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抉择——写在欧盟新反垄断法诞生之际(论文文献综述)
姚晓光[1](2021)在《中国城市燃气安全供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朱振华[2](2021)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域名是一种网络标记,其功能是用具象的字符替代抽象的IP网络地址,方便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域名是应对接入互联网节点不断增多而开发的技术产物。而商标是特定符号构成的用于区分产品与服务的商业标记。两者都具有标识符特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的商业化带来域名需求的剧增,其商业价值也不断凸显,这种由技术催生的数字资源与商标这种传统商业资源之间因相似性而产生了冲突,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域名资源的集体行动。对于美国来说,把商标权引入网络空间以治理域名资源,既有技术可行性,也能服务于美国的政治经济目的。技术上,域名系统是互联网中为数不多的需要执行中心化管理的节点。美国对域名系统的技术垄断,以及域名的垂直管理架构,为美国控制域名资源提供了技术保障。而在政治经济层面,以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为契机,用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不仅能够维护美国大商业集团的利益,为它们在开拓网络边疆的过程中建立有利的制度保障,同时也能服务于美国同时期的全球信息技术战略。本文的研究问题是,美国是如何利用商标权来实现对域名资源的控制?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结合历史分析方法,对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以及在网络空间建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过程进行了历时性的考察。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域名的技术治理时期。在技术治理时期,因为域名的商标价值不大,对传统商业集团带来的冲击有限,并没有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第二个阶段是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资源的商业价值凸显,域名与商标冲突开始不断加剧,引发了围绕域名资源的集体博弈,并受到了美国商务部的注意。在第三个阶段,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也为了阻止域名治理走向国际化,不惜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开始动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建立了私营性质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划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使其成为了美国的“私有资源”。在界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之后,美国以ICANN为起点,不断强化网络空间的商标权保护制度,通过建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反对与争议解决程序、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预注册权限和注册通知服务、域名的统一快速终止程序、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用以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基于上述考察,研究主要获得了以下三方面的发现。一、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减少了美国商业资本在开拓网络边疆过程中对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它们创造收益、积累财富的动力,从而提升了经济绩效。二、美国在网络空间建立的商标权保护力度远甚于现实世界,大幅节约了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交易成本,使得前述的预期收益得以强化。三、美国以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增大了其对网络空间的政策制定权。美国主导的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的制度成为了全球准则,为美国商业资本迅速地占领全球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美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霸权地位。国际社会虽然对此进行长期抗争并获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传统以主权国家主导的抗争难以适应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现状。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以跨学科的视角,从微观的商标权入手去研究互联网的全球治理问题,为认识美国把控互联网全球治理的路径提供了新的解释。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提出互联网的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以及美国的数字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关联并就此进行了解释,但未能建立量化模型,揭示域名技术、商标权保护制度与美国数字经济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将成为后续研究的方向所在。
聂文琪[3](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何叶华[4](2021)在《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文中研究表明受信息技术挑战、多元价值冲突与国内外规则互动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域外效力成为中国数据保护立法必须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当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立法路径与司法路径扩张国内规则的适用范围,其中,司法路径一定程度填补了传统数据立法在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缺失,但具有一定局限。当本国数据保护政策具有明显扩张需求时,立法有必要对域外效力问题作出直接宣示。直观来看,数据立法的适用范围取决于一国主权的自主选择,如果做全面考量,域外效力的确定仍然需要经过国际法层面的审视。考虑到数据保护政策与参与全球数据治理的需要,中国应在立法中确立域外效力条款,以设立机构标准和效果原则为基础对外适用数据保护规则。在实施阶段,应强化法院在适用域外效力规则中的作用,支持法院综合个案事实对中国数据保护立法的效力范围进行解释,从而与立法、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
