;在对外转让方式下,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规则限制转让两个问题;在挂牌上市退出方式下,存在公开市场股票流通规则限制退出的问题。2016年9月,国务院通过特批政策突破了《商业银行法》对本轮“债转股”的限制,但解决“债转股”退出的法律障碍需要更为系统的方式。在解决宏观障碍方面,应完善“债转股”法律体系,出台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法律取代政策,修改《商业银行法》中关于银行持股的例外及退出期限条款。在解决微观障碍方面,首先应通过五个途径强化对股权回购方式的监管:在专项法律中明确回购后的减资义务,新增强制要约义务与“债转股”选择权,明确回购协议的决议程序,禁止“明股实债”行为,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其次,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及其他供给侧改革任务的完成,对于对外转让、挂牌上市两种退出方式,应维持目前的监管。在解决宏观及微观障碍以外,还应深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明确市场化的原则,减少政府过度行政干预;第二,探讨创新的退出法律模式:对“债转股”股权进行优先列后设置,增加业绩承诺及保证条款,创新产业基金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模式。
孙显[4](2017)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与完善思路》文中指出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集中处置的新节点到来,作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重要方式之一的“债转股”得以重启。而在我国“债转股”模式下,债权投资合法性、“债转股”诉讼、股权退出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等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其实施的实质性障碍。从“债转股”的实施背景出发,其面临法律困境的根源在于制度的政策化。自1999年形成的“债转股”机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政策性产物,其完善应从市场化的转变入手。1999年“债转股”虽然存在行政干预过度、未实质改善企业经营机制、股权退出难度大等问题,但在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严格规范适用对象与范围、创设第三方实施机构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1999年“债转股”的部分有益经验仍值得借鉴。通过1999年“债转股”与新一轮“债转股”启动的对比梳理,本文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形势下,若要顺利推进“债转股”的实施,应坚持以“债转股”市场化为原则,构建完整的“债转股”制度体系,着重在股权退出创新、适当限制“债转股”适用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对我国“债转股”制度进行完善,逐步清除“债转股”所面临的法律障碍,使其更具有普适性。
戴盛仪[5](2015)在《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公司制度的历次重大改革中,都涉及到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且往往是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国于2013年底到2014年初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公司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即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此我国于2013年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于2014年初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央的部署,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实行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只涉及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并未对出资方式进行修改。本文认为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构成要素,出资方式也应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一致,与公司资本制度中其他要素的深化改革相辅相成。本文提出,拓展出资方式的种类,尽可能大地发挥各种财产在公司运行中的作用,是我国出资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债权出资即是拓展出资方式、加大财产利用的内容之一。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中的不足为切入点,在对我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对出资方式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债权出资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其制度架构的基本设想。本文结构除引论外,共分六章。引论部分对于债权出资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目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或者说经济组织,公司从产生起便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伴随公司运应而生的便是公司法。为适用公司发展需要,世界各国自20世纪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公司法现代化改革,改革内容之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下,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公司制度改革进入了顶层设计的高度,并相应修改了《公司法》。但《公司法》的修改并未涉及到出资方式,是很大的不足。引论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足,并依此为背景分析认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之下,出资方式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以此为切入点,说明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出资方式之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完善公司法提供参考,同时从出资的角度为债权流通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引论对债权出资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债权出资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加强研究的必要,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引论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问题。首先剖析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对当前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进行了介绍,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形成与改革历程,指出我国并不是单一制的公司资本制度,而是复杂型的双轨制或二元结构的公司资本制度,并指出了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分析了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背景之下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问题。提出尽管总体上各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但仍有不足,存在薄弱的环节,出资方式是表现之一。出资方式并没有跟上全球公司法现代化改革的步伐,没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其中包括债权出资。本文认为即使在最为自由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授权资本制之下,出资方式仍然是法律需要加以规范的内容。本章在考察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公司资本制度中都存在出资方式问题。针对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对认缴资本制的含义进行了分析,指出认缴资本制本质上还是法定资本制,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我国认缴资本制仍然需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至少是人民币一元。注册资本不仅需要关注其对外担保功能,更要关注其对内的运营功能。注册资本是由出资人的出资所构成,因而有注册资本则必有出资方式。认缴资本制在出资方式上的价值理念,应偏重于自由和效率,同时兼顾公平和安全。