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OTC广告与标签合作行规(论文文献综述)
徐千童[1](2021)在《社交电商问题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认为Web 3.0时代中的电子商务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型和升级:新的商业模式--社交电商的横空出世预示着消费者的行为将被赋予更多的经济价值,尤以社交行为最具代表性。社交媒体与电子商务的深度融合也将更受经营者们追捧。但社交电商这一经济“新爆点”在茁壮成长之际也暴露了许多新问题、面临许多新风险,因此探讨如何监管社交电商,特别是如何进行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法律监管社交电商”为主题,首先讨论了社交电商的经营现状、隐藏法律风险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其次探究了国外成熟社交电商的经营模式并总结了国外在社交电商监管过程中的优秀经验,进一步深化对以法律为中心、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交电商监管体系的认识;最后提出要着力构建我国特有的上下联动、统一协调、广泛参与的社交电商法律监管体系。有效监管社交电商的关键在于能否运用法治的思维去指导监管工作,但贯彻法治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自身监管,所以社交电商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不仅要符合法治的精神,更要尊重行业发展规律,不与已有行规相悖。只有“连上下而通之,衡内外而施之”,尽力统筹二者和谐并行,才能促进法治化、多元化、科学化的社交电商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将具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文献进行了整理和分述,就社交电商的“概念”“特点”和“监管现状”展开了讨论。第一部分重点阐述我国社交电商的发展现状,包括当前社交电商的特点、现有社交电商的主流分类,并对社交电商与传统电商之间的不同点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现状研究。通过深入剖析我国社交电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社交电商自身存在的风险和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别阐述,前者包括分销模式存在传销风险、商品质量屡遭质疑和个人信息安全危机;后者包括缺乏法制保障和法律监管不到位。第三部分是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在国外现有的针对社交电商的研究中探寻可行的监管方案,并通过研究具有代表性的国外社交电商,学习其监管模式,“师夷长技以自强”的将可取之处运用到我国社交电商的监管中。第四部分从进一步完善社交电商监管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主体提出不同的建议和要求。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提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苗翠翠[3](2020)在《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 ——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治理术”是福柯生命政治学理论的一个关键术语,他对资本主义治理术的研究贯穿于生命政治学研究过程的始终。这意味着,对生命政治学的研究首先要立足于福柯对资本主义主义治理术研究这一理论视域。但学术界却鲜有专门从资本主义治理术的角度研究生命政治学,以此视角剖析和关切当代人的生存境遇的着述也相对较少。资本主义治理术这一原初起点似乎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鉴于此,本文以“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为核心论题,并对此进行分析与阐释,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隐而不现的微观权力机制对生命主体的规训与管控、形塑与生产,进一步厘清资本主义治理策略与生命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福柯从历史谱系学的研究视域对西方资本主义权力机制进行考察。资本主义社会权力机制的治理模式与前资本主义社会君主权力的统治权模式相比,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就权力与身体之间的关系看,与君主权力对肉体的专断致死不同,资本主义权力机制呈现为对身体的提高。这种提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表现在17世纪的西方国家,通过一系列社会规范对个体性的身体即肉体进行规训与管控,这即为规训权力;另一方面主要表现在18世纪的西方国家,权力治理技术从规训权力升级转型为生命权力,生命权力通过安全机制对人口进行自由放任的调节,让所有人都开心地追逐财富。它激起每个人的自由,并每时每刻生产这种自由。从规训肉体到调节人口,资本主义提高生命的策略既表明资本主义自由治理术的诞生,也意味着资本主义权力机制对生命主体的隐性干涉和全方位管控的形成。福柯不仅充分揭示了资本主义治理术的历史独特性,而且集中阐明了当代主体的生命政治学和对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批判。福柯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的总的主题不是权力,而是主体。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探讨的核心问题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如何把我们变成现在之所是的样子?”。要有效解答这一问题,需要我们从某些具体实践出发,深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和历史的深处。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有必要跳出生命政治学的原初框架,自觉回溯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域中,揭示资本主义自由治理策略隐匿的逻辑前提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性特征。由此才能批判性地分析和最有力的诠释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机制对主体的形塑,从而切中当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境遇。为此,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视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性特征进行新的判定成为本文论证的关键环节。马克思赋予我们最为重要的理论资源,他以“资本”概念洞穿资本主义历史的深处。这昭示着我们要想达到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质性特征的准确把握,最为根本、最为彻底的方式是建立在对“资本”术语理解的基础上。其一,作为经济权力的延伸,资本权力首先表现为一种“不可抗拒的”货币购买力。其二,资本购买到“劳动力商品”意味着“货币占有者”对“劳动力占有者”的人身支配与管控的形成。同时,资本以财产权作为中介渗透到法律中,与法律相媾和现实地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规训力。