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素雅,阳艺武,艾琦志,汤堃[1](2020)在《地市体育协会发展现状及法治化改革策略》文中认为目的推进地市体育协会脱钩改革,探求协会发展法治路径,实现"依法治体"的制度保障。方法通过文献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等方法,对湖北省地市体育协会进行深入调研,掌握机构改革背景下湖北省地市体育协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结果与结论地市体育协会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经费收支不规范、运行监管有空缺及人力资源不充足等现实问题,地市体育协会的法治化改革需明确自治权利行使范围、明晰非营利性活动标准、细化内部管理机制条例和加强人员配备法治建设。
陈思[2](2020)在《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以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政府公权力的退出使得某些社会领域出现公共服务空白,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多元主体提供了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现实基础。改革的稳步推进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发展也对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社会科学类社团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其发展及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事关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大局。在这一背景下,社科类社团如何找准定位,在科学分析评价自身生存与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有效提升自身公共服务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社科类社团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度访谈、焦点小组访谈、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并以湖北省社科类社团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方法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并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研究提出提升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首先,分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市场/政府失灵理论等重要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分析这些理论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评价带来的借鉴作用。研究我国社科类社团及其公共服务实践,分析社科类社团历史沿革、发展概况及基本特征,深入阐述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动力机制,分析其实施效果,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价值作用。其次,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结构的“五维双层”分析框架,即从科学研究、文化传播、价值引导、政策协调以及学术评估五个维度解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核心能力,并对每个维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在每个维度上提出公共服务能力的亚结构,其中:科学研究能力包含凝聚人才能力、协调资源能力、创新理论能力,文化传播能力涵盖文化传承能力、社科普及能力、扩大交流能力,价值引导能力细分为价值创造能力、价值传递能力、价值践行能力,政策协同能力包括政策吸纳能力和政策传导能力。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基于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属性识别,从资源管理、公众导向、胜任水平、服务效能四个维度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了包含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在内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相应建立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因子分析模型。为了全面揭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效果,还研究了影响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前因变量,并建立了测度前因变量影响效果的SUR模型。然后,通过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设计相关问卷并搜集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引用SUR模型检验了前因变量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效果。最后,从路径设计、治理建议以及保障措施三个层面提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相关对策建议:一是加强组织引导,明确社团自身定位;不断促进社会参与,整合多方资源;同时始终坚持社团使命目标,从提升社会效益意识入手,明确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二是不断完善社团评价体系,促进多元主体监督,并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以及增强队伍建设,促进人才专业化。三是从政府层面致力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促进社团建设与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不断丰富资金支持、提升社会地位,增强社会认同度,以实现社科类社团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理论探索,希望能够丰富社团治理经验,提高社科类社团的影响力和行动力,并建立科学的、符合现实需求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丰富和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能力定量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为繁荣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郜邦国[3](2020)在《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体育锻炼促进身心健康的意识已深入人心,参与体育的需求也日益激增。随着人们参与体育需求的增加,根据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自由结社的体育社会组织逐步显现,活跃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民间健身组织在组织群众体育活动、丰富人们生活、满足群众体育需求等方面发挥显着作用,成为体育社会组织中重要的组织部分。文章以“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策略研究”为题,运用了文献资料、专家访谈、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阐述了自组织理论的内涵,并对民间健身组织进行概念界定。