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总目次(论文文献综述)
吕成震[1](2021)在《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文中认为明初重构中央权力体制的过程中,三大府之一的御史台被重新改造。御史台中侍御史的地位及作用逐渐降低最终被废置,而察院的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明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在察院的基础上,将其更置为都察院,体现了明代御史以察为职的特色。明代为适应后中书省时代对地方政治的控制以及处置地方司法案件的需要,将都察院监察御史分为十三道,各按省分治刑名、监察等事务。河南道是都察院十三道之首道,主管监察河南布政司范围内的布、按、都司、王府等衙门。同时,河南道还带管监察在京外朝之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等衙门,内府之司礼、尚膳、尚宝、直殿等监局,以及在京及直隶部分卫所、府州及盐运司等衙门。明代御史监察百官,为皇帝耳目之司,其选任最为严苛。从河南道御史的履历中可以看出,明代御史选任对于选人的出身、年资、年龄、才学等方面皆有特殊的要求。而河南道掌道御史的选任则更为严格。明中后期都察院为稳定发挥河南道的职能,逐渐将河南道掌道一职差职化。这使得由他道御史改任河南道御史的情况逐渐增多,各道御史之间的流动性大为增加。明代各道御史任官中遵循亲族回避、籍贯回避、管差回避等回避原则,以保障监察职能的发挥。此外,明代御史的出途多以升迁为主,河南道掌道御史的出途更为显贵,往往得以内升小九卿。明中期以后御史迁转过快以及内外升转比例的失衡也造成了京官的壅滞,加剧了政治纷争。明代河南道所辖职务繁多,既包括作为御史的一般职能,如刑名覆核、照刷文卷、纠弹、言事等,还逐渐参与到明代官员的考满、京察、朝觐考察、军政考察、会推、年例等事务中,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河南道对内外官员任满的考核是分理都察院院务的体现,弥补了明代部分内外官员无堂官考核的缺陷。在明代内外考察事务中,河南道主要负责对被考官员的发单咨访工作,同时与吏科、考功司公同协商初拟考评意见,为部院定考提供依据。此外,河南道还与吏科一同行使科道拾遗的权力,通过汇集、表达科道意见的方式对部院考察的过程进行监督。在会推及科道年例升转中,河南道及吏科等科道力量凭借着自身权势的上升,逐渐通过舆论监察的形式对会推及年例的拟定施加影响。河南道因其职能的繁重,逐渐成为明代“台班之领袖”。河南道的职权与明代中央及地方衙门的权力交织在一起,相互碰撞、彼此影响。在都察院内部,河南道随着职能的膨胀与堂上官的关系日渐密切,同时又因河南道具有考察诸道的职能及首道的地位,河南道逐渐有统协于诸御史之上的趋势。明代科与道之间虽职能各有所侧重,但是对于中央部院的监察,两者职能多有重叠。河南道对明代吏治的参与和监察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吏科的权力。河南道等道臣参与明代考察、会推等事务,侵夺吏部职权的同时,亦有弥补行政系统自身管理职能不足的作用。都察院与吏部之间既协同合作又彼此制衡,但是嘉靖以后部院之间多有为职掌相争的情况。礼部是河南道所带管监察的衙门,礼部衙门所犯刑名卷宗皆由河南道分理。河南道有着监察礼部事务、纠察礼部官员、参与议礼咨访等方面的权力。在刑名方面,都察院与刑部之间既有审刑上的职能分工,同时都察院还对刑部审刑有监察覆核的作用。此外,从河南道与刑部河南清吏司的分管范围来看,二者基本相同,体现了明代中央部院十三司道的分属范围划分的一致性。河南道还对兵部军政考察、武举等事务有着拾遗纠察的作用。河南道与明代中枢权力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决策的建言、权力行使的规谏与纠驳等方面。河南道等十三道之公议影响着决策意见的形成,但是皇帝对于言官建言、纠驳有着最终决裁的权力,制约着其职能的行使。内阁亦可以对中枢决策施加影响进而干预科道权力的行使,不过河南道等科道官对会推阁臣有着咨访监督的作用,亦得制衡阁臣。两者彼此制衡的同时亦有言官攀附结纳阁臣的现象。此外,河南道本具备监察司礼监等内府衙门的职权,但是随着司礼监等内官权力的上升以及明代“以内制外”的政治格局的影响,河南道等外廷实际上并不具备制约内廷的能力。河南道与地方权力的关系,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河南道对所属地方刑名的审理和监察上,另一方面还体现在河南道对巡按、监司的考核与监督上。明代通过设立巡按御史,构筑起一条中央对地方垂直监察的通道。这条通道逐渐凌驾于各层级政务传递的体制及地方原有的监察体制之上,并推进了明代按察司职能的转变。河南道所掌回道考察、保举咨访、考察地方官员等方面的职能,与巡按御史、按察司等地方官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都察院监督巡按御史及地方按察司官的得力助手。明末都察院曾尝试通过河南道加强对巡按御史的监督和控制,以期严明举劾,澄清地方吏治。但是,受制于政局的变动,河南道并未真正起到考核、制约巡按御史的作用。明代河南道有着职能不断扩大、职权逐渐异化的演变趋势。河南道职权的扩大,一方面来自于都察院内部院务的分派,另一方面来自科道言官集体。其职权的演变并非单由本身监察权扩大所造成的,还受到了来自本衙门及外部政治环境的多重影响。河南道职能的异化表现在其部分职能的行使超出了监察的范围,有着直接参与部分行政事务的趋势。此外,河南道御史本身亦存在一定程度上腐化的现象。河南道在明代考察、言路以及举劾等方面的特殊地位使其成为晚明各党争夺的焦点。明代科道咨访职能运作的背后蕴含了公议、公论的政治价值。在明代政治中,吏科、河南道等言官是掌握公论的主体,这种公论对于进退官员有着极大的舆论压力和影响力,这也是明代科道官权力不断膨胀、话语权不断提升的内在价值支撑。但是,晚明科道不过徒持公论之名,毫无公论之实,甚至以公论之名挟制政府,干扰政治秩序,加剧了明末政治的内耗。
范丽琴[2](2021)在《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研究》文中认为福建地方诗歌总集指收录整个福建或福建某地区两个及以上作家作品的合集,其编纂者不限于本土文人,还包括客寓文人。福建最早的地方诗歌总集是唐代黄滔所编的《泉山秀句集》三十卷,现存最早的则是明代徐编、费道用等补录的《闽南唐雅》十二卷,此后福建地方诗歌总集蓬勃发展,充分展现了福建文学的发展轨迹。从时间分布上看,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自唐代发端,宋代勃兴,元代延绵不绝,至明清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出现明代中期和清代中期两座发展高峰,福建各府涌现出大量着名的地方诗歌总集,并在清代呈现出总结性的特点。从空间分布上看,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主要集中在福州府、兴化府、泉州府,邵武府、建宁府次之,其他各府零星分布。在福建文学发展过程中,文人积极倡导诗派振兴风雅之旨,乡邦人文之盛与遗文散落的巨大反差,促使他们承前启后地进行征文考献,以备一郡之典。他们以“以人而存其诗”(选人)和“因诗而存其人”(选诗)的选录标准为主,对前人已刊刻或未付梓的总集、别集、诗话、笔记、方志、杂录等,甚至石刻藓壁、题画诗等多种文献载体进行全面搜集与整理,采用以人系诗、以体系诗、以主题系诗的编纂体例,编纂出诸如《闽海风雅》《全闽诗俊》《乾嘉全闽诗传》《闽诗录》《全闽明诗传》《国朝全闽诗录》《晋安风雅》《莆阳文献》《莆风清籁集》《清源文献》《螺阳文献》《丰州集稿》《昭阳扶雅》《建宁耆旧诗钞》《汀南廑存集》《柘浦诗钞》《建阳诗钞》《剑浦诗编》等一大批反映整个福建或某府某县诗歌发展状况的省级或府县级地方诗歌总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福建科举文化发展水平、福建地方文学家族的发展步伐相一致,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能够比较突出地体现福建地方文学的发展状况,其中所包含的正文和序、跋、凡例、人物小传、评注等附件资料不仅具有梳理福建文学发展脉络、拓展福建诗人群体研究、拓展福建诗歌批评研究等重要的文学意义,而且具有辑佚与校勘功能,具有保存作者资料、保存历史事件史料和地方特色文化史料记载等重要的文献史料价值。
