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家山汉简盗律考(论文文献综述)
程令政[1](2020)在《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文中研究表明睡虎地秦简发现之前,关于秦及西汉早期的刑罚制度,学界对其认识长期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改变了这种局面。秦简里的各种律令条文,使学界系统性的研讨秦的刑罚制度成为了可能。随后,1983年张家山西汉早期律令简牍资料的出土,使得这种复原与探讨得以在更坚实的基础上进行。张家山汉简不但提供了远多于睡虎地秦简、以刑律律文形式存在的资料,而且两者相距约40年左右,这就为精确而系统的探讨“汉承秦制”这一问题提供了立体的、可视的基础。时间的差距还意味着刑罚制度变迁演变的轨迹,内中具体刑罚类型的源起与兴废之线路,在这一前提下都得以揭示出来。加上后来又有了主要以秦律令为主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和以具有丰富的刑徒管理、服役资料着称的里耶秦简这两种出土资料,此外西北出土的汉简里也存在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这一切都为复原与构建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这一时间下限的确定,使得我们可以结合其所改革的旧刑制,以其作为终点反馈回去,上溯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将这一时段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基本脉络梳理清楚并展示出来。本文就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的一项关于秦及汉初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在对该时段刑罚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厘清该时期刑罚种类的实态并复原其体系。文章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依次说明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及范围、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研究方法等项内容,并在最后着重讨论了本文所用简牍资料的性质问题。第二章,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本章主要就刑的含义、起源及本质属性展开讨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的含义的分析,意在从古文字学的角度探讨刑的古义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尝试厘清法律意义上的刑的多层含义,最后得出刑的主要含义——特别是在秦及西汉前期——是“肉刑”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在刑主要指“肉刑”的基础上,根据古代“兵刑一体”的观念,以及同害刑/反映刑的原理,来说明刑的起源。战争和同害刑/反映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的两大主要途径。第三部分是关于刑的本质属性的分析。第三章,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由刑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刑从本质上来说,其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标识与人格否定。在本文所处理的历史时段里,作为其主体刑罚的死、刑、耐三个刑等尤其体现出了这一特点。以此认识为基础,本文尝试复原出这一时段的刑罚体系。本章主要围绕着死、刑、耐这三个刑等而展开,对每一个刑等中的具体刑罚种类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每一种刑罚的等序、位阶,以及其在刑等内部的相互位置,由此而使整个刑等的等次关系得以明晰。同时,由于此前影响刑罚体系正确构建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理解了肉刑/耐刑和劳役刑之间的关系,本章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由刑的本质所决定,劳役刑可以看作是肉刑的自然延伸,因此只能是肉刑或耐刑的下位刑罚。这样的话,在刑罚体系里,劳役刑就不能据有一级刑等的位置。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整个刑罚体系才能构建起来,并均衡有序、条理分明。第四章,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以死、刑、耐为中心的秦及西汉初期的刑罚体系,在汉文帝十三年的时候,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即改变了以肉刑为主的原本面貌,走上了一条以劳役刑为主的更为合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对于秦汉时期的刑制问题来说,文帝改革乃是一大关键。这一改革一方面结束了旧刑制,另一方面又开创了新局面。本章即探索这一改革过程中的刑制变化诸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下面一些问题上有所突破。首先,秦及西汉前期的刑罚体系仍具有比较强烈的肉刑色彩,因此其主要是由死、刑、耐这三个刑等构成。劳役刑由肉刑和耐刑所涵括,并不在一级刑等之列。如果以学界通行的主从刑架构来说明,则肉刑与耐刑是主刑,劳役刑是从刑或附加刑。其次,得出上述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刑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受刑的产生方式的影响,这一属性表现为对受刑人的人格否定,具有“民事死亡”的效果。从肉刑的本质属性上来说,通过残人肢体的方式使受刑者感受到肉体的痛苦仅仅是一个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肉刑的实质在于区分、刻印、标识与身份降等。再次,在对刑的产生方式以及刑罚体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五刑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如同其在秦汉时期所呈现的那样严整而有序,它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每一种刑罚类型,可能本来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起源与适用背景。经过长时期的相互调整与适应之后,在我们目前所见到的秦汉刑罚体系里,方呈现出一种井然有序的相对成熟状态。我们熟知的旧五刑,里面的刑名与其在刑罚体系里位阶,既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也非成于一时,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能够想象有一个从类型众多且不齐整到数目逐渐减少然后序列化的过程。最后,在探讨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尝试解决了前辈学者有所探索但遗留至今的若干问题。
