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贸易自由化及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袁波,王蕊,潘怡辰,赵晶[1](2022)在《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东盟6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非东盟成员国正式生效实施。在中国已经与东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RCEP成员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背景下,RCEP生效将进一步对中国及整个区域的贸易、投资及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目前,中国正面临比较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RCEP的生效实施有助于稳定外贸外资总体向好的市场预期,缓解需求收缩和供给冲击,促进中国贸易投资增长,为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石静霞[2](2021)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文中认为现代经济是服务经济。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演变,服务业在全球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服务业的地位上升带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①2010年至2019年,全球服务贸易额年均名义增长4.8%,是同期货物贸易增速的2倍;
张淑喆[3](2021)在《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区域贸易协定是当前各国推动经济贸易发展的有效途径,服务贸易作为RTAs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由化程度是成员间经贸合作深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中国和印度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新兴经济体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并推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开放。当前国际关系发展中经济政治化和政治经济化的趋势愈发明显,虽然中印间不时有一些政治摩擦,但两国的经贸关系始终处于发展中,两国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上有许多可互相借鉴之处。比较来看,印度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超过中国,在RTAs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也有诸多突出表现。因此,对中国和印度这两个人口大国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中国借鉴经验,取长补短。本文首先梳理了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并对中印在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发现两国均具备在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起步晚,发展快,开放度持续扩大的特点,区别在于中国具备更大的服务贸易规模,而印度的贸易结构更具优势。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印的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本文创新的运用改良的Hoekman频度指标工具,对RTAs框架下两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进行广度分析和深度量化,结果表明中国和印度的区域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整体都不高,传统服务部门的自由化水平高于现代服务部门,并且两国的金融、教育等产业的分部门开放比率均不超过50%,反映出中国、印度对敏感部门的开放态度尤为谨慎。通过研究还发现,中国和印度各自形成了独特的RTAs服务贸易地区分布网络,并且服务部门的开放结构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具备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广度,印度在RTA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更具深度,而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以及历史文化因素等对两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都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对中印两个人口大国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情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提升自贸区建设水平提供借鉴和启示,即优化国内服务贸易结构、改善开放环境、不断加强本国服务创新等都是提升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黄琳琳[4](2021)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与商业存在模式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能普遍适用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WTO有关争端均涉及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等。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胡枚玲[5](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黄琳琳[6](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提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顾雪芹[7](2020)在《中国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发展中大国的崛起,正在改变和重塑原先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价值链体系。在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历史机遇中,中国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并提升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是赢得国际竞争的关键。服务业作为独立的产业部门,对制造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而且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中国正在推动服务业有序开放。那么,研究服务业的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的影响及其机制分析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关于中国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影响的研究主要出现在近几年,但有些研究还显不足,包括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以解释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的影响,且机制分析、异质性分析等不够深入,研究维度较为单一。中国想要实现全球价值链的升级,关键是考虑如何打破被发达国家俘获的局势,即实现从属型价值链的升级。本文构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框架研究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的影响。从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直接影响主要是指服务业开放影响制造业企业的服务要素中间投入质量、核心资源配置以及在全球价值链的嵌入,进而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产生的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主要指服务业开放提高国内的服务业(包括国外企业提供的和本国企业提供的)的质量、品种以及服务市场竞争程度,通过成本效应、技术溢出效应、供给效应间接促进制造业全球价值链的升级。在实证分析中,首先利用行业层数据,从中观行业角度进行研究,结合Wang等(2013)和王直等(2015)经典分解框架,利用Koopman等(2010)在“国家—行业”层面定义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衡量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情况。此外,用中间品出口次数区分出制造业价值链地位的层次,把出口国家区分为不同出口对象,以便分析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在不同价值链地位层次和不同经济体的异质性。