其三,资本不仅支配和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而且以“拜物教”“物化”“合理化”原则渗透到人们的意识领域和灵魂深处。资本具有的这种“同一性”意识形态的功能不仅遮蔽了人们的异质性、多元化,而且深层地塑造了人们的无意识。由此,论证了如下论断:在现代资本社会中,真正支配着我们的主导权力形式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作为政治权力的超验权威和暴力,而是作为社会力量对每个人都形成隐性的社会强制和抽象统治的资本权力。把资本主义社会最典型的权力形式判定为资本权力,资本权力及相应的权力机制对主体的形塑就构成资本主义治理术的内涵逻辑。它集中体现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具体实践的维度。生产之维,不仅机器体系的资本主义应用不断规训和束缚工人的种生命和类生命,而且资本积累机制不断生产出剩余(产业后备军)、现代性废物。分配之维,工资机制调动人们“自愿”、“主动地”自我投资或自我提升,使人们为获得高工资而不断迎合高标准、高效率;社会保障机制在补偿社会最不利者的同时也标识了最不利者的身份。交换之维,人才市场机制刺激人们成为“人才资源”、“人力资本”、“理性经济人”,并对自我进行投资,实现自我的不断增殖。消费之维,日益精巧的营销机制、广告机制、信贷机制不断刺激大众的消费欲望,制造和生产大众的消费幻象,并使人们在消费中获得自我确证。在资本主义治理术的视域中,四个向度的主体形塑一致性地呈现出以资本增殖为轴心的主体去主体化的生命政治后果。资本主义的自由治理并未真实地激发人们的自由个性和创造潜能。即使主体的能力有所提高,也迥异于资本权力的筹划、塑造与管控。资本主义权力机制对主体的去主体化形塑,只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一种独特的治理方式。福柯直言我们并不拒斥治理和规范本身,而是要秉持不被这样治理、不以这样的代价被治理的批判态度。这意味着治理无处不在,但我们可以探索并建构另一种类型的治理方式,它能真实地关切人们的生存境遇,并促成主体的全面发展。为此,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探讨资本主义治理术可能的替代方案。第一,制度性建构,即“资本的私人控制”转向“资本的社会控制”。施韦卡特十分推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因为中国是“资本由社会控制”的成功典范。中国不仅避免了拥有过量资本的资本家的出现,而且能够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并竭力基建构建完善的公共性服务体系。第二,伦理性建构,即贯彻“团结”原则,构建基于“共同性”的共产主义。奈格里、哈特把“共同性”建基于意大利居于主导地位的“非物质生产”,这种模式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凸显诸如情感、符码等产品的非物质维度或关系维度,它们很难被圈定为私有或公有,并以“共有”的形式置于新的实践形式之中。第三,主体性建构,变革资本主义劳动、以人的发展逻辑为轴心建构自身。马克思主义者反对将劳动力视为商品,其中施韦卡特考察了西班牙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并认为该公司所采取的工人自我管理提供了一种可能超越资本主义劳动的西班牙模式。与资本主义企业创造剩余、创造失业不同,他们并未把劳动力当作与土地、资本等量齐观的另一种“资源”,而是以工人的发展为轴心,创造就业,并有效地应对了2008年金融危机中的失业问题。这样看来,资本主义治理术可能的替代方案并非局限于某种单一的模式,而是可以结合各个国家的独特的内在经验、文化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切实以人的发展为轴心,推进新的治理方式的诞生和主体自我建构的生成。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既熔铸对当下资本主义权力运行机制的分析与反思,又表征对未来人类美好生活方式的探索与追求。资本主义权力机制的理性分析和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批判为切中当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境遇,提供了科学的论证。资本主义治理术可能的替代方案为趋向生命潜能与自由个性的价值旨趣,指明了未来的走向。
魏煜鑫[4](2020)在《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从“神农尝百草”及《本草纲目》的诞生到现如今疫苗的开发运用,药业的发展映射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药品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为人类祛病延寿带来了福祉。但是,医药科技的日益发达也不尽然是积极效应,有人在救死扶伤,也有人在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不同阶段实施了涉及药品安全的各种危害行为,包括涉药犯罪。涉药犯罪的存在,必然引起刑事责任问题。讨论涉药犯罪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把握涉药犯罪。认清和分析不同阶段的涉药犯罪行为,是研究刑事责任问题的前提。同时,药品监管贯穿药品供应链全过程,事关药品安全,严重的渎职行为理当属于涉药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从宏观来看,上述各个方面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都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指引,涉药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无可回避,而且是需要首先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刑事政策是国家为有效同犯罪活动作斗争所指明的方向。刑事政策可分为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前者具有普遍性、全局性;后者是基本刑事政策在特定犯罪问题的具体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在不同领域的犯罪中有不同选择,或宽或严。针对涉药犯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四个最严”,奠定了“从严”的涉药犯罪专门刑事政策。药品的研究与开发是成药存在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关系到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药品的研发包括新药的立项、新药的临床试验以及新药注册三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药品研发中的违规立项、擅自进行人体试验、弄虚作假获取药品审批等行为还时有发生。对药品研发阶段的严重违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疏于追究,不仅没有专门罪名,而且也无适当相关罪名可供适用,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也不符合针对涉药危害行为的应有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非法进行医学研发罪”。对于擅自进行药品人体试验导致伤亡、重伤的行为,对于药品人体试实验中过失导致伤亡、重伤的行为,可分别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药品生产是制造药品的过程,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药品生产阶段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的正是药品质量,主要表现为生产假药、劣药。对此,我国刑法设有专门罪名予以规制。