王阮[3](2021)在《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数字人文在中国学界方兴未艾。数字人文对知识生产方式的改变,好比在学术圈这个相对平静的湖水中投进一颗石子,泛起的涟漪会波及整个学术领域[1]。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指出: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需加快文物藏品数字化保藏,推进数字故宫、数字敦煌、数字丝绸之路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数字博物馆建设[2]。在数字化浪潮中,人文活动在数字技术赋能下跨界融合,借助数字技术耕读人文知识,变革传统的人文研究范式,并赋予人文研究以新的活力。数字人文正在引领中国社会文化空间的数字化转型,身处数字环境的人们对历史档案文化的知识需求也愈加强烈。《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有效推进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过程中鼓励开展口述历史档案、国家记忆和城市(乡村)记忆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等工作。口述历史档案作为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与纽带,以记录时代变革、填补记录空缺、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等价值和功能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世代相传,随着时间的洗淘,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已经失传或濒临灭亡。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世界记忆工程项目,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与应用数字技术抢救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有关口述历史档案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口述历史研究室的建立。虽然从启动时间看,我国研究起点较美国晚了近30年,无论理论基础还是实践进展都缺少资源深度开发和知识挖掘,尚处于起步成长阶段。但作为中华文化的守护者和传承者,我国拥有相当丰富且数量庞大的人文资源亟待挖掘。在数字人文的大背景下,如何借助数字人文技术方法检索、利用浩瀚繁杂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将其蕴含的丰富内部事实、数据和知识展现出来,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如何对口述历史档案资源进行深度知识组织、知识关联、知识聚合与知识发现,为用户提供知识服务,也将成为当下及未来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研究重点。基于此,本文以口述历史档案资源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口述历史档案、知识发现的追本溯源,综合运用文献分析、专家访谈、实证研究等方法,结合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特征与属性,架构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框架,探究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核心内容,构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与知识图谱并进行实例可视化展示,深入揭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元,将其蕴含的人、地、时、事等复杂内容关系予以揭示,辅助和支撑人文学者进行研究,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实践应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导,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多维知识发现。具体来说,核心内容包含4个部分。第3章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逻辑框架本章首先对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需求进行分析,对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目标进行概述,梳理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流程及体系结构。然后,解析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构成要素、功能要素、构成要素及功能要素关系,架构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框架。最后,对框架主要模块作用进行解构,包含知识组织的描述与揭示作用,知识关联的存储与链接作用,知识发现的多维挖掘作用。第4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构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纷繁浩杂,如何将零散杂乱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组织起来,就需要借助本体来实现。鉴于目前本领域尚未发现可复用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故而需要自建本体,这也是本领域的创新之处所在。本章作为第五章的铺垫,通过构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呈现口述历史档案领域知识认可的概念及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从知识组织维度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表示,并利用Protégé工具辅以实例可视化展示,验证了本文构建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为第五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构建提供组织结构基础。第5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构建本体只是从组织层面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描述与揭示,而知识图谱是基于关联层面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深度聚合。本章首先提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框架设计构想,包含模式层和数据层,模式层既可以从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解析、本体与图数据库的映射规则以及关系界定入手;也可以直接从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数据源抽取所需要素。数据层包含信息抽取和知识融合两部分。然后介绍知识图谱存储和绘制工具。最后,基于第四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结构,引入实验数据源,采用目前主流的Neo4j图数据库构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进行实例可视化展示,从知识关联维度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深层聚合,构筑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网系,实现知识关联,为第六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多维知识发现奠定关系主线。第6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多维知识发现本章在第五章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实例展示的基础上,基于知识图谱洞悉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深层关系,从多维视角深入挖掘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潜藏的丰富内部事实。具体包含:基于项目整体概况的知识发现、基于事件主题关系的知识发现、基于社会网络关系的知识发现以及基于时空网络关系的知识发现。既可以细致展现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间人、地、时、事之间的知识关联,又可以探求涉及同一主题或具有相关关系的多个口述历史档案资源之间的隐性关系,方便领域学者进行后续研究,以佐证本研究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综上所述,本研究在数字人文大背景下,将以本体和知识图谱为代表的数字人文技术方法“引介”口述历史档案研究,实现了口述历史档案资源领域本体和知识图谱构建新突破,同时借助实例可视化展示,将人、地、时、事等内容特征及其相互关系予以细粒度描述,从事件、时空以及社会网络关系等层面实现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深层挖掘与多维知识发现,不仅丰富了多元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而且还推进了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实践创新。在“技术驱动+知识发现”的催化反应下,为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深度开发提供了借鉴与可行指导,同时也对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及可视化具体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框架参考,切实推动了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组织、知识关联、知识发现与知识服务。