其次,从微观企业角度进行的研究,研究了服务业贸易开放度和服务业FDI开放度两种情况对制造业生产效率和出口的影响。本文的“服务业贸易开放度”代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三类服务提供方式的开放情况,“服务业FDI开放度”衡量商业存在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开放情况。用两种方法度量,可以更为全面地衡量服务业开放状况。最后,从省级空间角度进行的研究,首次将研究范围扩展到空间领域,探索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的空间溢出效应。基于理论和实证分析的结果,本文证实了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攀升具有正向作用。其作用路径包括:通过提升制造业的高技能劳动力数量和工作时间占比以促进制造业价值链升级、通过改变企业中间投入和无形资产以提高制造业生产率、通过空间溢出效应以促进相邻地区制造业价值链升级。异质性分析发现:房地产的开放抑制了价值链的升级,信息传输和计算机服务、金融行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开放显着促进了制造业价值链的升级,交通运输及仓储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的作用不明显;服务业开放对提升中低层次的制造业价值链地位具有显着促进作用,而对于提升高层次制造业价值链的地位作用不明显。此外,文章还发现中国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还不足以支撑制造业全球价值链攀升,且服务业开放有助于提高制造业企业的出口倾向和出口收益。在已有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制定合理的开放政策,有序推动服务业开放;充分发挥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地位的提升作用;积极推动中国制造业企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劳动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服务业开放的空间溢出效应,促进区域内制造业的协调发展。
罗莉敏[8](2020)在《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在现有的CEPA政策框架下,香港与内地的货物贸易已基本实现自由化发展。为推动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两地于2016年开始实施CEPA补充协议——《服务贸易协定》,实行服务业跨境流动的“负面清单”制度,这标志着内地已经向香港开放了绝大部分服务业领域。但服务业的“制度密集型”特征,使其跨境流动还要受到政府对服务业的监管和垄断企业对新进入者的排斥等涉及内地与香港的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由于现有CEPA还没有建立跨境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缺少对来自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并且没有对政府扭曲市场机制的行为的约束,只解决了服务贸易在香港与内地流动的市场准入问题,而未能解决进入市场后涉及制度对接、监管标准互认等落地问题。因此内地与香港服务业一体化还面临着这些隐性壁垒。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中,竞争政策的协调可以帮助减少隐性壁垒,调节原有市场的垄断与监管异质性问题,促进区域内市场一体化向深度发展。因此,本文认为不协调的竞争政策阻碍了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进程,并通过实证分析验证了上述观点。在实证方法的选取上,本文采用一价定律的理论框架,通过价格法来刻画香港内地间市场的套利机制与流通效率来评价一体化程度,并通过改进的冰山成本模型描绘跨境流通带来的隐性成本进行定量分析,具体做法如下。首先,本文选用2001-2018年香港与内地14省的12大类服务商品测算其相对价格波动指数,计算了同时间段、同地区的8类货物商品相对价格波动指数作为对照组,并通过一价定律的价格法评价了两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其次本文使用动态面板数据估计了香港与大陆14省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影响的趋势变化和影响因素。再次,使用子样本数据估计了服务商品、货物商品面对竞争政策差异的演化过程。最后,使用子样本的截面数据估计不同品类服务商品、货物商品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1)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货物商品的一体化程度;香港与内地各省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小于内地省份之间的一体化程度(2)香港与大陆各省之间的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均受竞争政策差异的影响,竞争政策的不协调使得两地价格差异产生波动,背离了一价定律;其中,服务商品的竞争政策系数大于货物商品,说明了服务商品受到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其跨境流动时受到的影响更大(3)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香港内地之间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现阶段,两地竞争政策不协调的解决迫在眉睫;两地货物贸易在2010年以后受竞争政策不协调影响程度减弱,同时地理距离也不再构成造成两地市场分割的因素,说明货物贸易在CEPA及系列协议的零关税政策框架下实现了自由化发展,套利机制完善,一体化程度较高(4)香港内地服务项目中,水电燃料、市内交通、教育服务、文娱服务与旅游受竞争政策不协调的影响效果显着;货物项目中,仅有烟酒依赖于竞争政策协调(5)香港与内地竞争政策的协调迫在眉睫,随着近年来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国际形式纷繁复杂,双边市场自由化情况不如想象中乐观,因此两地竞争政策的协调具有迫切性。综上实证结果,可以认为两地之间竞争政策的不协调增加了服务贸易跨境流通的成本,影响了两地服务业的一体化。最后,本文从服务业的竞争政策的规制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为深化香港大陆两地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市场化改革献计献策。
王如梦[9](2020)在《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服务贸易规模以及发展速度迅速增长,服务贸易正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服务贸易作为拉动世界经济动力,各国都在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因此研究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十分必要。目前,各国的比较优势、贸易成本等因素均对服务贸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国内规制也会对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影响,合理的国内规制会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不合理的国内规制不利于服务贸易的长期发展。探究当前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是当前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急需解决的必要问题。因此文章旨在从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角度分析服务贸易开放对服务贸易规模扩大和进出口差距缩小的影响。文章第一部分梳理国内外学者对国内规制和服务贸易关系等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理论。第二部分是界定国内规制的涵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三种影响机理呈现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对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衡量与其衡量指标的比较。在对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强度与差异、内导向型与外导向型划分的基础上,介绍并比较STRI、PMR、EFW等衡量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指标。由于STRI指标包含大量的服务贸易政策信息,因此选择出OECD公布的STRI指数,并对38个国家的国家层面的综合STRI指标和各服务行业STRI指标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国家层面的STRI指标,中国的国家层面的综合STRI指数数值较大,排名靠后。从中国各服务行业的STRI指标来看,快递、会计、广播的STRI值比较高,均在0.7以上,限制措施最多,开放程度最低。公路货运、工程、设计的STRI值相对其他部门较低,均低于0.3。第四部分进行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服务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通过2014-2018年27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运用引力模型,加入STRI进行研究。