生产假药罪与生产劣药罪的条文在表述上虽有类似但又有所区别。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关于“药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说明,如何认定提供有毒、有害药品原料的行为成了一个问题。对此,笔者建议用“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思路去解决。其他涉及药品生产活动的罪名有生产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具体适用时需要分析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并厘清一罪与数罪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销售是药品生产者向医院、药房以及个人出售药品、实现流通的过程,是最终将药品用于患者的必要阶段。对这个阶段存在的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刑法有专门罪名。对此,司法上需要准确把握与适用。虽然刑法没有针对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专有罪名,但有些违规买卖药品行为,例如,未获得资质从事药品销售行为,违规销售管制类药品,为了推销药品对医务人员行贿,为了抢占药品市场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会触犯非法经营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虚假广告罪等,对上述罪名需要具体分析。对于走私药品的犯罪,刑法无专有罪名,基于从严的涉药犯罪刑事政策,建议增设“走私药品罪”。药品的使用是药品用于治疗伤病患者的过程。规范而恰当地使用药品才能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然而,实践中还存在医疗主体和非医疗主体不负责任非法用药的情形。医疗主体利用处方权滥用或乱用药品,医务工作者违反刑事“注意义务”误用药品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可适用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无专有罪名,笔者建议增设“医疗主体非法使用药品罪”。药品监管涵盖研发到使用的全过程。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药品监管渎职的专有罪名,考虑到“药品安全”同“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建议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罪。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余平[6](2019)在《美国广告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是目前世界广告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自近代以来对广告产业进行有效规制的典范国家之一。美国政府对广告的早期规制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其邮政署对邮件广告进行的直接和间接监管;之后在19世纪80年代的海报广告时代,美国国内也开始陆续出现广告行业自律组织。现代美国广告规制体系是以1911年“广告诚信运动”的兴起为开端,并以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成立为标志所全面建构起来的。时至今日,美国广告规制体系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过漫长的制度发展和实践经验的积淀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已经赢得政府和产业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亦成为世界广告产业监管和规制的典型与样板之一。规制主要分为他律和自律,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美国广告规制是在以国会、白宫、法院(分别代表立法、行政和司法)为主导的他律规制体系下,辅以广告产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而逐渐形成的规制模式。在这个体系中,国会和政府负责立法和行政(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法院负责司法并同时形成案例法,成为规制体系的主体;而广告产业参与者参照法律法规形成自身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纲领。在广告产业的规制机体中,他律就像是“生命机体”中的“中枢神经”,而自律则像是机体中的“神经末梢”。在政府规制失灵的领域,自我规制往往具备更强的适应力和有效性。美国广告规制是在宪政制度下运行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民主基石,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成为了广告表达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了政府广告规制违宪审查的主要法理争议。从权利性质角度来看,广告作为商业言论,理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但由于其具有“逐利”性质,被认为无法提升社会福祉而被长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宪政理念的发展、商业文明价值的提升,加上消费者知情权的日益被重视,使得广告言论逐渐有限制地纳入到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这就使得广告权利具有“竞合性”的特征,并对现有权利分类理论体系构成了挑战,也使得政府广告规制必须放弃原先的单一标准而参照多标准体系。这就给广告规制的判例援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媒介的发展是完善广告规制体系的又一重要参照。印刷广告技术比较简单,影响也很有限,广告规制只需对内容底线和事后救济进行限制,仅以宪法和普通法律即可基本建构。广播、影视为主的电子媒介则极大地拓宽了传播的空间,基于纸媒的规制体系已无法适应广电广告的现实需求,电子传媒法规开始颁布,广告规制也进入分类管理的时代。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理念,开始加大对广电广告的规制。而20世纪末新媒体的兴起,使得原先泾渭分明的传统分类监管机制不得不又重新解构。加之西方放松管制的思想思潮的影响,媒介融合势在必行。在媒介汇流的新媒体时代,广告规制进入了全新的调适期,传统广告规制体系依然适用,并积极纳入新媒体广告。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等独立监管机构将管理范围扩大至新媒体广告,在无法适用的领域通过新的成文法另行规制。广告形式的多样化、媒体的再升级、理念的多维度使得新媒体时代的广告规制体系更富张力和弹性。本论文共分为九个部分,由绪论、总结和七章主体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梳理广告规制的历史源起与流变;第二章重点阐述广告规制的理论动因和现实依据;第三章试图解构广告规制主体和框架;第四章全面分析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五章主要解析重点监管广告领域的规制;第六章力求阐述广告自律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第七章尝试探究新媒体广告带来的规制挑战与调适。本论文试图从广告他律和自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广告他律为重点,兼顾广告自律。