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银行债权安全(论文文献综述)
卢政宜[1](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认为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郭瑶[2](2020)在《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质合并是破产司法实践为解决日益增长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而产生的一项特殊法律规则。实质合并突破了关联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将各个关联公司的资产集中合并而后对债权人统一清偿,在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破产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债权人原有的清偿次序以及受偿比例,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审慎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合理构建实质合并规则的应然适用标准便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目前实质合并规则虽然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但至今未见于立法文本中。从现有的典型案例来看,我国实质合并规则在适用标准方面过于依赖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且缺少对债权人合理信赖的关注和保护,缺少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束缚,导致现阶段我国实质合并的适用规则仍然存在强烈的不确定性。通过全面分析总结美国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路径可知,中美两国在制度发展初期存在一定共性,即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均严重依赖于除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制度。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在后续的演进中逐渐脱离对其他法律规范的依赖,发展成为独立的破产法规则,并且司法裁量权也在更为严苛的规则束缚下逐渐限缩。而现阶段我国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缺乏清晰明确的架构,目前学术界仍然偏向于倡导适用标准的多元化转变,而缺乏对单个适用标准合理性与司法限度的反思,导致我国实质合并规则存在被滥用和误用的危险。未来我国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构建,必须要将该规则回归到破产法规范体系当中,从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出发,探寻实质合并的应然适用标准,即实质合并制度应尽量体现确定性、可预测性;应符合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应合理保护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确定的债权人利益,做到公平、有序清偿;应为实质合并规则使用可能产生的矛盾冲突提供一定的利益平衡路径。基于此,实质合并应围绕以资产分离难度为核心的破产管理利益以及债权人合理信赖来构建二元化的适用标准。具体而言,法院在适用资产分离难度标准时,应以符合“帕累托最优”为最低限度;在适用债权人合理信赖标准时,法院应先依据缔约能力对不同债权人进行区分,而后结合个案对债权人信赖是否成立予以判断。前者可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使得实质合并在解决关联企业财产混淆问题的同时增加债务人自身价值;后者不仅符合保护债权人原有权益的价值目的,同时也为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提供路径。二元化适用标准在追求破产法价值目标的同时,也关注了不同债权人的合理信赖,通过证据审查的方式考量支持者与反对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增加了实质合并适用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符合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的基本原则。
钱奕锦[3](2020)在《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债权人作为重要的公司外部利益相关方对公司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2013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资本的严格监管模式,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有利于刺激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制度改革同时也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并未随之完善,本文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为出发点,首先界定公司债权人的定义并对资本制度的类型以及我国资本制度的发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分析资本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所产生的影响,公司债权人在判断公司信用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时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相关保护机制应加以完善并转向以事后保护为主。再次,针对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实践过程中公司信息披露不全面不真实、非破产情况下能否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请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反思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从立法层面和法律实施层面寻找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具体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如通过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提高披露的真实性与效率、加强信息公示渠道建设并赋予债权人财务信息查阅权以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为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提出可行的法律路径和适用规则,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主体范围与适用条件等解决人格否认适用难的问题。
梁伟[4](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朱婷婷[5](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公司资本制度都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是国家对《公司法》改革的重要对象。2013年底,新修订的《公司法》调整了许多内容,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就有较大的修改和变化,废除了实行已久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成了认缴登记制度。即在办理公司注册和登记时,工商部门只对认缴资本作出登记,不再进行实缴资本登记,同时取消了验资证明材料,为公司登记主体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新的资本制度下,股东权利被进一步放大,对于认缴金额、时间期限等均能自主约定,然而债权人利益却明显被忽视,导致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上的不对等。正是因为如此,如何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寻求行之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方法和路径,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在新的资本制度下,针对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一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重点对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以及债权人利益进行全面地概括和论述。首先,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类型等进行阐述,探讨其立法流变。其次,剖析债权人的内涵、类型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功能。最后,研究两种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同之处,深入分析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公司法》修订前后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上的变化以及新《公司法》实现的创新和改进。探究在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可以得到哪些保护,又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进而剖析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着重介绍域外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与启示。介绍国外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涉及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国际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到启示,为探索健全我国配套制度和措施提供新的路径、新的方法。第四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通过前面三个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在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配套措施建设较为薄弱。因此,文章在对国外相关制度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包括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以及完善董事、高管责任制度。