实证研究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双边服务贸易的影响情况。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实证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贸易双方的经济体量促进双边贸易;双方之间的距离越大,会阻碍双方进行服务贸易活动;中国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双边服务贸易进出口、进口、出口均起阻碍作用,而贸易伙伴国的国内规制对中国的双边服务贸易进出口、出口影响并不显着,对进口起阻碍作用。第五部分研究结论与建议。对本文的研究结论加以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钱蒙蒙[10](2020)在《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党的十九大提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实施“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再到2020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明确提出要按照服务部门的特点,分类分别降低各部门的准入限制,进一步深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这些重要论断为中国服务业开放和发展提出了一些具有价值的研究方向:如何较为准确的衡量和评价中国服务贸易开放特点?需要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行业和领域有哪些?又从哪几个方面如何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从总体上描述了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现状,其次从政策领域比较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服务业部门开放特征,再次基于Anderson和Van Wincoop(2003)扩展的引力模型对中国及其贸易伙伴国服务贸易整体开放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利用VAR模型分析了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得出如下几点研究结论:第一,中国服务贸易整体大而不强,集中表现为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较弱。长期存在服务贸易逆差现象且逆差额在逐年扩大。服务贸易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升级,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在服务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偏低,运输、旅游、建筑服务所占比重较高;第二,分部门来看,中国在设计、计算机、工程咨询、分销、公路运输领域属于高度开放领域,这几个行业都属于外资准入门槛较低,政策限制少,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差距不大,且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在会计、快递和广播行业开放水平较低。从政策领域来看的话,主要是外资准入领域存在较大的障碍,外资审批程序较为繁杂,其次在竞争障碍领域规制相对较多。尤其体现在保险和商业银行服务业,自然人流动政策领域政策条款相对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市场检验”方面;第三,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整体位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接近大多数发达国家水平,如新西兰、意大利、日本、西班牙、比利时等,同时也高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第四,基于VAR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模型可以看出,影响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因素主要为服务贸易竞争力和进口贸易及加入WTO等因素,其次是经济增长和外商直接投资,且上述主要因素对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作用均具有一定的波动性。所以根据理论分析和计量检验结果,结合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和开放的实际情况,从外资准入政策领域、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提升等几个方面为进一步促进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进而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为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及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及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与RCEP成员的开放承诺 |
(一)中国与RCEP成员货物贸易开放承诺分析 |
1. RCEP货物贸易总体开放承诺 |
2. 中国对RCEP成员主要产品类别开放情况 |
3. RCEP成员对中国主要产品类别开放情况 |
(二)中国在RCEP项下服务投资开放承诺分析 |
1. RCEP服务投资总体开放承诺 |
2. 中国在RCEP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承诺 |
3. 中国在RCEP投资领域的开放承诺 |
二、中国与RCEP成员的经贸合作特点 |
(一)货物贸易总额稳步增长,四成以上为机电产品 |
(二)服务贸易规模快速扩大,贸易结构逐步优化 |
(三)利用外资波浪发展,制造业仍是重要引资部门 |
(四)对外直接投资保持高位,行业分布较为多元 |
三、RCEP生效实施对中国的影响 |
(一)货物贸易影响 |
1. 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将产生明显的贸易促进效应 |
2. 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进一步密切中国与RCEP成员的贸易关系 |
(二)服务贸易影响 |
1. 开放水平提高直接促进中国与RCEP成员的服务贸易合作 |
2. 区域货物贸易与投资增长带动服务贸易融合发展 |
(三)投资合作影响 |
1. 综合效应有助于中国优化营商环境 |
2. 减少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不确定性风险 |
(四)具体产业影响 |
1. 轻工行业:通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在国际市场的主动权 |
2. 农业、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促进优势产品出口 |
3. 机械、石化、食品加工等行业:竞争压力有所增大 |
4. 汽车、电子信息以及家电等行业: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 |
5. 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加速向东盟国家转移 |
四、结论与建议 |
(一)建立健全综合性的自贸协定服务体系 |
(二)加强产业政策与RCEP实施环节的协同配合 |
(三)积极打造RCEP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新示范 |
(四)探讨建立科学合理的RCEP实施评估机制 |
(五)主动探索“RCEP+”议题,推动达成更高标准贸易协定 |
(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
(一)GATS的由来及其结构特点 |
1. GATS的谈判及签订 |
2. GATS的框架结构 |
(二)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及协定适用范围 |
1. 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 |
2. GATS的适用范围 |
3. 服务部门及分类 |
(三)GATS的一般纪律与义务 |
1. 最惠国待遇义务 |
2. GATS服务业国内规制(domestic regulation)纪律 |
3. 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 |
(四)WTO成员的特定义务与纪律 |
1. 市场准入 |
2. 国民待遇 |
3. 具体承诺表 |
二、涉华WTO服务贸易案例评析 |
(一)中国出版物和视听服务案(WT/DS363) |
1. 案情简介 |
2. 核心争议:录音制品分销服务是否包括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的分销? |
3. 相关评论 |
(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WT/DS413) |
1. 案情概要 |
2. 专家组程序和裁决 |
3.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 |
4.本案评析 |
三、晚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服务贸易规则及我国的谈判应对 |
(一)WTO多边谈判及电子商务诸边谈判 |
1. 服务业国内规制谈判 |
2.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JSI谈判 |
(二)RCEP服务贸易规则 |
1. RCEP协定及其服务贸易规则概况 |