同时,希望能够从广告规制的体系、要素、内容、渠道等角度展开分析,结合纵向的历史分析方法,展现美国广告规制的理念、框架、内容、方式等,最终归纳出美国广告规制体系的规律和特征。本研究的主要发现包括:美国广告规制嬗变的内在动因主要在于规制理念的转变。在法律规制上体现的是法理的转变,从最初的尊重财产权到后期的注重个人权利;在商业关系理念中体现的是从纯粹地“保护竞争者”到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竞争者”;在规制上体现出来的是从注重“经济性规制”到更注重“社会性规制”;在公平导向上从强调“过程公平”到“结果公平”。另一方面,社会动因体现出的则是规制主体和反规制力量的反复博弈,这当中包含了两个规制维度: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竞争博弈;并且涵盖了众多价值导向:如言论自由、公平、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利益、健康权、隐私权等,这些都为规制的冲突和调适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由于美国广告规制体系过于庞杂和细密,本研究难免挂一漏万,文中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论文将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中深入和细化。
孙睿[7](2019)在《观念与视野:当代艺术设计中的身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开始,身体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研究焦点。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加深,它逐渐发展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身体作为人类意识的重要载体,其最显着的特征即丰富性,而这种丰富性不但指的是生物属性多样化,同时还彰显了人类社会文化的基本内涵。身体有自己的述说方式与设计语言,身体如同一面镜子,不仅能够展现人的风格,还能折射出当前社会人们在观念上发生的变化。身体的视觉形式通过引导、传达、记忆来满足身体的物质需求、审美需求、功能需求。通过视觉进行创造属于一种认知行为。身体在创作时能够感知自身正位于和世界的新型互动之中,将其发展至全新的精神层面中。梅洛·庞蒂在其前两部着作《行为的结构》和《知觉现象学》中均反复强调,他的目的是要探讨意识与自然的关系。在艺术设计的发展进程中,情感与设计如同两股持续涌动的潮流,成为人类造物活动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支持。视觉传达设计中的身体沟通打破“视觉”的范围,向“触觉、听觉、嗅觉、味觉”拓展,直至打动人们的情感。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理论认为,身体是我思的主体,而在我思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技术,这从另一个角度上展现出了人们把握世界本质的方法。身体体验是现象学的关注焦点,该学派重点研究的是空间中身体的各种感受。身体行为作为艺术创作的元素,行为艺术的本质更多的是身体作为媒介直接进行的自我反思,使作品表达出深刻的文化意义与内涵,看似简单的身体行为引起我们高度的共鸣。很多艺术类型都是以身体语言为载体进行表述的,譬如舞蹈、雕塑等。文学、美术等学科则是以描述身体语言的方式进行再创作,并以此为契机,揭示人的生存状态,赋予人类生命新的寓意。身体语言在设计中所传达的各种现象均取决于一种前提,即表达以信息诉求为基准的身体原因。具体来说,设计传达的基础是一种认知共性,即对某一姿态,某一动作,某一场景下的身体内在情绪、情感状态、常见动作的普遍性认知。设计的产生从本质上说是来源于身体的需求,在身体体验与产品设计的“感知层”中,身体行为对产品的感知过程是通过身体与产品产生接触性交互来实现的。身体美学包括如下要素:第一,肉体;第二,服装;第三,个人;第四,社会。将这四个要素运用到日常生活以及艺术设计中,从服装、肉体、个人三个要素下探讨时尚、设计和身体美学的关系,将身体与服装、人体外形、风貌、姿态等都结合起来,实现对身体美学更为细致深刻地刻画,分析出相关的艺术设计理念。
付晓[8](2019)在《香港电影新浪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78至1984年间的香港电影新浪潮运动是二战后香港电影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改革运动,是推动香港电影第二次转型的主体力量,深刻影响了香港电影的本土化和现代化。本文以现代性作为对“香港电影新浪潮”进行整体研究的基本视角,同时运用文化身份探寻、性别政治分析和版本流变考证等多种研究方法,将“新浪潮”置于香港电影发展史的宏观脉络中,考察它的界定、发生、创新和影响。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说明选题意义。其次,在梳理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已有成果存在下列问题:对新浪潮的整体性研究欠缺,缺少界定新浪潮导演和作品的标准,对新浪潮创新性的阐释流于表面而未深入到价值内核,漠视对影片的版本考证。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新的研究构想并概述了可取得的创新和突破。第一章,重绘新浪潮创作图谱。界定新浪潮电影的导演、作品和版本,明确研究对象,为之后的研究奠定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学界并未对新浪潮的导演和作品做出清晰的界定,缺乏一套学理性的评价和甄选标准,造成新浪潮的创作图谱虚焦化。对此,本章要解决三个问题:如何界定新浪潮导演?如何甄选新浪潮作品?以及如何考证新浪潮作品的原作版本?由对以上问题的解答,绘制出清晰的新浪潮创作图谱。第二章,新浪潮兴起的背景分析。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电影新浪潮脱胎于电视新浪潮,此观点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传承性,但同时它又忽视了电影工业内部在新浪潮之前的先锋探索。正是电影工业自身的发展出现了瓶颈,才给了新浪潮主流导演从“电视”跨界进入“电影”的时代契机。新浪潮的兴起,其背景应从电影和电视两方面进行分析。据此,笔者分别阐释20世纪70年代香港电影先锋探索潮与电视新浪潮的探索价值,指出前者在探索路径上为后者及电影新浪潮提供了参照和导向,电视新浪潮亦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电影新浪潮的创作风格。第三章,新浪潮电影的现代价值阐释。过往的研究强调新浪潮之“新”在于“电影技巧的翻新”,这种表面的现象判断未能深入到价值内涵的发掘。新浪潮电影在“现代化”的物质外壳包裹下,还有“现代性”的精神内核,它是“人”的“主体性”的电影,其“主体性”的现代价值通过“弑父”和“宿命”这两个既不同又相互关联的主题传达出来。其中,“弑父”指向忤逆“父权”的主体意识,包括追求个体命运自主和社会主体性自由;“宿命”指向欲“弑”不能的主体困境,有“困兽之境”和“无根之惑”两种体现。第四章,新浪潮电影的形式探索。新浪潮电影在审美表现上将现代化的西方电影语言本土化,形成主体性的“新浪潮美学”,它的创新体现在“半纪录”的写实新风格,“暴戾剪辑”的动作情感表现以及色彩美学的先锋实验等方面。形式上的“新浪潮美学”与新浪潮的现代价值内涵交相辉映,共同体现“人”的“主体性”。第五章,新浪潮对香港电影的影响研究。在制作上,阐述新浪潮首创的“美术指导”职务对推动香港电影专业化的贡献;在创作精神上,以“后新浪潮”部分核心导演的创作为例,阐释新浪潮精神的影响和传承;在类型进化上,以“卧底片”的历史嬗变为核心,论述新浪潮对主流电影类型的新拓展。结语部分,总结新浪潮的历史贡献、创新价值和启示意义。同时反思其不足:首先,在形式审美表征上,相对于“大陆第五代”和“台湾新浪潮”,缺少统一的“视觉标签”;其次,新浪潮融入主流后,强化了电影工业的商业化,使原本就式微的艺术类电影创作,处境更为艰辛。最后,期待当下香港电影“新的新浪潮”能继承并发扬“新浪潮”当年叛逆的青春本色,在新的时代语境下,再掀起一场壮阔的青春风暴!
