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文献综述)
温瑜[1](2021)在《论党政机关公文发文机关代字的写作——基于中国政府网和31个省级政府网党政机关公文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在实际公文制作中,对党政机关公文的发文机关代字的写法比较随意,这主要与现行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文件对发文字号拟写的表述较为简单有关。为此,建议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遵循普遍认同的中办和国办的惯例写法:发文机关代字由机关代字和公文类别代字两部分组成。机关代字的写法往往比较固定,用1个或几个最有代表性的字概括其简称,讲究约定俗成,有一般写法、固定写法、区别性写法、特殊写法四种情况。公文类别代字写法建议遵从中国政府网出现的12种公文类别,同时也期待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尽快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发文机关代字的写法。
张文波[2](2020)在《人民法院院长选任的政治逻辑——以“党管政法”原则为视角》文中提出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院长选任逻辑既是"党管政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又红又专"干部政策的延续。在"党管政法"原则主导下,人民法院院长的选任综合了多重权威机构的交互影响、对政治"变量"的应对与整合以及"条块关系"中的此消彼长,最终编织成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院长群体并非纯粹的政治官僚或技术官僚,其选任逻辑也不是"政治锦标赛体制"中简单的线性晋升关系,而是从革命型精英转型为司法治理型精英背景下的"政法干部选拔模式"。
但佳琪[3](2021)在《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6年9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开始施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下文简称环保直管改革)拉开了序幕。《指导意见》指出要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由省级环保部门上收环境监测监察职能,并将环境执法职能重心下移,这些都将带来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变化。同年,环保部发布了文章《直管不是把责任带走,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不能弱化》,并在文章中强调了直管改革后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落实的重要性。本文以环保直管改革为背景,通过研究发现,直管改革实施以后,环保机构的职能分化在不断加强,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却在不断被强调,这些都将带来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变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的落实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体制上,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不科学、不规范,地方政府环保责任出现同质化现象,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范围也模糊不清,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财力困难也会被加剧。在机制上,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追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落空。当前的环保考核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地方环保执法的有效性也受到地方利益的制约,地方政府环保监测系统暂不健全,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也会出现职能不足的现象。在监督上,地方人民的环保诉求难以有效回应,省以下环境检测监察直管机构与中央环境督察的协调还不够。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说明了对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落实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对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的提出有一定的必要性。因此,本文通过对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下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实的现状进行分析,探寻环保直管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环保责任落实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针对省以下环保直管体系中存在的体制、机制、监督上问题提出相应的法治对策,明确环保直管改革后续推进应在体制上科学规范划分各级政府的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在机制上有效配置各级政府环保监测执法机构,在监督上完善刚性追责的手段办法,从而保障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有效落实。
李林蔚[4](2021)在《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公园是目前国际上进行区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主流制度手段,为打破我国原有自然保护地体系标准混乱、设置重复、管理多元、保护不足、过度开发的桎梏,通过立法确立以国家公园制度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势在必行。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对旧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整合与改造,将其中具有国家代表性和全国战略意义的生态系统和地理区域划为国家公园,原则上由中央实施垂直管理,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我国在多个地区进行了国家公园管理制度试点,并形成了三种管理模式。国家公园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划分等内容,实践中相关制度的探索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其主要原因是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在公园管理中的分配没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国家公园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措施,必然存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间的利益冲突。旧有自然保护地体系下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也主要留存属地政府。国家公园的建立不仅缩减了属地政府在园区内的权力内容,更减少了属地政府从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取的直接收益,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然在园区建设中存在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行为,这实质上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衍射。