2. 我国在RCEP项下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应对策略 |
(三)CPTPP服务贸易规则 |
1. 跨境服务贸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
2. 电信服务(第13章) |
四、我国服务业发展及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地位 |
(二)我国服务业的新近发展及进一步开放的重点路径 |
1. 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2. 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以制度型开放推动制度型变革 |
3. 对标国际开放标准,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3)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理论基础 |
2.1 RTAs框架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概念内涵 |
2.2 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相关理论 |
第三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及比较 |
3.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情况 |
3.3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情况比较 |
第四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测度 |
4.1 测度方法的选择及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解读 |
4.2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1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2.2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广度量化 |
4.3 RTAs框架下中国和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1 量化指标和方法 |
4.3.2 RTAs框架下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3.3 RTAs框架下印度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深度量化 |
4.4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政治因素 |
5.2 经济因素 |
5.3 历史文化因素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6)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基本内容 |
一、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图 |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相关文献综述及评价 |
第一节 服务业开放相关文献 |
一、关于影响服务业开放的因素研究 |
二、关于服务业的开放历程的研究 |
三、关于服务业开放程度的测算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二节 制造业价值链攀升相关文献 |
一、关于制造业全球价值链研究的发展历程 |
二、关于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内涵的研究 |
三、关于全球价值链的度量方法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攀升的影响相关文献 |
一、有关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生产效率影响的文献 |
二、有关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影响的文献 |
三、文献述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价值链升级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全球价值链的内涵与作用 |
一、Porter的价值链模型 |
二、现代价值链模型 |
三、从国内价值链到全球价值链 |
四、全球价值链分析的作用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和影响因素 |
一、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内涵 |
二、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因素——一个理论模型 |
三、全球价值链分类与中国实现价值链升级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服务业开放对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 |
一、直接影响 |
二、间接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服务业开放与制造业价值链攀升的现状、度量与特征 |
第一节 中国服务业开放的历程、现状与特征 |
一、中国服务业开放的历史演进 |
二、中国服务业开放现状与程度测算 |
三、中国服务业开放的特征分析 |
第二节 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攀升的现状与特征 |
一、中国制造业产品出口结构变动 |
二、中国制造业价值链地位测度 |
三、中国制造业价值链攀升效率测度 |
四、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测度 |
五、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生产性服务业开放与制造业价值链升级——基于中观行业层面分析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计量模型与统计描述 |
一、基础模型 |
二、变量说明 |
三、数据来源与处理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基本回归结果 |
二、机制分析 |
三、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企业生产效率与产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微观企业层面的分析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计量模型 |
一、基础模型 |
二、变量说明 |
三、数据来源与说明 |
第三节 实证研究 |
一、基准估计结果 |
二、影响差异分析 |
三、对影响渠道的分析 |
第四节 拓展性分析:服务业开放对企业出口倾向和出口毛利的影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服务业开放对中国制造业全球价值链攀升的空间性影响——基于空间计量杜宾模型的分析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假设提出 |
第三节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第四节 实证分析 |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分析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论文总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研究的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1.2.1 研究方法 |
1.2.2 论文框架 |
1.3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服务业的研究综述 |
2.1.1 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及其特点 |
2.1.2 香港内地服务贸易与服务业一体化研究 |
2.2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关系研究 |
2.2.1 竞争政策与服务业的关系 |
2.2.2 竞争政策协调推动一体化的机理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概况与问题分析 |
3.1 香港与内地服务贸易现状 |
3.1.1 香港内地双边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3.1.2 CEPA及系列协议效力分析 |
3.2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
3.2.1 香港、内地服务业市场存在垄断 |
3.2.2 香港与内地市场监管异质性 |
3.2.3 竞争政策协调是实现服务业一体化的核心 |
3.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研究 |
3.3.1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发展历程 |
3.3.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目的原则不同 |
3.3.3 竞争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的差异 |
3.3.4 竞争管理与执行机构存在差异 |
3.3.5 执法透明度存在差异 |
3.3.6 竞争政策文化不同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竞争政策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研究 |