本章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之下,应尽可能大地拓宽出资方式的范围:出资方式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即在法律对出资方式的范围进行强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具体的出资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债权出资即为出资方式拓宽的内容之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允许出资人选择采用债权出资方式以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第二章介绍了债权出资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分析了债权出资的定义,将债权出资与我国已经运行的“债转股,,进行了区分,认为“债转股”只是债权出资的一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与债权流通、债权让与、债权抵销、以股抵债等概念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区别是主要的。在债权出资的分类上,依据三个标准进行了划分:证券化债权出资和非证券化债权出资、以对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出资和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以已到期债权出资和以未到期债权出资。接着对于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总结。对我国债权出资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对我国债权出资立法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债权出资立法有四个特点:实践先于立法、特别法先于一般法、下位法先于上位法、内外有别。然后对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经历了明确禁止到模糊不清到“有限放开”的过程。目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未得到一般法、基本法的承认,特别法对债权出资的范围规定过于狭窄两大问题。最后在充分论证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提出债权出资应当成为公司法上的一种出资方式,并对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使债权出资在公司法上得到确认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是:债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和物权、知识产权并列,共同构成财产权的完整体系;债权“财产化”是债权出资的基础;债权已有估值和交易的操作机制;债权出资的风险不足以成为拒绝债权出资的理由。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应从三个方面着手:在法律形式上形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主体、客体等方面扩展债权出资的适用范围;构建包括程序性制度、风险防范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在内的完整制度。第三章论述了债权出资制度的核心要素,即债权出资的客体。由于债权本身的特点,以及债权种类的多样性,本文首先对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性即出资债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独创性观点,特别强调,应区分出资的适格性和出资条件两个概念:出资的适格性是出资人用于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标的物的最本质属性,是出资标的物的资本属性;而出资条件是在标的物符合适格性要件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适格性问题的延伸。本文认为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能够彻底脱离其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并能够流通;二是能以货币作为价值评估和支付的手段。然后,在对债权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提出能够用于出资的债权是典型债权,而且应当是商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纯粹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在出资上应有所限制。具体包括三大类:证券化债权、合同债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证券化债权包括票据债权和债券债权。票据债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债权;债券债权包括公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债权,但股票期权、股票权证中的债权,具有非典型债权的性质,不宜出资。期货合约可以出资。合同债权是有名合同的债权,最为典型的是应收账款的合同债权。侵权之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权和不当得利之债权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后,也可用于出资。同时认为,对公司的债权与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均可出资。最后,对几类特殊情形的债权出资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单一主体之债权和多数主体之债权均可出资;附条件债权不能出资;附解除期限的债权不能出资,但附延缓期限的债权可以出资;不完全债权不能出资;财产保险单债权不能出资,但人寿保险单可以出资。相同债权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属于债权出资的滥用,应当限制。证券化债权、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不能分割出资,合同债权可以分割出资。单纯债权出资或者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都应允许。第四章对债权出资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了架构和设计。债权出资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其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共同之处;同时由于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决定债权出资的具体制度与其他出资方式有差异。本章结合债权出资的特点及债权出资类型的不同,对债权出资的公示、表决、评估、验资、交付等制度进行了论述,提出了独创性的观点。对于债权出资的公示,本文认为,债权在流通活动中都存在公示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债权具有相对性而不需要公示的观点是错误的。公示的意义是便于相关主体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保障交易安全。公示的内容应依公司是在设立或者增资阶段,还是在公司设立后与第三人交易阶段的不同而有差异。公示的方式依对内公示和对外公示而有不同。对内公示的方式有出示债权凭证、章程记载两个方面;对外公示包括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公开与查询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债权出资的表决,在公司设立阶段应由发起人一致通过,在公司增资阶段则依公司法规定的增资程序而进行。债权出资应当作价,但作价不等于评估,可以由相关主体协商作价,也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不是强制性程序。债权出资是否验资由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债权出资必须交付,即用于出资的债权交缴于公司,目的在于形成公司财产。不同债权,出资的交付有差异。票据债权的交付是交付票据凭证并背书,本文特别提出票据法应设立类似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性质的“出资背书”。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只需要交付债券凭证、记名公司债券的出资除交付债券凭证外还应背书、以对第三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的,其交付方式与记名普通公司债券出资的交付方式相同。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程序是,出资人与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文书、然后移交合同文书并在合同书上进行记载、最后是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非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与合同债权出资的交付类似。第五章在分析债权出资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认为债权出资尽管有风险,但其风险是可以有效防范的。同时,债权出资作为一种商事行为,应充分遵循意思自治的精神,在风险防范措施上不能一概而论。