由此,为更好完善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有必要站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背景下,以新的视角梳理试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寻求解决进路。在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财权保障、机构设置和监督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它们涵盖了自然资源产权管理、生态保护与执法监督、园区生态补偿、特许经营、园区分区管控等主要内容。当前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着这些领域中央与地方间事权划分的不清晰、财权保障的不匹配、机构设置的不统一、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通过考察比较域外典型国家的相关制度经验,如美国的联邦主导型、德国的地方自治型、日本的协同治理型制度经验,以及法国从集权向放权的制度变革经验,对于通过立法厘清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启示。未来应当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基于央地关系视域,本文建议在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中,首先要明晰中央与地方间的事权界限,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的履行,明确地方事权的分担,分级确定中央与地方共享事权。其次,根据“财随事配”原则,完善国家公园管理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制度保障,通过生态补偿等制度填补地方财政损失,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再次,应通过立法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全国统一的基本行政架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法律授权各地出台地方性立法等方式,赋予各地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构建以一定的灵活空间,在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地方性、特殊性考虑,实现一般与特殊的有机结合。最后,还要优化政府内部监管考核机制、加强公众外部监督参与机制,形成国家公园运行监管制度的完整闭环。
余向昀[5](2021)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论”理念。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2015年11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正式发布,标志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随后,国家审计署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标志着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因此,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的深化,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理论依据。本文将从四个部分出发,第一部分即绪论,主要是包括的背景意义、研究现状综述和研究方法。汇总了相关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前期研究成果,主要包含了审计目标、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四个方面的不同观点,通过整理总结初步得出审计目标分为“责任观”“国家治理观”“资源管理观”“产权保护观”之说;审计主体分为一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二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或组织)、一员为主,多元参与(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社会公众或组织和政府内部参与)三种观点;审计对象存在“一元(单一)对象论”和“多元对象论”两种解读;审计内容则分别从三个方向出发,可以按自然资源审计业务类型的方向、从实务角度方向以及将经济责任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有机结合的方向。第二部分是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概述进行探讨,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关概念、经济责任审计与资源环境审计之间的区别、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立法现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由此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迎合新时代的新追求,同时进一步厘清了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审计法律关系客体,科学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责任,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部分通过国内实践考察,探讨审计法规和审计标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和审计的结果运用。重点考察了包括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等6个省、自治区在内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经验做法,从审计内容方面、审计方法方面、审计评价与责任方面和政策法规方面对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前文的实践现状分析了当下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在于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不足、相应的保障机制不足和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问责极少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自然资源现状,尝试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体系的一些建议,分别是将《宪法》进行修改,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延伸出财政财务收支层面;相应地修改《审计法》进一步规定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准则,在法律法规中添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内容;出台自然资源基本法,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作为更为坚实的理论依据。其次是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措施,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建立一种合理的流转制度,再次是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离任审计条件保障;最后是要健全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范围,完善问责机制,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并严格监督管理制度,力求构建一个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任若萌[6](2021)在《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文中指出由于突发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行政机关在实施疫情防控时行政权力不断扩张且具有不确定性。