朱兰春[6](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认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武玉霞[7](2012)在《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集团的诞生使得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仍旧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措施。加之金融集团的特殊性质,使得金融集团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在此情形下,金融集团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将面临很大的潜在威胁。签于此,以英美德日为代表的金融业发达国家在法律规制上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金融集团债权人不断被蚕食的利益。加重责任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深石原则,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了金融集团债权人的利益。加重责任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均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突破,但在具体适用上有诸多不同,且有很严格的适用条件。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它们极大地调动了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有限责任制度会明显地导致个案不正义,此时就有必要引入加重责任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矫正失衡的利益天平。而深石原则只适用于解决关联公司破产时的债权清偿顺序问题,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严格规定。总得来讲,这三大制度的适用都需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可盲目及随意扩大适用。目前,金融集团已经在我国发展壮大,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导力量。但我国没有专门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仅在一些既有的金融法律和部门规章中可找到保护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的部分法律条文。在此情形下,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金融集团债权人的利益,非常有必要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加重责任制度,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引入深石原则。总之,我国金融业的集团化发展趋势,呼唤着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诞生与完善。
卢国锋[8](2011)在《企业逃废债与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企业通过破产、重组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严重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增大了金融风险。目前,企业逃废债务的形式日益多样化,手段也愈来愈高明。但究其实质,基本上都是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及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逃废银行金融债务。本文剖析企业逃废债务几种主要形式,从法律角度探讨商业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对策。
董文晶[9](2008)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价值在于可以由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让公司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更应关注此制度,充分利用人格否认制度维护信贷债权。本文通过分析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价值及适用条件,有针对性地研究人格否认制度在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具体适用情形,以有效维护银行债权。
王菲[10](2008)在《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排除,即通过对那些滥用公司团体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鼓动责任的直接追索,以阻却公司法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特别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银行债权安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银行债权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1)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与实质合并规则 |
(一)关联企业的内涵及其破产特殊性 |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概念与适用价值 |
(三)实质合并规则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
二、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标准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
(一)实质合并适用标准在美国破产司法实践中的发展 |
(二)我国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三、我国实质合并规则适用标准的应然追求与实然反思 |
(一)破产法视域下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应然价值追问 |
(二)对现行人格混同标准的合理性质疑 |
(三)对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缺失与不足 |
四、我国实质合并规则二元化适用标准之提倡 |
(一)以资产分离难度为核心的破产管理利益标准 |
(二)债权人合理信赖标准 |
(三)二元化适用标准背后的原则性约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理论概述 |
(一)公司债权人概述 |
1.公司债权人的概念 |
2.公司债权人的类型 |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
1.公司资本的概念 |
2.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
3.我国资本认缴制的发展沿革 |
(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 |
(一)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变-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
1.资本信用的局限 |
2.资产信用的确立 |
(二)公司债权人保护路径的变化-由事前保护到事后保护 |
(三)公司债权人判断交易风险的难度增大 |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面临的困境 |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1.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 |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
3.配套责任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
(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适用不明确 |
1.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理论争议 |
2.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司法争议 |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 |
1.主体范围不明确 |
2.适用条件难以判断 |
3.举证责任安排不合理 |
4.特殊情况未有规定 |
四、完善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
(一)健全公司信息披露与信用约束制度 |
1.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 |
2.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效率 |
3.加强信息公示渠道建设 |
4.赋予债权人查阅公司财务信息的权利 |
(二)构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
1.法律依据的完善路径 |
2.明确加速到期的适用规则 |
3.确立公司催缴程序 |
(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1.确定主体范围 |
2.明确适用条件 |
3.适当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 |
4.制定司法解释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引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第一章 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含义 |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流变 |
第二节 债权人利益保护概述 |
一、债权人的内涵与类型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功能 |
三、资本实缴制与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同之处 |
四、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
第二章 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新旧《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影响 |
一、新旧《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变化 |
二、新《公司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创新 |
第二节 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利影响 |