刘清越[9](2019)在《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受到政治、经济、技术、思想、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开始了由传统工匠向近代建筑师的转变。本文以首都门户、北方经济贸易中心的近代天津为切入点,选取近代时期在天津开展职业实践的中外建筑师为研究主体,通过对历史档案等一手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借助分类比较、信息数字化、实地调研等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螺旋式职业化发展进程,总结了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职业化特征和发展规律,以及建筑师职业化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带来的冲击和产生的影响,为我国近代社会转型和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也为当代建筑师职业发展提供参考。论文第2章分中西方两条主线,对中国古代传统工匠体系的传承发展和西方近代职业建筑师的演进历程分别进行了梳理,是对中西方建筑师不同的职业起源和形成的概述。第3章从建筑思想、建筑技术、建筑教育和建设管理模式这四个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影响最大,与其联系最为紧密的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讨论。理清各自的发展阶段、转变内容和产生的社会影响,为下文进一步的分析、论述做好背景铺垫。第4章首先根据群体的来源和供职机构的不同,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进行分类。然后选取了其中八个最为典型的中外建筑设计开发机构,通过整理、归纳每个机构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业务类型、实践作品以及机构中所涉及的中外建筑师的生平经历,清晰地描绘出天津近代建筑师在职业实践中显现出的群体轮廓和个体形象。第5章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四个方面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职业注册制度确立表现出的法制化特征,建筑师职责范围明确表现出的责任化特征,建筑师执业规范增强表现出的规范化特征,以及建筑师行业组织创立表现出的团体化特征。第6章总结了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发展规律,以及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对后续研究的展望。
申娇艳[10](2019)在《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支持下,大众传媒日新月异,广告行业推陈出新。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将对用户个性化需求的把握、媒介本身的发展以及品牌的营销三者完美结合在一起,受到了用户、媒介以及品牌商三方的青睐,成为当下流行的广告投放形式之一。抖音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之一,自2016年9月上线以来便成为广告投放聚集地,开屏广告、贴纸广告、定制挑战赛等各种形式的广告纷至沓来,但是信息流广告却是最火的一种。信息流广告与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如何才能撞出最美的火花,这样的形式又将面对怎样的挑战和未来,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探讨的。关于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研究在国外多以Facebook为例,国内则多以微信、微博为案例,主要从营销手段、传播模式等方面研究,而关于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研究较少,文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抖音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为主要对象,涉及到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通过分析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优势和不足,以期为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未来发展提出针对性对策和建议。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隐形”于用户接收内容的同时还支持用户自主互动,因此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不仅降低了干扰性、提高了体验感,而且广告主也可以根据用户互动获得产品反馈;但是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也并非完美,大数据的过度运用可能会导致用户隐私泄露,良莠不齐的广告内容将无法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面对竞争激烈的广告市场,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发展也将面临诸多挑战。针对研究发现的问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出建议:首先对平台广告账户的监管和规范迫在眉睫;其次要在保证用户隐私和投放精准两者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技术进行广告投放;另外广告内容的创意提升、品牌的创新也是保证用户转化的关键。
二、美国OTC广告与标签合作行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OTC广告与标签合作行规(论文提纲范文)
(1)社交电商问题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社交电商发展现状 |
一、我国社交电商市场概况 |
(一)我国社交电商发展史 |
(二)社交电商类型 |
二、我国社交电商特征 |
(一)发展倾向去中心化 |
(二)消费依赖信任社交 |
(三)经营贯彻消费者思维 |
三、社交电商与传统电商的区别 |
(一)消费者是否主动 |
(二)社区是否形成 |
第二章 社交电商发展存在的困境 |
一、社交电商法律风险分析 |
(一)行政风险:分销模式存在传销风险 |
(二)刑事风险之一:商品质量屡遭质疑 |
(三)刑事风险之二:个人信息安全危机 |
(四)民事风险:合同权益纠纷 |
二、社交电商法律监管分析 |
(一)法制保障不完善 |
1.电子商务法:心有余而力不足 |
2.刑法:百密一疏 |
3.行政法:孤掌难鸣 |
4.民法:事倍功半 |
(二)法律监管不到位 |
1.监管体系不完整 |
2.执法队伍不健全 |
第三章 国外社交电商监管经验借鉴 |
一、国外社交电商代表 |
(一)Facebook shop:call-to-action,即时变现的“like” |
(二)Wish:差异性推荐+深耕社交 |
(三)Weee! :团长带领下的华人社区 |
二、国外社交电商监管的先进经验 |
(一)行业监管助力法律实施 |
(二)有效监管着眼虚假消费评论 |
(三)版权保护关注用户生成内容 |
第四章 构建社交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
一、打造有效的预防机制 |
(一)增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
(二)加强政府的合理行政 |
(三)提高行业自监水平 |
二、完善社交电商监管法律法规 |
(一)进一步充实刑法的相关规定 |
(二)加快《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出台与实施 |
三、建立健全配套措施 |
(一)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
(二)细化商品审核制度 |
(三)优化失信惩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 ——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研究主题:主体形塑 |
一、“治理术”的概念阐释与原初语境 |
二、资本主义治理术的研究缘起与研究现状 |
三、资本主义治理术的逻辑架构与独特价值 |
第一章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诞生 |
1.1 统治权模式: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专断致死权力 |
1.1.1 君主权力的独特性:刀刃的权力与司法-法律机制 |
1.1.2 君主权力的目标:强力塑造臣民 |
1.1.3 治理的实质:对领土的治理 |
1.2 治理术模式的转型:从君主权力转向规训权力 |
1.2.1 规训权力的治理工具:管治与规训机制 |
1.2.2 治理的目标:塑造驯顺的肉体 |