风险防范措施应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两个方面,应根据不同的资本制度采取不同的制度设计。本文认为,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其风险防范措施应以强制性措施为主,具体包括用于出资的债权类型的限制、债权出资比例的限制、程序上的特殊规则、公示等。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和任意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公示、评估、告知、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审议制度等。任意性措施包括担保、比例限制、承诺、公证、折价等。第六章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行了设计。首先介绍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明确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出资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含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债权出资之下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认为包括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公司、出资后的公司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然后详细分析了债权出资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影响:对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的影响是,债权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他出资人或者其他股东需要对设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影响包括对公司设立、公司担保能力和公司运营的影响。对出资前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包括其他债权人平等的债权出资机会、公司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的影响等。对出资后的交易相对人或者债权人的影响则主要是交易机会的选择决定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采用。对所出资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主要是可能加大了债务人的履行负担,增加了债务人的履行成本。最后,对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出资人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利益保护,主要是债权出资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区分债权出资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所出资债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所出资债权到期不能获得清偿而在资本充实责任上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主要是补充赔偿责任,包括出资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就是针对债权出资,在特定条件下应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而由债权出资人就公司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戴盛仪[6](2014)在《论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文中提出我国债权出资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公司运行中得到广泛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目前的债权出资制度并没有在一般法、基本法上得到承认,而现行特别法规定存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上位法与下位法及同位法之间不相一致的现象。为拓宽公司出资方式,便于公司设立,应在公司法上承认债权出资的地位,确定出资债权的基本标准和范围,同时应建立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和利益保护机制。
邹杨[7](2014)在《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良资产债务问题,无论是在中国抑或在国外,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非国有企业,莫不如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困境愈发“雪上加霜”。企业中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且也使得企业的资产流失加剧,在无法给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同时,更是导致企业资产竞争力大副度下降。由此,如何应对因不良资产债务问题而引起一连串的企业债务困境乃至恶性循环,进而恢复和提升企业的资产竞争力,无疑成为了一个既具有理论深度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重大课题。为此,企业的不良资产债务重组问题不仅在理论讨论上趋于白热化,而且在实践操作中也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在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过程中,作为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中的关键环节——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因受到多种利益的驱动和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了多种方式并存的格局,不仅相互之间的界限不明,而且在适用上往往“张冠李戴”,从而导致了各种的违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无论在制度设计上抑或业务操作中,均显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不堪。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中国学者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仅仅限于经济学、会计学上的实证性分析和法学上的“零星式”探讨,这种状况无法满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在实践运用时对理论指导的渴求。而与此同时,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规定趋于完善,在实践操作中也相对娴熟,无疑给了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改进予以极大的启发。由此,有必要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重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与总结,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规定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系统性的法律比较研究,以期对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所助益。为此,本文对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实行下述“三步走”方案,即:第一步,科学归纳。首先,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会计学上有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规定,科学地界定了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法律上的涵义;其次,在对当前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归纳法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并将其划分为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最后,对三种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定位,即在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体系中,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为主导,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为补充,而《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则与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并存的一种重要的债务重组方式。并且,上述三种方式并非孤立存在和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同时进行适用、交叉适用乃至组合适用。