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穆希琳[1](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袁浩[2](2021)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普遍存在的资金融通方式,凭借其独有的灵活性和便利性等特点得到了中小企业的青睐。在对民间借贷基本概念的研究上,我国学者并未达成统一的规范性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2020年8月18日新颁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进行基本的界定和规范。由于民间借贷发展的早期没有受到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合理管控,所以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就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进行一些非法的融资活动,破坏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我国至今尚未针对民间借贷出台专门性的法律规范,所以在一些对其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有效利率上限的规制问题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都是需要通过立法活动不断进行完善的,在监管内容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的不足,延及到司法实践中表现为手续不规范导致纠纷多以及案件事实认定难等实际问题需要去合理解决。相比而言,域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民间借贷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借鉴,虽然各国采取的具体措施各有特点,但是殊途同归。总的来说,最基础的就是从法律上认可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美国通过多方位的监管体系使得民间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化,同时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增强民众对民间借贷的认可度;日本通过调整适时的管控政策,给民间金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德国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在自律和他律的配合下,达到金融秩序的协调稳定,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通过对域外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上,有以下几种路径和选择:首先,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并通过立法活动和政府政策积极加以引导,出台专门性的法律规范给民间借贷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合法的生存环境,对利率规定以及违法责任这种需要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方面进行更为合理的完善。其次,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配套制度,在监管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对监管的主体和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用严格的市场出入制度对民间借贷的参与者进行合理筛选,保证相关参与者的质量,保障市场的良性运转。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从源头和尾部双向治理,既要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手续和形式,减少借贷纠纷的产生,又要在案件发生后,严格事实审查,公平合理地解决借贷纠纷,维护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钟梦婷[3](2021)在《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民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通过实务考察研究可以发现,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且多集中于民间借贷领域。为了缓解这一现象,最好的方式便是识别并在认清其困境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规制之。秉承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研究态度,在搜集江西省2015年来有关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性分析,希望通过样本分析来探寻当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不够完善,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的规制不足,加上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较为常见,且容易虚构和伪造,这些种种都给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可乘之机。这种占用司法资源,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目的的行为,在损害司法权威的同时也破坏着社会公平正义,极大的破坏了社会诚实信用的环境。为了打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领域的司法困境,在对德国、日本、法国、美国相关制度的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痛点,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救济与惩罚措施。在诉讼程序层面上加强立案登记的实质性审查,差别化适用民事强制措施,强化司法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虚假诉讼惩罚体系;在权利保障层面上增加行为人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王君君[4](2021)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井喷式发展,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比例较高,在全部经济犯罪中比例较大。涉及众多投资者,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极易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非法集资往往以“金融创新”为虚假外衣进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规制,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的观点,主要从以下四部分进行分析:第一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分为两节。第一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展阶段进行梳理,包括其立法空白阶段、确立专门罪名的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第二节讲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犯、涉众犯、利诱犯的主要特征。第二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案件数量与案件地域分布、行为主体与融资用途、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比例、刑罚分布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之认识误区,包括:认为违背立法目的、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和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第三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分为两节。第一节是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主要是从客观行为和主观要件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二节是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分为: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第四章“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分为三节。第一节为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第二节为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有出台企业贷款政策、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第三节为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主要是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和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以及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