察应坤[4](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研究指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李全平[5](2020)在《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文中认为医疗社会史是史学界的一个新型领域和分支学科,国内外已有不少成果。本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我国集体化时代的农村医疗卫生。目前医疗社会史对这一时期的医疗卫生给予的关注不够。事实上,集体化时代的医疗史既承续着几千年中国传统医疗史的积淀以及近代中国医疗多元型变的复杂头绪,又是新中国大规模开启医疗卫生整体改造工程的奠基段落,亦与当代健康中国建设的现实状况紧密相连。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深入乡村社会内部从医疗卫生的方方面面实施了一系列变革,不仅迅速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和独具特色的集体保健医疗制度,同时有力地发动了遍布城乡的爱国卫生运动,使得乡村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民众整体健康水平大幅跃升。那么,医疗史应该对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作出自己的阐释和理解。山西地区在整个集体化进程中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熔铸了鲜明的时代表征。集体化时期的山西不仅有西沟和大寨这样的模范村,而且在医疗卫生方面也不乏全国典型。1955年成立的高平县“米山乡联合保健站”,以全国第一个农村卫生保健站的记录,成为我国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发祥地;稷山县董家庄乡太阳村是集体化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闻名全国的红旗单位。由于这两个地方的医疗卫生经验当时在山西和全国多个地区推广,因而其医疗史价值和历史经验颇值得挖掘。山西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这种独特性又同山西在近代中国的独特历程紧密相连。本文选取山西在集体化时代医疗卫生方面的历史实践,尝试以医疗社会史的视野开展区域性专题研究,努力通过区域认识整体,通过医疗观察集体化时代的中国乡村社会。为克服当前大量相关研究成果惯于将集体化时代的医疗框定在卫生系统和制度史范畴内,以及由宏大叙事治史路径造成的空疏之弊,本研究尝试引入“场域”概念构建长时段、立体性和多元化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此把集体化时代医疗史的相关问题回置到历史现场,突破过去研究偏重合作医疗的制度和卫生政策的梳理之单一维度,通过医疗场域的总体呈现,解读和阐发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生发与展开的具体机制,把握国家话语与乡村社会融入医疗场域的内在理路,挖掘集体化时代医疗实践的历史语境和底层逻辑,弥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研究路径的分野,从而展示历史图景的丰富复杂性。传统农村医疗场域扎根于以家族、父系、亲属和熟人互惠规则为特征的乡村社会之中,与传统乡村社会有机糅合并镶嵌一体。近代以来,伴随着西医的传入,医学、教会与商品相结合很快挤占和打破了传统医疗的结构分布,传统医疗中固有的生产和再生产机制之维续迎来较大挑战。在医疗多元型变的时代,医场中的医学、技术和医者围绕不同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本等竞相角逐。逮至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领导的军队进驻山西农村,大面积开辟抗战根据地,通过革命的底层深进直接触及乡村传统医疗,新政权努力对传统乡村医疗进行再塑,开了农村医疗集体化的先声。新中国成立后,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推动了乡村整个社会场域的急骤变化,这既为农村集体保健医疗制度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也使得医疗卫生的相当部分与传统医疗形成脱嵌后而被归纳到新的国家政治社会情势之中。场域更变使得医学技艺习得、行医方式和医药空间均被重新改塑,中西医关系的历史意涵在激烈变动时代不断被拉扯和重构。面对强大的传统医疗的惯性、特别是传统医疗所依附的传统社会结构以及无数个经过传统社会浸润过的医者与乡民,负载着新的社会文化意义的医疗卫生改造充满艰辛,于是国家诉诸于社会运动力量来推动医疗卫生的变革。社会史视野使我们更清晰地关照到不同医者、干部、医务人员和普通乡民等面对医疗场域发生更变时的抉择和向背以及新旧观念的冲突,也展示了国家如何通过各种符号、话语、组织网络、资源动员等策略将广大民众组织参与到医疗卫生改造中的丰富实践面相。在集体化时代,广大民众以高涨的热情参与医疗卫生运动的同时,也参与了国家新的意识形态之内化学习和行为实践、参与了国家新的政策主张以及新的道德评价规则的认知和运用之中,并从中获得了新的身份和体验。传统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纽带被新的负载着国家话语、民族主义以及新型意识形态的社会运动反复动员、感召、冲击和改造,最终不仅改变了农村缺医少药和卫生观念薄弱的落后状况,同时实现了国家新政权建设、意识形态重塑和整个医疗社会的改造,这是一个紧密交糅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传统乡村社会在变革中既有适应也有变迁。在国家努力重构医疗卫生与乡村社会的过程中,传统乡村社会发挥作用的机制由显性而变为隐性,但传统医疗场域的机制和惯习始终潜藏背后并在极为细腻的环节里隐现出来,而合作医疗最终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新旧体制的交冲和妥协,折现出医疗演变的复杂性所在。
张文[6](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肖芬[7](2020)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是指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但不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为了研究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界定概念、厘清性质是前提,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提供了观点支撑,现状研究是发现问题的突破口,域外经验提供了启发。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与商标权的限制在规制的行为时间、性质、适用的条件上均不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是商标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其限制适用与商标权的属性有关。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过分析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当前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存在的困境有:相关原则性条款缺失;限制情形及法律后果不明确。通过域外现状比较,商标停止侵害的限制已然被各国认可,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发展。针对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困境,应从相关原则的入法、限制情形的明确、明确限制后的法律后果三方面突破。商标法应将公平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定入法。引入具有分析工具意义的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情形是公共利益、竞争政策的限制、停止侵害无法执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后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权人仅需容忍个案中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获得替代措施救济,替代措施救济包含民事补偿性质的经济补偿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补救措施。