第二步,比较研究。先分别对有关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中外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进行比较研究,后对中外之间的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进行客观评价,以便对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未来的改进和完善能有所启发。第三步,借鉴启发。先对中国当前的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和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进行逐一分析,在查找出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后结合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或政策指导提出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改进和完善的具体建议。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发现,上述三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会继续存在,且相互间的融合渗透将会体现的更为频繁、更为密切。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庞大格局中,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将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深化组合,甚至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出现新的操作方法或新的方法组合;在后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下,现有《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弊端越发显现,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遭遇了“制度瓶颈”;在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仍占一席之地的现实背景下,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则有待于进一步限定与规范。有鉴于此,在对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不同法律规定进行系统考察与全面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思考,即:关于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应当进一步坚持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发挥着商事主体解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其具体操作方法上存在的立法上的滞后、空白以及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关于《破产法》项下的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就其和解程序中存在的操作程序繁琐、制约因素强大以及重整程序中存在的监控措施缺位、关键机制缺陷和转换机制缺乏,立法机关应当借鉴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并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予以解决。关于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就其操作实践中存在的方式不明、政策模糊,需要进一步限定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具体操作方法,充分发挥政策性债转股的功能和作用,参考美国商业性债转股的成功做法,对其进行进一步规范,使之与商业性债转股进行有机对接。
刘传庚[8](2009)在《政府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第一章我国矿产资源产业发展状况一、矿产资源产业的界定矿产资源是在漫长的地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赋存于地壳或地壳上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物质等。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产业分类标准》中的第2类矿业和采石业,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中的B类采矿业,主要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均是以不可再生资源为采掘对象,
丁春艳[9](2005)在《论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文中提出本文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在考察它的含义、分类、性质和特征之后,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本文详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素,包括出卖人之出卖标的物、出卖人之通知义务、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之后,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和权利人的救济。本文的最后试图解决几种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并平衡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丁春艳[10](2005)在《论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系统地考察我国现行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在考察它的含义、分类、性质和特征之后,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的方法,本文详细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素,包括出卖人之出卖标的物、出卖人之通知义务、同等条件和行使期限。之后,本文讨论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和权利人的救济。本文的最后试图解决几种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并平衡优先购买权制度与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二、国家经贸委发出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经贸委发出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债转股实施动因的研究 |
1.2.2 关于债转股实施效应的研究 |
1.2.3 关于债转股实施风险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论文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论文框架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债转股相关理论概述 |
2.1 债转股的概念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特征 |
2.1.1 债转股的概念 |
2.1.2 市场化债转股的特征 |
2.2 债转股的理论基础 |
2.2.1 权衡理论 |
2.2.2 博弈理论 |
2.2.3 预算软约束理论 |
2.3 市场化债转股的模式分析 |
2.3.1 收债转股模式 |
2.3.2 入股还债模式 |
2.3.3 债转优先股模式 |
2.3.4 股债结合模式 |
第三章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动因及过程分析 |
3.1 公司概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转股前公司股权结构 |
3.1.3 转股前公司经营状况 |
3.1.4 转股前公司财务状况 |
3.2 中国中铁债转股动因分析 |
3.2.1 国家市场化债转股利好政策推动 |
3.2.2 基建行业周期长、利润低等因素影响 |
3.2.3 企业降杠杆、优化资本结构的需求带动 |
3.3 中国中铁债转股运作模式及过程分析 |
3.3.1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运作模式 |
3.3.2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实施过程 |
第四章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影响分析 |
4.1 市场反应分析 |
4.1.1 以董事会发布债转股公告日为事件日的市场反应 |
4.1.2 以证监会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日为事件日的市场反应 |
4.1.3 市场反应小结 |
4.2 财务影响分析 |
4.2.1 基于财务指标的纵向分析 |
4.2.2 基于雷达图的横向分析 |
4.3 治理结构影响分析 |
4.3.1 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
4.3.2 对管理层、公司章程的影响 |
4.4 企业价值影响分析 |
4.4.1 不实施债转股情况下的模拟企业估值 |
