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产经营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研究

夫妻生产经营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研究

一、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晓萌[1](2020)在《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聚焦于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比美国个人破产与婚姻交互问题,从原因和意图入手,针对程序、价值和实体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并基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开展了探索性的研究。本文指出,适用个人破产规则将不可避免地与婚姻财产及债务关系处理之间产生交叉,这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更突出地体现在离婚程序中。婚姻中的个人破产规则适用,因主体不同或者在不同时间节点选择路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情形和法律效果。从辨析破产的原因和申请破产的意图入手,可以为实务中的选择和判断提供参考。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价值层面,是婚姻财产法所保护和追求的价值,与个人破产制度所追求价值之间的冲突。从实体层面看,个人破产免责救济目标实现的同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当事人产生影响。如何既不让婚姻中无辜的一方承受不应该的连带责任,又不让善意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是理论上追求之目的。从价值和实体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协同推进处理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问题是较为稳妥的解决思路。从我国婚姻财产现行之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厘清债法和夫妻财产法的处理规则,是研究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交互问题的基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我国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状进行评述,提出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的适用问题,并指出研究之必要性。第二部分在厘清研究范围的基础上,对个人破产程序与婚姻程序之交互情形进行分析,讨论程序上的具体冲突形式。第三部分从破产债务人的意图出发,从价值层面和实体层面入手,讨论冲突之深层原因,并在对比与选择中厘清协调解决原则,即协同推进个人破产与婚姻财产及债务处理。第四部分则将在该原则指引下,讨论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中的利益衡平与协调思路。

张优优[2](2020)在《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而存在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私法领域中的知情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夫妻间知情权是私法知情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夫妻在婚姻中互负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学者对婚姻关系领域知情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专门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是知情权在婚姻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来源、范围、形式等状况了解、知悉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实践中因一方对夫妻财产状况不知情而使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对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该救济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的前提是了解其相关信息及存在状况,可见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对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率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作出了创新探索,但由于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规定相对简单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域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总结我们国家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创新探索,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国家立法及其保障提出相关创新性建议。国家立法应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增设夫妻家庭财产告知义务,确立夫妻双方财产查询制度、婚前财产清单制度、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式来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有效实施。另外,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明确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进而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夫妻间共同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王晓燕[3](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比传统的家庭观念来讲,离婚对现代年轻人而言已习以为常,这就导致我国司法机关每年接受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提升,离婚年龄越来越小,这无形中给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离婚诉讼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就是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来说意义重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利益,所以离婚案件中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除此之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能否用于满足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确定了举证责任二次元原则,但由于离婚纠纷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以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还存在一定的瑕疵。那么如何合理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保护相关债务人的利益就成为我国离婚纠纷案件审判的关键,探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引言分析,通过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表明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意义,并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真实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更加直观的看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后续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做好研究基础;其次,为了更好的了解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依据,定义、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再次,通过统计总结笔者调查研究的真实数据来总结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然后对从现状中发现我国立法在夫妻共同债务上存在的争议,并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论述,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分析,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探究这些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针对之前提出的完善建议未完成的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在前面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陈可[4](2020)在《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离婚妇女需要克服的不单单是自己的经济问题,还有对子女的抚育以及家庭重担的承担问题。我国的《婚姻法》中存在着社会性别视角缺失的问题,让我们逐渐认识到离异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不足。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妇女的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是社会进步和性别权利平等的一种要求,而我国的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还是不能有效地保障离婚妇女的权益,这会造成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长此以往,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矛盾。因此,选择这个课题,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较好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意义。本课题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在推进国家社会进步,落实男女平等权利问题。本文围绕着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中的保护问题来展开。在第一章中,简要的阐述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与方法等;第二章节,主要阐述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包括离婚妇女权益的内涵、内容及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对不同时期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分别从革命根据地时期、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四个时期,探讨分析了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正当权益在立法上的变迁。从经济、社会、身心方面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分析美国、德国和法国的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并从几个方面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节从人身方面的家庭暴力、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探视权和抚养权保障、离婚救济制度等几个方面对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从立法、司法实践、社会方面分析了其原因;第五章节针对第四章现存的问题,分别从扩大家庭暴力的内涵和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实施效果、健全离婚妇女关于财产分割的范畴保护其财产权益、保证离婚妇女的子女抚养权及其抚养费、确立离婚后经济援助、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救济制度等方面阐述了保护措施建议。