裴欣[8](2020)在《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以来的一百八十年间,西安城市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社会政治经济也实现了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型发展。近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革命不仅带来了技术变革,更是带来了政治变革和城市变革。城市规划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计划,是人类积极主动建设改造城市的活动,对城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城市发展先导的城市规划,自近代以来,从思想理论和规划实践两个层面,逐步实现了从萌芽到形成完善并继续发展的历史过程,至现当代形成成熟完整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现代化转变,并由此引发了西安城市社会经济的现代转型。本文从历史地理学角度,以城市近代化为主线,从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演变切入,复原民国时期及建国后西安历次城市规划形成的过程,对城市规划各要素及其作用进行了综合分析,探究西安作为内陆城市其城市规划制定及实施的影响因素。本文以时间为经,以历次规划为纬,大体上分为民国时期与当代时期两个阶段来研究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演变的过程。综观民国时期西安的城市发展及规划建设情况,可以将民国时期西安的城市规划分为萌芽时期、形成与完善时期以及继续发展时期三个阶段。民国前期西安城市空间格局的初步变化和城市规划文件的形成主要从辛亥革命后至陪都西京确立之前,也可以称之为前陪都时期,出现了萌芽性质的两部城市规划文件,其一是民国十六年(1927年)的《陕西长安市市政建设计划》,其二是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陕西省民国二十年建设事业计划大纲》。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开始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止的十余年间,是民国时期西安城市规划的形成与完善时期,主要是在筹备建设陪都西京时期。这一时期西安先后出现了多部城市规划方案,既有民间拟议,也有官方擘划。民间拟议包括季平的《西京市区分划问题刍议》和易俗社孙经天《西京市政建设计划之准则》。官方擘划则包括《西安市三年行政计划》、《陕西省建设厅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行政计划》、《西京市分区计划说明》、《西京规划》等。尤其是《西京规划》的出台,标志着近代西安形成了现代意义上完整的城市规划方案。民国时期西安城市规划的继续发展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以后。随着抗战的结束和战后城市恢复建设的开展,《西安市分区及道路系统计划书》随之编制完成。这部规划借鉴了当时西方主流规划思想,颇具时代意义。当代西安城市规划发展演变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了新特点。这一时期我国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开始逐步建立,从开始全盘引入苏联模式到逐步接受西方的城市规划理论和方法,至结合实际形成具有自身优势特点的规划方案,当代西安城市规划发展一波三折。西安的城市发展和建设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有了统一的安排和指导。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西安总共编制了四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即《西安市1953-1972年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8-2020年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在这几次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西安改变了近现代时期的城市面貌,从消费型城市发展成为工业城市,进入了现代化都市发展的新时期。通过历史时段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演变过程的分析,总结了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的特征,指出这一时期西安城市规划的历史继承和过渡时期的转型变革双重特点。同时总结了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思想的演变,分析了城市规划落实的影响因素。专门之人才、具体之计划、充裕之财力、科学理论之指导是西安城市规划建设主要影响因素。其中政治因素是西安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最为突出的动力因素,西安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大多有赖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地方政令的推行。最后,把西安的城市规划置于全球史背景下进行探讨,更加凸显近代以来西安作为世界古都的城市规划特点,为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参考。
袁雨萌[9](2020)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提出“争点”二字可谓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抓住了问题的争议焦点,就抓住了审判的核心。随着民事庭审改革地不断深入,以“争点为中心”的庭审模式逐步被探索。而如何找到争点、整理争点、遵循争点进行审判,就需要一套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实现。因此,研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不言而喻。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争点整理程序基本内容的阐述。首先,结合实务及学术领域对争点及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接着,从四个方面论述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体悟此程序对审判实践的意义。再者,探讨此程序的法理基础即协同主义理论与集中审理原则。第二章结合实体法律规范,由浅入深地分析了争点整理在三类不同案件中的应用情况。第一节先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例支撑,思考争点整理的具体过程即识别、建构、整理争点。第二节选取了司法实务中占比较大的民间借贷类纠纷,构建出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以实例阐明争点如何在一审、二审的攻防中凸显出来。第三节选取了一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依托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及二审庭审录像,对该案中争点整理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评析。第三章为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纵览国外立法现况,我国略显粗疏与滞后。通过梳理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目前尚存的问题有:诉答活动对当事人约束力较弱;法官与当事人作用分担失衡;争点整理的方式过于单一。此外,结合收集的实践样本,暴露的问题有:庭前准备中法官与当事人争点意识淡薄;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法官对争点的范围把控不当;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第四章是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主要包括完善主体功能、争点整理形式、程序模式三个方面。为使该程序良好运行,周边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笔者主要从完善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制度、完善法官释明制度、更新庭审构造模式三个角度展开阐述。