1.2.3 治理的实质:对身体的微观管控 |
1.3 治理技术的升级转型:从规训权力转向生命权力 |
1.3.1 生命权力的治理策略:放任与安全机制 |
1.3.2 治理的目标:人口的利益 |
1.3.3 治理的实质:对人口的自由调节 |
第二章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前提:资本权力发生机制的衍生 |
2.1 当代权力形式溢出传统政治权力的理解框架 |
2.1.1 规训社会:监狱装置与规训权力 |
2.1.2 主权国家:集中营结构与至高权力 |
2.1.3 私人政府:工厂体系与资本权力 |
2.2 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 |
2.2.1 政治经济学脉络中“看不见的手” |
2.2.2 “看不见的手”的真正秘密 |
2.2.3 现代社会的“资本”范畴 |
2.3 当代权力的典型形式:资本权力 |
2.3.1 作为经济权力延伸的资本权力:货币购买力 |
2.3.2 与政治权力媾合的资本权力:资本支配力与规训力 |
2.3.3 具有文化权力功能的资本权力:“拜物教”与“同一性”意识形态 |
第三章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内容:形塑主体 |
3.1 生产之维:“机器附属物”和“人才储备军” |
3.1.1 前资本主义社会手工业生产方式的裂变:“片面器官”的形成 |
3.1.2 资本主义社会“机器的资本主义应用”:工人成为“机器附属物” |
3.1.3 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积累机制:产业后备军的历史生成及当代的人才储备军形态 |
3.2 分配之维:“最不利者” |
3.2.1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机制:等级与特权 |
3.2.2 资本主义社会工资机制:“雇佣劳动者”被塑造成“人才资源” |
3.2.3 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机制:“被保障者”被标识为“最不利者” |
3.3 交换之维:理性经济人 |
3.3.1 前资本主义狭小市场的独特面向:人与人之间“温情”的依赖关系 |
3.3.2 资本主义市场机制的独特性:人与人之间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
3.3.3 劳动力市场的当代形态:“理性经济人”之生命体的自我投资和自我增殖 |
3.4 消费之维:“消费符号” |
3.4.1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消费形式:节制消费、节俭消费 |
3.4.2 资本主义社会拜物教意识形态机制:膨胀消费欲望 |
3.4.3 消费社会系列营销机制:消费幻象与符号消费 |
第四章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批判与超越 |
4.1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界限 |
4.1.1 治理理由的界限:政治民主与经济专制并置 |
4.1.2 治理方式的界限:自由的伎俩 |
4.1.3 治理旨趣的界限:权力生产性与主体去主体化 |
4.2 资本主义治理术的根本症结 |
4.2.1 制度结构:财产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 |
4.2.2 内在逻辑:资本增殖逻辑和资本抽象统治 |
4.2.3 实践形式:资本主义劳动 |
4.3 资本主义治理术可能的替代方案 |
4.3.1 驯服资本:废除雇佣劳动制度、资本的社会控制和构建公共性服务 |
4.3.2 主体生产性:主体建构与人的发展逻辑 |
4.3.3 生命政治生产:构建基于“共同性”的共产主义 |
结语 资本主义治理术批判的价值旨趣:生命潜能与自由个性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涉药危害行为 |
二、涉药犯罪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涉药犯罪与刑事政策 |
第一节 涉药犯罪的刑事政策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 |
二、我国涉药犯罪刑事政策解读 |
第二节 我国涉药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 |
一、观念层面的贯彻 |
二、立法层面的贯彻 |
三、司法层面的贯彻 |
四、行刑层面的贯彻 |
第二章 药品研发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药品研发中的违规行为 |
一、药品研发活动的监管规范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刑法适用 |
一、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非法行医罪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侵犯人身的犯罪 |
三、药品研发违规行为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第三节 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专门罪名 |
一、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刑法空缺 |
二、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入罪根据 |
三、药品研发违规行为的入罪构想 |
第三章 药品生产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生产假药的刑事责任 |
一、生产假药罪中的“假药” |
二、生产假药罪中的“生产” |
三、生产假药罪中的“情节” |
第二节 生产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生产劣药罪的故意 |
二、生产劣药罪的主体 |
三、生产劣药罪的结果 |
第三节 涉及药品生产的其他罪名 |
一、药品生产与生产伪劣产品罪 |
二、药品生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三、药品生产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
第四章 药品销售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类型 |
二、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主体 |
第二节 违规买卖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刑法适用 |
二、违规买卖药品行为的专门规制 |
第三节 虚假药品广告的刑事责任 |
一、虚假药品广告的认定 |
二、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域外对虚假药品广告规制的启发 |
第五章 药品使用阶段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医疗主体滥用、误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医疗主体滥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二、医疗主体误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刑事责任 |
一、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行为 |
二、医疗主体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制 |
第三节 非医疗主体非法使用药品的刑事责任 |
一、非医疗主体的认定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第六章 药品监管渎职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刑法适用 |
一、药品监管渎职与滥用职权罪 |
二、药品监管渎职与玩忽职守罪 |
第二节 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专门规制 |
一、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名的根据 |
二、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名的方案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美国广告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广告的概念与厘定 |
二、规制的内涵与适用 |
三、广告规制的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框架 |
二、理论模型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探究与溯源:美国广告规制的源起与流变 |
第一节 广告规制的“前制度化”时期(1776-1911) |
一、殖民地阶段美国的广告规制萌芽 |
二、美国初期的广告规制初建 |