黄月媚[5](2019)在《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对有形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一套健全成熟、科学、公平的婚姻财产制度,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有形财产。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发展的民事权利产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特殊性、无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有形财产比较而言具有较大的差异,有许多本质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收益已作为法定夫妻财产种类之一,表明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上,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割的特点,及有利于转化知识产权收益等因素,将知识产权归属于创作人,这确实有利于激励创作人专注发明创作的积极性,存在合理性的地方,同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尤为复杂,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如着作权、发明创造、商标权的权利取得、收益之间有时间差异性;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概念不同;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权能否被请求分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的权利义务分担等问题,《婚姻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笼统模糊的概念,缺乏指导性。《婚姻法》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不适宜当前多元化的婚姻财产结构的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调整。因此,面对当前离婚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上诸多法律问题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试图从婚姻法的财产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知识产权的类型、特性及取得方式等方面,对婚姻关系中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方法和标准进行探讨和研究。知识产权是建立在特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又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或是财产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成为在婚姻财产纠纷的疑难复杂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的问题上,学术界与实操审判中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现在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主要可划分为“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与“知识产权个人财产说”。本人更加认同“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并在文中详细反驳“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的三个常见否定观点,并且借助“默示推定”完成“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具备内在逻辑支撑以及“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符合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的论证。文稿最终完成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规则确定,提出了五条基本原则,并阐述了分割规则的个人见解。首先,建立健全认定知识产权归属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如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比例分割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配偶贡献比例原则等。其次,根据知识产权取得不同阶段,分为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后产生收益三种不同情形。依据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点,结合知识产权类型差异性,可以清晰追溯知识产权本源,有效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最后,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认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例如: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可以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和婚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存续期间的收益,分清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或是被动增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收益还是个人财产。从我国《婚姻法》立法层面上,只规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过于注重知识产权人人身权的保护,而忽略知识产权财产权可以被分割的特点,以及不同时间段取得的知识产权,也影响其权利的归属等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很多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处理,以致对非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保护上欠缺公平对待。为此,本人尝试对《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创作人和配偶的财产权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为今后完善《婚姻法》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上,提供参考。

周翀宇[6](2019)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夫妻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事涉他性财产交易越来越频繁,产生的债务类别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问题有很多难点和争议,相关规定简陋含混、纷繁杂陈。学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不断,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平衡好各方利益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财产权益和保障婚姻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文梳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溯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规则演变过程,阐述了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设立的法理基础、适用前提及配套制度,在司法实务认定中,需要高度谨慎,防止直接套用、机械司法,须经由主观、客观方面的认定方法实质审查数额、时间、地点、目的、交付方式、款项来源、经济情况及消费习惯等各个因素,全面、综合地考量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债务认定及清偿规则。通过讨论展示立法中有关夫妻债务性质认定规范标准各异、司法实践适用混乱、例外情形周延不足、实务操作中责任承担方式失当等问题,为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提供解决思路。从立法背景出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考量因素的变化及意义,了解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大额债务共签制度难以界定等不足。分析、厘清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情形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区别夫妻共同债务中基于双方意愿或日常家事的债务与单纯因夫妻一方原因所负之债的不同,以确立责任财产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并通过对民间借贷中担保之债的具体案例分析,阐述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保债务的性质。解读相关规定、分析样本案例以提供制度化方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构建与经济社会相互促进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使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感受到公平。探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应作何理解,分别为共有财产清算完毕后与婚姻财产制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制定责任承担规则,而立法并不排斥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下分割共同财产的可能性。