袁耀辉[10](2019)在《《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俗常言疏证》是近代一部收集资料丰富的民俗语言珍惜文献,按内容分为四十卷,包括重复记录共计5978条,具有重要的语言学研究价值。目前,以《通俗常言疏证》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并不多见,缺乏具体细致的描写和研究。基于此,本文主要从词汇学和民俗语言学的视角对该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通俗常言疏证》主要通过列书证的方式以考证当时的“通俗常言”,为我们进行成语、俗语、谚语、歇后语、惯用语、格言等熟语以及俗语词研究留下了珍稀的文本。书中还辑录了在我们今天看来熟语性程度不强的结构成分。论文在行文中采用描写与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分类的方法以及列疏证的研究方法,力图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通俗常言”进行直观具体地解读。民俗语言学的基本理论是指导论文研究的基本理论,同时参考词汇学、民俗学、词典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现状、选题缘起、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正文部分共计七章。第二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进行概述。第一节主要对该书作者孙锦标生平及学术成就进行介绍。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编纂体例进行介绍。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训释方式进行介绍。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进行分析。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进行阐述。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的关系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概貌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从来源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二节主要从内容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三节主要从音节上对《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进行考察。第四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词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俗语词的概念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词义类聚进行分析。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的构词法进行分析。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进行考释。第五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熟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成语进行研究。第三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谚语进行研究。第四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惯用语进行研究。第五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俗语进行研究。第六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歇后语进行研究。第七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格言进行研究。第六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的特殊词语的结构类型进行分析。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辑录特殊词语的语义进行分析。第七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新词新义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对新词进行研究。第二节主要对新义进行研究。第八章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研究价值进行分析。分两节。第一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语言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二节主要对《通俗常言疏证》的文化学价值进行阐述。第九章为结语,主要对论文研究的内容、创新之处、研究的不足以及后续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进行阐述。
二、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总目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总目次(论文提纲范文)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与主要内容 |
五、文献的运用 |
第一章 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制度及河南道设置 |
第一节 都察院的设立与演变 |
一、洪武间的设置 |
二、建文至正统间的废置与定型 |
第二节 “名”与“实”: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分道与分巡 |
一、十三道御史的设置 |
二、十三道的主管与协管 |
三、守院与分巡 |
第三节 河南道的机构建制与分管范围 |
一、建制规模 |
二、分管范围 |
三、掌河南道御史的设置及演变 |
第二章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与“出途” |
第一节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 |
一、资格 |
二、选授方式 |
三、回避制度 |
第二节 河南道御史的“出途” |
一、升迁 |
二、平调与降黜 |
第三章 河南道职掌 |
第一节 河南道的一般职能 |
一、刑名审理与覆核 |
二、照刷文卷 |
三、纠弹与言事 |
第二节 “悉署中外考绩”: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满 |
一、考满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在考满事务中的职能 |
三、河南道在考满中的实际参与 |
第三节 “独掌内外考察”:河南道与内外官员考察 |
一、河南道在京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二、河南道在朝觐考察中的职能与运作 |
三、河南道与军政考选 |
第四节 “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河南道与会推大臣、科道升转 |
一、河南道与会推 |
二、河南道与科道推升 |
第四章 河南道与中央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都察院 |
一、河南道与堂上官 |
二、河南道与其他道 |
第二节 河南道与六科 |
一、河南道与吏科 |
二、河南道与礼、兵、刑等科 |
三、从相互监督到互为庇护、攻讦 |
第三节 河南道与六部 |
一、河南道与吏部 |
二、河南道与其他各部 |
第四节 河南道与中央中枢决策系统的关系 |
一、河南道与皇帝 |
二、河南道与内阁 |
三、河南道与司礼监 |
第五章 河南道与地方权力关系 |
第一节 河南道与地方刑名 |
一、地方刑名处置的一般流程 |
二、河南道审理地方刑名的实际运作 |
第二节 河南道、巡按与按察司——院、省监察系统间的互动 |
一、巡按御史与提刑按察使司 |
二、河南道与巡按御史 |
第六章 河南道职能地位的变化与明代政治生态 |
第一节 职能的扩大与异化 |
一、监察权的扩大 |
二、职能的异化 |
第二节 是非之场:晚明党争中的河南道 |
一、考察权的争夺 |
二、言路、推举权的争夺 |
第三节 科道与公论 |
一、何为“公论”? |
二、“科道即公论” |
三、咨访设置与泛化 |
结语 |
附录 |
附表一:明代河南道御史统计表 |
附表二:明代河南道御史出身统计表 |
附表三:明代各道御史籍贯分布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2)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目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文献考察 |
第一节 考察缘由 |
一、作家别集文献保存较少 |
二、福建地方诗歌总集文献丰富 |
第二节 现存文献的馆藏及版本考察 |
一、现存文献的馆藏情况 |
二、现存文献的版本情况 |
第三节 已佚文献的着录考察 |
一、已佚文献着录书目种类 |
二、已佚文献的着录特点 |
第四节 文献考察结果分析 |
一、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发展特点 |