第二节 广告规制体系全面建构时期(1911-1946) |
一、广告规制框架初现 |
二、规制向保护消费者倾斜 |
三、媒体规则(Media regulation)开始建立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持续繁荣时期(1946-1980) |
一、政府部门监管全面升级 |
二、加速监管的1970年代 |
第四节 去规制和调整时期(1980年后) |
一、全面放松管制的时代 |
二、现代广告法规的大量涌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规制理论与美国广告规制的依据 |
第一节 传统规制理论的运用 |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
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
第二节 现代规制理论的发展 |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
第三节 表达与约束的博弈 |
一、商业言论权的全面限制 |
二、商业言论表达自由的法理之争 |
三、商业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 |
第四节 效率与公平的衡平 |
一、早期规制中的“效率优先” |
二、规制转型后的“公平导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主导与制衡:美国广告规制的主体与框架 |
第一节 美国广告的规制者 |
一、规制主体身份的界定 |
二、FTC的机构与职能 |
三、FCC的职能与履行 |
四、其他的广告规制部门 |
五、规制者的主要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规制模式的建构 |
一、广告规制动因解析 |
二、广告规制的理念诉求 |
三、广告管制模式解析 |
第三节 广告规制的运行路径 |
一、广告规制运行的法律渊源 |
二、主要规制部门的运行和手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碰撞与规范:美国政府对不正当竞争广告的监管 |
第一节 法理向伦理的转变——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 |
一、广告欺骗行为的认定扩张 |
二、从“理性”到“无知”的消费者标准——规制立场的转变 |
三、网状表达(Net impression)原则 |
第二节 规制与反规制之争——不公平广告的规制尺度 |
一、“公共利益”标准取代传统“公平”标准 |
二、矫正广告的“矫枉过正”? |
三、广告主和行业的“反规制”与“再反制” |
第三节 监管宽松与自律审慎的互补——比较广告的规制模式 |
一、“肯定模式”下的规制标准 |
二、比较广告“正当性”的法理之争 |
三、媒体的行业规制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责任与担当:美国广告重点监管领域的规制 |
第一节 儿童广告的规制 |
一、广播电视时期的儿童广告规制 |
二、互联网时代的儿童广告规制 |
三、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妥协 |
第二节 烟草广告的规制 |
一、烟草广告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 |
二、公共健康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 |
三、烟草利益集团对广告规制的限制 |
第三节 酒类广告的规制 |
一、宪法框架下的分类规制与平衡 |
二、酒类广告政府管控和行业自律 |
三、对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 |
第四节 药品广告的规制 |
一、药品广告规制的流变 |
二、多头管理与分工协作——FTC与 FDA的广告管辖权之争 |
三、新型药品广告DTC的争议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自省与协同:美国广告行业的自我规制 |
第一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
一、行业自律的理论依据 |
二、行业自律的现实依据 |
第二节 广告行业自律的发展历程 |
一、工业革命中的自发觉醒时期 |
二、舆论推动下的建章立制时期 |
三、体系完备中的成熟理性时期 |
第三节 广告行业自我规制结构与流程 |
一、行业自律组织系统的结构 |
二、行业自律系统的操作流程 |
三、行业自律体系流程的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失范与调适:美国新媒体广告规制面临的时代挑战 |
第一节 数字化带来的规制挑战 |
一、网络空间是否需要规制的学术争辩 |
二、新媒体广告的监管困境 |
三、新媒体广告他律的规制梳理 |
第二节 网络中立框架下的规制传承与融合 |
一、“网络中立”原则的确立 |
二、网络广告规制的传承与调适 |
三、广告媒介规制融合 |
第三节 垃圾电子邮件的规制 |
一、择入模式和择出模式的选择 |
二、反垃圾邮件规制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三、反垃圾邮件规制的经验与不足 |
第四节 在线行为广告和隐私权保护 |
一、FTC的自我规制导向 |
二、OBA行业的自我规制 |
三、在线行为广告规制的框架及举措 |
四、在线行为广告自律体制的特点 |
本章小结 |
结语 美国广告规制:宪政体制下产业的必然选择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他成果 |
后记 |
(7)观念与视野:当代艺术设计中的身体(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题来源及研究思路 |
第二节 研究范围及相关特定概念界定 |
一、当代艺术与设计 |
二、身体艺术 |
三、身体与设计 |
第三节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关于身体的哲学思考 |
二、关于身体与艺术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身体艺术的研究 |
四、关于当代艺术设计视野下身体的研究 |
五、身体与设计学研究 |
第四节 文本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文本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题研究意义 |
第一章 视觉艺术设计与身体 |
第一节 身体与视觉形式的三种功能 |
一、引导功能 |
二、传达功能 |
三、记忆功能 |
第二节 身体“意象”与设计 |
一、女性主义身体 |
二、身体与创作——感觉的逻辑 |
三、“表层”、“表现”与身体的“意象” |
第三节 身体绘画与设计 |
一、抽象化设计 |
二、写实主义 |
三、超现实主义 |
四、德国新表现主义 |
第四节 身体与叙事设计 |
一、戏剧化设计 |
二、体验设计 |
三、情感设计 |
四、隐匿设计 |
第二章 公共艺术设计与身体 |
第一节 雕塑设计与身体 |
一、拟人型 |
二、身体的局部表达 |
三、器官的抽象化 |
第二节 互动装置设计与身体 |
一、身体与情境交融设计 |
二、间接感发——互动设计 |
三、体验感官式设计 |
第三节 反形式艺术设计与身体 |
一、身体或质料的现象学 |
二、精神、物质与身体 |
第四节 人体工程学与功能性公共艺术设计 |
一、休息功能 |
二、引导功能 |
三、娱乐功能 |
第三章 身体行为的设计解读 |
第一节 观念设计与身体 |
一、怪诞艺术设计 |
二、文化与身份 |
第二节 行为艺术与身体 |
一、身体与时间设计 |
二、身体与空间设计 |
三、身体与情感设计 |
第三节 身体设计的视觉语言 |
一、肢体语言的形式表现 |
二、肢体语言的信息传达 |
三、肢体语言与场景构建 |
第四节 身体设计的动态演绎 |
一、流动旋律中的身体设计 |
二、张力幻象中的身体设计 |
三、反叛意识下的身体设计 |
四、身体设计与极限探索 |
第四章 身体功能的设计延伸 |
第一节 技术、身体和设计的三重奏 |
一、技术与身体 |
二、身体、技术与现象学 |
三、身体、技术与设计 |
四、无器官身体 |
第二节 基于本体的设计 |
一、基于身体体验的设计 |
二、弥补身体缺陷的设计 |
三、增强身体功能的设计 |
四、贴合身体习惯的设计 |
第三节 身体导向的设计 |
一、运动器械设计 |
二、健身器械设计 |
三、康复护具设计 |
第五章 身体美学与时尚设计 |
第一节 舒斯特曼的身体美学 |
一、身体美学的本体论的三个场极 |
二、身体美学现象论的三个角度 |
三、身体美学的现实维度 |
第二节 身体规训与设计 |
一、缠足与姿态规训 |
二、束胸与形体规训 |
三、高跟鞋——身体的扭曲与时尚 |
第三节 身体形态与设计 |
一、身体形态与空间 |
二、身体比例与剪裁 |
三、人体动力学与身体形态 |
第四节 身体、时尚、消费与设计 |
一、鲍德里亚的消费身体与虚拟身体 |
二、消费主义的兴盛与身体设计 |
三、时尚消费语境中的身体装饰设计 |
四、时尚消费语境中的身体形态设计 |
总结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香港电影新浪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理论创新 第一章 |
重绘新浪潮创作图谱 第一节 |
新浪潮导演的界定 第二节 |
新浪潮作品的甄选 第三节 |
新浪潮电影版本考证 第二章 |
新浪潮兴起的背景分析 第一节 |
电影先锋探索潮(1970-1979) 第二节 |