张鑫[7](2019)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以来,随着全世界范围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诸多因素的巨大变化,女性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诸多国家都积极地推进离婚制度变革,普遍确立了离婚自由的基本原则,以无过错离婚主义为基础修订离婚立法。但是在平等婚姻主体的离婚自由得以实现的同时,却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最集中的表现是离婚女性的经济贫困化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不足。国内诸多学者开展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证调查都显示,我国存在着离婚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正,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近年来,世界上诸多国家都在针对实现离婚自由与公平分担因离婚而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方面,积极地、持续性地推进相关制度之变革。西方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分析是把社会性别作为分析的关系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能够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提供独特的研究视角。本文考察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视角及其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性别分析成果,对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进行理论探讨。目前,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正在编撰之中,本文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构成离婚夫妻财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救济制度,并落脚于中国的实际,运用女性主义的社会性别研究视角与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以期对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除引言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约18万字。第一章“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考察西方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流派的重要观点以及社会性别分析的主要内容与方法,然后概述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最后明晰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中适用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其中围绕研究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问题的需要,梳理女性主义诸思想流派的主要观点时,既需要避免女性主义理论的局限之处,又要借鉴女性主义理论的积极价值,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依据: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男女同样理性,有利于女性平等主体地位确立的研究;文化女性主义主张实施满足女性特殊需求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激进女性主义揭示了父权宰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有利于促进婚姻关系中权利平等分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对劳动分工的分析,有利于开展家务劳动分工机制的研究;后现代女性主义关注女性内部差异的视角,有利于促进对弱者利益的关注。第二章为“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选取了女性主义理论对夫妻关系立法与司法影响较大的三个问题作为阐释和分析对象,即夫妻主体地位、家庭劳动分工模式、平等与差异保护方法。具体而言:其一,对夫妻主体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决定着婚姻财产制度的设计。本文通过对现代婚姻关系模式的社会性别视角考察,主张借鉴女权主义理论的伙伴关系婚姻模式建构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其二,本文在研究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性别劳动分工问题剖析、批判的基础上,主张以夫妻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分工机制与家务劳动补偿机制解决夫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其三,本文梳理和评析女性主义的男女平等观,主张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指导离婚夫妻财产衡平机制的构建。第三章为“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划定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夫妻双方财产权益分配的基础。本章首先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范围的立法演变,从社会性别视角反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限的规则,审视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关于共同财产类型与个人财产类型划分存在的性别盲点,从伙伴婚姻模式的家庭劳动分工提出如下主张:其一,主张在婚姻家庭领域重新界定“贡献价值”一词的内涵,承认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将贡献规则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规则体系。其二,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两种财产的权属做出修改,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主张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后所得共同保持一致。二是,主张将“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及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对夫妻一方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情形,通过家务劳动贡献补偿原则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第四章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本章第一部分是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研究我国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具体包括相关立法之概述,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经过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提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以均等原则为一般原则不利于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权利保护。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在借鉴公平原则的域外立法经验和女性主义者的公平正义家庭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以公平原则作为统领原则建构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体系,并论证其正当性。由于公平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本章的第三部分重点研究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原则的考量因素,提出从过错、贡献、需要等方面设立具体的考量因素并论证其正当性,其中在贡献因素中强调家务劳动贡献价值;在需要因素研究中,引入女性主义者的能力方法,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于实现能力提升。本章提出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人民法院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家务贡献补偿、照顾弱者利益以及照顾无过错方予以公平处理。第五章“我国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对离婚经济弱势方的权利缺损予以救济,是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环。本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简要阐述了两项制度的立法沿革和制度内容,对两项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实证调查与社会性别分析。通过比较域外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体系化结构出发,明晰两项制度的救济功能与适用范围,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适用群体是女性,但是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低适用”、“低救济”的问题,没有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救济功效,从实质上说,不利于对家务贡献的补偿和对经济弱势方利益的救济,我国离婚经济弱势女性的财产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两项制度的桎梏都在于适用条件的苛刻,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条件地扩展适用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即适用于如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数量很少不能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形。本文建议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升至离婚时一方生活“相对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按照满足该方“合理生活”需要的标准给予帮助的情形。在制度功能的界分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强调对家务贡献方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强调对生活困难方提供最后救助的保障功能。秉承贡献与需求相结合,经济自立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地分担因离婚产生的不利经济后果,使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中发挥补救功能。