在新冠疫情防疫初期,各地都出现了粗暴挖断公路,违法隔离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征收征用公民财物后不赔偿不补偿等引起社会关注的现象。依法行政不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但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折射出部分行政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克减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甚至已经背离了防疫的本来目的,所以人大常委会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控制。通过行使决定权,以授权决定的方式,提前制定行政机关所能实施的防疫行为种类及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防疫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公民权克减的依法保护。在2020年2月上旬,地方各省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继通过加开常委会会议或召开紧急会议的方式,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从贯彻、动员、实施、立法、授权、督促等六大方面,来保障行政机关防疫工作的开展实施,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机关法外行权。人大常委会采取此种方式授权在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未在过往中有过案例,属于在实践中的创新。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各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的授权主体、授权的内容、行为方式、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对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的不同规定,以及对备案审查机关的规定等不同,得出这些《决定》授权行政机关在采取防疫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授权决定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征收征用补偿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如何减少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产生的合法性风险,以及如何把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扩张和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程度,将成为防控疫情的应急时期,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首先应当完善《决定》所依据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上位法法律规范体系,不断优化更新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让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政府依法行政。其次,要严守《决定》不能同上位法抵触的原则,牢牢把握上位法的立法精神,避免由于抵触冲突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全民抗疫的决心。同时,要加强授权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有错必纠,也要维护好法律的秩序。《决定》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的问题,要遵守比例原则,进行科学化人性化制定。要限定《决定》的实施时间,不仅能避免超期实施,还能及时将扩张的行政权回归其本来状态。最后要明确好被授权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做到权责统一。这既是新冠肺炎疫情带给我们的警示,也促使我们在防疫中不断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罗筱玲[7](2021)在《关于《关于提请任免曾永萍李琼法律职务的议案》的说明》文中研究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由我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曾永萍、
赵前[8](2021)在《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聚焦“小四行”之一的中国实业银行(1937-1951),从权资关系互动的角度理解银行业的变迁。进而探讨不同时期政权组织对银行业的控制特点和方式,以及较长时段一般银行的因应之道。1937年4月,中国实业银行被国民政府增资改组,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不久抗战爆发,中国实业银行裁并分支行处,内迁至大后方,并响应大后方金融网的构建,重新设立行处,却由于国民政府取向的变化,业务发展及行处设立远逊于国家银行与省地方银行。为了突破经营困境,中国实业银行谋划增资改组,引入商股,清退官股,重新回归完全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最终由于国民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功败垂成。不过中国实业银行利用国民政府战时金融统制的弱效,顺利扩充商股,重新占据主动权,体现出战时国家权力与银行资本共同扩张的局面。战后中国实业银行回迁上海,接收、清理和复员中国实业银行。在国民政府财政部的监管过程中,发现伪中国实业银行的诸多“非法”行为,甚至不乏总行的战后包庇,财政部最终竟以妥协告终。国民政府力求重建战后金融体系,监管银行业的清理和复员,却体现出“监而不管”的特点,为战后金融市场的乱序提供了某种历史解释。1949年5月份,上海解放,中国实业银行被中共接管改造为最早的一批“公私合营”银行之一。中国实业银行不同于过去排拒官股的表现,反而积极配合国家银行,力求转型为国家银行政策的执行者,背后原因远非过去仅仅认为的中共的强行改造。公私合营银行的业务发展与顺利改造,得益于政治权力的倾向,以及职工群体的动员。总体来说,国民政府对于银行业往往采取资本和人事进行双重控制,银行股东争夺股本的属性,意味着银行权力需要凭依资本,甚至国家权力渗透到商业银行,也要有资本的形式包裹。而中共建政后的银行业改造,资本的权力化不断被边缘,组织控制和政治动员成为中共控制银行业的新着力点。中国实业银行拥抱国家银行体系,既是符合时宜的逐利使然,也是新的经济体制下的无奈选择。
孔繁华[9](2021)在《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行政复核》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以行政诉讼为主,未来应充分发挥行政权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作用,完善行政内救济途径。考察现行立法规范,可以发现三种类型不同但相对制度化的行政复核:具有原机关自我纠错效果的人事争议复核,发挥实质救济作用的事故认定复核以及承担层级监督功能的信访复核。从行政复核概念本源、制度发展、域外经验和多元化行政救济途径的现实需要出发,宜将行政复核定位为行政权提供的特殊行政救济,区别于原机关自我纠错的声明异议、作为一般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权救济的行政诉讼。从行政救济途径系统化的角度出发,行政复核的受理范围应是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受理机关实行"上级主管机关+复核委员会"模式,审理方式上贯彻言词审理原则,复核决定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刘洋[10](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提纲范文)
(2)人民法院院长选任的政治逻辑——以“党管政法”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问题缘起与文献回顾 |