俞胜杰[5](2020)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域外管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杨春林[6](2020)在《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粹主义浪潮正席卷整个西方世界,这是当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正经历深刻变化的最显着标志。尤其是在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集中的欧洲西部地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全面崛起,冲击了战后形成的中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与中右翼的保守自由主义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影响了西欧各国的政策走向和欧洲一体化进程,同时也对整个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制度和多元主义民主价值构成了重大挑战。本研究聚焦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等国在内的西欧地区,以这些国家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为研究对象,尝试探索以下几个问题的答案:如何识别一个“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它迅速崛起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它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动员民众、获取支持的?它的崛起对西欧乃至整个西方世界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当前的民粹主义浪潮与西方民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第一,通过确定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特征,标识出它在政治光谱上的位置。然而,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往往是混乱的、模糊的、破碎的、游移的,本研究基于对民粹主义、民族主义的概念的考察和对左右政治划分的认识,提出了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以民粹主义为表,以民族主义为里”的核心特征,以此作为识别西欧地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标准,将其与历史上世界其他地区的民粹主义和西欧左翼民粹主义相区别的同时,也突出了民粹主义作为一种策略的政治属性。第二,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前,这些政党在西欧各国只能算作是星星之火,在政党格局中处于边缘化的位置。而在九十年代之后,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一方面软化了极端民族主义立场以扩大选民基础,另一方面又以欧债危机、难民危机、恐怖主义事件等为契机,提出了反移民、反伊斯兰、反欧洲一体化等政策主张,尽管这些主张带有明显的反建制、反多元价值和排外主义的色彩,但却也填补了传统政党政治议题的空白,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争取到了政治空间和选民支持。其选民基础的碎片化分布也说明了这类政党的务实转型提高了他们的普遍动员力。如今,数量众多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西欧已呈燎原之势,不仅在各国开始联合组阁、进入政府或担当最大反对党,而且开始跨越国家相互站台并且在欧盟框架内寻求联合。第三,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深深根植于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变局的时代背景之中。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并引发了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严重拖累了西欧经济复苏和社会发展;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新兴产业革命浪潮的冲击,西欧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领域等方面的世界引领力被进一步削弱;数字革命引发了发达国家社会阶级结构的变化和传播领域的“新媒体革命”,撼动着民主社会的根基;移民难民的涌入挑战了欧洲社会的“共识政治”,在面对危机时欧盟内部的矛盾,助长了保守民族主义浪潮的重新兴起;西欧战后中左和中右两翼政党轮流执政、在意识形态和政策主张上日渐接近的背后,是西方多党制度和代议民主制度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正是上述的这些方面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提供了契机,他们高举“民主”和“民族”两面大旗,通过一揽子“非政治正确”的主张赢得了部分选民的支持。第四,右翼民粹主义政党之所以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并且在选举中屡屡得手,离不开其极具煽动性的政治话语、高效的政治动员策略和务实的政治行动,这三者构成了右翼民粹主义政党“话语-策略-行动”的完整链条,体现了民粹主义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作为“激进民主理想”和“政治动员策略”的双重属性。第五,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从各个层面对西方产生了冲击。在政党政治层面,它压缩了主流政党的政治空间,丰富了政党的政治话语和活动方式,拓展了政党竞争的空间,重塑了政党政治的生态;在政府层面,它影响了西欧各国政府在移民、福利、经贸、外交等方面的政策倾向;在欧盟层面,它为欧盟机制的有效运作和欧洲一体化进程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在社会和文化价值层面,它加剧了西方社会的分裂,冲击了包容的多元主义民主价值,也助推了大众抗议文化和运动的流行。最后,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在未来仍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民粹主义与西方民主的关系是复杂的,既不能简单将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否定民粹主义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一方面,尽管民粹主义政党常常以追求“人民至上”的民主面目出现,但是这种激进民主理想追求却最终往往因为魅力型政治强人的出现而滑向威权政治的境地。所以该类政党仍然可能在未来构成对西方民主的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尽管民粹主义政党存在着“反建制”的立场,但这种批评性的立场恰恰为西方主流政党和代议制民主的自我调适注入了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通过不断回应变化着的民众需求,不断克服一次又一次的危机,不断对自身进行适应性的变革,政党和制度才能够变得愈加成熟和坚韧。