杨雯雯[5](2021)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经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昌盛,金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解释不断细化,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典型罪名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关于本罪的立法缺陷与司法适用疑难问题均是学界热议的论题,目前对本罪限缩解释论已为大多数学者达成共识,但如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缩适用尚未形成统一认知。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空白罪状泛化适用、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追诉标准过低的问题,在司法上面临罪与非罪、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犯罪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行政前端法律规范缺位,加之司法实践迫于社会稳定需求而扩大适用。限缩适用不是一刀切地将吸收公众资金未用于资本经营的行为简单排除在外,缺乏有效监管的吸收公众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行为同样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最常用罪名,只有通过完善前端法律法规缩小犯罪边界,以实质解释方法适当限缩,明晰内涵、准确定位,才能切实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
赵晓雪[6](2020)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融资活动活跃,民间借贷逐步繁荣,由此累积的风险不断加大。在此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加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和裁判难度逐步加大。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总结、分析、寻找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困境和难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论文的绪论部分。主要对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现状、意义和研究方法进行介绍和阐述。第二章,对民间借贷概念进行概述。本章节主要基于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分析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的现状;梳理我国目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阐述了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与司法现状。第三章,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本章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主要有关于借贷关系是的成立的争议,关于利息问题的争议,刑民交叉问题,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中涉及虚假诉讼等,并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论证。第四章,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本章从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三个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本章主要从司法实践层面和实体立法层面两个角度出发,探讨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解决的方法。在司法实践层面,主要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方面;加强对预扣利息的审查和判断;明确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审查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维护出借人的利益;高度关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提高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在实体立法层面,主要包括法律理念的转变、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监管机制的完善。
李星[7](2020)在《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正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推进的关键时期,民间借贷活动作为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能够满足社会多元的融资需求。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呈现营利性趋势,对其深化研究是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是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需要。本文共分为四章,共计三万余字。第一章分析了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独立性,认为营利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要持证经营,其放贷目的具有营利性,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以放贷为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非法人组织是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外延形式。营利性民间借贷在其商事性质、主体要持证经营和放贷资金来源上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其独立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效益,维护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第二章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三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目前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多元,缺乏合法地位,应当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进行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借贷主体赋予合法地位。同时需要对营利性民间放贷资金来源的合法途径予以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设置不应过于僵化但应当受限,应设置利率最高上限。第三章从主体准入制度、放贷资金来源及利率规制三个方面比较研究了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启发及经验借鉴。最后,本文第四章提出了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构想,认为我国应对民间借贷单独立法。通过制定适格主体负面清单、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标准、规定设立程序、明确主管机构及设置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以确立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准入规则。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的合法来源有以自有资金放贷和融资放贷,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放贷。我国应差异化设置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允许地域间最高利率上限差异。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金丹[9](2019)在《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文中指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近年来,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财产性犯罪高发,诈骗类犯罪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此类刑事犯罪多与合同行为存在交叉,涉诈骗类刑事犯罪的合同效力判定本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问题。合同法第52条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一般性规定,自从适用以来,成为否定合同效力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条款。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是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前提与基础。通过检索并分析涉诈骗罪合同效力的裁判文书,从筛选出的239篇有效裁判文书中发现,判定合同有效的裁判文书占比为71.97%,判定合同无效的裁判文书占比为28.03%。其中,在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有20.35%的裁判理由认为涉嫌诈骗罪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在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中,有52.23%的裁判理由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之规定,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有20.90%的裁判理由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认定涉罪合同有效,一种是认定涉罪合同无效。