周羊海[2](2019)在《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 ——以两汉到唐的律令关系为研究中心》文中认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传统中华法系直至其解体为止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多部门法的混合,没有具体区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其实他们的观点是很不准确的。其一,多数学者只是注重对于古代律进行研究,重点对比中国古代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因而容易进入误区。其二,他们通常也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律,而忽视对其他法律存在形式的研究,同时即使研究也不认为它们是法律。这种观点十分片面。中国古代律只是法律的存在形式之一,古代尚有其他法律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令。因此若想探究中国古代法律,就必须深入研究古代律令。探讨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变迁,其中心就要钻研中国古代律令关系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在长时间以内是区分行政法与刑法的。先秦及秦,刑法与行政法都已经存在,但形式没有定格。而到了两汉时期,由于律与令在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如出一辙,再加上律令数量众多,导致了汉代法律的混同不分,刑政合一,比较接近于“诸法合体”的形式。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出现变化。首先,律令在制定上就开始分离,律开始形成体系化的法典,令也逐步独立,不再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其次,在规定内容上,律开始逐渐规定刑事内容,而令则逐步趋向于规定非刑事内容,并且逐步开始大量规定行政内容,律令开始产生了分野,由此古代刑法与行政法也开始分野。而到了唐朝时期,律与令基本完成了分野。此时随着《唐律疏议》的颁布,中国古代基本形成了完善之刑法。而唐令制度也逐渐发达,并且逐步规定行政内容,开始形成完善之行政法,由是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也基本完成分野。唐代之所以基本完成律令分野,其原因之一就是政治制度逐渐完善,并且体现在唐令之中,促进唐令的行政化,从而与刑律分野。另外,唐令也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发展成果。其实隋代律令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刑法与行政法也加速分野,为唐朝律令制度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本文力图从律令关系角度去分析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研究理由基于以下三点:第一,律与令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两种法律系统,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研究律令关系,故日本学者才会称“中华法系”为“律令法系”。第二,之前学者虽研究过律令关系,但是并未结合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全面探究,因而很难全面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因此本文以律令关系为中心将刑法与行政法结合在一起探究,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前人研究的不足。第三,律与令由混同到不断分野的发展,促进了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推动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与完善,促使中国古代法律不断走向成熟,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演变历程的重要内容。
陈婉琴[3](2019)在《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秦汉时期,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立法结构与司法模式初步形成,这对后世家庭与家族法律问题的制定与解决产生了深远影响。以往学界对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的研究多取材于传世文献,而传世文献更多记载了上层贵族,缺少对中下层社会家庭的关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为秦汉家庭法律规范的研究提供了新史料的支撑。近十年来,随着岳麓秦简的逐批公布,特别是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发现了诸多涉及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的司法案例和律令条文。本文在对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岳麓秦简中相关律令条文和司法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展开深入而全面的研究。论文从讨论秦汉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杀伤行为入手,研究对家庭关系危害最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此部分内容先论述了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杀伤行为,具体分析了子女侵犯尊亲属和父母杀伤子女两个问题。接着论述了发生在夫与妻之间的杀伤行为。除此之外,还论述了发生在主奴之间的杀伤行为,虽然奴婢身份附属于主人,但法律仍然保护其生命健康权。此部分最后论述了发生在其他亲属之间的杀伤行为,讨论的犯罪主体有同产之间和夫妻双方亲属之间。通过对出土简牍中相关律令条文的分析,这一部分梳理清晰了秦汉时期家庭内部成员间杀伤行为及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由此观之,早在秦及汉初,从国家法律层面,已经非常清晰地区分出家庭成员的尊卑关系,且尊卑之间权利义务明晰,对家庭财产的奴婢仍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可见当时法律及于家庭中的每个成员。在明确家庭成员的尊卑关系,梳理清楚家庭内部等级后,文章接着讨论了对家庭内部伦理秩序产生重大危害的一种犯罪行为——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奸行为。该部分将奸行为分为两大类,和奸与强奸。首先论述了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和奸行为,主要分为亲属和奸与主奴和奸两种类型。接着论述了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强奸行为,具体包括强奸同产、强奸主人等犯罪行为。该部分的研究在分析秦汉出土法律文献中相关律令条文的基础上,梳理《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中的“田与市和奸案”和“得之强与弃妻奸案”,立法与司法结合考察秦汉时期对家庭内部成员间奸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文章最后讨论了秦汉家庭成员因相对尊卑地位不同而带来的诉权差异及相关连坐问题。首先论述了家庭成员的诉权,从“公室告”、“非公室告”、“家罪”等基本概念入手,研究秦汉时期家庭成员对亲属的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告发的权利问题。接着论述了家庭成员间的连带问题,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何种情况下导致家庭成员连坐,包括盗行为、亡行为、谋反、侵犯父母、抢劫行为等;一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连坐,包括因告行为免罪和其他免罪事由。综上所述,对家庭的管理及立法规范,在法家思想盛行的秦朝已全面展开,而且在具体管理规定上有些内容比盛唐之时更加严格。同时,对家庭和宗族的重视和管理并非儒法之别,在立法“繁如秋荼”的秦,强化对家庭和宗族的管理,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等级秩序,另一方面也是加强对地方管理,控制人民的有效方法。