实地调查湖北省武汉、黄冈、鄂州、宜都、十堰、恩施等地区的民间健身组织,访谈专家14人,其中深度访谈3人,并发放收回452分有效问卷。基于访谈结果和问卷数据的整理分析,总结了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目前发展规模、组织内部成员年龄分布、管理人员来源和产生方式等概况,组织活动开展的项目、活动开展场地、组织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等总体概况,以及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发展特征、现实作用,以及组织主要的社会功能。研究发现,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中存在以下问题:社会资源匮乏,组织生存能力不足;合法身份困境,组织发展受限;内部机制不健全,组织自我管理能力有待提高等现实问题。针对此等问题,笔者提出:盘活运动场地存量,做优人才增量;多渠道获取合法性认同,培育组织发展能力;建立组织管理架构,规范资金管理方式等策略。并将自组织理论与民间健身组织案例有机结合,对民间健身组织的对外开放环境、竞争与协同的发展动力、以及组织演化形式进行了案例分析。从而,促进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王宝珠[4](2020)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尤其是农村地区,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和城镇化建设导致老龄化城乡倒置。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随之增多。为应对当前老龄化严重,而家庭养老模式功能弱化及机构养老支持功能不足的状况,我国提出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格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化养老服务,兼具居家照护和社区照护双重功能,在应对老龄化方面发挥出其独特的功能。然而,长期以来,社区居家养老在发展中表现出“重城市、轻农村”的特征,我国农村地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长期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学者们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也大多都聚焦于城市,对农村关注较少,法学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以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实发展为基点,以法学理论基础为视角,在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概念进行厘清的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考察以及实证调研,发现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以法律角度对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对英日两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进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相应的法治保障措施,以促进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以我国人口老龄化、农村地区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现状为背景,引出本文选题意义。通过梳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涵与价值、责任主体、服务模式、城乡差异性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在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提出本文写作的方向与重点——即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其成因,针对问题及成因提出相应的法治化保障路径。第二,运用文献分析法梳理了相关概念与理论,形成了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框架。首先,通过梳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文献对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阐述,并结合相关实证资料,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解读。其次,在理解了概念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及层次的不同,结合其供给的实然状态,将其划分为政府购买型、市场供给型、社区互助型三种类型。最后,运用市场规制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来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论述。第三,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现状进行考量。首先,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进行梳理,了解其法律环境。其次,通过实证调研的方式,分别了解三种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接下来,结合其法律环境及现实中运行状况,对这三种模式的现状及法律问题进行阐述。最后,对法律问题成因从立法体系、政府责任、监管制度、运行保障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总结分析英国、日本两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经验及特点,找出各国的优势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在健全立法体系、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以及专业化服务与邻里互助相结合等三个方面,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通过现状考量与经验借鉴,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路径完善。首先,明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原则,从共享原则、适度原则、协同原则三个角度,明确法治保障的基础。其次,健全立法体系。主要体现在构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以及在专门性立法中专章规定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两个方面。再次,对主体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两个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主体法律制度从明确政府资金给付与服务保障功能、完善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制度、加强帮扶主体的法律保障以及强化农村社区依托与支持功能四个方面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主体责任进行了阐述;监管制度则从监管理念的转变、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以及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协同监管格局三个方面构建。接下来,构建运行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受益主体资格评估制度、医养结合制度、激励制度、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四个方面构建起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最后,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包括拓宽救济途径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两个方面。整个部分通过原则建立、立法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构建以及救济保障,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治保障体系进行全方位的完善。