民族民粹主义浪潮的出现是当今世界处于大变局时代的反映,也必将会对世界格局的调整和国际共运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意识形态特征、政治话语、政治策略、政治行动、崛起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在这个过程中综合使用了多种研究方法。首先,运用唯物史观将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置于“技术革命引发社会变革”的逻辑之下进行审视,力求突破传统的政党研究的局限,希望能够以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现象为缩影去观察这个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变局的世界。其次,综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来解释了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缘何能在西欧异军突起又如何从多个层面冲击了西欧社会。再次,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在写作过程中尽量辅助具体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实例和数据作为支撑,以使观点能够更具现实说服力。最后,本研究从历史的视角思考了民粹主义浪潮与西方政治变革、世界格局调整之间的联系。
韩蓓蓓[7](2020)在《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卡特尔违法行为是最广泛的破坏市场秩序的反竞争行为,但由于卡特尔的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发现和查处该行为,反垄断执法往往会陷入僵局。为此,美国首次提出了宽大制度,极大提高了查处卡特尔案件的效率。我国也在2008年《反垄断法》中对宽大制度作出规定,但是该规定表述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201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宽大制度的适用对象、程序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补充,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统一了宽大待遇的标准。但总结我国宽大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宽大制度仍存在申请主体范围过窄、宽大待遇规定未体现差别化、对申请者保密措施的缺失等问题。通过借鉴宽大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总结域外先进的制度设计,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首先,应当将个人纳入宽大制度的主体中,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垄断协议违法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应有条件地将宽大制度适用于行业协会,也同时对消极主体也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次,对于调查启动前和调查启动后的减免幅度需体现差别性,并且申请宽大者的数量也要作出限定;此外,完善宽大制度的保密措施,同时保护申请者的身份信息和证据材料;最后,引进额外宽大制度,预设额外宽大的减轻幅度,建立我国的“胡萝卜加大棒”模式。希望通过以上完善建议的提出来完善我国的宽大制度立法,以期更好的发挥宽大制度打击垄断协议的功效。
王婧怡[8](2020)在《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检讨与完善 ——基于执法案例的实效评估》文中研究表明宽大制度是查处隐蔽卡特尔的有效手段,在世界各国家与地区中逐步发展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有效查处工具。2008年,我国在《反垄断法》第46条中首次引入宽大制度,并主要通过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针对不同领域进行反垄断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卡特尔行为,提高了反垄断查处效率,但也存在不少明显缺陷。2018年,两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此,反垄断法多机构执法的局面不复存在,而是改为由国家市场监督与管理总局负责所有反垄断执法工作。然而,机构重组后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仍由于实体与程序上的问题,新老政策交替的原因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宽大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少之又少,其呈现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故在面对新的挑战来临之际,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目前宽大制度的立法和实施现状,针对其适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检讨与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导论部分从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的执法数据分析为视角,从数据与案例引出本文主题。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理论分析,阐述其概念界定、运行原理与运行基石,包括宽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第二部分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实践,对比了2018年前后不同执法机构的实证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在实体上没有明确适用范围与适用主体,宽大申请者的相关行为义务与约束规定也不具体;在程序上缺乏完整程序流程的制度设计,执法机构裁量标准不确定,证据标准模糊,缺乏对“告密者”的信息保护等。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完善建议,建议也是针对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而提出。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阐述,笔者希望能通过对案例与数据的分析,反思我国宽大制度现存的不足与困境,为宽大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提高宽大制度的在我国的实际效用价值,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王璐瑶[9](2020)在《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文中研究表明