总之,秦汉时期,有细致完备的法律规范,有卓越高超的立法技术,法律通过对家庭内部人身犯罪问题的调整,旨在维护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从而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温俊萍[4](2019)在《岳麓秦简与秦代社会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社会局面,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统治秩序的主要手段,在重建秦代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岳麓秦简所见律令为中心,结合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简牍资料,分专题对秦代律令中所体现的社会控制进行考察,进而分析秦统一后为了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另外,通过纵向和汉唐律令的对比,讨论其对于后世律令尤其是对汉初律令的影响。秦虽然完成了大一统,但关东六国的反秦斗争并没有完全停止。其中,有一特殊群体“从反者”,整理者认为“从”应读为“纵”,意思是合纵反秦的人。笔者根据岳麓秦简所见律令对这一群体的处罚以及相关的文献材料,认为“从”还是读本字,所谓“从反者”即反者的依附群体。由于反秦这种罪行的性质较为恶劣,因此对于从反者的打击也是比较严厉,秦法规定对于未捕得的“从反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追捕和通缉,并有一种专门的通缉文书,即为“讂”。对于从反者的处罚,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和“收人”有相似之处,但是其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将从反者输往边远地区劳作可能是秦在特定时期内的一种处罚方式。维护边境安全也是秦统一后巩固既有国家秩序的重要内容,而“塞”与“徼”本来就是秦国边境防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秦统一后其在职能上发生了改变,名称上也改为了“故塞”“故徼”,但是依然是关东六国与秦故土之间的屏障。关东六国的反秦活动仍然在继续,通过故塞、徼来为间、来盗略人、来诱以及来买卖禁物等等严重威胁到了秦的国家安全,因此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表现之一就是加大对捕获者的购赏力度。妖言因破坏国家秩序而构成不道罪。《岳麓书院藏秦简(伍)》有一条相关的令文,以“诲、传言以不反为反”作为“行訞”的扩大适用。可见秦统一之后对于“行訞”这种破坏国家秩序的行为同样予以严厉打击。将秦汉文献所见妖言案逐一考察,结合唐律关于“造祆书祆言”及“自从祆法”等的规定,可以确知秦汉“妖言”罪的认定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皇权统治秩序的“不顺”或“不祥”,是否具有潜在的反逆倾向。妖言罪的犯罪主体涉及制造者和传播者,妖言罪本是死刑,但是小范围的传播者因其产生的危害较小,可以免死徙边。秦人用法严苛,禁忌范围甚广,二世时期对于妖言、诽谤法的曲解及滥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的秦帝国的灭亡;这种曲解和滥用也影响到了当时历史的记录者,他们在记录时可能为了自保,将当时的反秦事件记录为“盗”,这种记录作为《史记》的素材之一,进而被沿用下来。秦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行政过程中,上传下达想要顺利进行,需要各个机构、各个环节高效运作。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却是多有滞留迟缓的现象,如文书滞留、案狱湮留、征发过程中的失期等等,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而岳麓秦简的律令中除了对行事滞留迟缓的现象进行处罚之外,也可以见到一些提高办事效率的应对措施,多是前所未见的内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们的认知。秦依法治国,自然狱讼的公平公正甚为重要,而治狱之吏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岳麓秦简中就有两组令文是禁止治狱之吏受赇的,不论其枉法与否都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严禁有狱者及其亲属向治狱之吏“行赇”,其中规定之细密,仅是受赇的形式就有受人财、受人酒肉食、有买卖焉而故少及多其价,假赁费、貣息五种形式,丰富了我们以往对于“受人货财”所包含内容的认识,这种禁止受赇行赇的规定对于反腐倡廉的今天仍然有现实意义。维护和巩固秦大一统的局面,统一文化认同也是十分必要的,“书同文”是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制度,在正故六国异字的过程中,秦文字也逐渐发生了分化,形成了“一字对应一词”的现象,表达上更加准确,如秦统一前借入和借出这两个意象都用“叚”字表示,而统一后发生了变化,“叚”表示借出,分化出的“假”则表示借入,还有“?”与“迁”,“迁”字是后分化出来的,表示官吏秩级的移动,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是文字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也是“书同文”这一政策的副产品,其使得秦文字在表达意象上更加准确和规范。
葛向玉[5](2019)在《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早在秦汉时代法律中即可见“掠卖人”“劫略”“和卖买人”等条款,魏晋时期可见“掠人罪”。《隋律》中有“掠人”条款。至唐代关于“略人略卖人”的规定十分复杂。既有“略人略卖人”的总条款,也有根据略的对象不同而出现的“略卖期亲卑幼”“略和诱奴婢”“知略和诱和同相卖”等条款,体现了对“略人略卖人”罪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宋刑统·贼盗律》中有“略卖良贱(和诱良贱、略卖亲属、詃诱雇卖良口)”条款。《大明律·贼盗律》设“略人略卖人”条,就“略而诱取良人”“略卖人为奴婢”“和同相诱”“略卖和诱他人奴婢”“略卖子孙为奴婢”以及五服内亲属的定罪量刑进行规定。《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条,就“设方略而诱取良人”“略卖良人”“和同相诱”“略卖他人奴婢”“略卖子孙为奴婢”“卖妻为婢”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同时于条例中就各种特别的“略人略卖人”行为进行了罪刑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中的“略人略卖人”罪,发展至成熟时期的明清时代律典中,实际上已是关于各种非法买卖人口犯罪的统称。“略卖”既包括对人口的掠夺贩卖行为,也包括以“方略”“计谋”诱拐贩卖的行为。而具体条款则根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而于定罪量刑上分别作出规定,呈现出立法上复杂性。“略人略卖人”是中国传统刑事法制所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而历朝历代于“略人略卖人”罪的相关罪刑的规定则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发展变化。本文拟结合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资料,通过对秦汉至明清各个时期的相关立法的研究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探析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的立法演变、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状况。全文由引论、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历代法典中对“略人略卖人”罪的规定以及学界的研究,厘清“略人略卖人”罪的基本内涵;分析略人略卖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阐述“略人略卖人”罪的立法演变。第二部分,对“略人略卖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厘清相关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同时展现关于此罪名的犯罪构成在历史上的发展变迁以及各个时代的不同特点。第三部分,通过对历代立法中对于“略人略卖人”罪的法律强制措施的梳理以及相关法律实践的研究,探讨关于“略人略卖人”罪立法在各时代司法实践中的运行问题。