闪涛[5](2020)在《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及其他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一种新型治理方式。我国已经在2012年启动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行政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力图分析与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试点结束后改进和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由于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尚在从试点到成形的过渡期内,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因此本文的选题尚属一个新的课题。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国际与国内实践现状。本章首先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置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来源与基本机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上的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以及稀缺资源理论。上述理论的核心逻辑是功能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从目的角度,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以及资源的稀缺性问题;从功能的角度,则提出了产权以及市场机制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正是运用了经济学上的上述理论,将环境资源或者环境容量进行了产权化设计并引入市场交易机制,从而解决如何用更加经济与有效的方式推动排放主体减少碳排放的问题。基于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的分析,本章转向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的考察,并从我国试点阶段的行政监管体系与行政监管规则两个方面展开。在行政监管体系方面,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在行政监管规则方面,总量控制规则、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履约规则、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等均初步建立。试点运行期间,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下降趋势,监管成效初显。目前正值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从试点阶段转向全国统一建设阶段,因此及时总结试点阶段的经验尤其是分析其不足之处,有助于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阶段尽快形成相对完善的行政监管制度。第二章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制度与方法三个维度进行了归纳与分析。理论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在理论基础上的薄弱之处,包括监管理念的缺失、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不明确、监管主体理论存在局限性以及在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制度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包括监管体系尚不完整、监管规则尚未完全统一、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仍不清晰等问题。方法维度指的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监管方法上存在短板,具体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监管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以及激励约束方法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在理论上的完善。具体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在行政监管理念方面提出了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以及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三者相互联系,共同形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所应当具备的监管理念。在监管价值取向与位序上,提出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行政监管应当更加重视“公平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应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进行修正,将可持续发展纳入考量。在监管主体理论方面,基于对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与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的分析,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监管主体理论,并从生态环境监管主体与金融监管主体合作治理、第三方核查机构与交易机构监管合作以及行业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协作三个方面构建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主体理论。在碳排放权本质属性方面,基于对碳排放权及碳排放配额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碳排放权本质上是一个公法框架下的有限的功能性的私法权利,在碳排放权的取得与分配环节应注重其公法属性及规制作用,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环节、金融化环节应注重其私法属性及激励作用。对碳排放权既要明确其公法属性的法律地位,也要正确对待其私法属性所发挥的功能。第四章重点从监管体系的完善、监管规则的统一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的明晰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制度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思路。首先在监管体系方面,从完善制度体系、明确职能设置以及增设程序性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在监管规则的统一上,主要从配额分配规则、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以及履约与交易规则三大核心规则提出统一化的建议。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明晰了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研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方法,分别从重视信息披露制度、提升科技监管能力以及规范奖惩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提出了应当从信息披露主体、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获取信息的权利主体、信息披露的时点、信息披露的内容诸方面进一步完善。在提升科技监管能力方面,应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来提升监管效能、弥补监管短板、克服监管的有限性。在奖惩机制方面,着重从奖惩的适用条件、奖惩的类型、奖惩的形式、奖惩的程序以及奖惩的救济等方面给予具体建议。