一、人民法院院长选任中的代际更替 |
(一)“文革”结束初期:“红专路线”的延续 |
(二)改革开放时期:“四化”干部的崛起 |
(三)21世纪以来:贤能政治的兴起 |
二、人民法院院长选任中的标准变迁 |
三、人民法院院长选任中的多重因素 |
四、人民法院院长选任中的权力关系 |
(一)“条块结构”下的互动与磨合 |
(二)法院院长来源结构中的“此消彼长” |
(三)法院院长任命仪式中的治理术 |
五、结语 |
(3)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文献综述 |
1.关于环境保护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的研究 |
2.关于地方政府环境事权的研究 |
3.关于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研究 |
4.研究综述述评 |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三)论文研究创新点 |
一、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法理根据 |
(一)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概念界定 |
1.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涵义 |
2.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与其他属地责任的对比分析 |
3.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分类 |
(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律依据 |
1.《宪法》上的相关依据 |
2.《地方组织法》上的相关依据 |
3.《环境保护法》上的相关依据 |
(二)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理根据 |
1.宪法义务说 |
2.层级管理说 |
3.政府事权法定原则 |
二、环保直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目标指向 |
(一)环保直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
1.源起 |
2.主要内容 |
(二)环保直管改革的目标指向 |
1.解决原有体制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
2.强化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 |
3.确保新体系内部的统筹协调 |
三、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存在的问题 |
(一)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1.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不科学 |
2.地方政府环保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划分不规范 |
3.省与市、县地方环保责任同质化 |
4.加剧了地方政府落实环保属地责任的财力困难 |
(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1.环保考核评价制度不够完善 |
2.地方环保执法的有效性受到地方利益的制约 |
3.地方政府环保监测系统不健全 |
4.地方政府环保机构职能不足 |
(三)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
1.地方人民的环保诉求难以有效回应 |
2.省以下环境检测监察直管机构与中央环境督察的协调不够 |
四、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属地责任的法治对策 |
(一)体制上的调整 |
1.政府间环保事权的重新调整的原则 |
2.政府间环保事权划分的基本方案 |
3.各级政府环保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力保障 |
(二)机制上的改进 |
1.环保考核评价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2.各级政府环保执法机制的调整与充实 |
3.各级政府环保监测监察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
(三)监督上的强化 |
1.做实同级人大的问责机制 |
2.加强中央和上级政府的督察问责手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概述 |
(一)国家公园和相关概念辨析 |
1.国家公园 |
2.国家公园与自然保护地 |
(二)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及其实践发展概况 |
1.相关立法和政策的规定 |
2.相关改革实践工作的发展 |
3.国家公园的三种管理模式 |
二、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及其难点分析 |
(一)央地关系背景下完善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提出 |
1.国家公园管理涉及的主要方面 |
2.我国“央-地”关系的基本现状 |
3.国家公园管理制度中理顺“央-地”关系的必要性 |
(二)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
1.“央-地”间的事权划分 |
2.“央-地”间的财权保障 |
3.“央-地”间的机构设置 |
4.“央-地”间的监管机制 |
(三)央地关系背景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完善的难点 |
1.事权划分的“不清晰” |
2.财权保障的“不匹配” |
3.机构设置的“不统一” |
4.监管机制的“不完善” |
三、央地关系背景下域外典型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考察 |
(一)美国联邦主导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的事权上收 |
2.公园管理资金的联邦保障 |
3.公园管理机构的联邦直管 |
(二)德国地方自治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的事权下放 |
2.公园管理资金的地方保障 |
3.公园管理机构的地方直管 |
(三)日本协同治理型的制度经验考察 |
1.国家公园管理事权的分级确定 |
2.国家公园管理资金的分层配套 |
3.国家公园多元共治体系的确立 |
(四)法国从集权转向放权的变革考察 |
1.“中央主导型”管理制度的水土不服 |
2.“大区公园型”管理制度的良性发展 |
3.法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
(五)域外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四、央地关系下完善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建议 |
(一)明晰“央-地”事权界限 |
1.中央事权的“加强” |
2.地方事权的“确定” |
3.共享事权的“分级” |
(二)确保“央-地”财权匹配 |
1.确立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原则 |
2.完善地方财政损失填补的机制 |
3.健全保障公园收支平衡的制度 |
(三)规范“央-地”机构设置 |
1.明确全国统一设置机构的法律性质 |
2.明确公园特殊机构设置的法律授权 |
(四)完善“央-地”监管机制 |
1.完善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 |
2.健全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参与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调查研究法 |
3.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
4.经验总结法 |
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概述 |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相关概念 |
1.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 |