齐继伟[6](2019)在《秦汉赋役制度丛考》文中指出本文以秦汉赋役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从户等与赋税征收的关系、财产税、《徭律》、《发征律》、官徒的管理与调拨、官署人力的构成以及简牍所见“冗”“更”与供役方式等角度入手,分专题对秦汉赋役制度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概述秦汉赋役制度的发展。秦汉时期已经存在户等划分,赋役征派是户等划分的主要目的之一。秦汉户等划分经历了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与上述转变相对应的是,秦汉赋税的征收相应地出现了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的变化。户赋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对象指大庶长以下至司寇、隐官等凡立户者,户赋既可以纳钱,也可以纳刍、茧、布等实物。以訾征赋是按家訾多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象包括所有吏民。而户品出钱则是按上、中、下及新、故的户等标准向全民征收的一种专项费用。户赋、以訾征赋、户品出钱虽然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单独税目,但性质均不相同。秦代已经出现“訾税”为代表的财产税,“訾税”的征收主要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黔首,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汉初沿袭了秦代“訾税”的特点,“算轺车”、“算缗钱”实属“訾税”税目征收的拓展。汉代官、商、地主的“三结合”以及“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的出现,促使武帝时期原本针对商贾的“訾税”推及所有的百姓,武帝之后,“訾税”具有了普遍财产税的意义。“訾算”不同于“訾税”,《汉书·景帝纪》所见“訾算”是以“算”为单位的关于居民财产总额的统计,“訾算若干”作为“为宦入仕”的准入资格,借用了“算”这一统计单位的方式。吴简中的“訾”可能是“訾算”的简称,其作为平訾过程中划分户等的依据,并非赀产税。秦汉时期的“徭”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徭”的对象主要针对黔首,广义上还包含了“徒徭”与“吏徭”;“徭”从征发类别上分为“都发”和“县请”,“都发”指中央、内史及郡一级派发的徭,“县请”指通过县的请示,经上级批复的徭。“徭”的内容具体包括御中发征、传输委送、载粟、邑中事等活动。“徭”的实施均需经国家的批复,县的统筹管理,具体执行由尉史、乡吏等负责。“更卒之役”不同于“徭”,但广义上又属于“徭”的范围。“更卒”由“尉曹”掌管,而“徭徒”的掌管部门为“户曹”。“徭”的年龄段是在15岁到免老之间,“月为更卒”则是从傅籍后算起。秦汉时期,无论常规性的徭或临时性的徭一般由“更卒”优先承担,在人员不足或事急的情况下才会另外“兴徭”。“徭”与“更卒之役”构建了秦汉劳役的基本内容。秦有《发征律》,“发征”的本义指国家强制并无偿征聚民力、物力。狭义上,“发征”的内容包含徭、戍及物资调拨等与调发征行相关的事宜;广义上,还包含“吏徙官当论”的转接及县官付受事务的管理。秦代《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内涵各有主旨,又互为补充,三者为并列关系。汉初《兴律》的生成是围绕“兴”的内涵而集诸多事类内容的结果,将张家山汉简所见《二年律令·兴律》与秦简《发征律》的相关内容作比对,推测汉代以后《发征律》很有可能已被《兴律》所取代。秦代“月食者”包括“庶人在官者”及部分刑徒。具体来说,则包含佐史以下的小吏,庶人在官服役者(邮人、士卒)以及担任仆、养、走、牢人等一类的低级职役者(隶臣妾、司寇),属于“府史胥徒”阶层。“日食者”指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徒隶居赀赎债及居官府公食者。秦代“月食者”“日食者”与享有正禄的官吏一并,构建了秦代官署人力的三大群体。秦代“官徒”又称“官徒隶”或“县官徒隶”,对象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吏民居赀赎债和司寇不在官徒概念的范围。郡监管官徒的分派及调拨,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御史及执法指导司空和仓,依据官徒的年龄及身体状况等条件,按照甲乙丙及数字,依次编序,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剧易程度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再随意调配。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成为当时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规定了黔首居赀赎债、徒隶、居隐除等诸作县官者,官府要将其劳作的情况按日分条记录,并上呈县廷。将“内史仓曹令甲卅”的规定与里耶秦简所见各类“徒作簿”的内容及上呈记录对照,可知秦代“徒作簿”除了有“日簿”“月簿”及“年簿”的区分,还有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县属机构制作并保留正本,副本移送县廷,由县廷按日校验,并按月汇总。簿籍上呈的方式依据县属机构距离县廷的远近,呈报的频率、日期、地点有所不同。秦至汉初的出土简牍及传世文献中多有将“冗”“内”“穴”三字误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56“·蜀守谳:采铁长山私使城旦田、舂女为?,令内作,解书廷,佐恬等诈簿为徒养。”其中,“令内作”当改释为“令冗作”;《置吏律》简217:“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卌日。”“它内官”应即“它冗官”;北大汉简《苍颉篇》简71:“律丸内戍”应改释为“律丸冗戍”。据此,可以确定城旦舂、鬼薪、白粲不在秦制“冗作”的范围。秦汉“践更”不限于徭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常役无番外,上到一般民众、乐人一类的官府职役者、部分吏员,下至司寇、隶臣妾均有以“践更”的方式服役。“更隶妾”是隶妾的一部分,类似于唐代“有工能官奴婢”,指“工隶妾”“讴隶臣妾”“书史隶臣”等一类有特殊技艺(或在官府承担某项专职)的隶臣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所见“更数”指“番上”吏员的履职等级、年资,不应与更卒的“践更”相混同。更数达到一定级别后,既可以作为仕进、擢升的依据,又可以据此享受一定的优待。松柏汉墓47号木牍所见“更数”指更卒分组服役的班次、批次,其数值大小可能受服役所在县的徭役多少、距离远近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张兰兰[7](2019)在《秦简中的“盗罪”问题》文中研究表明“盗”乃自古有之,对社会安稳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历朝历代统治者对盗罪极为重视。秦对盗罪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认识,秦的“盗罪”不仅包括财产性犯罪,而且包括一般的职务侵占罪、监守自盗等罪行,盗罪的外延相比盗字较为宽泛。基于盗窃手段分为窃盗和群盗,其中窃盗分为盗取钱财、衣食之资、大型生产资料、祭品、陵冢器物、公有物品及特殊物品等几类。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凡是具有价值的物品几乎均可视为“盗罪”的客体。秦“盗罪”的刑法体系较为成熟,形成了明确的量刑标准、刑事责任年龄及以赃入罪的刑罚等级。与此同时,在刑法执行的过程中结合其他因素,形成了包括时贾原则,并赃原则,追赃畀主原则,规避原则等惩治盗罪的基本原则。而且具有一些鲜明的时代特点,如维护阶级特权,强调犯罪意图,透映法家伦理,重视占卜运用等特点。秦统治者不仅重视“盗”的惩治,且重视“盗”的防范,与刑法相适形成了一套周密的防范控制措施。本文主要包括连坐法、告奸法、匿奸法等的“盗罪”的法律控制体系和包括地方治盗机构、户籍制度集宵夜禁制度的基层行政治盗防盗措施。二者的相互配合,有效地减少了“盗”的出现频率。