常园[8](2019)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文中认为家庭系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单位,夫妻共同债务处于财产法规范与身份法规范的交叉地带,其认定对我国夫妻关系有着巨大的作用。实践中,夫妻通过“假离婚”等手段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前与债权人串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对司法认定带来了困扰。法律规定能否应对多变复杂的情况,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该机械对照法条还是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综合性的认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虽然己经通过了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立法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无效婚姻中一方举债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侵权所负债务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债务的性质难以认定等五大问题。而这五大问题的争议焦点,实质就是如何在债权人权利和夫妻双方中非举债方权利这两者间达成平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无效婚姻中,债务承担应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侧重;婚前债务,需要根据非举债方在婚后是否享有因该债所产生的收益而进行具体分析,若享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债;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的认定应以《夫妻债务解释》“共债共签”制度为准,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一方侵权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债务的性质则需要结合分居的原因和举债的目的进行分析。

郭阳化[9](2019)在《董某诉朱某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纠纷案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离婚往往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与股权相关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董某诉朱某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是一起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婚后收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朱某1所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某1所持股权该如何处理;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存在。首先,关于朱某1所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是一方名下股权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股权的夫妻共有制度,但通过理论分析和法律解释可得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为夫妻所共有的结论。一方名下股权要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需同时符合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和资金来源要件。本案中,朱某1所持某3公司婚后增资取得的54%股权符合前述三要件,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争议在于一方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对其性质的认定上。理论上有自然增值说和投资经营收益说两种分歧。一方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性质如何,不应一概而论,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该股权的持有投入了额外的精力或劳动。若没有额外投入,则该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有额外投入,则该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是投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朱某1分别参与了三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其名下属于其个人所有的某1公司70%、某2公司70%以及某3公司6%股权的婚后收益均为投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关于朱某1所持股权该如何处理,其实质是对朱某1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在离婚后该如何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和《公司法》第71条均对此进行了规定,法院应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对朱某1所持某3公司54%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或者直接分割股权,或者分割股权价值。最后,关于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存在。股权的婚后收益,包括分红和增值两部分。分红可通过公司利润进行认定,但股权的增值不等于公司利润,其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数额是多少,须通过当事人协商、评估或者法院认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法院以“三家公司利润很少,且即便有利润也转化为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为由,认定朱某1所持某1公司70%、某2公司70%、某3公司6%个人股权不存在婚后收益,是错误的。

张烜东[10](2019)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夫妻争议财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逐渐多元化,《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的范围,并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财产归属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夫妻财产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所调整的财产有诸多联系,使得其与《婚姻法》的财产认定规则产生一定的冲突。因为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婚姻的缔结为前提,基于“事实在先”的特点,夫妻间财产规则的适用应该有别于一般财产法规则。但是司法解释却并未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在房产问题上,司法解释以物权登记作为产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在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问题上,司法解释秉持的是“孳息随原物”等传统民法理念;在股权问题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股权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上,司法解释忽略了夫妻协力,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在养老金问题上,司法解释同样没有保护专事家务一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以退休为条件限制了参加工作一方配偶的社会统筹账户的养老权益的分割。司法解释径直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导致争议财产的认定结果有违实质公平,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盲目推行市场经济原则,彰显个人权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婚姻家庭所提倡的亲情、伦理、道德观,也不利于家庭职能的发挥。所以,鉴于夫妻财产的身份特性,本文认为,在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只要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超过一定比例,该房产即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尚未达到一定的比例,但婚房作为唯一居住用房超过一定时长,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出资的购房问题上,若该房产是由父母全额资助,且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则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来源于双方父母的共同出资,则无论登记情况如何(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该房产都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的收益问题上,应不再区分孽息、投资收益及增值等概念,只要配偶对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存在协力,则协力范围内所生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在离婚时,涉及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非名义方配偶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于婚内尚未实现的期待利益问题,只要知识产品已经创作完成,不论离婚时权利是否授予,该知识产品所生利益(包括期待利益)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关于养老金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既得养老金、对养老金的期待权和养老金的期待利益都应当由夫妻共享,而不应该受限于按照养老保险所设置的领取条件。

二、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市场经济与生活中的新挑战
        (二)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新气象
    二、参考样本的选取
    三、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四、研究思路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视野下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现状评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之司法实践考察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司法实践现状评述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现状评述