一、增加债权人判断交易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的困难 |
二、增加了债权人受偿的风险 |
三、公司外观信用标示严重削弱 |
四、股东出资不实等责任难以追究 |
第三节 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法人人格否认缺乏认定标准 |
二、难以向违反信义义务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董事追责 |
三、瑕疵出资情形股东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 |
四、实践中缺乏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有效机制 |
五、其他的债权人权利救济机制的难点 |
第三章 域外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介评 |
一、美国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二、欧盟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三、国际立法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域外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的介评 |
一、英美法系国家间接参与的立法模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参与的立法模式 |
三、国际立法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域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介评 |
一、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
二、德国的直索理论 |
三、国际立法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一、确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原则 |
二、明确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拓宽信息披露的渠道 |
四、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民事责任 |
第二节 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
一、设立债权人大会 |
二、债权人参与董事会 |
三、债权人参与监事 |
四、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 |
五、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强化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
二、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范围 |
三、健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 |
四、完善“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健全企业信用体系 |
一、强化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 |
二、实行等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 |
三、完善社会信用的刑法保障 |
第五节 完善董事、高管、出资人责任制度 |
一、明确董事高管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 |
二、完善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三、建立出资催缴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7)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金融集团的界定及法律地位 |
2.1 金融集团的界定 |
2.1.1 有关金融集团的不同观点 |
2.1.2 金融集团的表现形式 |
2.1.3 金融集团的运行特性 |
2.2 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 |
2.2.1 非法人主体说 |
2.2.2 单一实体说 |
2.2.3 评述 |
第3章 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及相关理论 |
3.1 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3.1.1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明显缺陷 |
3.1.2 金融集团债权人面临特殊风险 |
3.2 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理论 |
3.2.1 法律因素论 |
3.2.2 公司治理机制论 |
3.2.3 不完备契约论 |
第4章 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
4.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4.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依据 |
4.1.2 域外相关规定 |
4.1.3 评述 |
4.2 加重责任制度 |
4.2.1 加重责任制度的相关立法 |
4.2.2 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 |
4.2.3 加重责任制度的意义 |
4.3 深石原则 |
4.3.1 域外相关规定 |
4.3.2 深石原则的特征 |
4.3.3 深石原则的制度价值 |
第5章 我国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 |
5.1 我国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 |
5.1.1 金融法相关规范 |
5.1.2 公司法相关规范 |
5.1.3 破产法相关规范 |
5.2 我国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缺陷 |
5.2.1 金融法无法满足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需求 |
5.2.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欠缺可操作性 |
5.2.3 债权人利益在破产阶段得不到充分保护 |
5.3 完善我国的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 |
5.3.1 构建我国的加重责任制度 |
5.3.2 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5.3.3 引入深石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企业逃废债与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 |
(一) 借破产之名行废债之实 |
(二) 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 |
二、相关法律制度剖析与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
(一) 《公司法》与银行债权保护 |
1. 公司股东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 |
2. 集团公司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 |
3. 公司董事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 |
(二)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与银行债权的保护 |
1.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 仍然会存在非市场因素的干扰。 |
2. 企业重整期间暂停行使担保权限制了银行担保债权的及时实现。 |
3.《企业破产法》虽然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但是又同时规定, 对法定期限内的法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
三、银行债权保护的法律对策探析 |
(一)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
1. 完善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
(二)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
1. 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
2. 增强和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 |
(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的重要性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银行债权保护中的具体适用 |
(10)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当前银行债权悬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
二股东有限责任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 |
四、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与银行债权安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2]我国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探析[D]. 郭瑶. 吉林大学, 2020(08)
- [3]论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 钱奕锦.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5]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D]. 朱婷婷. 华侨大学, 2019(01)
- [6]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7]金融集团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武玉霞. 湖南大学, 2012(03)
- [8]企业逃废债与银行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探讨[J]. 卢国锋. 武汉金融, 2011(09)
- [9]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J]. 董文晶.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8(10)
- [10]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之保护[J]. 王菲. 保山师专学报, 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