电视新浪潮(1975-1980) 第三章 |
新浪潮电影的现代价值阐释 第一节 |
“弑父”:忤逆“父权”的主体意识 第二节 |
“宿命”:欲“弑”不能的主体困境 第四章 |
新浪潮电影的形式探索 第一节 |
“半纪录”风格的新写实 第二节 |
“暴戾剪辑”的动作创新 第三节 |
超越类型的先锋实验 第五章 |
新浪潮对香港电影的影响 第一节 |
制作专业化 第二节 |
创作精神的传承 第三节 |
主流类型的新拓展 结语对新浪潮的总结与反思 参考文献 后记 读博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9)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 |
1.5 概念界定 |
1.6 既有研究综述 |
1.6.1 天津近代建筑史研究 |
1.6.2 我国近代建筑师、建筑设计机构研究 |
1.6.3 我国近代建筑师执业状况研究 |
1.6.4 既有研究不足 |
1.7 研究方法 |
1.8 创新点 |
1.9 研究框架 |
第2章 中西建筑师的职业起源和形成 |
2.1 中国清朝以降工匠体系的传承 |
2.1.1 皇家工官制度 |
2.1.2 民间匠籍制度 |
2.2 西方近现代职业建筑师的发展 |
2.2.1 建筑师职业角色的演进 |
2.2.2 建筑师培养方式的转变 |
2.2.3 行业组织和职业注册制度的建立——以英国为例 |
2.3 小结 |
第3章 中国近代建筑师职业引入的社会背景 |
3.1 观念转变——近代建筑思想的更新 |
3.1.1 从消极避让到主动学习 |
3.1.2 从机械模仿到辩证思考 |
3.1.3 传统样式与现代风格的碰撞 |
3.2 技术支撑——近代建筑技术的升级 |
3.2.1 西方建筑技术的早期引入 |
3.2.2 西方建筑技术的全面接受 |
3.2.3 中西建筑技术的本土融合 |
3.3 人才培养——近代建筑教育体系的创建 |
3.3.1 西方教育制度的引入 |
3.3.2 中国近代建筑教育制度的形成 |
3.3.3 天津近代建筑教育的发展 |
3.4 制度确立——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形成 |
3.4.1 租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引入(1860-1902) |
3.4.2 华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1902-1928) |
3.4.3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确立(1928-1937) |
3.4.4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发展(1937-1949) |
3.5 小结 |
第4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和职业实践 |
4.1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 |
4.1.1 近代建筑师群体来源 |
4.1.2 近代建筑师群体供职机构 |
4.2 外国开发建设机构与建筑师在津的早期开拓 |
4.2.1 先农公司(工程部) |
4.2.2 义品公司(设计部)和沙德利工程司 |
4.3 中外建筑师在津的职业实践 |
4.3.1 “合伙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4.3.2 “独立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4.4 小结 |
第5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的特征表现 |
5.1 法制化——建筑师的职业制度 |
5.1.1 民国时期的初步确立 |
5.1.2 日伪时期的短暂停滞 |
5.1.3 民国末期的快速发展 |
5.1.4 解放初期的过渡转换 |
5.2 责任化——建筑师的职责范围 |
5.2.1 项目协调 |
5.2.2 许可申请 |
5.2.3 施工监督 |
5.2.4 安全鉴定 |
5.3 规范化——建筑师的执业规范 |
5.3.1 收费标准 |
5.3.2 工作流程 |
5.3.3 工程文件 |
5.4 团体化——建筑师的行业组织 |
5.4.1 学术团体 |
5.4.2 同业公会 |
5.5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6.1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规律 |
6.1.1 阶段性的发展 |
6.1.2 多方面的转变 |
6.1.3 进程中的不足 |
6.2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对天津建筑设计行业的影响 |
6.2.1 促进了设计思想的多元发展 |
6.2.2 推动了建筑技术的长足进步 |
6.2.3 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储备人才 |
6.2.4 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管理制度 |
6.3 研究未尽事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嬗变 |
第一节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成因 |
一、大数据和4G技术的支持 |
二、广告市场风起云涌 |
三、受众媒介使用习惯与时俱进 |
四、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与信息流广告相得益彰 |
第二节 国内外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演变 |
一、国外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发展脉络 |
二、国内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发展脉络 |
第二章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分析—以抖音为例 |
第一节 消费(Costumer):想用户所想 |
一、年轻时尚的用户定位 |
二、“抖音范儿”广告创意 |
三、全屏竖屏极佳视听体验 |
第二节 成本(Cost):替用户所想 |
一、大数据精准推送把握用户喜好 |
二、15秒短视频完美化碎片时间 |
三、“隐形”广告用户自主选择 |
第三节 便利(Convenience):为用户所想 |
一、“查看详情”落地页面一秒跳转 |
二、“立即下载”应用获取一秒实现 |
第四节 沟通(Communication):听用户所想 |
一、转赞评论及时获取用户反馈 |
二、现象级模仿实现品牌口碑营销 |
三、互动不断助力受传两者关系发展 |
第三章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优势与机遇 |
第一节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特色 |
一、内容为王技术护航 |
二、隐形广告低侵略性 |
三、自主选择高体验感 |
四、转赞评论互动不断 |
第二节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前景 |
一、日新月异的技术支持 |
二、UGC走向PGC对广告内容的不断完善 |
三、跨平台营销 |
四、明星达人齐上阵 |
第四章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逆境涅盘 |
第一节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的当前困境 |
一、广告内容缺少新意 |
二、广告投放精准度欠缺 |
三、广告二次传播效果不佳 |
四、把关人缺失 |
五、移动广告市场竞争激烈 |
第二节 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发展策略 |
一、增强广告内容吸引力和创意 |
二、合理利用技术提高广告投放精准度 |
三、有意识利用受众社交心理 |
四、完善监管机制 |
五、加强品牌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美国OTC广告与标签合作行规(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交电商问题法律监管研究[D]. 徐千童.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主体形塑的生命政治学 ——资本主义治理术研究[D]. 苗翠翠. 吉林大学, 2020(08)
- [4]涉药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魏煜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美国广告规制研究[D]. 余平. 上海大学, 2019(03)
- [7]观念与视野:当代艺术设计中的身体[D]. 孙睿. 南京艺术学院, 2019(01)
- [8]香港电影新浪潮研究[D]. 付晓. 南京大学, 2019(01)
- [9]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D]. 刘清越. 天津大学, 2019(06)
- [10]移动短视频社交平台信息流广告研究[D]. 申娇艳.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