“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结论可以通过分析法院判决的主旨得出,这一结论具有适法正当性,符合民刑价值属性。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坚持了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裁判意旨。从裁判文书的判决依据分析,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合同第52条第(5)项,如何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正确判定涉罪合同效力的中心问题。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是以司法三段论为方法论,以法律解释规则对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及第(5)项进行分析。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基准规则,为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设置功能定位为连接公法与私法的“纽带”,作为公法性质的刑事法律可以通过该法条对私权领域进行介入和影响,体现法条的引致功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技术功能定位为“授权解释条款”,强调除具备引致功能之外,还赋予法官对案件进行法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权利。故刑法规定能否被引致进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成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简单通过传统三段论就可以直接完成的,而是通过司法三段论,由法官对法律实质内容进行判断,通过法律解释规则对某一具体刑法罪名的设置目的、背景、意旨等方面进行评判,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设置目的及内容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刑法罪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否定涉罪合同的效力,对于设置目的及内容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刑法罪名,则应当排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规定能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的规定否定合同效力,仍需法官以司法三段论为方法论,通过法律解释规则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对虚假表示进行判断。实务中应当区分合意虚假表示行为与单方虚假表示行为,合意虚假表示行为应当依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否定合同效力,对于行为人为达到其犯罪目的所为的单方虚假表示,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否定合同效力。刑法规范并不能直接作用于合同效力,而是经由法律实质性判定之后做出价值判断,凸显法律目的在法律推理中的重要性。针对刑法条文的设置目的、法益保护等因素,刑法条文确定的具体罪名区分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与非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当事人的行为也区分为合意虚假表示行为与单方虚假表示行为,类别划分为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提供有效甄别路径,便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价值衡量。我国司法实务中,涉罪合同效力的处理模式普遍欠缺明确操作性,处理模式的选择为实体权利的保障提供程序基础。现阶段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三种模式,法院往往在办理涉罪合同效力案件中,简单地因民事法律行为涉嫌犯罪,中止民事诉讼,以“先刑后民”为依据,阻却民事法庭的审理。在私权利益日益受保障的当下,应当排除“先刑后民”模式的优先适用,建议试行以“民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的处理模式。涉罪合同效力的评定过程实质上是法官适用司法三段论对我国合同法第52条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我国长期以来,因私权保障的缺位及“重刑轻民”思想的根深蒂固,导致长期一段时期内,对涉犯罪合同效力给予否定性评价,而且各地法院在审理涉犯罪民事合同案件时的裁判标准及程序选择极不统一,造成司法权威的缺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通过分析合同法52条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为涉罪合同效力的正确判定提供甄别路径,以期达到强化公权与私权平等受保护,私权优先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
欧帅[10](2019)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愈加宽松的经济环境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也为经济犯罪的滋长提供了空间。目前,经济犯罪在社会整体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即使重点打击也仍无法压制其高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其涉及人数众多、波及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给我国金融安全埋下了不少隐患。而该罪在实际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由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笔者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尝试明确该罪的整体轮廓,以期能针对当前实践中该罪存在的部分侦防问题提出有益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四章,主要内容有:第一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与现状分析。本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刑法相应条款对于该罪构成要件的描述大都过于模糊、笼统,法律层面对本罪的轮廓填充主要是通过《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规定完成。但其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之处。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挑选了该罪构成要件中的"公众”、存款的用途、犯罪主体和规制对象进理论探讨。并且,为使得本罪的轮廓更加立体,笔者归纳总结了目前本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和犯罪手法。第二章主要探讨的是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现实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制度、社会三个不同的维度逐一进行原因探究。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有市场监管不足、社会闲散资金有投资需求、企业和个体户的投融资需要;制度方面的原因有现有融资制度、金融监管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社会方面的原因有被害人的贪利心理和从众心理、民间借贷习俗、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第三章主要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难点分析。笔者以前述理论分析为依托,在本章中主要从立案、侦查和防控三个方面对目前本罪在侦防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案环节,存在着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清而导致入罪范围过宽的问题;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模糊的问题;以及由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以及投资者投资行为性质认识的不同,存在着本罪是否有被害人的争议。在侦查环节,存在着由于案件的跨区域特征而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以及侦查协作问题,取证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问题,因案件复杂性而引起的证据收集困难。在防控阶段,存在着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充分发挥事前监管职责而引发的官方预警缺位问题,群众防范意识薄弱问题,案发后因涉案人数众多、损失挽回率低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问题。第四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对策。本章的对策主要针对上述侦防难点提出。