侯猛[6](2020)在《“放管服”背景下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奥运项目协会所管理的项目是最直接与社会大众接触、最易于大众参与的运动项目,以及包括诸多我国传统特色的运动项目。目前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存在组织机构缺失、人员管理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情况,目前的模式不利于协会的良性发展。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调查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结合放管服改革的相关理论内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的发展基本情况、机构建设情况、人员建构情况、运行模式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开展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分析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的发展困境:受政府管控的制约,协会发展自主性差;政府监管力度甚微,监管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完善,协会优惠政策缺失;涵盖项目不全面,部分协会业务越界;协会自主管理缺乏,内部治理能力薄弱;协会自身能力薄弱,内部资源配置不足;协会党建管理缺失,党的领导责任不明。并结合体育协会实体化及放管服改革的内容,提出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的实体化改革方向:简政放权:重构新型的政会关系;放管结合: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优化服务:建立优质的服务体系。以及提出实体化改革思路:首先,制定协会实体化的发展目标,做到明确协会职能定位,并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第二,明确的协会实体化的基本要素,从协会主体合法化;协会物质实体化;协会制度的完整化;组织机构的键全化;业务活动专业化、多元化等方面完善协会的自身能力。第三,制定具体有效地实施举措:结合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律,推动项目的高质量发展;加强协会内部治理,完善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协会沟通桥梁作用,建立多元化交流平台;从会员数量、活动场所、品牌赛事入手夯实基础;丰富资金来源的方式,探索多元化的协会业务内容;整合现有运动人才资源,着力培养完善运动人才结构。第四,明确协会实体化的工作步骤,第一步,实体化启动阶段,做好各部分基础建设。第二步,实体化发展阶段,提升各部分建设质量。第三步实体化成熟阶段,协会稳定独立运行。并提出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改革发展建议:做好协会与政府脱钩的改革顶层设计及保障;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及实体化优惠政策的保障;推动对未建立协会的非奥运项目的组织建设;引导协会进行自主管理,提升自身治理能力;提升社会资本建设,完善协会基础资源配置;寻求合适的党建方式,明确党对协会的领导。为推动湖北省非奥运项目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于娣[7](2020)在《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发展来到新时代的历史方位,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政府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需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做文章、下功夫。残疾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困难群体。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亦是彰显以人民为中心,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残疾人事业获得了全方位的发展。在探索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在各个行政层次上的分支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残联组织以“亦官亦民”的组织性质与“代表、服务、管理”的功能定位,成为建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中最为活跃的组织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事业建设得到进一步重视与发展,政府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能逐渐回归。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坚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地加强兜底性民生建设。群团改革对残联组织改进和加强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来自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合作使残联组织面临着动员社会化力量的新挑战。本研究围绕新时代群团改革背景下残联组织的运行情况,坚持逻辑与历史相一致,遵循“理论—历史—现实”的研究进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群团组织的具体实践为依据,以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发展理论为参考,针对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发挥成效,围绕组织全貌、发展以及变化的全过程进行深入的描述和分析,深刻了解组织变迁的背景和影响因素,总结发展经验,解析当前组织发展当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和组织功能提升的策略。按照行文逻辑的谋篇布局,全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了当前研究的特点、不足与深化研究的重点,概括了研究的内容、思路及方法,简要介绍了论文的创新点。正文部分由第2至6章构成。每章的具体内容是:第2章,从残联组织功能研究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分析。厘清了群团组织与残联组织的概念,总结了从中国传统慈善文化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思想渊源和实践传统,从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群团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理论成果方面进行系统归纳和总结,建构了本文的理论基础。第3章,从残联组织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回望组织功能的塑造过程。组织的功能由其根本属性及现实任务两个维度决定,在组织的发展历程中不断生成并获得巩固。