2.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概念 |
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特点 |
4.与经济责任审计的区别 |
5.与资源环境审计的区别 |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现状 |
1.政策、规范性文件 |
2.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 |
(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关系 |
1.审计法律关系主体 |
2.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
三、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浙江省等六省(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现状 |
(二)国内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比较分析 |
1.审计的内容存在差异 |
2.审计的方法不够统一 |
3.审计评价与责任不够明确 |
4.现有政策制度不够完善 |
(三)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主要法律问题 |
1.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不足 |
2.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
3.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保障机制不足 |
4.问责机制不健全 |
四、完善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思考 |
(一)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
(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措施 |
(三)建立健全相应保障机制 |
1.加快立法进程 |
2.完善离任审计条件保障 |
(四)建立健全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
1.明确责任范围 |
2.完善问责机制 |
3.加强审计结果运用 |
4.严格监督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综述 |
(二)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与界定 |
1、概念 |
2、界定 |
(三)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依据 |
二、疫情防控时期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分析 |
(一)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的总体分析 |
(二)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的内容 |
(三)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方式对比 |
1、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 |
2、市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 |
3、对不抵触规定的差异 |
4、对备案机关规定的差异 |
三、地方人大授权决定的合法性风险反思 |
(一)授权决定的合宪性风险 |
1、地方人大常委是否具有授权决定的资格 |
2、授权决定是否超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二)授权决定的合法性风险 |
(三)授权决定政府制定规章的风险 |
(四)授权决定征收补偿行为的风险 |
四、地方人大授权决定合法性风险防范 |
(一)完善授权决定的上位法体系 |
(二)严守授权决定的不抵触原则 |
(三)加强授权决定的备案审查 |
(四)科学化、人性化克减公民权 |
(五)限定授权决定的实施时间 |
(六)明确被授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创新 |
四、研究材料与方法 |
五、中国实业银行简介 |
第一章 抗战时期中国实业银行内迁与改组 |
第一节 战时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内迁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增资改组 |
小结 |
第二章 战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与清理 |
第一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接收与复员 |
第二节 财政部对中国实业银行的监管 |
第三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清理与回应 |
小结 |
第三章 建国初期中国实业银行的改造与转型 |
第一节 解放后中国实业银行的经营 |
第二节 中国实业银行的公私合营改造 |
第三节 身份认同与政治动员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行政复核(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复核的制度面相与功能悖论 |
(一)具有自我纠错效果的人事争议复核 |
(二)承担实质救济功能的事故认定复核 |
(三)发挥层级监督作用的信访复核 |
二、行政复核的性质定位———行政内救济 |
(一)契合行政复核的概念本源和发展背景 |
(二)符合域外行政内救济的经验 |
(三)适合行政救济途径多样化的理论机理和现实需求 |
三、行政复核与相关制度关系建构 |
(一)行政复核与声明异议 |
(二)行政复核与行政申诉 |
(三)行政复核与行政复议 |
(四)行政复核与行政诉讼 |
四、行政复核的制度形塑 |
(一)受理范围: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 |
(二)审理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复核委员会 |
(三)审理方式:言词审理为主 |
(四)复核决定:不利变更禁止 |
结语 |
(10)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人事任免(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党政机关公文发文机关代字的写作——基于中国政府网和31个省级政府网党政机关公文的研究[J]. 温瑜. 档案, 2021(10)
- [2]人民法院院长选任的政治逻辑——以“党管政法”原则为视角[J]. 张文波.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3]直管改革背景下落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的法治对策研究[D]. 但佳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4]论央地关系背景下我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的完善[D]. 李林蔚.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问题研究[D]. 余向昀.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6]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D]. 任若萌.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7]关于《关于提请任免曾永萍李琼法律职务的议案》的说明[J]. 罗筱玲.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5)
- [8]从官商合办到公私合营 ——中国实业银行研究(1937-1951)[D]. 赵前.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9]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行政复核[J]. 孔繁华. 北方法学, 2021(02)
- [10]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