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和限缩解释立场,可将行为人是否能在开庭审理前达到较高的资金退还率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标准,并且高息并不能与非法吸存必然相连;在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上,笔者认为这两罪构成要件的最大区别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此为基准对两罪进行明确划分;对于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的问题,笔者认同不将投资者认定为被害人的做法,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也不应被看作是非法行为,可将其从刑事诉讼程序分流到民事诉讼程序中来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侦查环节的跨区域侦查问题,笔者认为可在采取各犯罪地分别立案的方式;对于侦查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笔者认为应打破信息孤岛现状,完善协作机制;对于证据搜集困难的问题,应完善资金查控体系,将投资者的言词证据收集工作网络化。对于防控环节的官方预警问题,可利用大数据简化工作量、完善资金监控、总结案件规律、采集基础信息;在群众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上,可通过社会媒体扩大宣传范围,同时注重将宣传渗透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实现宣传方法日常化,宣传内容通俗化;在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高担保能力不足上,应构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拓宽信用担保途径;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上,应注重打早打小,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并纠正投资者将自己当成受害者的错误心理,鼓励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正确维权,逐步培养投资者正确的自负盈亏意识。
二、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会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1.2.3 互助互济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1.6.1 理论意义 |
1.6.2 现实意义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2.3.1 学术贡献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2)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 |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 |
1.民间借贷的定义 |
2.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
3.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
(二)民间借贷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
2.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 |
(三)民间借贷的两面性分析 |
1.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
2.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 |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方面的不完备问题 |
1.利率规定亟待进一步完善 |
2.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 |
(二)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不健全 |
(三)借贷活动欠缺规范性 |
(四)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 |
1.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认定 |
2.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三、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
1.法律政策的扶持 |
2.多方位的监管体系 |
3.存款保险制度的运用 |
(二)日本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
1.相关法案的颁行 |
2.应时的管控政策 |
(三)德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
1.注重立法规制 |
2.多重监管体系 |
(四)域外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1.合法性承认 |
2.侧重性规制 |
3.区别化监管 |
4.保障性实施 |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制定和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
1.利率上限的设定层次化 |
2.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体系 |
(二)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 |
1.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 |
2.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内容和方式 |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三)规范借贷活动的手续和形式 |
(四)统一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则 |
1.严格事实审查 |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民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实证分析——基于72 份民事判决书 |
(一)案件梳理 |
1.审理程序 |
2.案件标的和判决结果 |
3.裁判理由和思维 |
(二)法院判决特点分析 |
1.一审判决为主,上诉率较低 |
2.虚假诉讼案情不同,鉴别标准存在差异 |
3.查明难度大,法官多运用自由心证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困境 |
1.立法层面困境 |
2.司法层面困境 |
3.社会体系层面困境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概述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相关概念 |
1、虚假诉讼 |
2、民间借贷虚假诉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类型 |
1、单方欺诈型与双方恶意串通型 |
2、债务规避型与财产侵占型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性 |
1、多种虚假情形交错,案件数量庞大 |
2、当事人之间多存在关联关系,实质性对抗较弱 |
3、证据链条不完整,案件隐蔽性强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与规制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的必要性 |
1、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
2、破坏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秩序 |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方式 |
1、《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19 条 |
2、其他方式 |
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 |
(一)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规制的域外借鉴 |
1、大陆法系国家对虚假诉讼的规制 |
2、英美法系国家对虚假诉讼的规制 |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救济 |
1、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
2、规范调解制度的适用 |
3、加强立案登记实质性审查 |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惩罚 |
1、建立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 |
2、民事强制措施的差别化适用 |
3、增加行为人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
4、加强司法部门间协调配合,建立惩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目的、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概览 |
2.1 立法变化 |
2.2 基础理论 |
2.2.1 概念 |
2.2.2 主要特征 |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相关问题分析 |
3.1 非罪化之法律适用依据 |
3.1.1 案件数量与地域分布分析 |
3.1.2 行为主体和融资用途分析 |
3.1.3 吸收资金金额和未兑付资金比例分析 |
3.1.4 刑罚分析 |
3.2 非罪化之认识误区 |
3.2.1 认为违背立法目的 |
3.2.2 认为抑制民间金融发展 |
3.2.3 认为弱化出资人风险意识 |
3.2.4 认为助长金融垄断局面 |
3.2.5 认为损害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 |
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必要性分析 |
4.1 从构成要件上看非罪化的必要性 |
4.1.1 客观行为分析 |
4.1.2 主观要件分析 |
4.2 非罪化肯定性评价及理由 |
4.2.1 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
4.2.2 企业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 |