        (一)从“小马奔腾金燕案”看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二)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和认定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难点分析
    三、“个人破产遇见爱”——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的提出
    四、研究的必要性
        (一)个人破产规则将对现有婚姻财产规则带来冲击
        (二)现行法域处理方式应对个人破产规则准备不足的分析
    五、本文研究范围
        (一)文义范围界定
        (二)研究主体
        (三)研究对象
        (四)法律规范之适用
第二章 婚姻中个人破产程序适用及交互情形分析
    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破产之情形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破产之情形
        (一)协同之考量——夫妻共同破产
        (二)效率之考量——实质合并
    三、先破产后离婚之情形
        (一)意图分析
        (二)先破产后离婚情形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先破产后离婚的情形中的自动中止
    四、在离婚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之情形
        (一)意图分析
        (二)“多重障碍”——离婚中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五、离婚后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 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之考量及选择
    一、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之意图考量
        (一)基于共有关系的具体分析——厘清造成破产的原因
        (二)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分析——厘清选择破产和离婚的原因
        (三)基于政策功能性的偏好分析——厘清破产法沿革对破产行为的影响..
        (四)基于破产路径选择的心理分析——厘清利益和效率对破产行为的影响
    二、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之价值考量
        (一)我国《民法典》愿景下婚姻保护之价值维度
        (二)个人破产法之价值追求
        (三)两者交互关系及处理思路
    三、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之实体考量
        (一)扶养义务与其他债务的区分——兼论深圳条例第97条第2款
        (二)绝对优先原则与优先受偿——兼论深圳条例第89条
    四、比较与选择
第四章 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之利益衡平与协调
    一、注重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时破产债务人之意图分析
        (一)“选择之趋利”
        (二)思考与建议
    二、注重厘清夫妻财产和债务之间的内外部关系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联系与冲突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解决思路
    三、注重衡平法的协调解决思路
        (一)从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
        (二)尝试将实质合并应用到夫妻共同破产案件中
        (三)对司法管辖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2)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产生的背景
    第一节 私法上知情权的延伸
        一、知情权
        二、私法上的知情权
        三、夫妻间知情权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探索
        一、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二、地方立法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一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二、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
        三、有效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
        四、提高法院司法审判效率
        五、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第二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可行性
        一、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二、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第三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构建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三、平等原则理论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性质
    第三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客体
    第四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内容
第四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一、公序良俗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
        三、权利克减原则
        四、知情同意原则
第五章 国外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鉴
    第一节 德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二节 葡萄牙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三节 美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第六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
    第一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
        一、国家立法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
        二、明确夫妻财产告知义务
    第二节 建立夫妻婚前财产清单制度
    第三节 完善夫妻财产查询制度
    第四节 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第五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侵权构成要件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侵权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提出
    1.2 实证研究
    1.3 研究背景
第2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理论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2.1 时间的不确定性
        2.2.2 产生原因的多样性
    2.3 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则
        2.3.1 平等的债务处理规则
        2.3.2 调解和履行为基础的规则
        2.3.3 照顾子女利益的处理规则
第3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演进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沿革
        3.1.1 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1.2 财产制度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1.3 共同债务推定认定规则阶段
        3.1.4 夫妻共同意愿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2 我国法律规定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
        3.2.1 有关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规则
        3.2.2 有关经营资产负债的认定规则
        3.2.3 有关夫妻承担法定义务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3.2.4 有关夫妻共同合意债务的认定规则
第4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4.1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4.2 司法机关过度保护债权人,轻视恶意串通行为
    4.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适用范围不明确
    4.4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举证规则不合理
第5章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5.1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
    5.2 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品格证据认定规则
    5.3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
    5.4 建立合理的推定举证认定规则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4)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范围与方法
第二章 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概述
    2.1 离婚妇女权益的阐述
    2.2 我国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沿革
    2.3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意义
第三章 保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比较法考察
    3.1 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3.2 德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3.3 法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3.4 小结
第四章 现行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及其原因
    4.1 婚姻法对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的不足