4.4.2 实施债转股情况下的企业估值 |
4.4.3 估值对比分析 |
第五章 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风险分析 |
5.1 股权转换阶段风险 |
5.1.1 投资机构选择风险 |
5.1.2 标的公司估值风险 |
5.1.3 公司转股定价风险 |
5.1.4 政府审批风险 |
5.2 股权管理阶段风险 |
5.2.1 经营风险 |
5.2.2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
5.2.3 明股实债风险 |
5.3 股权退出阶段风险 |
5.4 风险防范 |
5.4.1 构建系统完整的定价机制 |
5.4.2 改善投资者回报体制 |
5.4.3 健全股权退出通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1.1 混合三步走的新债转股模式切实可行,值得借鉴 |
6.1.2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效果明显,但存在局限性 |
6.1.3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风险偏高,但总体风险可控 |
6.2 建议 |
6.2.1 坚持市场化操作助力项目运作 |
6.2.2 推进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
6.2.3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完善配套措施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2)市场化债转股的运作方式和绩效研究 ——以云锡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费雪债务-通缩理论 |
2.1.2 预算软约束理论 |
2.1.3 委托-代理理论 |
2.1.4 权衡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对实施债转股动机的研究 |
2.2.2 对债转股运作方式的研究 |
2.2.3 对债转股绩效的研究 |
2.2.4 文献评述 |
3 案例介绍 |
3.1 案例背景 |
3.1.1 我国市场化债转股的发展情况 |
3.1.2 我国有色金属行业概况 |
3.1.3 云锡集团基本情况 |
3.2 云锡集团债转股概况 |
3.2.1 债转股方案介绍 |
3.2.2 债转股进度简述 |
4 案例分析 |
4.1 云锡集团债转股的动因分析 |
4.1.1 政策条件:市场化债转股政策利好 |
4.1.2 云锡集团:急需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
4.1.3 建设银行:谋求新型银企合作关系 |
4.2 云锡集团债转股运作方式分析 |
4.2.1 参与主体分析 |
4.2.2 交易架构分析 |
4.2.3 实施范围、转股对象及其定价分析 |
4.2.4 资金来源分析 |
4.2.5 股权管理分析 |
4.2.6 退出方式分析 |
4.2.7 运作方式分析小结 |
4.3 云锡集团债转股的绩效和风险分析 |
4.3.1 短期绩效分析 |
4.3.2 长期绩效分析 |
4.3.3 债转股风险分析 |
4.4 云锡集团债转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
4.4.1 交易模式存在“明股实债” |
4.4.2 债转股资金到位速度慢 |
4.4.3 股权退出存在一定困局 |
5 启示和进一步优化的建议 |
5.1 云锡集团债转股带来的启示 |
5.1.1 主动寻求银行和外部投资者 |
5.1.2 债转股方式充分运用市场化 |
5.1.3 结合实际对方式进行创新化 |
5.1.4 债转股与企业改革紧密结合 |
5.2 云锡集团债转股进一步优化的建议 |
5.2.1 避免明股实债的债转股方式 |
5.2.2 加快债转股的资金落地速度 |
5.2.3 健全债转股股权的退出通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债转股”退出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3.1 本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债转股”退出存在较大困难 |
2.1 具体表现 |
2.1.1 退出方式少 |
2.1.2 退出周期长 |
2.1.2.1 股权回购方式下资金筹集困难 |
2.1.2.2 对外转让方式下转让困难 |
2.1.2.3 挂牌上市方式下交易规则限制 |
2.1.3 行政干预多 |
2.2 成因——“债转股”退出法律障碍多 |
第3章 “债转股”退出的宏观法律障碍 |
3.1 行政政策取代立法 |
3.2 银行持股行为与《商业银行法》冲突 |
第4章 “债转股”退出的微观法律障碍 |
4.1 股权回购退出方式的实施障碍 |
4.1.1 与股份公司限制回购股份的规定冲突 |
4.1.2 与公司减资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冲突 |
4.1.3 协议签订与公司股东决议程序冲突 |
4.1.4 “明股实债”的法律关系认定冲突 |
4.1.5 回购协议违约与履约冲突 |
4.2 对外转让退出方式的实施障碍 |
4.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限制 |
4.2.2 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规定限制 |
4.3 挂牌上市退出方式的实施障碍——公开市场股票流通规定 |
第5章 “债转股”退出法律障碍的解决对策 |
5.1 宏观法律障碍对策 |
5.1.1 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取代政策 |
5.1.2 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的不适当条款 |
5.2 微观法律障碍对策 |
5.2.1 强化股权回购退出方式的监管 |
5.2.1.1 明确回购后的减资义务 |
5.2.1.2 新增强制要约义务与选择权 |
5.2.1.3 明确回购决议程序 |
5.2.1.4 禁止“明股实债”行为 |
5.2.1.5 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 |
5.2.2 维持对外转让退出方式的监管 |
5.2.2.1 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章程调整 |
5.2.2.2 保留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条款 |
5.2.3 维持挂牌上市退出方式的监管 |
5.3 明确市场化原则,减少行政干预 |
5.4 创新退出模式 |
5.4.1 优先列后设置 |
5.4.2 增加业绩承诺及保证条款 |
5.4.3 产业基金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模式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与完善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法理基础及法律困境 |
第一节“债转股”的法理基础 |
一、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
二、债权转让 |
三、债务的抵消 |
第二节“债转股”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
一、“债转股”中的债权出资问题 |
二、“债转股”中的诉讼问题 |
三、“债转股”中的股权退出问题 |
四、与现行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历次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的局限性及经验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债转股”实践发展的对比梳理 |
一、“债转股”的产生背景 |
二、“债转股”制度的变迁 |
三、“债转股”类型的转变趋势 |
第二节 我国“债转股”实践的局限性 |
一、行政政策取代立法 |
二、缺乏改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 |
三、股权退出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债转股”实践的有益经验 |
一、创建相对独立的“债转股”机制 |
二、严格“债转股”适用对象与债权范围 |
三、设立“债转股”第三方实施机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法律制度的思路 |
第一节 以“债转股”的市场化为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完整的“债转股”制度体系 |
第三节 完善与“债转股”相关具体制度的建议 |
一、创新股权退出方式 |
二、适当限制“债转股”适用 |
三、完善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 |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内涵 |
二、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视野下的出资方式 |
一、出资与出资方式 |
二、认缴资本制之下的出资方式 |
第二章 债权出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我国债权出资的现状 |
一、债权出资的界定 |
二、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三、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理论依据 |
一、债权出资在我国公司法上的地位 |
二、债权出资成为公司法上的出资方式的法理依据 |
三、公司法对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债权出资的客体 |
第一节 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一、出资适格性的一般理解 |
二、出资债权的适格性 |
第二节 出资债权的种类 |
一、现行法中出资债权的种类 |
二、债权在债法上的分类 |