4.1 研究设计及方法介绍 |
4.1.1 价格法与一体化程度度量 |
4.1.2 冰山成本模型与竞争政策影响程度度量 |
4.2 数据分析 |
4.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4.2.2 变量说明 |
4.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价格法分析 |
4.3.1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收敛性检验 |
4.3.2 相对价格波动指数分析 |
4.3.3 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价定律背离程度高 |
4.4 竞争政策不协调对服务业一体化影响实证结果 |
4.4.1 实证模型与结果 |
4.4.2 分时段研究 |
4.4.3 分品类研究 |
4.4.4 稳健性检验 |
第5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结论 |
5.1.1 香港与内地的服务业一体化程度不高 |
5.1.2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不协调阻碍了服务业一体化 |
5.1.3 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协调存在迫切性 |
5.2 政策建议 |
5.2.1 加快推进香港内地竞争政策区域协调 |
5.2.2 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5.2.3 推进香港内地监管标准的融合 |
5.2.4 推进服务业国企改革 |
5.2.5 重视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有关国内规制对服务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2. 有关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
(三)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框架 |
(四) 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涵义及其对服务贸易影响机理 |
(一)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涵义 |
1. 《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内规制的界定 |
2.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对国内规制的界定 |
3.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对国内规制的界定 |
(二)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机理 |
1.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降低服务贸易自由化 |
2.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纠正服务贸易市场失灵 |
3.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增加服务贸易成本 |
三、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分类与中国国内规制现状分析 |
(一)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分类 |
1.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强度和规制差异 |
2. 服务贸易内向型规制政策和外向型规制政策 |
(二)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指标比较 |
1. 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 |
2. 产品市场规制 |
3. 世界经济自由度 |
(三) 中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现状 |
1.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指标的构建 |
2. 中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的现状分析 |
四、 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实证分析 |
(一) 模型设定 |
(二) 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
(三) 实证分析 |
(四) 稳健性检验 |
五、 结论与建议 |
(一) 主要结论 |
(二) 政策建议 |
1. 尽快降低中国服务贸易限制程度 |
2. 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关注贸易伙伴国服务贸易壁垒问题 |
3. 重点加强周边邻近国家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友好政治经济关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及研究述评 |
一、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测度的文献综述 |
二、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研究进展 |
三、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现状 |
第一节 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规模及结构分析 |
一、服务贸易发展规模分析 |
二、服务业分部门发展规模分析 |
三、服务业分部门利用外资结构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及开放政策的比较评估 |
一、服务业分部门开放度的比较分析 |
二、服务业分部门开放政策的比较评估 |
第三章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 |
第一节 基于关税等值的测度 |
一、Anderson和 van Wincoop(2003)理论模型的说明 |
二、改进的理论模型的构建 |
三、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四、估计方法 |
五、基本回归分析 |
六、关税等值测算结果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市场化指标的测度 |
第四章 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变量选取与数据处理 |
第二节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的构建条件 |
一、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
二、协整分析—Johansen协整检验 |
三、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模型 |
第三节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的动态分析 |
一、基于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分析 |
二、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走出去” |
二、制定适宜的对外开放政策 |
三、积极主动参与服务贸易规则的研判 |
四、充分重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协同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服务贸易自由化及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 袁波,王蕊,潘怡辰,赵晶. 国际经济合作, 2022(01)
- [2]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年度观察(2021)[J]. 石静霞. 北京仲裁, 2021(01)
- [3]RTAs框架下中印服务贸易自由化比较研究[D]. 张淑喆. 河北大学, 2021
- [4]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再思考[J]. 黄琳琳.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21(01)
- [5]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6]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中国服务业开放对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D]. 顾雪芹.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8]竞争政策对香港-内地服务业一体化的影响[D]. 罗莉敏.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9]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D]. 王如梦.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10]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度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D]. 钱蒙蒙.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