    4.2 离婚妇女及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第五章 完善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措施
    5.1 完善离婚妇女人身权制度
    5.2 健全离婚妇女财产权制度
    5.3 确立离婚抚养制度
    5.4 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的典型案例
    第一节 典型案例引入与判决结果
    第二节 典型案例引发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认定传统分析思维与反思
    第一节 “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论证思维
        一、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益共有说
        二、知识产权共有说
        三、知识产品共有说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个人财产说”论证思维
    第三节 对两种传统论证思维的反思
第三章 知识产权特殊性与差异性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第一节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分析
        一、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
        四、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差
        五、知识产权收益的不确定性
    第二节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差异性的分析
        一、着作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二、专利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三、商标权保护对象对其财产归属的分析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争议与婚姻财产的取得
    第一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归属
    第二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取得时间
    第三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第四节 婚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
第五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
    第一节 识别知识产权取得的标志
        一、着作权取得的标志
        二、商标权取得的标志
        三、专利权取得的标志
    第二节 知识产权归属及其财产的划分
第六章 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规则的确立
    第一节 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分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
        三、按价值评估分割
        四、按贡献比例分割
        五、补偿弱势当事人
    第二节 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规则
        一、婚前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二、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三、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离婚后的期待收益归属及其收益分割
结语
参考文献
    一 着作类
    二 期刊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6)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与法理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界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
    (三)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法律框架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合意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范围
    (三)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财产范围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清偿的解决路径
    (一)关于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析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姻关系结束后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清偿法律适用
    (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司法裁判执行与个人破产制度之探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社会性别视角与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的考察与评析
        一、社会性别之源——女性主义理论思想流派主要观点的考察与评析
        二、女性主义理论之“社会性别”视角
    第二节 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基本理论考察
        一、离婚妇女生活状况恶化的社会问题
        二、离婚夫妻财产权益衡平机制的基本制度构成
    第三节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意义
        一、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的积极意义
        二、引入社会性别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夫妻主体地位与家庭分工的社会性别理论研究
    第一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主体地位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一、西方社会从夫权统治地位走向夫妻平等地位的历史考察
        二、社会性别理论对两性主体地位平等问题的研究
        三、现行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平等主体关系的立法
    第二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家庭分工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一、社会性别理论对家庭分工模式的批判与平等路径的研究
        二、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对家庭分工的立法
    第三节 社会性别理论之夫妻平等原则问题研究的考察与评析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性别平等观
        二、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男女平等原则
第三章 我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制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一节 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我国现代夫妻共同财产制类型立法演变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立法变化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二节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规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我国婚后所得共同财产范围界定的基本规则
        二、我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论争
        三、美国适用贡献规则界分财产范围的立法考察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分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 我国特殊财产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二、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权属界定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四章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一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我国现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原则之立法概述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司法适用状况之实证调查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二节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女性主义学者坚持公平正义的家庭美德观
        二、离婚夫妻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域外立法实践考察
        三、以公平原则构建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体系的正当性
        四、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
    第三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贡献
        一、女性主义学者对劳动贡献平等原则的审视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贡献因素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考量因素——需要
        一、女性主义学者以满足能力需要实现性别平等的路径选择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考量需要因素之立法建议
    第五节 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与立法建议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立法建议
        二、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之适用建议
第五章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第一节 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我国现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现状之实证调查