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8](2019)在《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6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简"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可改读为"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2简"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的含义是耐刑、赀刑仍需执行,此外再加迁刑。13简对曹人"不当治(笞)"的回答理据,在于赃值过低,对盗者本人是否处罚尚不明确,对负连带责任的人亦不再追究。17简的"削盗"疑指分解牲畜,取肉而盗。20简的"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在认同何四维先生"此二物"断读的基础上,可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弗当坐",或读作"此二物,其同居、典、伍当坐之"。23~24简的"以买布衣而得",按中央大学秦简讲读会与朱红林先生的句读,读作"以买布、衣而得"亦通,下句"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可读作"当以布及其它所买畀,甲衣不当"。25~26简的"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以所盗是否构成"一具"作为处罚的决定条件。29简对盗羊涉及的羊索的处理意见,体现了在无意盗窃之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有意盗窃之物的情况下,只处罚有意盗窃犯罪行为的原则。30~31简中"抉龠(钥),赎黥"的规则,根据"已启""未启"的行为结果及有无盗意来确定适用。36简可有两种理解:其一,"不直"是对33~34简"端轻"、35~36简"端重"两种情况的涵盖,规范官吏故意不按律文规定时间估赃从而出现赃值偏差,导致刑罚减轻或者加重的情形;其二,"不直"调整的范围不限于估赃,其适用范围以及调整对象更为广泛。37简表明,赦后使用盗钱的行为不影响对赦前的盗罪适用赦。38简的"赀一盾",是对"端盗驾(加)十钱"的行为适用反坐后的处罚结果。38~39简中对"端盗驾(加)十钱"者适用赀,而40、41简中对"告人"及"诬人"者"毋论",原因即在于前者所加的10钱影响了盗窃实行犯的量刑,而后者并未影响。其不适用"诬告反坐"的理据是:"诬告反坐"须以导致被诬者获得的不应得刑罚为基准,如果被诬者确实有同等程度的该当刑,就难以适用反坐。45简的"告盗驾(加)臧(赃)"是涉及"告盗"的一种罪名,罪名的成立以主观故意、因加赃而导致被告所受刑罚加重为要件。49简的"赀二甲一盾"是对诬人盗窃与实际盗窃两罪的判罚结果。55简的"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是对"‘侨(矫)丞令’可(何)殹(也)"的举例说明,原因是令、丞之印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姚周霞[9](2018)在《北魏刑事法研究》文中认为北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在中原地区建立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其法制建设具有开创性,不仅展示了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也体现了对汉文明的改造,非常具有特色。北魏本是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与农耕民族迥然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经济方式造就其独特的祭丧嫁娶风俗。祭祀天地鬼神用牛羊。葬时以车马殉葬,歌舞相送。婚恋自主,婚俗简单,收继婚盛行。生活中无伦常尊卑,贵少贱老。政治上,首领由民主推举产生,从而产生首领崇拜。由于经济结构简单、牧民精神诉求相对单一,所以粗疏的法律即可满足政治社会生活需要。因此初期成文法只是规定几种基础性罪名,包括大逆罪、杀人罪、盗罪等。司法制度也简单。司法官由军事、行政首领四部大人兼任。司法程序简单,司法过程并不完备,审判过程简短快捷,判决结果也要求迅速执行。当北魏从草原走向中原地区,建立统一王朝,统治区域扩大,生产环境转变,人口结构变得复杂,原初简陋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需求。面对这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统治者注意积极笼络新统治地域内的中原汉族士人。在士人的协助下,北魏兼采法家、道家、道家思想治国理政。拓跋鲜卑以战求存,以战图强,以少驭众,以落后统先进。这要求其政权具备强有力的专制集权性质。法家学说刚好能够满足集权尊君的需要。同时,统治者又推崇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试图保持原来质朴的民风民俗,使王公贵族放弃追逐权力。而对于统治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儒家,统治者也乐于采用。儒学大一统思想刚好能够满足统治者急于摆脱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欲望,以及历经几百年分裂战乱的北方人民渴望统一的需求。几种思想相结合,北魏在前期确立重法肃刑的法思想,在此立法观念指导下,天兴律和神(?)律基本采用重刑治民。正平修律树立了新的刑名体系。太安修律增加许多官吏犯罪的罪名。北魏后期转变为礼法结合的法思想,法律更加人性化。太和律开始全面儒家化,例如取消养子双重连坐责任制,又改造缘坐刑,限制从死。正始律在法律儒家化的深度和广度上更进一步推进。北魏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实际上基本来自于汉族法制。其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吸收,是源于从分权到集权的权力诉求,以及游牧走向农耕的统治诉求。王朝建立初期,政权不稳固,政治军事斗争激烈,因此对集权的要求特别强烈。新生政权出于建立政治权威的需要,向中原王朝学习,首要设立谋反大逆等国事罪,严厉惩处侵犯统治的罪行。并且为了集权专制可以放弃孝,放弃旨在巩固家庭伦常秩序的容隐制度。没有汉族法中的容隐制度,固然有鲜卑族宗法观念淡薄的原因,更多则是因为魏初法制要为集权尊君服务。之后经过几代帝王的改革,中央集权专制终于稳固,随后宣武帝将容隐制度吸收入律。此后还将容隐的范围扩展为期亲。北魏从部落到王朝,也是从游牧走向农耕的过程。统治农耕区域后,环境、人口都发生巨大改变,统治难度急剧增大。“刑禁疏简”的阶段已经远去。为实现有效统治,必须逐步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因此结束由军事行政首领四部大人兼任司法官的状况,也告别由职能多样化的三都大官担任司法官的时代,开始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廷尉和尚书三公郎曹。专职司法机构,从名称到建制,都来源于汉族法制。刑罚体系方面,死刑逐渐规范为绞、斩二等,流刑成为法定正刑,劳役刑更加规范化,鞭杖刑升入主刑之列,财产刑落为辅刑。北魏刑事法在吸收汉族法制之后又有所继承发展。刑法典篇目上,神(?)律中已经效仿汉制设立《刑名》《盗律》《捕亡律》。太和年间,大概新增《斗律》《婚姻律》《请赇律》。逐步确立二十篇的体例,为北齐律十二篇的体例奠定基础。立法内容方面,“不道”罪增加了新的内涵。除了继承汉律的谋反等悖逆臣节的内容。又将同姓相婚、在子女面前裸其妻又强奸妻妹于妻母之侧等一般的违犯宗法伦理的犯罪行为纳入“不道”罪,扩张了内容,这是引礼入律的结果。为了建立宗法社会,维护家族伦理秩序,北魏学习汉制,设立不孝罪。杀害尊亲处轘刑,一般的不孝行为则处劳役刑。同时,扩张不孝罪状,居丧作乐被认定为不孝行为处罚。为全面树立孝道伦理思想,与不孝罪的确立与扩大同步,北魏新创留养之法。对祖父母、父母七十岁以上,老疾应侍,无成人子孙,又别无期亲可以赡养的死刑、流刑犯人适用缓刑,权留养亲。确立不孝罪和新创留养之法这是对农耕文明的深化,被唐律所继承。为创建礼制等级社会,还设置八议和官当。八议来源于曹魏。官当在继承晋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为隋唐律的官僚特权制度奠定基础。司法制度方面,北魏效仿汉的春秋决狱。诏由熟悉儒家经典的中书省官员以“经义”来断决疑难狱讼。在孝文帝太和改革掀起的兴礼议礼热潮之下,比附经义论罪名愈演愈烈。在很多案子的讨论中,双方都引经据典为自已的主张正名。甚至,不是具体案子,朝臣也会凭借自身儒学修养而指出某些律令有违儒家经典,要求修正。经义决狱促使儒家思想进一步渗透到北魏的立法、司法中,激发北周全面、系统地以儒家经典《周礼》为据来制定法律。