张瑞[10](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二、政府的抉择——写在欧盟新反垄断法诞生之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的抉择——写在欧盟新反垄断法诞生之际(论文提纲范文)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理论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六、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政治学视角的研究 |
二、传播学视角的研究 |
三、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
四、法学视角的研究 |
五、存在的不足与研究趋势 |
第三章 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背景 |
一、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技术背景 |
二、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政治经济背景 |
第四章 美国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 |
一、域名资源的技术治理 |
二、商业化环境下域名治理的权利争夺 |
三、美国国家角色的回归 |
第五章 ICANN及其域名资源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一、ICANN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二、后ICANN时代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三、ICANN制度的争议及其实质 |
第六章 国际社会与美国域名资源治理霸权的博弈 |
一、把抗争纳入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运动 |
二、建立常态化的互联网治理论坛使抗争制度化 |
三、推动《国际电信规则》的修订 |
第七章 结论 |
一、研究问题的回答 |
二、思考和启示 |
三、不足与展望 |
附录 相关英文缩略语 |
参考文献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问题的现实基础 |
二、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实现途径 |
(一)司法路径 |
(二)立法路径 |
(三)小结 |
三、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国际合法性分析 |
(一)国际判例的默示承认 |
(二)支撑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国际习惯法原则 |
四、数据保护法域外效力问题的中国立场 |
(6)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相关概念及界定 |
第一节 民粹主义 |
一、作为意识形态的民粹主义 |
二、作为社会运动的民粹主义 |
三、作为政治策略的民粹主义 |
第二节 右翼民粹主义 |
一、左与右的划分 |
二、民族主义 |
三、民族民粹主义 |
第三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界定 |
一、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定义 |
二、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特征 |
三、左右两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区分 |
第二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历程 |
一、边缘化阶段(战后到八十年代末) |
二、转型发展阶段(九十年代初到金融危机前) |
三、全面崛起阶段(全球金融危机以来) |
第二节 西欧主要的右翼民粹主义政党 |
一、激进右翼民粹主义政党 |
二、地方主义民粹主义政党 |
三、中右翼的民粹主义政党 |
第三节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选民基础分析 |
一、选民性别分析 |
二、选民年龄分析 |
三、选民受教育程度分析 |
四、选民职业和阶级分析 |
第三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原因 |
第一节 数字革命: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技术动因 |
一、数字革命对人类社会的重塑 |
二、西欧政党政治的数字化变革 |
三、数字革命对西方民主的影响 |
第二节 经济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经济背景 |
一、经济全球化、金融危机与经济的不平衡 |
二、欧洲一体化、欧债危机与福利国家困境 |
第三节 社会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社会基础 |
一、低失业率背后的中产阶级萎缩 |
二、移民问题与难民危机的冲击 |
第四节 认同危机: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文化环境 |
一、文化本位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 |
二、欧洲穆斯林问题与文明的冲突 |
三、欧洲身份认同与民族文化冲突 |
四、传统媒体的衰落与新媒体革命 |
第五节 民主困境: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政治条件 |
一、非理性的政治人 |
二、意识形态终结论与左右翼的趋同 |
三、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失衡 |
第四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话语、策略与行动 |
第一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话语 |
一、“人民”与“精英”:平民主义与反建制 |
二、“我们”和“你们”:排外主义与反移民 |
三、“固有”与“外来”:本土主义与反多元文化 |
四、“本国”和“他国”:孤立主义与反一体化 |
第二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策略 |
一、以魅力型领袖为活动轴心 |
二、以中下层选民为争取目标 |
三、以互联网技术为有力工具 |
第三节 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政治行动 |
一、参加竞选活动 |
二、参与政府组阁 |
三、推动全民公决 |
第五章 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的影响 |
第一节 重塑了西方政党政治生态 |
一、加速了左翼政党的衰颓 |
二、引发了右翼政党的迷茫 |
三、改变了政党竞争的形态 |
第二节 影响了各国政府政策倾向 |
一、移民政策 |
二、福利政策 |
三、经贸政策 |
四、外交关系 |
第三节 阻碍了欧洲的一体化进程 |
一、欧盟框架下疑欧力量的增强 |
二、欧洲各国对欧盟态度的变化 |
第四节 挑战了多元主义民主价值 |
一、侵蚀了多元主义的政治共识 |
二、加剧了欧洲社会的文化冲突 |
三、助推了大众抗议的泛滥流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的意义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和不足 |
1.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概述 |
1.1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概念的界定 |