        三、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四、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第二节 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一、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发展考察
        二、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实证调查
        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司法适用状况之社会性别视角审视
        四、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立法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8)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 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
        2. 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 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4. 义务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分析
    (一)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现状
    (二)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
        1. 裁判数据分析
        2. 裁判结果分析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问题
    (一) 无效婚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二) 婚前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三) 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1. 婚前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之债
        2. 婚后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之债
    (四) 一方侵权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1. 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
        2. 雇佣合同引发的侵权之债
    (五) 婚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债务的性质难以认定
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一) 无效婚姻中单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建议
        1. 无效婚姻中单方举债认定应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推定
        2. 无效婚姻中民事行为溯及力的判定
    (二) 婚前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建议
        1. 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2.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 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建议
        1. 以《解释》“共债共签”制度为准
        2. 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
        3. 明确非法经营所产生债务的认定标准
    (四) 一方侵权所负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建议
    (五) 婚姻关系存续但分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董某诉朱某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1.3.1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案件审理情况
        2.2.1 一审结果及理由
        2.2.2 二审结果及理由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朱某1所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2.1 肯定说
        3.2.2 否定说
    3.3 朱某1所持股权应如何处理
        3.3.1 分割说
        3.3.2 不予分割说
    3.4 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存在
        3.4.1 肯定说
        3.4.2 否定说
第4章 焦点评析
    4.1 对朱某1所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
        4.1.1 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
        4.1.2 一方所持股权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认定
        4.1.3 朱某1 所持某3 公司5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2 对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析
        4.2.1 相关法律规定
        4.2.2 一方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之法律性质分析
        4.2.3 一方个人股权的婚后收益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认定
        4.2.4 朱某1 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3 对朱某1所持股权应如何处理的分析
        4.3.1 相关法理分析
        4.3.2 应对朱某1 所持某3 公司54%股权进行分割
    4.4 对朱某1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存在的分析
        4.4.1 一方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之价值存在形式和价值确定方式
        4.4.2 对朱某1 所持股权的婚后收益是否存在的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10)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夫妻争议财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缘起
二、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一)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2. 以物权登记作为确权依据有失公平
        3. 债权债务的分配规则有失公平
    (二) 父母出资的房产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2. 按产权登记推定赠与意图符合中国实情
        3. 保障父母的利益不因子女婚姻的解体而受损
三、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归属问题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二) 拘泥于物权规则的适用
    (三) 未考虑收益的取得是否包含协力
        1. 未考虑孳息的取得是否包含协力
        2. 未考虑增值的取得是否包含协力
        3. 未考虑投资收益的取得是否包含协力
    (四) 未划清不同收益类型的界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二) 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共益权究其本质,仍然是财产权
        2. 股权的身份属性并非不可动摇
        3. 夫妻一方持股并不妨碍股权作为共同财产
        4. 股权是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结果
    (三) 股东资格的取得需经《公司法》调整
        1. 因继承而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同于因离婚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2. 夫妻共同股权的转让可能涉及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
五、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问题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二) 期待利益归个人所有是对知识产权人身性的误解
    (三) 期待利益归夫妻共有方能体现协力原则
        1. “共同财产说”之“权利取得说”
        2. “共同财产说”之“夫妻协力说”
六、养老金问题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基本规定
    (二) 以退休作为分割条件忽略了夫妻协力
    (三) 只分割个人账户有违婚后所得共同的精神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致谢

四、离婚案件涉及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分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婚姻中个人破产规则适用问题研究[D]. 欧阳晓萌.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D]. 张优优.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D]. 王晓燕. 扬州大学, 2020(05)
  • [4]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研究[D]. 陈可. 延边大学, 2020(06)
  • [5]论婚姻财产制度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研究[D]. 黄月媚.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6]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清偿问题研究[D]. 周翀宇. 云南大学, 2019(02)
  • [7]社会性别视角下我国离婚夫妻财产权益平衡机制研究[D]. 张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 常园. 海南大学, 2019(01)
  • [9]董某诉朱某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分割纠纷案评析[D]. 郭阳化. 湖南大学, 2019(07)
  • [10]婚姻法司法解释之夫妻争议财产研究[D]. 张烜东. 海南大学, 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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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产经营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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