北魏还逐步构建刑讯制度,包括讯囚数目、刑具的规范、刑具的使用条件、讯囚的前提条件,规定于专门《狱官令》中。刑讯和刑具的规定比较系统。之后的北周北齐隋唐纷纷承袭。北魏改造部落习惯法,取鉴汉制,建构更具体的死刑复奏制度,首次正式以程序法的形式保障生杀之权出于上,对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做出了创见,成为隋唐死刑复奏制之滥觞。共同犯罪方面,汉初继承秦律的共犯处罚原则,也有类似首从法的处罚,但适用极其不稳定。晋律虽然对“造意”有定义,但并没有区分首从处罚。北魏时期将首从立法成文化。关于狱讼完成的标准,有大量争论。狱讼成或未成关系到狱案是否审结,还能否上诉的问题,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北魏最终确立了一套规则,规定原判决在认定犯罪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条文有错误,可以上诉;上诉复核正在进行中,遇赦,可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再赦;复核时证据分明、依情理应加平反,而尚未完成考按具奏的手续、忽遇赦令,以及复核时主要证人不齐即遇赦令的案件,不得按已成之案受赦。其为上诉案件的判定和审核提供统一的依据和明确的方法。唐律吸收了北魏律的相关规定。北魏建国后百年之间,从粗疏简陋的部落法阶段走向以北魏律二十篇为代表的成文法阶段。其之所以能够快速取得如此巨大的法制成就,是因为其与传统儒法两家思想的自洽。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和鲜卑历来军法治国的传统有暗合之处,也能够满足北魏建立中央集权的需要。法家的信赏必罚思想是治吏的不二法门,北魏帝王深谙此道。儒家的礼别差等思想是建立宗法等级社会的指导思想。德治化民思想建立礼法社会的必然要求。北魏综合采纳儒法思想,有意识地结合本民族习惯法,大量学习汉魏晋法制,最终构建系统完善的法制体系,开北朝之先,并为隋唐法制奠定基础,最终确立了北魏刑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正统地位。
韩厚明[10](2018)在《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文中指出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M247号汉墓出土大批竹简,其中包含大量汉初法律文书,这是继睡虎地秦简之後法律简牍的又一重大发现。经过初步清理之後,这批竹简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遣册》八种,共1200余枚竹简。《历谱》共18枚竹简,记录时代爲汉高祖四年(前203年)至吕后二年(前186年)後九月,其中简二记录有“新降爲汉”四字,是汉王朝创立过程中的真实写照。《二年律令》共540枚竹简,是汉初吕后二年的律令摘抄,共有汉律27种、《津关令》1种,这是汉代成体系法律简牍的首次发现,弥补了汉代法律史研究资料不足的遗憾。《奏谳书》共228枚竹简,内容爲秦及汉高祖时期奏谳文书摘录,保留了奏谳文书的基本格式,对研究秦及汉初司法审判制度有重要意义。《脉书》共66枚竹简,以病候及阴阳十一脉经、脉法等爲主要内容,大部分见於马王堆帛书《阴阳十一脉灸经》,比後者保存更完好。《算数书》共190枚竹简,是实用算题合集,内容形式与传世数学文献《九章算术》类似,比後者时代早二百余年。《盖庐》共55枚竹简,以申胥(伍子胥)与盖庐(吴王阖闾)的对话爲文本形式,具有浓厚的兵阴阳色彩。《引书》共112枚竹简,是首次发现成篇的汉代导引术文献,可与马王堆《导引图》相参照。《遣册》共41枚竹简,爲随葬物品清单,其中记录有书一笥,正与出土竹简相合。值得一提的是,墓葬还出土鸠杖一枚,这说明墓主人年事已高。张家山M247号汉墓自发掘至今已有34年,全部竹简释文公布於2001年,迄今已有16年,因其竹简内容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相关论文总计上千篇,着作数十部,相关研究纷繁复杂,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研究历史进行综合梳理,同时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竹简文本进行重新校勘,对疑难词汇进行辨析考证,这也是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所在。本论文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介绍M247号汉墓的发掘情况,墓葬的形制及随葬物品,墓主身份,论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及其释文公布情况,以及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意义。重点内容是对张家山汉简各部分的研究综述,以期把握既往学界的研究概况。第二章张家山汉简释文校注,这部分以《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二年律令与奏谳书》所刊布的释文爲底本,吸收学界对竹简文本的校勘成果,参照整理者原图版及红外綫图版,对张家山汉简释文进行再校勘,对重点难点词汇进行校注,以疏通文意。第三章相关问题研究,包括《二年律令》编联整理与研究、重点词汇研究梳理与考证,如“颇”、“毋害”、“出入罪人”、“完刑”、“行钱”、“以上、以下”。下编主要内容是字词集释和参考文献。字词集释首先列举字词条目,其次选取有代表性的辞例1-5条,最後以时间爲序摘录学者研究成果,对其中需要补充及辨析的词条以按语形式说明。最後是本论文的参考文献。
二、张家山汉简盗律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张家山汉简盗律考(论文提纲范文)
(1)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缘起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范围 |
一、为什么是秦及汉初? |
二、为什么是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 |
第三节 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 |
一、秦汉法律研究 |
二、刑罚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材料及其性质的讨论 |
一、本文所用主要出土资料及文本 |
二、关于所用简牍资料性质的讨论 |
第二章 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 |
第一节 刑的含义 |
一、刑的古义及其演化:一个古文字学的分析 |
二、肉刑 |
第二节 刑的起源 |
一、刑的起源之一:刑起于兵 |
二、刑的起源之二:同害刑或反映刑 |
第三节 刑的本质属性 |
一、放逐刑观点及其相关问题 |
二、刑的本质属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 |
第一节 关于秦汉刑罚体系的既有研究 |
第二节 加减刑·加减罪原理 |
一、加减刑的机制 |
二、加减刑的原因 |
第三节 死刑 |
一、死刑的种类 |
二、死刑的等次与序列 |
第四节 肉刑 |
一、肉刑的种类 |
二、肉刑的适用方式 |
三、肉刑的体系 |
第五节 耐刑 |
一、完、髡与耐 |
二、耐刑的形态与性质 |
三、耐刑与劳役刑的复合及其体系 |
第六节 劳役刑 |
一、劳役刑的种类 |
二、劳役刑不具有独立地位,不能单处 |
三、劳役刑轻重区分之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 |
第一节 “汉承秦制”以及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一、汉承秦制 |
二、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第二节 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过程及基本内容 |
一、汉文帝刑制改革前的肉刑与徒刑 |
二、刑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内容及遗留问题 |
第三节 刑制改革的相关遗留问题 |
一、“罪人狱已决”之后文字的时间指向问题 |
二、刑期的逐级递减问题 |
三、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四、禁锢的含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 ——以两汉到唐的律令关系为研究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国内外的学术研究状况 |