残联组织的成立是历史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自成立以来残联组织通过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基层组织的充实与提高、干部队伍的塑造与建设,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机构,选优配强残健融合的人员队伍,稳定增长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奠定了残联组织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保障了其组织功能得到逐步明确和有效发挥。第4章,从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发挥成效进行归纳总结。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三位一体的功能定位具有统一性和联合性特征,便于获得体制支持、保证运作网络、获取稳定资源、建立社会信任,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残联组织通过行使代表功能,塑造残疾人群体形象、表达残疾人群体要求、维护残疾人群体利益;通过服务功能,满足残疾人的生存以及发展需要;通过管理功能,实现广泛参政议政、担当政府助手、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第5章,从残联组织功能发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分析研判。残联组织功能提升的机遇体现在残疾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群团改革的新要求。残联组织功能创新亦是破解自身发展瓶颈的需要,表现为角色模糊导致功能定位偏差,属性配置导致功能行使失衡,自主性匮乏导致功能运转低效。这些共同构成了残联组织功能调适转型的外在动力与内生需求。第6章,从残联组织功能发挥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对策建议。从改革的基本原则来讲,须遵循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群众观点以及问题导向。就路径选择而言,主张残联组织功能均衡化的发展路径。具体的改革举措包括,回归残疾人本位,增强代表性功能;以服务谋得实效,拓展服务性功能;聚焦事业发展主责,调适管理性功能。同时,残联组织的功能改革需要从加强党和政府领导、培育残疾人组织积极作为的共治格局方面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结语中就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总结,对本文尝试解决的问题做出了回答,指出了研究的不足和有待深入思考的问题,并对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
陈润根[8](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研究说明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刘宏涛[9](2019)在《“放管服”改革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研究》文中提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完善始终内化于国家机构和经济社会体制机制改革当中。而“放管服”改革这股大潮方兴未艾,其不断拓展和深化,必然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这条支流产生深远影响,对业已形成的登记管理体制客观上造成不小的压力。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文献的学习和梳理,发现目前对于社会组织管理的研究或者致力于观察和评价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博弈,或者致力于利用理论技术工具去设计和构建对社会组织进行治理的策略或体系,这两方面的研究固然必要,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由于缺乏明确的主体而导致无的放矢。笔者认为,目前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站在责任主体的角度去思考如何调动有限的力量,实现对社会组织切实有效的治理。本文沿着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变迁的脉络,综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数据资料、政策文件等分析依据,梳理出”放管服“改革中有关社会组织的诸多内容,并得出结论:我国既有的双重管理体制的治理逻辑与“放管服”的改革取向存在矛盾,使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在当前的问题表现更为剧烈。基于此,笔者提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必然从“预防制”转向“追惩制”的观点,并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管理等建议。
段传龙[10](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地市体育协会发展现状及法治化改革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资料法 |
1.2.2 问卷调查法 |
1.2.3 实地调研法 |
1.2.4 逻辑分析法 |
2 地市体育协会发展现状 |
2.1 整体情况 |
2.2 管理情况 |
2.3 扶持情况 |
2.4 总会建设情况 |
3 地市体育协会发展存在问题 |
3.1 管理体制问题 |
3.2 经费管理问题 |
3.3 运行监管问题 |
3.4 人力资源问题 |
4 地市体育协会法治化改革策略 |
4.1 明确自治权利行使范围 |
4.2 明晰非营利性活动标准 |
4.3 细化内部管理机制条例 |
4.4 加强人员配备法治建设 |
5 结语 |
(2)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 治理理论 |
2.3 市场/政府失灵理论 |
2.4 理论述评与运用 |
3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与价值分析 |
3.1 社科类社团规模与构成 |
3.2 社科类社团发展历程 |
3.3 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动力机制 |
3.4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效能分析 |
3.5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价值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 |
4.1 科学研究能力 |
4.2 文化传播能力 |
4.3 价值引导能力 |
4.4 政策协同能力 |
4.5 学术评定能力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 |
5.1 评价的属性识别 |
5.2 评价维度 |
5.3 评价指标体系 |
5.4 评价的前因变量 |
5.5 评价模型 |
5.6 本章小结 |
6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的实证分析 |
6.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6.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 基于因子分析模型的评价 |
6.4 基于SUR模型的前因变量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策 |
7.1 完善社科类社团发展路径规划 |
7.2 加强社科类社团内部治理能力 |
7.3 构建社科类社团外部保障体系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 |
附录2:调查问卷 |
(3)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2.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四)研究对象 |
(五)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实地调查法 |
3.访谈法 |
4.问卷调查法 |