二、原因分析 |
第二章 明代福建各府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发展历史 |
第一节 福州府的省级、府县级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 |
一、省级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 |
二、府县级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 |
第二节 兴化府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 |
一、明郑岳《莆阳文献》 |
二、明昌应时《郊居诗抄》 |
三、其他诗歌总集 |
第三节 泉州府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 |
一、明何炯《清源文献》 |
二、明朱炳如等《温陵留墨》 |
三、其他诗歌总集 |
第四节 其他府地方诗歌总集的零星编纂 |
一、建宁府:《建宁诗选》《潭阳文献》《潭阳文献录》 |
二、邵武府:《樵川二家诗》 |
三、汀州府:《杭川风雅集》《临汀集》 |
第三章 清代福建各府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发展历史 |
第一节 省级地方诗歌总集编纂的勃兴 |
一、清代前期(清初至雍正) |
二、清代中期(乾嘉) |
三、清代后期(道光后至清末) |
第二节 泉州府地方诗歌总集编纂的繁荣 |
一、清陈澍《螺阳文献》 |
二、清柯辂《清源文献纂续合编》 |
三、清周学曾等《温陵赋钞》 |
四、清陈国仕《丰州集稿》 |
五、其他诗歌总集 |
第三节 兴化府地方诗歌总集编纂的兴盛 |
一、清郑王臣《莆风清籁集》 |
二、清涂庆澜《国朝莆阳诗辑》 |
三、其他诗歌总集 |
第四节 邵武府地方诗歌总集编纂的异军突起 |
一、清朱霞《樵川二家诗》 |
二、清周揆源《昭阳扶雅》 |
三、其他诗歌总集 |
第五节 其他各府编纂的零星出现 |
一、清江远涵《建阳诗钞》 |
二、清杨澜等《汀南廑存集》 |
三、清高镛《剑浦诗编》 |
四、清何澄《台湾杂咏合刻》 |
五、其他诗歌总集 |
第四章 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编纂因素研究 |
第一节 编纂者 |
一、官吏、乡绅 |
二、学者、诗人 |
三、藏书家、刻书家 |
第二节 编纂缘由 |
一、倡导诗派振兴风雅之旨 |
二、乡邦人文之盛与遗文散落的巨大反差 |
三、征文考献,以备一郡之典 |
四、“接迹前人,流示后昆” |
第三节 选录标准 |
一、“以人而存其诗”的选人标准 |
二、“因诗而存其人”的选诗标准 |
第四节 编纂材料来源 |
一、前人所编的诗歌总集 |
二、先贤诸家遗文 |
三、石刻藓壁、题画诗、稀见方志等 |
第五节 编纂体例 |
一、正文编排 |
二、附件编排 |
第五章 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文学意义 |
第一节 梳理福建文学发展脉络 |
一、编纂理论概括文学发展脉络 |
二、编纂实践体现诗歌发展脉络 |
第二节 拓展了福建诗人群体研究 |
一、拓展了结社诗人群体研究 |
二、拓展了家族诗人群体研究 |
第三节 拓展了福建诗歌批评研究 |
一、诗歌总集编纂者自撰诗话文献 |
二、人物小传辑评中富含诗歌批评文献 |
三、诗歌评注中富含诗歌批评观点 |
第六章 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的文献价值 |
第一节 保存诗歌文献 |
一、仅存之作 |
二、集外之作 |
三、集内之作 |
第二节 保存作者资料 |
一、人物传记 |
二、人物辑评 |
三、诗话中的作者资料 |
第三节 其他史料记载 |
一、历史事件史料 |
二、地方特色文化史料 |
三、其他文化史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口述历史档案研究现状 |
1.3.2 知识发现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现状述评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口述历史档案 |
2.1.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 |
2.2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理论 |
2.2.1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含义 |
2.2.2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意义 |
2.2.3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原则 |
2.3 本体理论 |
2.3.1 本体概念 |
2.3.2 本体分类 |
2.3.3 本体构建流程 |
2.3.4 本体在档案领域的应用 |
2.4 知识发现理论 |
2.4.1 知识发现定义 |
2.4.2 知识发现过程 |
2.4.3 知识发现方法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逻辑框架 |
3.1 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需求分析 |
3.1.1 数字人文时代的必然要求 |
3.1.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开发需求 |
3.2 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目标与体系架构 |
3.2.1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目标 |
3.2.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流程及体系结构 |
3.3 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框架 |
3.3.1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构成要素 |
3.3.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功能要素解析 |
3.3.3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要素及功能关系 |
3.3.4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框架构建 |
3.4 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框架主要模块作用解构 |
3.4.1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组织的描述与揭示作用 |
3.4.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关联的存储与链接作用 |
3.4.3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的多维挖掘作用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构建 |
4.1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组织原则 |
4.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元数据标准选择 |
4.3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元数据抽取 |
4.4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模型设计 |
4.4.1 术语词表构建 |
4.4.2 确认类的等级体系,定义类和属性 |
4.4.3 充实、修正本体 |
4.4.4 本体模型转换 |
4.5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本体实例化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构建 |
5.1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框架设计 |
5.2 模式层组织 |
5.2.1 本体解析 |
5.2.2 本体与图数据库规则映射 |
5.2.3 关系界定 |
5.3 数据层组织 |
5.3.1 信息抽取 |
5.3.2 知识融合 |
5.4 知识图谱存储与绘制 |
5.5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实例化 |
5.5.1 数据准备 |
5.5.2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模式层组织 |
5.5.3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数据层组织 |
5.5.4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存储与绘制 |
5.5.5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图谱可视化 |
5.6 本章小节 |