(二)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一、两汉时期的律令关系 |
(一) 两汉时期的律 |
(二) 两汉时期的令 |
(三) 两汉时期的律令关系和刑法与行政法混同 |
(四) 两汉时期刑法与行政法混同的原因 |
1、受到秦朝律令制定的影响 |
2、受草创期国家制度不完善的影响 |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关系 |
(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 |
(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令 |
(三)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关系和刑法与行政法开始分野 |
1、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与令逐步分野 |
2、魏晋南北朝时期律逐步刑法化 |
3、魏晋南北朝时期令逐步行政法化 |
(四)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与行政法分野的原因 |
1、律令分野是国家各项制度逐步完善的体现 |
2、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发展 |
三、唐朝时期的律令关系 |
(一) 唐朝时期的律 |
(二) 唐朝时期的令 |
(三) 唐朝时期的律令关系和刑法与行政法基本分野 |
1、唐律的刑法典地位进一步巩固 |
2、唐令的行政法性质更加明确 |
3 、违令有罪入于刑 |
(四) 唐朝时期律令基本分野的原因 |
1、完善的官僚制度逐步建立 |
2、“德主刑辅”的刑法适用原则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凡例 |
第一章 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杀伤行为分析 |
第一节 父子相犯 |
一、子杀伤、殴詈父母 |
二、父母杀伤子 |
第二节 夫妻相犯 |
一、夫犯妻 |
二、妻犯夫 |
第三节 主奴相犯 |
一、主犯奴 |
二、奴犯主 |
第四节 其他亲属相犯 |
一、侵犯同产 |
二、侵犯夫妻双方亲属 |
第二章 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奸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和奸 |
一、法律规范 |
二、田与市和奸案 |
第二节 强奸 |
一、法律规范 |
二、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
第三章 家庭成员间的诉权及连坐问题探讨 |
第一节 家庭成员间的诉权 |
一、公室告 |
二、非公室告 |
三、其他类型的告 |
第二节 家庭成员间的连坐 |
一、导致连坐的犯罪类型 |
二、免除连坐的法定事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得之强与弃妻奸案 |
附录二 田与市和奸案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岳麓秦简与秦代社会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重点及创新点 |
1.4.1 重点、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整肃从反群体打击反秦势力 |
2.1 岳麓秦简所见“从反者”群体考察 |
2.1.1 问题的提出 |
2.1.2 “从反者”内涵新解 |
2.1.3 对“从反者”的处罚与追捕 |
2.1.4 小结 |
2.2 从反者与收人比较分析 |
2.3 余说 |
第3章 打击非法活动保障塞徼安全 |
3.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3.1.1 内部诸关 |
3.1.2 塞之津关 |
3.2 律令对关外人非法活动的禁止及处罚 |
3.2.1 来为间 |
3.2.2 来诱 |
3.2.3 来盗略人 |
3.2.4 买卖禁物 |
3.3 律令对关内人非法出关活动的禁止 |
3.4 小结 |
第4章 严惩妖言惑众稳定社会秩序 |
4.1 “以不反为反令”与妖言令的关系 |
4.2 妖言罪与其它言语罪的区别 |
4.2.1 妖言与诽谤不同 |
4.2.2 祝诅与妖言有别 |
4.2.3 视同妖言的其他言语罪 |
4.3 “以不反为反令”与反秦斗争 |
4.3.1 二世“言反者下吏” |
4.3.2 “其有不冣(聚)者”、“从人”及“为不善以有罪者” |
4.3.3 “不反为反令”与《史记》“言反为盗” |
4.4 小结 |
第5章 惩处滞留延误提高行政效率 |
5.1 文书滞留 |
5.1.1 对于文书滞留的处罚 |
5.1.2 应对文书滞留的措施 |
5.1.3 比附文书滞留处罚的情形 |
5.2 案狱稽留 |
5.3 征调乏留 |
5.4 布令不谨 |
5.5 小结 |
第6章 禁止受赇行赇维护狱讼公平 |
6.1 禁止治狱之吏“受赇”的律令文本 |
6.2 律令所禁止的受赇形式 |
6.2.1 受人财、酒肉食 |
6.2.2 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价 |
6.2.3 假貣钱金它物其息之数 |
6.3 律令所禁止的不同受赇主体及其处罚 |
6.4 律令禁止行赇的规定 |
6.5 小结 |
第7章 明确语词职能规范秦系文字 |
7.1 秦“书同文字”政策的社会功用 |
7.2 秦文字的分化及其对律令理解的影响 |
7.2.1 “叚”与“假” |
7.2.2 “?”与“迁” |
7.2.3 “?”与“ ” |
7.2.4 “贷”与“貣” |
7.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概述 |
(一)略人略卖人罪的含义 |
(二)略人略卖人罪产生的原因 |
(三)略人略卖人罪的立法变迁 |
二、略人略卖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一)犯罪主体要件 |
(二)犯罪主观方面 |
(三)犯罪客体要件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三、略人略卖人罪的司法实践 |
(一)历朝对略人略卖人罪的司法惩治 |
(二)略人略卖人罪的实践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秦汉赋役制度丛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对象、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对象 |
1.1.2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相关研究现状与研究空间 |
1.2.1 相关研究现状 |
1.2.2 研究空间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秦汉时期的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 |
2.1 秦汉户等划分考略 |
2.1.1 商鞅变法与户等划分 |
2.1.2 秦至汉初户等划分的“爵位等级” |
2.1.3 西汉中期以后户等划分的“财产等级” |
2.2 秦汉户等划分与赋税征收的关系 |
2.2.1 户等与“户赋” |
2.2.2 户等与“以訾征赋” |
2.2.3 户等与“户品出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秦汉时期的财产税 |
3.1 秦汉“訾税”补论 |
3.1.1 “訾税”属工商活动者的财产税 |
3.1.2 秦至汉初“田亩”不在“訾税”征收之列 |
3.1.3 汉武帝以后“訾税”范围的拓展 |
3.2 也说汉代“訾算” |
3.2.1 “訾算”与“訾税” |
3.2.2 “訾算”与“算” |
3.2.3 “訾算”与吴简中的“訾”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简牍所见《徭律》《发征律》及相关问题 |
4.1 岳麓秦简所见《徭律》探析 |
4.1.1 《徭律》的编联与释读 |
4.1.2 “徭”的概念 |
4.1.3 “徭”的征发类别与特征 |
4.1.4 “徭”与“更卒之役” |
4.2 秦《发征律》蠡测 |
4.2.1 《发征律》的内容与特征 |
4.2.2 《发征律》与《徭律》《戍律》的关系 |
4.2.3 《发征律》与《兴律》的关系 |