二、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概述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1.民间组织 |
2.民间健身组织 |
(二)自组织理论概述 |
1.自组织理论的源起 |
2.自组织理论的构成 |
3.自组织理论与民间健身组织的适应性 |
三、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现状 |
(一)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基础 |
1.政策基础 |
2.经济基础 |
3.赛事基础 |
(二)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总体概况 |
1.组织发展规模 |
2.组织内部成员概况 |
3.组织活动开展 |
(三)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的特征 |
1.项目类型日益广泛 |
2.地区发展略显差异 |
(四)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作用凸显 |
(五)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功能定位 |
四、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现实问题 |
(一)社会资源匮乏,组织生存能力不足 |
1.场地资源总量不足 |
2.体育人才资源稀缺 |
(二)合法性身份困境,组织发展严重受限 |
1.民间健身组织的官方合法性困境 |
2.民间健身组织的社会合法性困境 |
(三)内部机制不健全,组织自我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
1.人事管理机制不完善 |
2.财务管理机制缺失 |
五、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的发展策略 |
(一)盘活运动场地存量,做优体育人才增量 |
1.挖掘土地资源,加大场地设施供给 |
2.培养专业性体育人才,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性 |
(二)多渠道获取合法性认同,培育组织发展能力 |
1.登记备案双“管”齐下,政府购买赋予官方认同 |
2.注重社会公德宣扬与教育,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
(三)建立组织管理架构,规范资金管理方式 |
1.培育组织管理能力,完善组织人员管理机制 |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财务管理机制 |
六、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案例分析 |
(一)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案例选取 |
1.民间跑团个案选取 |
2.广场舞组织的个案选取 |
(二)案例分析 |
1.民间健身组织对外开放的生存环境分析 |
2.民间健身组织竞争与协同的发展动力分析 |
3.民间健身组织演化方式分析 |
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
(二)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创新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4.2 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基础理论 |
2.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社区养老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 |
2.1.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2.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类型化 |
2.2.1 政府购买型 |
2.2.2 市场供给型 |
2.2.3 社区互助型 |
2.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理论供给 |
2.3.1 市场规制理论 |
2.3.2 社会中间层理论 |
2.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第三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现状考量 |
3.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梳理 |
3.1.1 中央层面 |
3.1.2 地方层面 |
3.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及其法治保障的实证调研 |
3.2.1 调研设计与调研方法 |
3.2.2 调研样本分析 |
3.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1 政府购买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2 市场供给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3.3 社区互助型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法律问题 |
3.4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问题成因分析 |
3.4.1 立法体系不完善 |
3.4.2 政府责任缺位、错位、越位 |
3.4.3 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
3.4.4 运行保障机制缺失 |
第四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典型国家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及特点 |
4.1.1 英国:农村社区照顾服务体系 |
4.1.2 日本:居家护理体系 |
4.2 域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4.2.1 健全立法体系作为支撑 |
4.2.2 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 |
4.2.3 专业化与邻里互助相结合 |
第五章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路径完善 |
5.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的原则 |
5.1.1 共享原则 |
5.1.2 适度原则 |
5.1.3 协同原则 |
5.2 健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立法体系 |
5.2.1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 |
5.2.2 专章规定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5.3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体法律制度 |
5.3.2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制度 |
5.4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运行保障机制的完善 |
5.4.1 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受益主体资格评估制度 |
5.4.2 完善医养结合制度 |
5.4.3 完善相关主体激励制度 |
5.4.4 构建风险预防和分担机制 |
5.5 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
5.5.1 拓宽受益主体评估纠纷的救济途径 |
5.5.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现状 |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
一、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法律途径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与核心机制 |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与发展 |