第6章 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多维知识发现 |
6.1 基于项目概况的知识发现 |
6.1.1 整体—局部分布 |
6.1.2 项目—时间分布 |
6.1.3 项目—地点分布 |
6.2 基于事件主题关系的知识发现 |
6.2.1 事件—项目关系的知识发现 |
6.2.2 事件—时间关系的知识发现 |
6.2.3 事件—地点关系的知识发现 |
6.3 基于社会网络关系的知识发现 |
6.3.1 基于口述项目本身的社会关系 |
6.3.2 基于口述项目内容的社会关系 |
6.4 基于时空网络关系的知识发现 |
6.4.1 基于社会关系的人物空间分布分析 |
6.4.2 基于任职经历的人物时空迁移轨迹分析 |
6.5 本章小节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局限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及理论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医疗与乡村社会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医疗场域诸题 |
第二节 山西医疗场域的近代因素 |
第三节 卫生防疫与近代山西医疗 |
第二章 革命深进与医疗型变 |
第一节 空间融入:医政机构直接驻地乡村 |
第二节 资源登册:在地资源的调鉴与整合 |
第三节 关注苦痛:疾疫、伤亡与情感政治 |
第三章 集体生产与集体保健 |
第一节 农业合作化的整体形势 |
第二节 全国首家联合保健站成立 |
第三节 集体医疗体系的全面构建 |
第四章 医疗系统的全面改造 |
第一节 医学技艺的习得 |
第二节 行医方式的改变 |
第三节 医药空间的改塑 |
第五章 医学转型与政治建构 |
第一节 结合与冲突:中西医学 |
第二节 “祖国医学”的历史意涵 |
第三节 “新医学”与后殖民抵抗 |
第六章 医疗卫生与国家想象 |
第一节 卫生动员的策略与机制 |
第二节 米山医疗的典型化之路 |
第三节 新中国典型治理的机制特征 |
第七章 透过医疗场域看乡村社会 |
第一节 医疗场变的多面效应 |
第二节 场域更变与合作医疗的终结 |
第三节 乡村社会的适应与变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及其限制适用的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分析 |
二、商标停止侵害救济的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理解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规范表述 |
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内涵 |
第三节 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一、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合理性 |
二、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现状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立法现状 |
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困境 |
一、相关原则条款的缺失 |
二、限制情形及法律后果的不明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一、TRIPS协议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二、欧盟指令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三、对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启示 |
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一、大陆法系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二、英美法系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三、对我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困境的突破 |
第一节 相关原则的入法 |
一、基本原则入法 |
二、引入比例原则 |
第二节 明确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情形 |
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
二、竞争政策的限制 |
三、停止侵害无法执行 |
第三节 明确限制适用后的法律后果 |
一、容忍个案中的具体侵权行为 |
二、替代措施救济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一、城市规划的相关研究 |
二、近现代城市史相关研究 |
三、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资料介绍及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资料介绍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西安城市近代化的地理基础与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西安的地理环境特征 |
一、地理位置 |
二、地貌特征 |
三、气候特征 |
四、河流与水文 |
第二节 西安城市近代化的历史背景 |
一、古代西安的城市建设和规划 |
二、西安城市近代化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国前期西安城市规划的萌芽(1912-1932年) |
第一节 民国前期西安城市空间格局的初步变革 |
一、晚清时期西安城市格局概况(1840-1911年) |
二、民国前期西安城市的初步发展(1912-1926年) |
三、国民政府初期西安城市格局发展演变(1927-1931年) |
第二节 民国前期西安城市规划的萌芽 |
一、《陕西长安市市政建设计划》 |
二、《陕西省民国二十年建设事业计划大纲》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国中期西安城市规划的形成与完善(1932-1945年) |
第一节 民国中期西安城市规划的发展概况 |
一、民间之拟议 |
二、官方之擘划 |
第二节 民国时期西安第一部现代都市规划——《西京规划》 |
一、《西京规划》出台的背景 |
二、《西京规划》的出台过程 |
三、《西京规划》的主要内容 |
四、《西京规划》的规划者群体 |
五、《西京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后期西安城市规划的继续发展(1945-1949年) |
第一节 民国后期西安城市规划的提出 |
一、民国后期西安城市发展的现状 |
二、战后西安城市规划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战后西安城市规划——《西安市分区及道路系统计划书》 |
一、《西安市分区及道路系统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
二、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当代西安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1953-1972年) |
第一节 建国初期西安城市规划发展概况 |
一、建国初期西安城市建设的逐步恢复 |
二、建国初期三部都市计划的制定 |
第二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53-1972年)的制定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53-1972年)编制的背景 |
二、规划的内容 |
三、规划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当代西安第二轮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 |
第一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的出台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出台的背景 |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出台的过程 |
第二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分析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80-2000年)的主要内容 |
二、规划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当代西安第三轮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 |