4.2.3 本罪的适用未扼制本罪的频发 |
4.2.4 对域外法律非罪化规定的借鉴 |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化后相关行为规制及制度完善 |
5.1 非罪化后相关行为应对 |
5.2 建立民事金融风险控制制度 |
5.2.1 出台企业贷款政策 |
5.2.2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化监督机制 |
5.2.3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
5.3 建立行政监管控制制度 |
5.3.1 确立行政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主导地位 |
5.3.2 明确行政监管主导的主要措施 |
5.3.3 引入“沙盒”制度进行金融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
(一)法律渊源 |
1.罪名的确立 |
2.法律体系的建构 |
(二)概念与特征 |
1.概念 |
2.特征 |
(三)司法适用现状 |
1.总体现状 |
2.具体案例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司法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
1.空白罪状的不当解释导致适用不统一 |
2.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 |
3.追诉标准过低 |
(二)司法存在的问题 |
1.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 |
2.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问题 |
3.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前端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规制缺位 |
(二)司法实践的理解偏差 |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与司法的对策和建议 |
(一)对立法的建议 |
1.完善前端法律法规缩小犯罪边界 |
2.正确运用法律解释回归刑法谦抑本质 |
(二)对司法疑难问题的认定 |
1.不特定对象的认定 |
2.单位犯罪及共犯的认定 |
3.犯罪数额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法理分析法 |
1.4.3 法条分析法 |
第二章 民间借贷概述 |
2.1 民间借贷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民间借贷的概念 |
2.1.2 民间借贷的特征 |
2.2 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 |
2.2.1 从非法到合法化 |
2.2.2 从亲缘化到多元化 |
2.3 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
2.3.1 现行法之规定 |
2.3.2 《民法典》对民间借贷之规定的变化 |
2.3.3 新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特点 |
2.4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现状 |
2.4.1 民间借贷案件占商事案件比重较大 |
2.4.2 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较大,高息现象普遍存在 |
2.4.3 民间借贷涉及利率与利息问题的案件问题 |
2.4.4 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案率相对比较高 |
2.4.5 民间借贷案件串案较多 |
2.4.6 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增多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及相关案例分析 |
3.1 借贷关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3.1.1 基于交付举证困难的口头合约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2 基于实际履行举证困难的书面形式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3 仅提供借条的大额借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1.4 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审查中的疑难问题 |
3.2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高利贷之间的区分与审理难点 |
3.2.1 非法高利贷形式多样难以区分 |
3.2.2 涉及利息问题之民间借贷的审理难点 |
3.3 刑民交叉问题 |
3.3.1 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2 涉及非法放贷的民间借贷纠纷 |
3.3.3 案件涉及“套路贷”犯罪问题 |
3.4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问题 |
3.4.1 1993年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 |
3.4.2 《婚姻法解释二》确定的规则 |
3.4.3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则的调整 |
3.4.4 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3.5 民间借贷案件中相关的虚假诉讼问题 |
3.5.1 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
3.5.2 虚假诉讼的形式及其复杂性 |
第四章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民间借贷自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
4.1.1 民间借贷目的从小额生产消费型扩充到投资增值 |
4.1.2 民间借贷对象从直接的熟人型借贷扩张到复合型借贷 |
4.1.3 资金来源从自有集合型扩及弥散募集型 |
4.1.4 民间借贷形式从互助型借贷拓展到多元融资创新 |
4.2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缺陷 |
4.2.1 严格准入和刑法管制使得民间借贷地下化 |
4.2.2 单一化认定和司法适用错位 |
4.3 我国民间借贷有效监管缺位 |
4.3.1 民间借贷监管立法的缺位 |
4.3.2 监管机制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功能不足 |
4.3.3 监管权能难以发挥监管作用 |
第五章 关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决之相关建议 |
5.1 司法实践层面 |
5.1.1 根据证据“三性”原则完善借贷关系的审查认定标准 |
5.1.2 采取实际审查原则确定非法高利贷行为制定合理的司法应对标准 |
5.1.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严格遵守“先刑后民”的原则 |
5.1.4 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以债务的真实性和“夫妻共签”标准 |
5.1.5 基于诉讼意图和事实证据强化对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的审查 |
5.2 实体立法层面 |
5.2.1 将民间金融要依法从抑制转变为规范化引导 |
5.2.2 完善民间借贷行为、担保行为等的认定 |
5.2.3 完善民间借贷主体、转贷套利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监管制度与执行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独立性分析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内涵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外延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同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不同 |
三、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同 |
第三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价值 |
一、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效益 |
二、有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秩序 |
三、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
第二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突出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适格主体的范围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取得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放贷资金来源的实践现状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 |
第三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受限的问题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问题 |
第三章 域外立法对营利性民间借贷之规定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关于主体准入制度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立法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关于放贷资金来源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规制的启示 |
第三节 关于放贷利率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模式 |