第二节 试点阶段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 |
一、试点阶段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体系 |
二、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规则 |
三、试点阶段行政监管的成效和需要思考的问题 |
第二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问题的三个分析维度 |
第一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理论基础的缺陷 |
一、监管理念的缺失 |
二、监管的价值取向及其位序不明 |
三、监管主体的理论局限 |
四、监管的核心内容——碳排放权属性的认识误区 |
第二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 |
二、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 |
三、监管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明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粗放 |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系统完整 |
二、监管手段的科技化的水平不高 |
三、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程序规则不完备 |
第三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理论完善 |
第一节 行政监管理念的三重构建 |
一、明确行政管制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
二、确立预防为主的全程监管理念 |
三、树立科技支撑的监管理念 |
第二节 价值取向位序的调整 |
一、“公平与秩序”价值的凸显 |
二、“自由与效率”价值取向的修正 |
第三节 监管主体理论的拓展 |
一、公共行政视角中的管理主体 |
二、合作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主体 |
三、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理论的更新 |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主体体系的构建 |
第四节 碳排放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分析 |
一、相关国家与组织中有关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
二、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及其特殊性 |
三、碳排放权双重法律属性及其意义 |
第四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管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制度体系 |
二、明确职能设置 |
三、增设程序规范 |
第二节 行政监管规则的统一化 |
一、初始分配规则的统一 |
二、监测、报告与核查规则的统一 |
三、履约与交易规则的统一 |
第三节 行政监管法律责任的类型化 |
一、排放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核查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三、完善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
第五章 碳排放权交易行政监管的方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在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一、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的信息处理能力 |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监管信息的安全可靠性 |
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克服监管资源的有限性 |
第三节 奖惩机制的规范化适用 |
一、激励型监管中的奖惩机制 |
二、碳排放权交易中奖惩机制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放管服”背景下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的主要背景 |
1.放管服改革的提出 |
2 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 |
3 放管服改革与体育协会实体化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相关概念梳理 |
1.放管服改革 |
2.体育社会组织 |
3.体育协会 |
4.非奥运项目协会 |
5.体育协会实体化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
2.关于体育协会改革的研究 |
3.关于地方单项体育协会实体化改革的研究 |
4.关于非奥运项目协会的研究 |
5.关于国外体育协会的发展经验研究 |
(五)研究对象与方法 |
1.研究对象 |
2.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的发展现状 |
(一)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历史沿革 |
(二)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基本情况 |
1.协会基本数量情况 |
2.协会机构建设情况 |
3.协会人员数量情况 |
4.协会业务活动情况 |
(三)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内部管理 |
1.协会运行模式情况 |
2.协会财务管理情况 |
3.协会管理制度情况 |
4.协会领导换届情况 |
5.协会党组建设情况 |
(四)湖北省非奥运项目协会个案分析 |
1.湖北省柔力球运动协会基本情况 |
2.湖北省柔力球运动协会运行管理情况 |
3.小结 |
三、湖北省省级非奥项目协会实体化发展困境及原因 |
(一)发展困境 |
1.受政府管控制约,协会发展自主性差 |
2.政府监管力度甚微,监管机制不完善 |
3.政策法规不完善,协会优惠政策缺失 |
4.涵盖项目不全面,部分协会业务越界 |
5.协会自主管理缺乏,内部治理能力薄弱 |
6.协会自身能力薄弱,内部资源配置不足 |
7.协会党建管理缺失,党的领导责任不明 |
(二)困境产生的原因 |
1.在政府的庇护下,协会不需要面对生存问题 |
2.协会与指导单位同属一体,造成监管不清晰 |
3.非奥项目协会改革未受重视,缺少相关政策 |
4.部分非奥项目群众基础小,缺少相关人才推动组织建设 |
5.协会未将自身发展放在首位,多以完成上级任务为目的 |
6.目前协会的发展程度较低,因此为资源的需求程度不高 |
7.协会成员多为兼职流动性较强难以找到合理的党建手段 |
四、省级非奥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思路 |
(一)基于放管服的实体化改革方向 |
1.简政放权:重构新型的政会关系 |
2.放管结合: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 |
3.优化服务:建立优质的服务体系 |
(二)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思路 |
1.制定协会实体化的发展目标 |
2.明确的协会实体化的基本要素 |
3.制定具体有效地实施举措 |
4.明确协会实体化的工作步骤 |
五、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 |
(二)对策建议 |
1.做好协会与政府脱钩的改革顶层设计及保障 |
2.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建设 |
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及实体化优惠政策的保障 |
4.推动对未建立协会的非奥运项目的组织建设 |