三、出资债权的具体种类 |
第三节 债权出资中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
一、几种特别情形债权的出资问题 |
二、相同债权的连续出资或者循环出资问题 |
三、债权的分割出资问题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出资问题 |
第四章 债权出资的程序性制度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公示 |
一、公示的含义 |
二、公示的范围 |
三、公示的方式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程序 |
一、表决 |
二、作价 |
三、验资 |
第三节 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一、交付的意义 |
二、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三、非证券化债权出资的交付 |
第五章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 |
第一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一、债权出资风险的涵义 |
二、债权出资的风险分析 |
第二节 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风险防范机制的涵义 |
二、现行的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 |
三、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措施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债权出资的利益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债权出资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影响 |
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一般理论 |
二、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债权出资之下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对其他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
二、对公司的利益保护 |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主要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6)论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 债权出资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 |
二、 债权出资在我国的立法 |
三、 我国债权出资立法之不足 |
四、 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 |
(7)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基础探讨 |
1.1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概念分析 |
1.1.1 企业不良资产 |
1.1.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 |
1.1.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 |
1.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内容梳理 |
1.2.1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基本分析 |
1.2.2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科学归纳 |
1.2.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内容分解 |
1.2.4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关系定位 |
1.3 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研究意义 |
1.3.1 强化法律制度之需要 |
1.3.2 丰化比较研究之需要 |
1.3.3 优化实践指导之需要 |
第2章 中外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2.1 债务转移方式之比较研究 |
2.1.1 中外债务转移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1.2 中外债务转移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2 债务抵销方式之比较研究 |
2.2.1 中外债务抵销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2.2 中外债务抵销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3 商业性债转股方式之比较研究 |
2.3.1 中外商业性债转股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2.3.2 中外商业性债转股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2.4 其他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2.4.1 中外其他方式规定之考察 |
2.4.2 中外其他方式规定之评价 |
第3章 中外《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 破产和解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1 中外破产和解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3.1.2 中外破产和解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3.2 破产重整方式之比较研究 |
3.2.1 中外破产重整方式法律规定之考察 |
3.2.2 中外破产重整方式法律规定之评价 |
第4章 中外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之比较研究 |
4.1 中外政策性债转股方式规定之考察 |
4.1.1 中国有关政策性债转股方式的规定 |
4.1.2 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有关政策性债转股方式的规定 |
4.2 中外政策性债转股方式规定之评价 |
4.2.1 政策性债转股发展方向之评价 |
4.2.2 政策性债转股内部制度设计之评价 |
4.2.3 政策性债转股外部衔接机制之评价 |
第5章 域外主要国家及地区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对中国的启示 |
5.1 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1 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2 《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1.3 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存在的问题 |
5.2 中国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完善设想 |
5.2.1 自由协商式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5.2.2 《破产法》项下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5.2.3 政策性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完善之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国家经贸委发出进一步做好债权转股权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中铁市场化债转股案例分析[D]. 郭东.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2]市场化债转股的运作方式和绩效研究 ——以云锡集团为例[D]. 丁月蓉. 暨南大学, 2019(02)
- [3]“债转股”退出的法律障碍及对策[D]. 谢跃文. 天津大学, 2018(07)
-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与完善思路[D]. 孙显. 外交学院, 2017(09)
- [5]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研究[D]. 戴盛仪. 武汉大学, 2015(07)
- [6]论债权出资的立法完善[J]. 戴盛仪. 理论月刊, 2014(03)
- [7]中外企业不良资产债务重组方式的法律比较研究[D]. 邹杨.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8)
- [8]政府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研究[A]. 刘传庚.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2005~2008)(上册), 2009
- [9]论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J]. 丁春艳. 北大法律评论, 2005(01)
- [10]论私法中的优先购买权[J]. 丁春艳. 北大法律评论,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