一、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立法模式学说的评析 |
二、我国应对民间借贷单独立法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突出问题的规范设计 |
一、确立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准入规则 |
二、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 |
三、差异化设置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依据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涉罪合同效力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观点梳理 |
一、判定涉罪合同效力“无效论” |
二、判定涉罪合同效力“有效论” |
三、涉罪合同效力立法变化 |
第二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立场 |
一、“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判例考证 |
二、“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正当性考证 |
三、“涉罪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域外法考证 |
第二章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理路 |
第一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方法论要素 |
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模式 |
三、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解释规则 |
第二节 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基本路径 |
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连接公私法间的“纽带” |
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属性为“授权解释条款” |
第三章 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刑法规定的分析逻辑 |
第一节 合同无效规则的引致功能 |
一、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功能的具体解释方法 |
二、合同无效规则引致功能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刑法规定被引致进入合同法无效规定的判断逻辑 |
一、刑法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二、涉罪合同效力的判定仍需以民法无效规则为基准依据 |
第三节 刑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发现 |
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界定 |
二、发现刑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方法 |
第四章 涉罪合同无效判定的民法规范基准 |
第一节 虚假表示行为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虚假表示行为要件 |
二、虚假表示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三、虚假表示涉罪合同效力判定的适用界限 |
第二节 违背公序良俗中涉罪合同效力判定 |
一、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要件 |
二、违背公序良俗涉罪合同的效力判定 |
第五章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评价与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评价 |
一、先刑后民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二、先民后刑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三、民刑并行司法模式对涉罪合同效力影响的评价 |
第二节 我国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选择 |
一、先刑后民对涉罪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涉罪合同效力判定司法模式的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解读 |
一、“公众”含义 |
二、存款的用途界定 |
三、非法吸存的主体 |
四、规制对象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活动组织性强 |
二、犯罪行为专业化 |
三、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
四、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 |
五、引入传销模式 |
六、跨区域作案 |
七、赃款追回率低 |
八、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犯罪手段 |
一、虚构民营银行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
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吸收公众存款 |
三、地下钱庄吸收公众存款 |
四、借网贷平台、众筹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
五、以“养老”的旗号吸收公众存款 |
六、以农业养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经济原因 |
一、市场自发监管的不足 |
二、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需求 |
三、企业、个体户发展的投融资需求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制度原因 |
一、现有的融资制度不完善 |
二、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缺陷 |
三、本罪刑罚设置不够科学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社会原因 |
一、被害人的贪利心理和从众心理 |
二、民间借贷习俗为犯罪人打开资金渠道 |
三、社会舆论引导和媒体社会责任缺失 |
第三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难点分析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难点 |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困难 |
二、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
三、本罪是否存在被害人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难点 |
一、跨区域案件的管辖问题 |
二、侦查机关之间的协作问题 |
三、取证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部内的协作问题 |
四、证据搜集难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控难点 |
一、金融机构预警问题 |
二、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提供担保能力不足 |
三、群众防范意识薄弱问题 |
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问题 |
第四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防对策 |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对策 |
一、严守立案范围 |
二、谨慎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三、注意立案效果,保护投资者权益 |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侦查对策 |
一、各地分别立案 |
二、开展侦查联动协作 |
三、完善查控协作机制 |
四、完善资金查控体系,发挥网络取证作用 |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控对策 |
一、利用大数据完善预警机制 |
二、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拓宽信用担保途径 |
三、对社会公众进行日常化宣传教育 |
四、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正确引导投资者心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结语 |
四、应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引导与规范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D]. 袁浩.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之民事规制研究[D]. 钟梦婷.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非罪化[D]. 王君君.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D]. 杨雯雯.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研究[D]. 赵晓雪. 河北大学, 2020(03)
- [7]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涉犯罪合同效力判定问题研究 ——以诈骗类犯罪为中心[D]. 金丹. 吉林大学, 2019(02)
- [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侦防研究[D]. 欧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