第一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出台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出台的背景 |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出台的过程 |
第二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分析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主要内容 |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当代西安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
第一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出台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出台的背景 |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出台的过程 |
第二节 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分析 |
一、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主要内容 |
二、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比较视野下的西安城市规划研究(1912-2020年) |
第一节 民国时期西安历次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
第二节 当代西安历次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
第三节 西安与国内其他城市之比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的特征 |
二、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思想演变 |
三、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落实的影响因素 |
四、关于西安城市规划的一些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资料选辑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争点整理程序概说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争点的含义 |
二、何谓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 |
一、厘清争议焦点 |
二、提高诉讼效率 |
三、防止诉讼突袭 |
四、活化审判实务 |
第三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一、协同主义理论 |
二、集中审理原则 |
第二章 争点整理在具体案件类型中的应用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的过程 |
一、识别争点 |
二、建构争点 |
三、整理争点 |
第二节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要件事实与争点整理的关系 |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要件事实 |
三、实例分析 |
四、一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五、二审中的攻防及审理情况 |
第三节 专利权侵权纠纷中的争点整理 |
一、案例描述 |
二、一审审理情况 |
三、二审审理情况 |
四、围绕争点制作判决书 |
第三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与司法解释现况 |
一、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二、反映的问题 |
第二节 司法实践现况 |
一、庭前准备中争点意识淡薄 |
二、围绕争点对抗不充分 |
三、法官对争点范围把控不当 |
四、判决书中争点归纳“痕迹”较少 |
第四章 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争点整理程序的具体构想 |
一、明确争点整理的主体分工 |
二、完善争点整理的形式 |
三、构建“渐进式”争点整理程序 |
第二节 充实配套的程序保障制度 |
一、完善证据交换与庭前会议制度 |
二、完善法官释明制度 |
三、更新庭审构造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选题缘起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相关说明 |
第二章 《通俗常言疏证》概述 |
2.1 孙锦标生平与学术成就 |
2.2 《通俗常言疏证》编纂体例 |
2.3 《通俗常言疏证》训释方式 |
2.4 《通俗常言疏证》引证文献 |
2.5 《通俗常言疏证》词条特征 |
2.6 《通俗常言疏证》与明清俗语辞书 |
2.7 小结 |
第三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概貌 |
3.1 从来源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2 从内容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3 从音节上看《通俗常言疏证》词语的构成 |
3.4 小结 |
第四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上)——俗语词 |
4.1 俗语词概述 |
4.2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义类聚 |
4.3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构词法 |
4.4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词词源考释 |
4.5 小结 |
第五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中)——熟语 |
5.1 熟语的来源、品类和特点 |
5.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研究 |
5.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研究 |
5.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研究 |
5.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研究 |
5.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研究 |
5.7 《通俗常言疏证》格言研究 |
5.8 小结 |
第六章 《通俗常言疏证》词语构成(下)——特殊词语 |
6.1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结构类型 |
6.2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语义分析 |
6.3 小结 |
第七章 《通俗常言疏证》新词新义 |
7.1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词 |
7.2 《通俗常言疏证》中的新义 |
7.3 小结 |
第八章 《通俗常言疏证》研究价值 |
8.1 语言学价值 |
8.2 文化学价值 |
8.3 小结 |
第九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通俗常言疏证》引用文献表 |
附录2 《通俗常言疏证》成语表 |
附录3 《通俗常言疏证》谚语表表 |
附录4 《通俗常言疏证》惯用语表 |
附录5 《通俗常言疏证》俗语表 |
附录6 《通俗常言疏证》歇后语表 |
附录7 《通俗常言疏证》特殊词语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总目次(论文参考文献)
- [1]明代都察院之河南道研究[D]. 吕成震. 吉林大学, 2021(01)
- [2]明清福建地方诗歌总集研究[D]. 范丽琴. 闽南师范大学, 2021(09)
- [3]数字人文视域下口述历史档案资源知识发现研究[D]. 王阮. 吉林大学, 2021
- [4]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5]集体化时代山西的医疗场域与乡村社会[D]. 李全平. 山西大学, 2020(03)
- [6]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研究[D]. 肖芬.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近代以来西安城市规划研究[D]. 裴欣. 陕西师范大学, 2020
- [9]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袁雨萌. 南开大学, 2020(04)
- [10]《通俗常言疏证》及其所录通俗词语研究[D]. 袁耀辉.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