1.2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缘起与演变 |
1.2.1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缘起 |
1.2.2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演变 |
1.3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1 宽大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
1.3.2 宽大制度的法经济学基础 |
1.4 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构建准则 |
1.4.1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
1.4.2 减免幅度的诱惑性 |
1.4.3 制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
1.4.4 宽大申请的保密性 |
2. 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现状 |
2.1 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执法现状 |
3. 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宽大申请主体范围过窄 |
3.2 宽大待遇未体现差别性 |
3.3 宽大申请者保密措施缺失 |
3.4 宽大制度适用率低 |
4. 域外反垄断法宽大制度之立法规定与经验借鉴 |
4.1 关于宽大制度申请主体 |
4.1.1 对宽大制度申请主体的规定 |
4.1.2 对我国宽大制度申请主体的启示 |
4.2 关于宽大减免幅度 |
4.2.1 对宽大减免幅度的规定 |
4.2.2 对我国宽大减免幅度的启示 |
4.3 关于宽大申请的保密措施 |
4.3.1 对宽大申请的保密措施的规定 |
4.3.2 对我国宽大申请保密措施的启示 |
4.4 关于额外宽大制度 |
4.4.1 对额外宽大制度的规定 |
4.4.2 对我国建立额外宽大制度的启示 |
5. 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5.1 合理设计宽大制度申请主体 |
5.1.1 个人作为宽大制度主体资格 |
5.1.2 宽大制度有条件地适用于行业协会 |
5.1.3 宽大制度消极适用主体资格 |
5.2 确定差别化的宽大待遇 |
5.2.1 区分调查开始前后确定减免幅度 |
5.2.2 科学规定宽免对象的数量 |
5.3 实现对申请者身份和证据的保护 |
5.3.1 持续保密申请者的身份信息 |
5.3.2 协调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关系 |
5.4 引进额外宽大制度 |
5.4.1 建立“胡萝卜-大棒”模式防止额外宽大滥用 |
5.4.2 预设额外宽大的减轻幅度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检讨与完善 ——基于执法案例的实效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以执法数据分析为视角 |
1.执法相关数据一览 |
2.数据分析引发的思考:宽大制度实施情势分析 |
(二)研究概述 |
1.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2.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3.研究创新与不足 |
二、宽大制度基础理论分析 |
(一)宽大制度概念的界定 |
1.内涵界定 |
2.起源与发展 |
3.法理学理论基础 |
(二)宽大制度的运行原理 |
1.“囚徒困境” |
2.威慑理念 |
(三)宽大制度运行的基石 |
1.严厉的处罚 |
2.被发现的畏惧感 |
3.制度激励 |
三、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实践 |
(一)宽大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
(二)2018 年前执法实证分析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执法实证分析 |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执法实证分析 |
(三)2018 年后执法实证分析 |
四、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一)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实体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1.适用范围不明确 |
2.适用主体不明确 |
3.申请者的相关义务与行为约束不明确 |
(二)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1.宽大申请的时间和形式不明确 |
2.执法机构裁量标准不明确 |
3.证据标准不明确 |
4.对申请者的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 |
五、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中实体制度的建议 |
1.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
2.明确适用主体 |
3.明确申请者的相关配套义务与行为约束 |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中程序制度的建议 |
1.细化与完善各程序的制度设计 |
2.合理限制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
3.明确证据标准 |
4.完善宽大制度的信息披露机制 |
六、小结 |
致谢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政府的抉择——写在欧盟新反垄断法诞生之际(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城市燃气安全供给法律制度研究[D]. 姚晓光.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D]. 朱振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4]论数据保护法的域外效力[J]. 何叶华.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5)
- [5]《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域外管辖问题研究[D]. 俞胜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当代西欧右翼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及其影响研究[D]. 杨春林. 山东大学, 2020(07)
- [7]我国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完善研究[D]. 韩蓓蓓.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我国反垄断宽大制度检讨与完善 ——基于执法案例的实效评估[D]. 王婧怡.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德国对中国和平崛起的认知和政策反应[D]. 王璐瑶. 国防科技大学, 2020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