4.2.4 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补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秦代官署人力的构成 |
5.1 秦代官署中的“月食者” |
5.1.1 岳麓秦简所见“月食者” |
5.1.2 “月食者”的身份及来源 |
5.1.3 “月食者”的待遇及地位 |
5.2 秦代官署中的“日食者” |
5.2.1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者” |
5.2.2 里耶秦简所见“日食”与“月食”的发放 |
5.2.3 里耶秦简所见特殊廪食的发放记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秦代官徒的管理与调拨 |
6.1 秦代官徒的管理及调拨问题考略 |
6.1.1 官徒的概念 |
6.1.2 官徒的管理 |
6.1.3 官徒的调拨及分派 |
6.2 秦代“徒作簿”的分类、制作及上呈方式考论 |
6.2.1 岳麓秦简“内史仓曹令甲卅”的释读 |
6.2.2 “徒作簿”的分类及制作 |
6.2.3 “徒作簿”的上呈方式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秦汉简牍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 |
7.1 秦简“冗”“内”“穴”辨误 |
7.1.1 “冗”与“内”的误释 |
7.1.2 “穴”与“内”,“穴”与“冗”的讹误 |
7.1.3 汉初“冗”与“内”的规范化 |
7.2 也说秦汉简牍中的“冗”与“更” |
7.2.1 简牍所见“更隶妾”“冗隶妾”及“司寇冗作” |
7.2.2 简牍所见冗佐、冗史、冗祝及“更数”问题 |
7.2.3 松柏汉墓47 号木牍所见“更数”问题 |
7.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里耶秦简“徒作簿”汇编 |
致谢 |
(7)秦简中的“盗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秦“盗罪”考述 |
第一节 “盗”字略考 |
第二节 秦“盗罪”略考 |
第二章 秦简中的“盗罪”类型 |
第一节 窃盗 |
一、窃盗钱财 |
二、窃盗衣食之资和生产资料 |
三、窃盗祭祀、陵冢器物 |
四、窃盗公有物品 |
五、窃盗特殊物品 |
第二节 群盗 |
第三节 特殊意义上的“盗罪” |
一、监守自盗 |
二、过失致盗 |
三、贿赂 |
第三章 秦简中“盗罪”的刑罚体系 |
第一节 秦简中“盗罪”的刑罚 |
一、量刑标准 |
二、刑事责任年龄 |
三、刑罚等级 |
第二节 秦简中“盗罪”的刑罚原则 |
一、时贾原则 |
二、并赃原则 |
三、追赃畀主原则 |
四、规避原则 |
第三节 秦简中“盗罪”的刑罚特点 |
一、维护特权阶级 |
二、强调犯罪意图 |
三、透映法家伦理 |
四、重视占卜运用 |
第四章 秦简中对“盗”的防范治理措施 |
第一节 秦简所见“盗罪”的刑法控制 |
一、“盗罪”的轻罪重刑 |
二、“盗罪”的连坐法 |
三、告奸法 |
四、匿奸法 |
第二节 秦简所见基层行政防盗治盗措施 |
一、治安机构及吏卒 |
二、户籍制度 |
三、宵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北魏刑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北魏刑事法渊源及立法概观 |
第一节 鲜卑部落法 |
一、鲜卑习俗 |
二、鲜卑成文法 |
三、部落时期的司法制度 |
第二节 从部落法到王朝法 |
一、立法理念的流变 |
二、立法沿革 |
第二章 北魏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内在需求 |
第一节 从分权到集权的权力诉求 |
一、谋反大逆等国事罪的设置 |
二、容隐制度的变迁 |
第二节 从游牧到农耕的统治诉求 |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 |
二、刑罚体系的完善 |
第三章 北魏刑事法对汉族法制的继承发展 |
第一节 刑法典篇目的取鉴 |
一、汉魏晋的刑法典篇目 |
二、北魏刑法典篇目的定型 |
三、北魏刑法典体系的影响 |
第二节 立法内容的儒家化 |
一、“不道”罪的内涵 |
二、不孝罪的范围与处罚 |
三、创留养之法 |
四、立法维护等级特权 |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人道化 |
一、经义决狱 |
二、刑讯的规定 |
三、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
四、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
五、“狱成”的标准 |
第四章 北魏刑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 |
第一节 北魏刑事法与儒法两家观念的自洽 |
一、北魏刑事法与法家思想的融通 |
二、北魏刑事法与儒家观念的融洽 |
三、北魏刑事法中的儒法融合 |
第二节 北魏刑事法的地位 |
一、上承汉魏晋 |
二、下启隋唐 |
三、律系发展脉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上编 |
第一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竹简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的发掘及墓主身份 |
第二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的公布与研究 |
一、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发布前的研究状况 |
二、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及图版公布 |
三、本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三节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研究综述 |
一、《二年律令》研究综述 |
二、《奏谳书》研究综述 |
三、《脉书》研究综述 |
四、《算数书》研究综述 |
五、《盖庐》研究综述 |
六、《引书》研究综述 |
七、《遣册》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张家山M247号汉墓竹简释文校注 |
第一节 历谱 |
第二节 二年律令 |
第三节 奏谳书 |
第四节 脉书 |
第五节 算数书 |
第六节 盖庐 |
第七节 引书 |
第八节 遣策 |
第三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二年律令》编联探讨 |
第二节 汉代副词“颇”浅论 |
第三节 “毋害”词义辨析 |
第四节 “出入罪人”释义及相关问题探讨 |
第五节 完刑的再认识 |
第六节 “行钱”本义考 |
第七节 秦汉户赋缴纳对象分析 |
下编 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四、张家山汉简盗律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D]. 程令政. 吉林大学, 2020(12)
- [2]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 ——以两汉到唐的律令关系为研究中心[D]. 周羊海. 苏州大学, 2019(04)
- [3]秦及汉初家庭内部人身犯罪研究 ——以出土文献为中心[D]. 陈婉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岳麓秦简与秦代社会控制研究[D]. 温俊萍. 湖南大学, 2019(07)
- [5]中国古代略人略卖人罪研究[D]. 葛向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秦汉赋役制度丛考[D]. 齐继伟. 湖南大学, 2019(07)
- [7]秦简中的“盗罪”问题[D]. 张兰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8]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J].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00)
- [9]北魏刑事法研究[D]. 姚周霞. 厦门大学, 2018(12)
- [10]张家山汉简字词集释[D]. 韩厚明. 吉林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