5.引导协会进行自主管理,提升自身治理能力 |
6.提升社会资本建设,完善协会基础资源配置 |
7.寻求合适的党建方式,明确党对协会的领导 |
8.加强政府购买力度,促进政府改革帮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 |
附件2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及缘起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4.2 研究内容的拓展 |
1.4.3 研究观点的立异 |
第2章 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研究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群团组织的概念界定 |
2.1.2 残联组织的概念界定 |
2.2 残联组织功能研究的思想渊源 |
2.2.1 理论契合:从中国慈善文化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
2.2.2 传统追溯:自古以来扶残助残实践活动的丰富传统 |
2.3 残联组织功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论述 |
2.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相关论述 |
第3章 中国特色残联组织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3.1 残联组织的发展历程 |
3.1.1 残联组织成立的历史必然性 |
3.1.2 残联组织的组建成立 |
3.1.3 残联组织的发展历程 |
3.2 残联组织的发展现状 |
3.2.1 组织机构:纵向到底与横向到边 |
3.2.2 人力资源:选优配强与残健融合 |
3.2.3 组织运作:功能定位与业务进展 |
3.2.4 经费保障:稳定增长与多元投入 |
第4章 中国特色残联组织的功能及发挥实效 |
4.1 残联组织的功能与角色定位 |
4.1.1 残联组织的角色定位与基本属性 |
4.1.2 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特征 |
4.1.3 残联组织的功能定位优势 |
4.2 残联组织功能发挥实绩 |
4.2.1 代表:残疾人利益代表和权利代言 |
4.2.2 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与自我服务为一体 |
4.2.3 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 |
第5章 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发挥的机遇与挑战 |
5.1 残联组织功能提升的机遇 |
5.1.1 残疾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 |
5.1.2 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改革的新形势 |
5.1.3 群团改革对残联组织发展的新要求 |
5.2 残联组织功能发挥的挑战 |
5.2.1 残联组织角色模糊导致功能定位偏差 |
5.2.2 残联组织属性配置导致功能行使失衡 |
5.2.3 残联组织的自主性匮乏导致功能运转低效 |
5.2.4 民间残疾人社会组织的竞争与合作 |
第6章 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残联组织功能提升的转型目标 |
6.1.1 残联组织改革的基本原则 |
6.1.2 残联组织改革的目标要求 |
6.2 残联组织功能均衡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6.2.1 两种既有的改革观点:行政化与非行政化 |
6.2.2 残联组织的可行改革路径:功能的均衡化发展 |
6.3 残联组织功能均衡化发展的改革举措 |
6.3.1 回归残疾人本位,增强代表性功能 |
6.3.2 以服务谋得实效,拓展服务性功能 |
6.3.3 聚焦事业发展主责,调适管理性职能 |
6.4 残联组织功能均衡化发展的制度保障 |
6.4.1 加强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
6.4.2 培育残疾人组织积极作为的共治格局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项目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放管服”改革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内容与框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社会组织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二章 以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
第一节 中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变迁 |
一、登记管理体制缺失阶段 |
二、双重管理体制确立阶段 |
三、双重管理体制不断完善阶段 |
第二节 双重管理体制 |
一、双重管理体制限制和阻碍了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
二、双重管理体制加剧了政府目标多元的态势 |
第三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放管服”改革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放管服”举措及效果 |
一、直接放权:“放管服”改革第一线 |
二、间接放权:对双重管理体制的破冰 |
三、行动治理:当前监管的显着特色 |
第二节 “放管服”改革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问题 |
一、法律法规短板 |
二、双重管理体制的既有平衡被打破 |
三、行动治理无法抓常抓长 |
第三节 “放管服”改革中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问题的主要影响 |
一、社会组织层面:社会组织生长土壤恶化 |
二、政府层面: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实现 |
第四章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建议 |
一、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应稳妥审慎逐步推进 |
二、完善法律法规,构建稳定长效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体系 |
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
四、创新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地市体育协会发展现状及法治化改革策略[J]. 王文素雅,阳艺武,艾琦志,汤堃. 湖北体育科技, 2020(08)
- [2]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D]. 陈思.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3]自组织理论视角下湖北省民间健身组织发展策略研究[D]. 郜邦国. 武汉体育学院, 2020(09)
- [4]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治保障研究[D]. 王宝珠.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5]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监管制度[D]. 闪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放管服”背景下湖北省省级非奥运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研究[D]. 侯猛. 武汉体育学院, 2020(09)
- [7]中国特色残联组织功能研究[D]. 于娣.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放管服”改革中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研究[D]. 刘宏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